封建保甲制度的复活(2) 在台湾的保甲制度中,保正的职责为:洪秋芬:《日治初期葫芦墩区保甲实施 的情形及保正角色的探讨(1895~1909)》,“中研院”《近代史所研究集刊》第 34期。 (1 )监督甲长的职务,将甲长所报告之事件报告警察官。 (2 )教训善导保内之住民,使其无有不良行为。 (3 )协助警察官吏搜查及逮捕犯罪者。 (4 )处分违反规约者。 (5 )有关规约上之褒赏救恤者。 (6 )有关过怠金的征收及处理。 (7 )有关经费的收支及预算决算及赋课征收。 (8 )当确认户口上有异动或是从保甲内收到申报时,得向警察官吏报告。 (9 )当确认是犯罪者、行为怪异者或是有疑为传染病患者时,应迅速向警察 官吏报告。 甲长的职务为: (1 )协助保正的职务。 (2 )调查甲内之户口,管束甲内之出入。 (3 )协助警察官吏及保正,搜查及逮捕犯罪者。 (4 )警戒甲内之住民,不得有不良行为。 (5 )当确认户口上有异动或是从甲内收到申报时,得向保正报告。 (6 )当确认是犯罪者、行为怪异者,或是有被疑为是传染病患者时,应迅速 向保正申报。 日本殖民者利用保甲制度控制台湾乡村社会的具体事例,张丽俊的《水竹居主 人日记》为人们提供了直接明了的图像,如1908年1 月2 日保正例会: 到役场,诸保正亦俱至,支厅长城与熊,警部补青柳,巡查樋口、石松、川上、 藤崎等临场会议,此会系明治41年(1908)之开先也。(一)会各庄宜照旧时,各保 甲轮流巡警,自旧历十二月初一夜巡起,至同月末日止,(二)会凡铁道大路附近 敷地,切不可饲牧牛马,恐牧童无知,三五成群,致有所损伤也,(三)会凡街中 轩下,自圆公门以外,切不得排列货物,因市上闹热,有妨于往来行人也,(四) 会保甲内凡有浮浪子弟,保正须先说论一番,悔过则可,如不变,速即报告也, (五)会各保共同秧籍地,各处须设一名管理,以备听属查问,及分配诱蛾灯故也, (六)会各保须造连名册,各户主俱要按印,每甲各一本,保正一本,支厅一本存 根也。《水竹居主人日记》,转引自洪秋芬《日治初期葫芦墩区保甲实施的情形及保 正角色的探讨(1895~1909)》, “中研院”《近代史所研究集刊》第34期。由 此可以看出,保甲与警察是如此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举凡城乡社会的治安、浮浪 者取缔、市场管理、农田防虫、畜牧与铁道等等,都涵盖在内,殖民当局的政令得 以迅速下达,地方社会秩序得以保持,台湾人自己在监督和约束着自己……保甲与 警察的结合,使得日本殖民者顺利的实现了对台湾社会的控制。 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建立了总督专制统治,他一 方面通过警察和保甲掌握治安警察权,另一方面经由各级地方官吏掌握行政命令权, 从而构成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压在最底层的是广大的台湾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