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林野调查 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建立殖民统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了攫取殖民地的富源, 变殖民地为殖民母国的投资场所、原料来源地和商品倾销市场。但是,当时台湾社 会正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并不适于日本资本的迅速侵入和占领, 因此,在建立总督专制统治的同时,如何将台湾社会经济结构来个迅速的改变,使 之殖民地化,成为摆在日本殖民者面前的一大课题。日本殖民统治初期台湾的土地 林野调查,度量衡和币制的改革以及外国资本的驱逐,就是为此进行的基础工作。 一土地林野调查 日本殖民统治以前,台湾的土地权力关系十分复杂。清代前期,一些有资格申 请土地开垦权的有力者,将获准开垦的土地转包给开垦者,垦成之后抽分,形成为 大租权,而佃户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发生分裂,一部分佃户将田面转租他人, 收取小租成为小租户,从而形成一田二主的局面。大租户逐渐与生产经营相分离, 小租户成为土地的实际经营者,但却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土地关系相当紊乱,业主 定义模糊,纳税义务不明确,这种前资本主义的土地关系严重地阻碍了土地的商品 化乃至台湾的殖民地化进程。日人曾言: “土地所有权不明,土地权利关系不能判 定,本岛人民的唯一财产土地不能作为资本运用,随之各项开发——亦归无望。” 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第34~35页。 1898年7 月,总督府颁布《台湾地籍规则》和《土地调查规则》,9 月成立临 时台湾土地调查局,以民政长官后藤新平任局长,开始实施土地调查事业,其主要 内容为: ①土地测量,即对土地地形的测绘;②土地种类的确定;③土地权力关系 的确定。后来增加地租改正事业,计耗资540 万元。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 博文馆,东京,1905,第206 页。据《土地调查规则》规定: 业主须将其土地向政 府申告,政府据此予以测量( 第一条) ;土地之业主及种类,由地方土地调查委员 会决定之,不服决定者,60日内向高等调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未申告的 土地业主权归属国有( 第六条) 。执行的结果,首先确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关系,从 而使得土地交易得到法制的保障,促进了土地的商品化。同时由于台湾历史上大量 隐田被丈量出来,使得耕地面积大幅度增加,随着所有权和纳税义务的明确,总督 府获得巨额地租收入,大大改善了它的财政状况。据统计,包括水田、旱地、宅基 地和其他类土地,调查前的数据为 361447 甲,调查后增至777850甲,净增416403 甲,翻了一番。由此而来,地租收入从原来的860706元,增加到2989287 元,猛涨 33倍。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11 页。 对于大小租关系,总督府一方面承认大租权,同时规定自1903年12月5 日以后 不许有新的大租权出现。1904年5 月以律令第六号公布《关于大租权整理文件》, 宣布取消大租权,对大租权者以公债作为补偿。当时拥有大租权者及相关业主数达 339934人,与1905年人口调查中农业人口99万人相比,竟占约1/3 强。涂照彦:《 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东京大学出版会,1975,第41页。随着土地权利关系的 理顺,小租户成为单一的土地所有者,这就给予日本资本家对台湾的土地投资及企 业的设立提供了便利条件。正如竹越与三郎指出的那样: “( 土地调查) 内使田制 安全,外使资本家安心,可以投资于田园,故其效果是无限的。”竹越与三郎:《 台湾统治志》,博文馆,东京,1905,第214 页。 在林野调查方面,早在1895年10月即制颁《官有林野取缔规则》,其中第一条 规定: “如无足以证明所有权的地劵或其它确据之山林原野,概为官有。”矢内原 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8 页。从而确定了 无主地官有的原则。自1910年度起5 年间,实施林野调查,以确定林野之归属。但 是,有清一代,台湾山林从未丈量课赋,林野业权多属自行开辟或属房屋旁的边角 地,而其交易之相当部分亦采口头契约。这样,大批拥有林野的台湾人民由于缺乏 所谓确证而被剥夺其应有权益。蔡培火, 叶荣钟等:《台湾民族运动史》,学海出 版社,台北,1979,第 496~497 页。日据初期的林野调查面积约为783198甲, 其中官有地751996甲,民有地31202 甲,96% 的林野变成为官有地。在被确定为官 有地的林野中,有历史上长年为当地民众所开垦、畜牧或植树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占 有和使用,日人一时无法强制收夺,故此又设立所谓“保管林”,在收取若干保管 费的前提下,允许其使用收益。然而,保管林的设置所形成的非单一的所有权关系, 显然不利于日本资本家对林野的获取和利用。因此,1915~1925年又实施所谓“官 有林野整理事业”,分官有林野为要存置林野和不要存置林野,其中不要存置林野 出售给保管林利用者或日本资本家,面积约266398甲,对“缘故林”( 即事实上由 台湾人长期占有使用的林野) 出售的土地为187389甲,价值4850841 元。如此说来 ,台湾人民祖祖辈辈自己开垦占有的林野到了日本人统治下却反过来须向殖民当局购 买才能拥有所有权。浅田乔二:《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民族革命运动》,未来社,东 京,1978,第35页。 土地林野调查,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土地所有权关系,清理隐田,使纳税义务得 以落实, 另一方面,是为日本资本大规模进入台湾铺平道路。通过大片耕地与山林 的国有化,日本资本在台湾投资就有了基本的条件,而单一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又 使得土地的交易更加简单顺畅,增加了土地交易的安全,土地的商品化程度随之提 高。还应当指出的是,随者日本殖民者通过国家暴力机器对林野的收夺,一批台湾 农民被剥夺了生产资料,造成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因此这种收夺又带有残 酷的殖民地资本原始积累的形态。总之,土地林野调查事业的完成,为日本资本涌 入台湾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同时也标志着台湾殖民地化的确立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