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蕃政策”的出笼(4) 日本据台之初,殖民当局即相当重视对台湾原住民的所谓“抚育”工作,因为 他们意识到台湾山地局势的平稳及山地资源的开发都离不开对原住民的收编和抚化。 “若要在(台湾)山地兴起事业,首先要使蕃民服从我政府,使其得正常生活途经, 脱却野蛮境遇。”藤井志津枝:《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理蕃政策》,文英堂,台北, 1997,第7 页。日本殖民者仿效清代的抚垦制度所建立的抚垦局,就是从事高压之 外的收编工作。以大嵙莰抚垦局为例,“局务乃在抚化生民,开垦荒地。设在台北 城南门西门内外之西学堂,招徕蕃民子弟,施以教化,除去其顽迷之心,凶暴之俗, 以保持伦常,严守秩序,并供给其衣、食、住,以至日用零钱。蕃民若来本分局, 则喜与之相对谈,或说天时,或讲地利,供茶饭酒肉。醉饱,仰天而喜,俯地而悦, 尽兴而去。以此一而十,十而百,相传下去,远近子来,彼此悦服,感化归顺”。 藤井志津枝:《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理蕃政策》,文英堂,台北,1997,第8 页。 这实际是以小恩小惠进行的人心收买工作。在另一层面上,还开展了更具长远规划 的授产计划,即努力改变原住民的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习惯,引导他们进行农耕作 业,甚至在据台初期还在部分地区给其牛和土地文书,以促其归化。 授产活动较大规模的展开是在1910年代后,主要的机构有水田指导所、养蚕指 导所、甘蔗指导园、各类果树园、堆肥及养猪指导所、牧场指导所、机业指导所、 藤手工艺指导所等等。原住民的耕作制度原本采行原始粗放的迁徙轮耕方式,大大 破坏了森林植被,而且造成水土流失。随着殖民当局实施水田耕作奖励制,原住民 的水田耕作面积有了较大的增加,1923年为531 甲,1930年增为1350甲,每甲平均 收获量为9346石。畜牧业主要是水牛和山羊的蓄养,以配合水田种植业的发展,后 逐渐扩展到养猪。一些特殊手工艺品的生产则体现了山地原住民的特色,如排湾族 的纺织品、刺绣、木雕等,曾获得了博览会的奖项。有的地方还集体迁移原住民, 转换其生存环境,如筹集4500余元,将花莲新城的原住民720 余人集体迁出。 日据初期日本殖民当局的“理蕃政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1895~1901 年,着重在平地镇压汉族人民的武装抗日斗争,对“蕃地”采行怀柔政策,以便将 台湾人民分而治之、各个击破;二、1902~1909年,早期汉族武装游击斗争镇压后, 日本殖民者腾出手来对原住民采取攻势,一面推进隘勇线,扩张警察势力,另一面 加紧所谓的抚育工作,同时开展“蕃地”调查,了解原住民的生存状况以为制定政 策的参考;三、1910~1915 年,全面落实高压“理蕃政策”,即所谓“五年理蕃 计划”,以军队配合警察,进一步推进隘勇线,开展枪支弹药收缴行动。日本殖民 者在台湾实施的“理蕃政策” 的一大特点,就是将原住民与汉人分隔开来,封锁 原住民聚居地区,限制汉族人民与原住民之间的交往,原住民不得随意下山,汉族 人民也不得随意进入原住民地区。日本人的理由是原住民尚属野蛮状态,出草盛行, 为安全起见不得已而为之。但实际上,日本殖民者在这里是达到了一石三鸟的效果。 首先,隔断汉族与原住民的往来后,日本殖民当局便能以经济封锁压迫原住民屈服, 同时防范台湾人民联合抗日斗争。其次,台湾山地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封锁政策势 必限制了台湾本地民族资本的进入,丰富的宝藏成了日本殖民当局和日本资本的独 占品。最后,相对封闭状态也使得日本殖民者能更有效的在山地建立一个“纯净的”、 没有外力污染的统治环境,更有利于其所谓“理蕃政策”的实施。此外,台湾社会 各公私法,如刑法、民法等,并不适用于“蕃地”,使得成为普通行政区域外的特 殊行政区域。“蕃地”警察权力亦远大于平地,除治安、取缔、户籍等一般警察事 务外,还负责对原住民的教育、授产、卫生等等诸般事项,有人指出:“台湾‘蕃 地’的警察,他是警察,同时又是教师、医生,且为生产技术指导者、主持诸般世 事的家长。”周宪文:《台湾经济史》,开明书店,台北,第963 页。凸显出日本 在台统治的警察政治色彩。日据时期的台湾山地社会,逐渐形成了金字塔型的权力 结构,高高在上的是以警察为代表的殖民统治者,其次为头目、头目势力者会、青 年团、家长会等,最基层的是各“蕃人”家庭,层层叠叠的控制了台湾原住民社会。 郭锦慧:《论日据时期运行于原住民部落中的规训权力》,《〈宜兰研究〉第三届 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宜兰县文化中心,1998。概而言之,为了达成对台湾山地的 控制,日本殖民者实施的“理蕃政策”对台湾原住民的统治相当严酷,这一政策从 本质上来说是倒退的,也就是说回到了清代前期土牛划界、汉“蕃”隔离的旧时代, 与清末以来开山抚“蕃”、汉“蕃”融合的历史进步趋势相背离。 还应注意的是日本殖民者对台湾地方士绅力量的收编工作。我们知道,清代台 湾地方士绅出于垦拓、保护土地、防范“蕃害”之需,组织了不少私人的武装力量。 日据初期总督府在严厉镇压参与抵抗的武装集团的同时,对于“顺服”的地方士绅 的私人武装开展了收编和利用工作。特别是在防范原住民这一领域,借助民间力量 以补殖民当局警力之不足,成为初期“理蕃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著名的雾峰 林家为例,林朝栋在刘铭传时代就为了樟脑利益而拥有隘勇武装,日据之后仍得以保 留,但控制权逐步为日本殖民者所掌握。1896年3 月,台中县谕示林绍堂,其隘勇 需接受殖民当局的管理,并规定:①隘勇人数为 400名,如有变动须随时报告;② 隘勇须听从官府调遣,不得有暴行;③火药由地方官禀请总督府军务局补给。另每 月发给2200元为薪粮之费。黄富三:《日本领台与雾峰林家之肆应——以林朝栋为 中心》,《日据时期台湾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大学历史系,1993。林 家的隘勇名义上是保留了,但实际的控制权却被收归了殖民当局的手中。林家隘勇 后来(1902年)还听从总督府的调遣,参与了对“南势蕃”稍来社的讨伐,日本殖 民者以台治台的策略在此暴露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