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财产的管制 财产分配的方式是决定任何社会性质的主要因素。在德国,几乎没有一个领域 在盟国政策中比这点更占重要地位了。人们普遍认为,德国的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 主要归因于普鲁士的容克地主与鲁尔和莱茵兰地区的工业家们对德国事务的影响。 要根除这两个祸害,当然得剥夺这两个集团能够施加影响的物质基础。可是,波茨 但议定书中提到这个问题的只有一段(关于经济原则的第十二段),要求分散德国 经济,以消除“目前经济力量的过分集中”。如何来解释这种明显的矛盾呢?当然, 问题在153 于波茨但协定大部分是以美国的草案为依据的,而在占领国中,美国人 对这方面又最不感兴趣(法国人可能是例外),他们赞成解散卡特尔,鼓励竞争。 俄国人有他们自己的明确主张,他们不打算和西方盟国合作,而英国人在社会党政 府执政下,也有自己的主张,但是拿不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在这方面,整个占领时 期的历史就是俄国人实现他们主张的过程,不管是好是歹,他们对易北河以东德国 社会的性质实行了一项永久性的改革。另一方面,英国人起初满足于一些原则性的 措施而不实现任何永久性的财产转移。因此,当政策上遇到的实际困难越来越明显 的时候,当德国人的支持减少而美国人的影响增加的时候,已采取的步骤就可以在 不剥夺新业主的情况下改变过来。在西部已经采取的这种行动几乎完全是由于美国 的鼓励。 第一节 土地 在俄占区内,土地改革的一般特征已经叙述过了。其结果是大部分土地都分成 十二英亩到五十英亩的单位,归农民所有。这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农民阶级,这个阶 级在思想上一般都不那么革命。差不多有三分之一的可用土地看来已经作为公共财 产拨给了社团、党派或研究机关。可是,必须记住,这类土地中的一部分以前就是 这样归属的;社团公有在德国决不是无人知道的。但是,新业主并不能随便耕种分 得的土地;有一套细致复杂的组织建立起来去计划生产,每一个业主须按照定额完 成任务并交纳农产品。工具由农业合作社大量拨给,按需要分配;这对顽抗倔强的 人显然是一种惩罚方法。但在本卷所涉及的时期内,没有对土地公有化进一步采取 什么重要措施。 这些改革对产量的影响是难以估计的,因为其他不利因素也在起作用,例如肥 料的匮乏,机器和劳力的短缺,以及土地肥力由于战时过分生产而耗竭。但是,这 些出素在整个德国是相当一致的,而东部和西部产量的下154 降却有显著的差别。 小土地所有制总是没有大土地所有制效率高(或许除开某些特种产品),这是农业 经济中司空见惯的事;而按照现有规模进行土地再分配,在开头一两年必然会妨碍 生产。这就是对此种措施的批评所集中的要点之一。在德国是如此,在西欧也是如 此。固然,故意地减少粮食生产总不是那么令人愉快的。但是俄国人的信条是,酋 先要做的事就应先做,他们总是先考虑社会利益,把物质福利放在次要地位。如果 下两年俄占区的口粮还是比西部高,那么俄占区原来可以送到西部的剩余粮食就不 存在了。 在西部占领区内,土地改革远不是非常迫切的事,因为比较起来,那里大地产 是极少的。然而三个占领国都声称支持这个原则,虽然答应对被没收土地的所有主 予以补偿。在英占区内,大农场都作为一个单位来经营,不能分开来经营,否则会 立即减产。讨论一直进行到1947年9 月,才公布了一道法令草案,规定三百七十五 英亩以上的土地都要交出来(在东德是二百五十英亩)。这项措施由德国人来执行, 进度很慢。同样,在美占区,只是因为美国大施压力,各级州政府才通过了取得居 留地和土地改革的法令。对占有土地二百五十英亩以上者要按照比例相应增减制征 税,结果一块七百五十英亩的地产就要减少百分之五十。土地登记是执行计划最主 要的前提。在巴伐利亚州,一直到1947年,逃避登记是普遍的现象。虽然巴伐利亚 州的宪法规定,“为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可以征用农业和森林土地,美国人提 出的要求却未收到任何效果。在符腾堡一巴登州,情况也是如此。大黑森州的宪法 授权征用历史上曾经是政治弊病和军事力量中心的大地产,但是这项条款很少被利 用。在法国占领区,大致也是这样。当莱茵—法尔茨州的宪法于1948年155 制订时, 有一条规定是实行土地改革,但征用大地产时,须有农会的专家核准为先决条件。 巴登的宪法实际上漠视了这点。没有人能说,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各占领国都违反 了德国人的意愿。要不是盟国施加压力,德国当局是什么都不会做的。而且几乎看 不出渴望得到土地的农民徒然地迫切要求他们的同胞把土地转让给他们。德国方面 的主要刺激来自难民和社会主义者。 第二节 工业财产 西德大工业垄断者的财产,是按照盟国远征军最高司令部第五十二号法令的规 定充公的。1945年秋,管制委员会接管了I ·G ·法本,即德国化学染料联合企业 的全部财产,它在西德拥有一百六十九个工厂。ll月16日,克虏伯公司,连同其所 有附属机构,也被同样处理。12月22日宣布在英占区内所有的煤矿主无偿地把产业 交给“德国人民的托管人”英占区当局。“这些工业将永不归还原主。”对钢铁工 业,行动较缓,但以后做起来也是一样;1946年8 月20日发出了一道布告,把所有 权移交给托管人军事总督。这个行动的目的,说是要减少生产能力,以适应和平的 需要,打破经济力量的集中,准备重新组织工业体系。贝文在1946年10月22日的演 说中,追溯以前的情况时说道:〔鲁尔工业〕以前掌握在与德国军事机构有密切联 系的工业巨头们手中,他们对希特勒的资助,在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德国侵略政策 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希望看到这些先生及其一类的人恢复以前的地位而加以滥 用,以致酿成悲惨结局。我们的意向是,将来这些工业企业应为公众所有,归公众 管理。……对这些重工业实行国有化的要求,在德国没有比今天更为强烈了。156 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所有这些步骤当然是空谈。在1945—1947年这个时期的德 国,重要的不是所有权而是管制,当然,关键工业的管制以及这些工业赖以维持生 产的原料的管制都掌握在盟国手中。美占区内I ·G ·法本的资产,在1945年7 月 就已被美国人没收了。英国人没有等到1945年12月22日的通告发表,就在埃森设立 北德煤炭管制局,自从上一年4 月间该区被占领以来,这个机构就一直在发展着。 当时,只要一个工业企业能够投入生产就是成就,根本谈不到分配利润的问题。以 前的许多产权所有人都被指控为战犯而关在监狱里等候审讯。这可能在盟国方面造 成一种印象,好象改革比实际进行的多。假使当时有可能设立德国煤炭和钢铁委员 会并授以实权,那么各种机构将会成立,后来就较难把那些工业再归还原主了。但 是,当时认为这样的委员会需要对某种由代表选出的机构负责,鉴于这些工业对西 德十分重要,因此认为这种机构不能只代表一个州。可是,在这个阶段,德国没有 高于州一级的这种机构——确实,在英占区,州立法机关的选举一直到1947年4 月 才举行。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很不清楚的,就是如果让德国人自己来决定,他们是 否一定会赞成国有化。即使工会,对卡特尔和托拉斯也不是那么故意加以反对的, 而大工业家的统治,大部分一向是温情主义的,并不是不受欢迎的。社会民主党人 赞成国有化,也不一定能在整个西德赢得多数。在一个占领区单独实行工业国有化, 也不切合实际,肯定和波茨但宣言保证实行共同经济政策的精神不相符合(美国人 曾经利用这个论点,否决了大黑森州宪法中关于工业收归国有的一项条款)。甚至 在钢铁工业被宣布为公有财产之前,英国人接受了合并的原则,给了美国人在决策 方面的直接发言权。现在美国人相信的是非卡特尔化,而不是国有化。 这样,在占领的最根本问题上,西德出现了政策上的冲突。导致德国工业支持 民族主义扩张的过失,是由于工业规模过大和权力集中呢,还是由于工业的私有制? 一方面,可以认为,造成沙文主义的各种力量,象对“鲁尔157 工业巨头们”产生 影响一样,会对管理国有化工业的部长们产生影响,所以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对 外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规模大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而形成权力大大集中 的倾向是由于基本经济力量的压力,因此,如果象卡奴特王那样硬要对之加以阻挠, 肯定会遭到失败。如果对卡特尔化有坚决的要求而没有强大的抑制力,仅用立法手 段去加以阻止,也是无能为力的。而且两种哲学部提出这样一个比较根本性的问题, 即一旦认为把职权交还给德国人是经济恢复的先决条件,则任何一种违反他们的意 愿而强加于他们的办法能执行到什么程度就很成问题。如果单纯改变经济组织,而 没有随之改变可以影响管理经济组织的德国人的心理,这样做又有什么好处呢? 至于鲁尔区力量的集中,是没有什么可以争论的。煤业和冶金业垄断组织巨头 斯廷内斯的继承者联合钢铁公司,控制了全国钢铁生产能力的百分之四十七点二, 占有差不多百分之二十的煤矿。克虏伯公司占有钢铁生产能力的百分之十一,煤矿 百分之八,而赫施集团则占有钢铁生产能力的百分之七点五,煤矿百分之四。在1938 年,六个集团共生产鲁尔区全部钢铁的百分之九十五;鲁尔区的矿有百分之五十五 与钢铁业有直接联系。这样,煤价在牺牲矿工一些工资的情况下得以保持在一个低 水平上,而由此产生的损失却从廉价生产的钢铁所获的利润中得到补偿。 英国当局并不严格反对分散力量的一切主张,确实,作为波茨坦协定的一个真 心诚意的签字国,他们也不能这样做。可是,美国原来的建议,却把工业力量过分 集中的定义规定为:雇用的工人超过三千,在任何领域里掌握的生产能力超过百分 之二十,或者每年营业额超过二千五百万德国马克。英国人则一开头把工业力量过 分集中的定义规定为:雇用工人超过十万名。此外,美国人要把非卡特尔化作为必 须履行的义务,除非军事总督特准予以豁免。而英国人则要求军事总督在采取相反 的行动之前,对任何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一定要确证为事实上的过分集中。英国 赞成组织规模大,便于严密控制,而158 美国却赞成组织规模小,给予实际的行动 自由。 美国的建议提交管制委员会,没有结果。俄国人认为这些建议不恰当,还利用 英国人的犹豫不决来证明英国人支持大企业。后来决定占领区合并,英美观点才比 较趋于一致,并于1947年2 月公布了实质上相同的法令。克莱将军同意以一万工人 为限额,一面却已经允许了某些豁免,结果引起他那些比较激进的顾问们的愤慨。 可是,英国的法令对超过限额的企业,并不是强制执行的,而美国法令却是这样做 的。对钢铁和煤炭企业则另予特别待遇。 1947年初,伦敦的管制局重申政府关于基础工业国有化的意图。同年3 月在莫 斯科会议上,贝文试图与马歇尔将军就这项政策取得一致意见。然而这位国务卿因 为没有和克莱商议,表示不能同意。这时,克莱已经回到德国,他对这种企图十分 不满,认为是要背着他对他所强烈反对的事作出决定。因此,这件事就送请克莱将 军和罗伯逊将军来作决定。他们二人同意不采取任何不利措施来损害德国人将来希 望建立的经济形式,让他们在再度掌握自己命运时从自由企业和社会主义之间自己 作出选择。虽然这种解决问题的开明打算是无可非议的(英国保守党有时也曾赞成 这个方案),但结果是,从此对国有化再也不采取什么措施了。只有美国能单独对 德国提供必需的外援,从而能控制德国的经济政策。1947年秋,在英国无法维持英 镑兑换时,美国人承担了提供双159 占区进口计划所需的全部美元开支。英国政府 几乎没有其他选择,只有接受推迟实现国有化的方案,希望一朝举行选举,可能会 产生一个社会民主党占多数的政权来保证实现国有化(事实证明,这是徒然的)。 在战事方酣之日,有些人会愤怒地反对把对世界和平具有这样严重后果的事让德国 人自作主张。事实是,任何由英国管制人员片面强加于德国人的比较激进的政策将 是违背美国人的意旨的。而这些人自己也不相信这种政策是明智的。在这种情况下, 是否能用民主方法来支持这项政策,肯定是个尚可议论的问题。但是,非卡特尔化 是否能成为一个令人满意的或永久的取代办法,也是个问题,因为要旷日持久;不 会有什么成就;在这里就不须加以叙述了。 在俄占区,虽然国有化开始得慢,那里的情况就不一样,俄国人的首要目的是 使工厂开始生产。当地的共产党领导人在战争结束阶段接管了为厂主或经理人所遗 弃的工厂,后来这类厂仍由他们进行管理。只是在非纳粹化委员会宣布没收纳粹分 子及其同谋者的财产之后,才通知州政府去接管任何规模的工厂。到1946年夏,接 管了大约七千个工广,其中两千个厂和合作社联合管理,还有两千多个厂和“有民 主倾向的人士”共同管理。在萨克森和萨克森—安哈尔特等地区进展最快,也最彻 底,在图林根和勃兰登堡进展最慢。就象在农业方面一样,整个进程做得象是德国 人自愿的行动;946 年6 月在萨克森举行的一次公民表决,据说有百分之八十的票 是赞成国有化的。但是,直到1946年底,纯粹德国的企业只有百分之四十收归国有, 尽管这些企业占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然而,仍在私人手中的工厂是不准自行其是的。在初期就引进了俄国计划生产 的方法,对每一个企业规定了定额。尽管俄国人毫不迟疑地采取制裁手段,或许使 漏报产量的情况不如西部那样严重。使生产计划与消费互相联系的问题并不存在, 因为根本情况是供不应求;只不过是根据现有的总产量,计算一下可能增产多少, 从而确定原料160 供应、分配、零售和出口的定额罢了。还有是通过银行去进一步 加以控制,银行是受中央财政管理机构管辖的公共机构。 然而在工业领域里,有一个特殊的飞地,1945年12月间,苏联军政府公布了属 于德国政府、纳粹党及其他非法团体的二百个企业的两份名单,这些企业不予拆除 而转为俄国所有,“以提供就业机会,并以部分产量维持德国经济”。这些工厂由 柏林的一个中央机关控制,和这些厂有联系的,有负责运输和银行业务的专业附属 单位。1947年设置了中级管理机构来管理每种工业的所属工厂。这些企业里的所有 高级职位都由俄国人担任、德国的地区行政机构对之无权过问。而各厂所需原料, 尽可能从德国资源中供应,如果主要原料确有短缺,则可以从国外进口,甚至还可 以从俄国进口。大约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产品在德国销售,这样做并不是出于对 德国人的慈悲,而是因为这些工厂是生产重要产品的,没有这些产品俄占区就维持 不下去。这是一个巧妙的策划,几乎使俄国人同时一举两得,且不提1947年春有些 厂归还给德国人时所表现出来的效能了。 可以看出,同西方盟国相比,俄国人从一开始就对自己的需要具有明确的意图, 而且敏于采取应急措施。但是,仅从本卷所包括的很短时期内的有限资料来进行这 种比较,是危险的,因为从这样一个有局限性的角度来看,俄国人好象在分散工业 家们的力量、重新开始生产和取得战争赔款等方面,做得比较好。到后来事情才变 得一清二楚,原来他们是以脱离劳动群众和放慢生产为代价而做这些事的,最后要 使占领区工作维持下去,不得不实行残暴的专政。可是,在所有权和组织形式方面 所进行的过激的变革,要使之全部恢复原状,是永远办不到的了。 第三节 财产的管制 最后,还须提一下关于西部占领区内对属于国家、纳粹党及其附属机构、出名 的纳粹党人或其同情者以及被逮捕或开除公职的人的财产所采取的政策。这种财产 多数被充公,由管制工作委员会保管。在英方和美方的法律161 管理处里设立了财 产管理分处来处理这类事项。既然很清楚,不能让所有的财产(大部分是工厂和设 备)搁置起来,只有准许盟国人员或和纳粹没有瓜葛的德国人去使用和经营,一般 要付租金,所收的租金存入冻结款项帐下,财产所有权不准转移。开头的用意是, 到将来某个阶段,四国对所有这类财产的处理将作出决定,在这以前,财产必须予 以冻结。以后看来四国对此问题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不大,便另外产生一种假定,就 是说占领当局把权力归还德国人时会对财产作出安排,这将成为执行财产转移协议 的一个组成部分。那时也就会决定由谁来接收冻结的资金。由于财产管理分处中的 大多数成员都是律师,因而采取此种不表示确定意见的态度是合适的,但是在盟国 政府对财产如何处理问题没有集体地或单独地作出任何其他决定的情况下,这种制 度本身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一方面,选择适当的新厂主是个问题。往往还有一个危 险,即在盟国权力管辖下进行的财产转移,在占领期满后,可能被德国政府取消。 此外,占领当局还须对各个人秉公处理,这样就可防止他们永远剥夺他人的财产, 即使是有所补偿。可是,另一方面,有些财产对社会非常重要。倘若能够选出适当 的德国人来暂时使用这种财产(而且也不得不这样做),这就很难说为什么有时不 能让个人永未取得产权。为了对付将来的德国政府有可能取消以前的决定,应在占 领期间进行许多改革;让别的德国人成了实际上的所有主,至少将使取消过去的决 定较为困难。任何性质的再分配拖延的时间越久,以前的所有主收回财产的机会就 越大。而以前的所有主被剥夺使用权,是因为他们对“德国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 给予积极的支持。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是占领当局宣布要予以根除的。这个问题是 个人非纳粹化问题的主要部分,但到处都一样,英美人虽然花了好多时间和精力不 让一些人占据要职,却对于保证适当人选担当重任并尽可能使他们固守岗位则很少 注意。按当162 时的情况来看,好些拥护盟国的德国人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是靠不住 的,而他们却需要这些财产来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因为,当最后和德国当局进行 财产交割时,讨价还价的事情太多,几乎没有时间使所有这类情况都得到充分的保 证。盟国不愿干涉私有财产,自然是可以理解的。可是,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干涉, 占领的根本目的能否达到,就成问题了。在取得这种财产的过程中,纳粹党人毕竟 还是进行过粗暴干涉的。而盟国进行干涉的恰当时机,就象占领工作的许多方面一 样,应该是在占领开始的时候,那时人们指望采取彻底的措施,而且盟国当局有充 分时间掌握新的所有权,直到它能熟悉情况为止。 ---------------- 转自第三帝国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