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妓及其命运 宋代的妓女状况,与唐代相比,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少不同之处。唐人宫廷艺 人多至数万(开元、天宝间仅宫妓就有4 万),其盛况堪称空前绝后;地方官妓 (包括营妓)次之;市妓初兴,规模又次之。而宋代数量与规模最大的却是市妓, 尤其是北宋的汴京和南宋的临安,简直成了市妓的世界;其次是地方官妓(包括营 妓),但因宋代开始禁止职官宿娼,地方官妓的职能开始逐渐向市妓转化,到了元 代,地方官妓和市妓基本上就合二为一;再次才是宫廷艺人,而到了南宋,则索性 把宫廷艺人取消了。 由于市妓与狎客之间不是奴隶与家主的关系,一般不能被随意虐杀。他们之间 则纯粹是一种赤裸裸的商品买卖关系。妓女在妓院老板的管派之下,常年操皮肉生 涯,以计时或计次来向狎客索取金钱,于是男女之间本来应该是美好浪漫的性生活, 由于铜臭的熏染而日趋麻木,一切笑语欢颜都不过是逢场作戏,以至连性交也逐渐 成为一种机械运动而排除了感情的因素。但是,与家妓、宫妓相比,市妓、官妓多 少有了一些人身自由。宋、元时已下令禁止职官宿娼,军事行政长官原则上只能传 唤官妓以歌舞承应,而不能直接支派她们的性活动;鸨母只要求她们多挣钱,在狎 客较多的前提下,留经过夜,仍可由妓女决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她们在一定程 度上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有选择地献身,这就使她们与狎客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商 品买卖关系,又带有一定的自愿平等色彩。如据《癸辛杂识》记载: 南宋淳祐间吴妓徐兰擅名一时,吴兴乌墩镇有沈承务者,家巨富,慕其名,遂 驾大舟往游焉。徐知其富,初则馆之别室,开宴命乐,极其精腆。至此日,复以精 缣制新衣一袭奉之。至于舆台,各有厚犒。如此兼旬日,未尝略有需索。沈不能自 已,以白金五百星兼缣彩百匹馈之。凡留连半年,靡金钱数百万,于是徐兰之声播 于浙右。 徐兰和沈承务的关系当然是买卖关系,一个腰缠万贯,重金买色;另一个看中 对方有钱,索以巨款并提供高质量的性服务,双方自愿、“平等”。总的看来,这 仍是人性的扭曲,但与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宫妓、家妓相比,则要合理得多。 由于市妓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因此有不少妓女和狎客之间的关系除了经济的因 素以外,还不同程度地含有才貌互赏、志趣相投的感情因素。例如北宋汴京名妓李 师师就曾经先后与词人晏几道、秦观、周邦彦互慕风流,共度良宵。晏几道曾作《 生查子》词云:“几时花里闲,看得花枝足。醉后莫思家,借取师师宿。”秦观也 有《一丛花》词曰:“年时今晚见师师,双颊酒红滋,疏帘半卷微灯外,露华上, 烟袅凉,簪髻乱抛,偎人不起,弹泪唱新词。” 尽管如此,宋代乐户、妓女的社会地位仍是十分低下。据《宋刑统》卷二十八 载:“诸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亡者,太常音声人亦同,一日答三十,十 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由此可知宋代乐户、太常音声人的社会身份仍与工户、 杂户一样,都属于“贱民”阶层,毫无人身自由,如果逃离职守,将被判处三年徒 刑。关于乐户、太常音声人的婚姻权利,《宋刑统》一字不差地照抄《唐律疏议》。 (《宋刑统》卷十四[议曰]:“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 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其 有杂作婚姻者,并准良人。”) 但宋代妓女落籍从良,后嫁给官员、文人为妾的现象比较常见,甚至还有嫁给 士大夫为妻最后被封为命妇的,如《鹤林玉露》中说:“韩蓟王(韩世忠)之夫人, 京口娼也。”韩世忠有四名妻妾分别被封为白氏秦国夫人、梁氏杨国夫人、茅氏秦 国夫人、周氏蓟国夫人。其中梁氏、茅氏和周氏都是妓女出身。 ——以上摘录自刘达临著《中国古代性文化》第六章 -------- 中娱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