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节  起诉书            

            
          原告:刘晓庆,女,口口岁,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地址:朝阳区酒仙桥流量计厂宿舍。
          电话:四七三三八六
          代理人:李绊,西城法律顾问处律师。杨曼铃,本市公民。
          被告:陈国军,男,三十五岁,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住址:朝阳区酒仙桥流量计厂宿舍。
          电话:四七三三八六
          案由:离婚。
      
          我与陈国军一九八二年相识,一九八六年结婚,婚前后感情尚可。后发现两人性格不
      合,双方观念、思想、志趣差异很大,被告脾气日益暴躁。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
      盾、口角,严重妨碍双方感情。近来,被告发展到对我进行打骂、威胁的程度,造成双方
      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诉讼请求,1.判令我和陈国军离婚。2.现有两套住房,一人一套。3.共同财产按
      法律分割。
      
                                                   起诉人:刘晓庆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
                    扫描校对:黄金书屋  陈艳小姐

下一节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