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一座围城 第一节 婚姻是现代神话吗 一些社会学家指出,现在爱情几乎成为一件时髦的东西,要拿它来做装饰品, 好像项链挂在颈上,戒指戴在手指上一祥,不管真的假的,谁都得有。 现实主义者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理想主义者说:“婚姻是爱情的宫殿。” 有人写书:结婚真快乐。 有人专著:同居乐无穷。 关于婚姻的争论从古至今就始终没有中断过。本世纪以来尤为激烈。 许多传统的社会规范认为,婚姻是神的表现,说家庭和婚姻是一种神圣和至高 无上的制度,它不是由凡人而是被上帝耶稣或某些超人建立和保留下来的,总之, 可以简单归结为一句话“婚姻是上天决定的”。在20世纪以前西方这种传统的社会 信条可能十分流行。它认为婚姻不仅是神圣的,而且是神秘的。今天天主教教会还 认为婚姻是七种秘密之一,对于上帝的建立和上帝的给予来说,人的存在和人的思 想、欲望都是次等重要的。这种看法的基本点是任何家庭和宗教事物的根据都在于 上帝或者说上帝的替身(算命者、牧师、红衣主教、大主教或者神父),从而把人 和上帝联系了起来。在我国婚姻是前生注定的说法也并不少见,“月下老人”的红 线就是典型的代表,所谓“千里有缘一线牵”,你的命,天注定。 从20世纪开始以来最初几十年在西方广为流传的另一种看法是认为婚姻家庭的 意义主要在于社会责任和义务。如同把婚姻视为神圣那样,认为婚姻的意义主要在 社会,也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即与其说婚姻的根源在上帝,不如说是为了人类而存 在,具体说是为亲同团体和社会而存在。教堂只是社会制度中的一种,社会才是普 遍的。婚姻的基本价值在于他的社会意义,它要服从亲属和社会的愿望,保持着在 社会中的“特有地位”。就是说,正是婚姻的社会意义使人们认为它是非常重要的。 具体表现为在观念和行为上人们都不赞成离婚,婚前孕等,这些行为会被社会(朋 友、社团、亲属团体及其它)所反对。在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认识就 是,婚姻是“合两姓之好”,结婚成家,生育子女是家庭的大事,决不是个人的行 为。 在西方第三种关于婚姻意义的看法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存在是为了某种个性需 要,就是说仅仅是出于“自我”,而与上帝和社会无关。我选择婚姻是“我个人的 权利”,与我的民族、宗教、种族、团体、社会阶级和教育水平无关,总之,我不 是为家庭、教堂、团体和社会去结婚。自我感觉愉快的婚姻才是成功的。如果自我 感觉不愉快,无论是上帝还是社会都不能强制我结婚,也不能强迫我忍受某种不愉 快的婚姻。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的根源在于人的个性,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成功或失 败负责,而不是决定于团体结构和社会状况或决定于他人的意志。这种观点随着我 国平等意识的增强,在20世纪以来表现也十分突出。 在20世纪中,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这三种关于婚姻的看法都同时存在,这成 为现实生活中许多矛盾焦点冲突的来源。特别是在个人自主权日益增大和社会变迁 剧烈的环境中,第三种婚姻的认识逐渐占据了上风。洛伊斯和保·格拉泽认为在美 国社会或许在整个西方社会有两种趋势和价值观,其一是享乐主义,其二是以高度 的个人主义为中心,而相互之间的爱和社会责任总是相互冲突的。[注] 与三种婚姻看法相关联的是一系列的争论。 择偶的中心是围绕两个问题:谁来选择和谁被选择。在配偶的选择上,一是当 事者无自由,另一是当事者完全自由。就整个世界和传统的美国而言,更为普遍的 情况与其说是后者(自由选择),不如说是前者(由他人安排)。 在我们的社会中,传统的观念认为择偶应由双亲来决定,是不容置疑的。今天 这种情况在西方50岁或5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仍十分普遍,他们在结婚时需要正式和 直接得到双亲的允许,并让双亲插手自己的婚姻。尽管在一些西方世界配偶的选择 不被双亲决定,但他们在择偶时也都清楚地意识到最终应该得到双亲的赞同。而后 来那种既不被双亲,也不被亲属团体和公共团体所决定的婚姻是不可思议的。 依传统,理想的配偶是从自己的伦理、社会阶级、宗教、人种或邻里团体中选 择的,门当户对是起码的要求,也是我们平常经常说的“同类婚”。十分明显,这 个传统一直到今天仍然很有影响。现代新的规范认为配偶的选择应当更多地由青年 人自己决定,“我选择我的配偶”,即我应当选择任何一个我所“爱”或和我共同 生活的人为配偶。尽管不可避免要受到外界的一些影响,但是最后的一票把握在年 轻人手中。 在北美和今天世界上一些地区,传统亲属关系和经济因素一直是决定婚姻的关 键。对个人而言即所谓先结婚后恋爱,与此相对照的是现代观点,即认为没有爱的 婚姻是不可思议的。也就是说“没有爱就没有世界”,“爱能赢得一切”。但是什 么是爱一直是人们讨论和争论不休的问题。 传统的观点认为夫妇之爱是热诚的、专一的——不管对方是有病的,还是健康 的;是富有的,是贫穷的,还是其他。这种传统的爱曾经被人们信奉和崇拜。与此 相对立的观点认为爱具有开放性。一个人既不可能也不需要从其配偶处得到全部爱。 甚至这些需求有可能在婚姻之外得到,而不会减少对他(她)的配偶之爱。 传统的被视为神圣的性观点是十分清楚的,十分忌讳性和爱的不正常关系。 《圣经》上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从正统 上说,对性关系限制得较为严格,从非正统上说,对男人的标准是双重的,尽管不 公开承认,事实是如此。相反,对妇女则限制较严,并认为她们只能和丈夫一个人 有性关系,性应该仅仅保留在婚姻关系之中,一个好的妻子应该对丈夫“负责”, 从一而终。在丈夫甚至存在“处女”嗜好。现代观点认为性和爱以及婚姻是分离的, 只要人们认可,满意,就是无害的。性关系的发展趋势是从传统的形式向新的形式 转变,成熟的、独立的、能做出自己决定的成年人,无论是已婚还是单身,是男是 女,都应该能选择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和谁发生性关系。 在传统上,男人、丈夫和父亲是家长,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社会的象征。 女人毫无选择,活在丈夫的庇护下。在西方,“妻子要服从你的丈夫……丈夫是妻 子的领导……因此教堂是要使基督教的妻子在每一件事上都要服从他们自己的丈夫”, [注]“妻子要像服从上帝那样服从自己的丈夫。丈夫呢?则应爱你的妻子而不应怨 恨和反对她们,孩子要一切服从你的双亲:这是上帝的旨意。”[注]妻子要用丈夫 的名字,被丈夫养活仰赖丈夫的地位和名分。在我国历史上有“三纲五常”,妇女 要讲究“三从四德”,同样也是妻以夫贵。现代观点和事实是妇女拥有了更多的自 主权,工作和家庭同等重要。男女更多地朝着角色平等的方向发展。妇女追求独立 的人格和自由。 传统的期望中的婚姻中两性角色是明白无误的。妇女最重要的事是结婚、成家 和生孩子,成为贤内助。妇女应当富于感情、关心、爱、同情、温柔和服从,这样 她才能成为丈夫的好妻子,孩子的好母亲、护士和教师。作为一个“太太”或“好 姑娘”也应是纯洁、和蔼、美好、明快、友善、贞洁的,沉默寡言,不好猜疑和知 羞耻的。也就是要有“女人味”。与此相对照,“理想的男性”是勤奋工作、负责、 成功和可信赖的。男性应当是自信的、强牡的、善于表达的、开拓式的、统治的、 高大的。也就是要有“男子汉大丈夫气概”。男人要为他们的妻子和孩子谋生,要 承担风险,充当家庭的保护伞。“男主外,女主内”是天作之合。但是现代男女角 色的传统差别已经慢慢变得模糊不清。 传统婚姻的直接后果仅仅是生育。婚姻是为了家庭的昌盛。任何事情都是非人 为的,或者说是“上帝给的”才对。每个妇女在每个月什么时候怀孕或不怀孕,一 直到生多少孩子的决定都属于“仁慈的上帝”。在传统的性角色模式中,妇女要 “对避孕负责”,以实现婚姻的神圣意义。英国国教的祈祷文提到:“婚姻是秉承 神旨,用以繁殖人类的。”《圣经》上说:“生殖吧,繁衍吧。”叔本华说:“如 所周知,幸福的婚姻并不多,因为婚姻的本质,其目的并不为现在的当事者,而是 为未出世的儿女着想。”[注]我国讲究多子多福,要“人丁兴旺”。“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妇女不育被视为最无能的表现,“一票否决”遭到休弃是理所当然的。 家庭无后是最大的不孝,“绝户”无疑是对一个家庭最恶毒的诅咒。而现代人认为 “陪伴”、“成长”与“发展”是婚姻中最重要的三件事,婚姻与生育没有直接关 系,是否生育完全是一种自主的选择。 在传统上,老年人有崇高的威望,丰富的生活经验,是智慧的化身,从而在家 庭生活中担任着各种不同的重要角色,在家庭议事、家庭管理、职业培训和对孩子 们的培养中的作用,表现得十分明显。老年人不多,但“物以稀为贵”,人们称之 为“老年人的社会”。整个20世纪我们的人口中老年人的数量稳步上升,但是社会 变迁改变了老年人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人们反而称现在的世界是年轻人 的天下。老年人被视为无用。 把婚姻视为神圣的观点认为婚姻是一种永久性生活契约,一直存在到“我们所 不可避免的死亡”。即使在美国20年代或30年代,这种传统的形式还是特别流行的。 甚至在今天这种模式仍然流行。一种有关家庭重新组合的新观点认为某些婚姻是一 种实验。这种看法认为现实的婚姻成功的少,持久的少,改变婚姻伙伴会使人际之 间产生无穷的活力。对于那些已破裂的婚姻来说离婚是道德的,维持它反而是不道 德的。与其说离婚是一种社会问题,倒不如说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形式。其结果 是使婚姻超越我们历史中的旧形式而变得“生动和成功”。与其说婚姻的存在是出 自某种社会和神圣的责任,不如说它是为满足人的欲望。 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 人们不得不承认现代社会变得很快。20世纪以来,尤其是60年代以后,婚姻家 庭的变化真有点儿让人云天雾地,摸不着头脑。 在对“婚姻,是我的惟一”大唱赞歌,摆出婚姻的无穷好处的同时,一些人开 始怀疑和反省婚姻本身,历数婚姻的若干“罪状”。过去已有的许多矛盾日趋显性 化,冲突白热化。 结婚是一张走向社会的通行证,现代社会却出现大量的“无票上车”。 离婚被称为是婚姻的杀手,可是全球范围内出现离婚潮。尽管在结婚仪式上新 郎新娘信誓旦旦,永不变心,可是刎颈之交仅仅是“吻”颈之交而已。西方平均每 10对夫妻中就有5对离婚,不能白头偕老,成为露水姻缘。一名刚离婚的妇人说得好, “结婚就像把自己的头往墙上撞一样”。有人戏称人类的婚姻告别了一个长期的稳 固的石器时代,进入了瓷器时代,一碰就碎。 跳出家庭外,不在婚姻中的越轨行为受到青睐。正如英国一名婚姻顾问强调 “几乎没有什么事情比出一次轨更令你陶醉的”,语气简直就像在冬天享受一次阳 光假期那么轻松。在我国,人们饭后津津乐道于“情人”和“婚外恋”话题,似乎 没有这些遭遇的人是受压抑、生活不健全的人。 过去谈性色变,由于堕胎的普及,而今性行为被视为休息享乐的活动,就像新 发现的一种维他命一样,可以令人身心感到健康愉快。以前婚姻是踏人性生活的惟 一合法途径,现代人却把它当成是走入性生活的死胡同。 美国新闻记者、厌世者、才子和以死亡、恐怖为题材的讽刺小说作家比尔斯给 婚姻一个定义:“婚姻:是一个小团体,包含一个主人,一个主妇,而且也是两个 奴隶,就这么两个人。”希腊哲学家泰勒斯认为结婚:“年纪少时还不应当,年纪 大时已不必要。”[注] 有人说,婚姻好比鞋子,舒服不舒服只有脚趾头知道。如果这鞋子挤脚,脚趾 头能忍着,那便会受到人们的称道,如果脚趾头想伸出来舒服舒服,别人就会用针 扎这脚趾头,直到它缩回去为止。 也有人说:婚姻是套在脖子上至死方休的绳索。 人们视家为“枷”,开始了许多替代婚姻和家庭的试验。在现实生活中一夫多 妻,多配偶,同性结婚,非法同居,激进的一夫一妻,试婚,团体婚,公共的大家 庭,单亲家庭,或者不结婚等各种现象都已经出现了。虽然这些形式不是全新的东 西,确切地说,是这些形式越来越多,并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情,但其结果是意味 深长的。 在许多人对婚姻家庭组织形式实行现实的选择,一个为多数人所赞同的婚姻家 庭生活的多种形式,已经成为多元社会中的一个方面时,把婚姻视为神圣,认为婚 姻是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一夫一妻制关系和那些坚持夫妻双方要白头到老的人,在赞 成和评价已经日渐普遍的各种家庭组织形式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疑惑和困难。 正如《女性自身》(Woman's Own)杂志编辑安吉拉·威兰斯(Angela Willans)女 士所说:“现在全英国蔓延着一股焦虑与不安的气氛了。”[注] 越来越多的人的脑际开始索绕这样一个困惑:我为什么要结婚? 100年前爱默生就说婚姻像金色的鸟笼,外面的鸟想进去,里面的鸟想出来。 我国也有人深信:婚姻是一座围城。 婚姻真是一个迷人的传说,一个现代的神话? 第二节 踢开婚姻闹革命 在西方,个体对现实婚姻和家庭制度的不满通过两种社会现象表现出来。一种 是离婚,另一种是寻求替换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生活方式。尽管这都不是新内容,但 是其涉及的范围之广、表现形式的激烈程度确实是史无前例的,尤其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成为争论的焦点,被称为是一次“革命”的行动。 不仅在西方,在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这些现象也空前活跃起来。 对离婚,人们并不陌生,自从人类有了婚姻家庭制度就或多或少、时隐时现。 家庭和婚姻的替换形式包括异性恋爱者生活在一起的安排(同居)、同性夫妻、单 身父亲或单身母亲,群居和专门的孩子养育。事实上,在西方社会里,这些生活方 式也没有一个是新的。据西方学者的考证,在19世纪,“爱情自由”协会对某些群 体来说曾经是一个最令人喜爱的补救办法。群婚在欧奈达人社会和其他地方,19世 纪时就有其翻版。未婚生育和同性恋有一个变化多样的漫长历史。可是,当今追求 替换的生活方式合法化的魄力,替换的生活方式甚至可以在中等阶层的实践中开放, 以及这种生活方式既给予男子也给予妇女的性自由都是新的。追求替换的生活方式 的冒险有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并且包括了不同群体的人:自我实现者的代表人 物,性自由和同性恋解放的提出者,社会主义者阶层,重要的是,还有女权主义者 阶层。[注] 一、冲出围城:离婚 1.全球离婚潮。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它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 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大约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婚姻家庭就受到越来越激烈 的挑战,这种挑战首先发生在西方社会,而后逐步扩展到全世界的范围。西方国家 离婚率居高不下和发展中国家离婚率稳步上扬,是当今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显 著的特点。 赞成婚姻的人认为,婚姻是惟一能让男女双方均衡发展并步入成熟的关系,它 可以驱除人们的“自我中心”观念,并能学习钟爱对方超过自己。有人认为这种关 系就是爱情的最高理想。然而,现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让人对这个崇高的理想越 来越怀疑。 “孩子们也许并不会有意识地去玩离婚游戏——可事实上,当他们的结婚游戏 玩崩了,如一个孩子不好好玩儿,于是另一个孩子就回家不玩儿了,这时结婚游戏 就变成了离婚游戏。小青年倒也不常闹离婚,但20多岁以后,他们的婚姻多半以离 婚告终。即使这样,在西方的婚姻体系中,离婚也已成为婚姻的日常伴侣,因为正 像结婚一样,西方世界的离婚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普遍。尽管在80年代初和80年代 中,一些国家的离婚率趋向稳定,但这种稳定的基点相当高,也是从没有过的。而 在另一些国家,离婚率每年都要创造一个新纪录。用人口或已婚妇女的百分比对离 婚率进行精确的调查统计后显示,20世纪,尤其是70年代以来,离婚率飞速增长。 用比较通俗的话说,这种增长意味着每三四桩婚姻中必定有一桩以离婚告终。这一 现象已变得司空见惯,当然还要看在哪个国家。”[注] 在英国,婚姻似乎是一件令人恐惧的事,因而有许多人不能白头偕老。近年来, 离婚率日渐提高,现在每四对新人中就有一对将来会分手。自1970年以来,年龄不 足25岁的夫妇,离婚率已增高三倍,同时,全英国的离婚比例,也在20年内增加了 六倍,而且,目前似乎毫无衰减的迹象。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离婚率在20世纪前40年一直低于结婚总数的1%,但到198 3年离婚率上升到12.2%。而到1990年,欧洲有1/3的夫妇离婚。 在美国,1940年以前的全国数字是不可靠的。从1940—1965年,已婚妇女离婚 率,除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直接影响曾出现过18‰的高峰外,一般均在10‰上下波 动。从1965—1975年间,离婚率上升1倍,达到20‰。此后一直保持在20‰左右。美 国国家人口普查局的资料表明,1982年在全世界工业国家中,美国的离婚率最高, 每千名结婚者中的离婚者是1970年的两倍还多(从1970年的47人到1982年的114人)。 在1990年,美国以离婚而告终的婚姻高达1/2。 高离婚率在全球都出现了共同的趋势。即使是一向以婚姻稳定著称的东亚地区 也不能幸免,如韩国自1970年以来,离婚率上升了3倍,新加坡从1980年初到现在也 已增长了1倍。我国香港在1992年之前的20年内,离婚率竟上升了10倍。我国大陆地 区改革开放以来,离婚率也呈直线攀高之势。 2.为什么离婚升温? 高离婚率已经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大特点,引起了多种反应。对于离婚,人 们常常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现在离婚的人这么多?”这是一个历史问题,因 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回答其中包含的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以前离婚的人为什 么这么少? 同样,要全面了解现代离婚的其他方面,就必须先回溯过去。离婚法、公众对 于离婚和离婚男女的态度以及世俗和宗教对于离婚的流行政策等等,我们若是对这 些长期或短期的演变过程不了解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理解。主要认为离婚率增长是 道德观的改变或退化、宗教影响日益衰退、妇女运动、已婚妇女外出工作和婚姻期 望值越来越高等因素造成的。 如果我们仍然认为离婚对当事人是一件不幸的事的话,那么可以借用托尔斯泰 的一句名言: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造成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对 比过去并结合上文内容,我们可以进行以下的总结: (1)婚姻观念的变化。过去婚姻是社会意义大于个人意义,婚姻稳定是社会稳 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衡量标志之一,个人感情从属于社会的需要。而现代婚姻强调 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权,结婚和离婚都是个人的事,“合则聚,不合则离”,好 合好散成为时尚。多数人不把离婚看得太重,这才造成了离婚率的居高不下。 许多人指责婚姻制度限制了个人自由,并妨碍了个体的发展。不应为了适应对 方面放弃原有的兴趣与发展,甚至为了勉强维持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将自我默默地 抹杀,这是一种极度可怕的现象。婚姻质量不高的“维持会”在现代社会的个人是 无法忍受的痛苦。日益增高的反结婚声浪,也成了助长不幸婚姻的催化剂。 尽管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它所带来的后遗症也是难以计数——“眼泪”、“沮 丧”、“自杀”等现象到处可见,据英国婚姻研究中心主任杰克·多米尼安(Jack Dominian)博士指出:“婚姻破裂已成为现代社会中首屈一指的社会心理问题了。” [注]离婚有可能造成的问题儿童的增多等等早在人们意料之中。但是所有这些已经 不能成为左右人们义无反顾离婚的重要影响因素。 (2)性与结婚生育的分离。在过去“结婚”被视为“例行性爱”的开端。如英 国维多利亚时代的女性,将性行为视为庄严的大事。而现代婚姻已不是性满足的束 缚,人们在婚姻外同样能够寻找快感。 (3)理想婚姻与现实的差距。当人们对物质与生存的基本要求满足以后,自然 会将眼界放在较高的精神层面上,多数人寄托于婚姻,希望从中寻得幸福,并将之 视为提高生活品质的利器。最被期盼的是“依赖”。过去人们依赖上帝或祖先,今 天则借婚姻依赖对方,此外尚有“温情”、“了解”、“崇拜”以及“圆满的性生 活”、“一起茁壮发展”、“协力完成心愿”等等。每当遇到挫折时,我们需要对 方的安慰与支持。这些理想越高,也就越难达到,因此有许多人要对婚姻感到失望 了。 英国《论坛》(Forum)杂志前任编辑菲利蒲·哈德森(Philip Hodson)认为: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婚姻生活,人们常设下自己所无法遵循的标准,因而导致了 婚姻的破裂。人都有妒嫉心,但结婚却使妒嫉心益发壮大。”[注] (4)妇女地位的提高。 随着男女地位的平等,妇女的生活目标更为确定——”事业”、“男人”与 “小孩”同样重要;而现下普及的高等教育与丰富的收入,使她们可以独立追寻这 些目标。这种独立性常常被认为是促使离婚率增高的原因之一。 过去认为女人更适合结婚,但是现在根据科学的统计显示,结婚以后,男方对 婚姻感到满意的程度超过女方。1979年的一项全英国民意测验显示,有百分之三十 一的丈夫对太太的生活习惯感到不满;但相对的,却有百分之五十三的太太不满意 先生。[注]一个普遍的现实是离婚由过去的“休妻”变为“休夫”。事实上约有三 分之二的离婚诉讼系由女方提出。在美国,每10起离婚判决中,约有7起是妻子提出 来的。 (5)孩子对婚姻质量的影响。孩子过去被认为是爱情的结晶,是维系家庭稳定 的重要因素。在现代,尽管生育孩子是夫妻双方自主的抉择,但是离婚率最高的, 是那些婚后两年内就生小孩的夫妻。英国的一项统计显示,离婚者中百分之四十二 点二的人在婚前就已怀孕,而百分之二十八点四的人则在婚后两年内生下头胎,这 似乎证明小孩来得太早,会造成夫妇无法巩固一个坚强不破的婚姻。但是,没有任 何数据显示,小孩是促成离婚的主要原因。然而,小孩的降临,通常会大幅降低人 们对婚姻的满意程度。而当一个婚姻无法在小孩来临以前提升到相当满意的程度的 话,新生命的出现,很可能立即会将婚姻导人破裂的境地。 在西方,专家们发现,对婚姻的满意程度,系随着婚龄的长短而有高低之别。 通常在结婚的头三年内满意程度很高;到了孩子降世以后,则有急速下跌的趋势, 这也是丈夫最容易发生外遇的时期;等孩子到了10岁、12岁左右,满意程度会再度 回升,一直到儿童迈入青少年时期才下跌。这期间,由于少年问题层出不穷,加上 自己日益感受到年青人的威胁,而不时有不满意之叹,遂使婚姻亮起了红灯。直到 孩子们各自成家立业,脱离父母的怀抱后,满意程度才又再度回扬。一名专家描述 这种变化的起伏现象,极像英文字母的W。[注] (6)家庭关系的复杂性。著名社会学家彼德·威摩特(Peter Willmott)称: “现代的家庭正在重组之中。”[注]高离婚率导致单亲家庭、重组家庭和独居者数 量的增多。重新组合的婚姻关系,较以往增加了极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在60年代之 前,英国家庭多为两三代同堂,两个大男人在外工作,两个女主人则一个外出工作, 另一个在家里烧饭带孩子,成员虽多,但关系单纯。今天的家庭通常仅一对夫妻组 成,成员简单但关系却复杂,尤其孩子们的关系可能包括了丈夫与前妻的小孩、妻 子与前夫的小孩,以及俩人共同的小孩等。高离婚率导致越来越高的再离婚,形成 了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 (7)人口因素。一个著名的论点是:现代人活得较长。在本世纪初,人们仍相 信自己活不过50岁,而现代人平均可活到70几岁,这意味着人们可能要在一生中, 面对同一个人长达50年之久,难怪有人要逃之夭夭了。 (8)社会运动推波助澜。许多女权运动的倡导人,甚至把婚姻当成攻击的目标, 认为婚姻制度根源于女性附属于男性的观念。她们说,古时候一个家庭的家长(即 少女的父亲),把女儿送给另一个家庭的男子为妻,女儿就跟着改姓。而今天这种 附属关系仍存在于婚姻生活之中,女性已经习惯于担任男人的垫脚石,为他们持理 家务、烧饭煮菜,并替他们生育子女。在这种制度下,女性根本无法为自己打算, 所以,男性也乐于将女性看成愚蠢无知的动物。这套论调是如此的新鲜生动,现代 的女性很少有不受到冲击的。而一些心理学家的描述更为可悲,认为现代女性是工 业社会的“啦啦队”,不论丈夫何时回家,她们都必须从丈夫的脸上看出疲惫或受 挫的端倪,然后尽其所能地服侍他,让他隔天早晨又能愉快的出门。女权运动的呼 喊,更使得现代女性无所适从;想要放弃婚姻及家庭,又难以割舍感情;想放弃工 作,却怕别人耻笑。两种冲突的情绪交相煎熬的结果,弄得她们身心俱疲,最后还 是走上离婚一途。 在美国,离婚率的增高并不是凭空发生的。它是与越战期间其他社会运动紧密 相连的。这些社会运动有:反主流文化运动、妇女解放运动、争取同性恋者权利运 动、共同参与民主政治运动,以及联邦政府权力向教育和卫生保健领域的扩展。 (9)对社会变迁的不适应。在今天这个快速变迁的环境,城市化以及人口流动 的频繁也可能是我们无法面对横陈面前的多元的抉择。在我们祖父母那一辈,他们 没有选择生活方式的习惯,不会对婚姻期望太高,不必考虑孩子的多寡,更没有想 到离婚这一回事。他们因此而获得的稳定感,实在是我们这一代所不能相比的。 (10)社会约束的减弱。在过去离婚属于社会和个人的“禁区”,属于被鄙视 的范畴。无论是宗教、法律还是社会舆论以及个人道德的规范,都是反对离婚的。 如在美国各州关于符合离婚标准的过失的种类和程度的规定虽然不同,但所有这方 面的法律都旨在阻挠离婚。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拟定的旧离婚法,是美国最老的离 婚法之一,也是最严厉的离婚法之一,它规定只有在确认通奸的情况下,才准许离 婚。直到1966年,当纽约州重新制订离婚法时,提出了改革;日法律的动议,规定…… 双方自愿分居2年或2年以上者即可离婚。1969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一新的、定 义明确的无过失离婚法。到1985年,所有50个州都有了某种形式的无过失离婚法。 因此,离婚率在此期间急剧增长毫不奇怪。同时宗教在年轻人中的影响减弱,社会 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注] 二、同居乐无穷 1.全球的趋势:同居增多。 我们经常在说同居,但是对同居的理解却因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而存在差异。 出于研究的角度和对同居的看法,对同居的研究和调查对“同居”的概念规定也是 不尽相同。所以当我们看到同样的时间,同居的统计资料差距却有可能很大,这并 没有什么稀奇的。其实在结婚率和离婚率的统计上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对同 居进行比较实际上是相当困难的。关于美国的同居的研究最多,在很大程度上能够 给我们以某种启迪。 同居的后果在不同的社会可能相当不同。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中,同居被定义 为越轨的和不当的异性性行为。与此相对照,来自瑞典的报告指出,未婚同居多半 被视为形形色色的婚姻的一种形式而非婚姻的一种替代品。已婚者和未婚者之间的 差别似乎是,前者持有一张结婚证书。未婚同居者并不是流放的牺牲品,他们同已 婚同居者在社会特征和行为方面似乎没有区别。一般认为,同居首先是两人相互作 为丈夫和妻子,有婚姻的事实,但没有履行结婚的法律手续。这里面是可能包括同 性同居的。英国官方统计资料中的定义是:没有正式结婚的一男一女生活在一起的 一种关系。这里强调的是异性同居。在我国更多接受的是后一种定义。 尽管对同居的认识和同居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各种研究都显示了一个共 同的现实:全球同居现象增多。 在英国,1982年政府的一般家庭调查(即GHS)发现,在对18—49岁的妇女进行 的抽样调查中,有4%的妇女正在同居,比较起来,1979年同样的抽样调查中只有3 %的妇女正在同居。据英国的统计,时下的年青人中,婚前同居的比例为百分之二 十。 美国国家人口普查局提供的资料在1982年有180多万对未婚夫妇同居在一起,3 倍于1970年的52.3万对。据美国商务部国情调查局1982年9月公布,同居家庭的比例, 1980年时达到56万户,差不多占美国全部家庭的2%—3%。这种同居率,在1970年 以来的11年里,差不多猛增了3.5倍。 在美国国情调查局的报告中,“无关系成人共同生活的二人家庭”在1960年的 国情调查中是24.2万户,在1970年的国情调查中是32.7万户,而在1977年的国情调 查预备分析中达66万户,确实有增大化趋向。 古利克和A.J.诺敦在1977年时报告说:“正在同居的人数几乎达200万人,在1 970年和1977年间,差不多翻了两倍。”这个数字相当于1977年未婚成人的3.6%, 相当于双人家庭的4.2%。1978年K.A.依罗对2143名男女进行的全国抽样调查的结果 印证了他们的结论,反映在她的论文中。她说:“由于不依据结婚这一形式,今天 美国同居的男女,至少达到290万人。”[注] 也有报告认为美国60年代同居者约有30万对,1990年增加到170万对,1995年增 加到220万对。 因此,今日美国同居家庭迅速增大起来,也是事实。对这种现象,编辑《同居 研究通讯》的马克林谈了下述看法:“不结婚而和异性同居,在今天的美国,正在 迅速插入占统治地位的文化中。而且不久在人们生活周期的某一时刻,这种生活方 式将为很多人所经历。”[注] 1981年简·特罗斯特关于北欧的报告说,所有的已婚者和30岁以下的青年人在 婚前都曾同居过,一半以上的同居者是20—24岁的未婚者。据他估计,在冰岛有三 分之二准备结婚的人婚前曾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挪威、芬兰、丹麦和荷兰,5%—1 0%的同居夫妇是未婚的。瑞典未婚同居者占全体夫妇家庭的比率,在1970年是6.5 %,1974年则达到12%,1977年已达到15%。[注]托洛斯特说:今天的瑞典,结婚 夫妇的99%婚前有同居经历。与美国相比,瑞典在同居这一新的生活方式的普及上, 多少领先了一二步。[注] 据德国对160万对试婚者的调查,大多数人认为,他们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婚姻, 是对建立家庭的传统方式进行更正的逆反。 在我国确切的同居数据几乎没有,从现实生活和一些关于“试婚”的有关报道 我们能够体会到同居行为的增多。如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曾在5个区、2个县进 行抽样调查,共查出1310对违法婚姻,其中为数最多的就是已达婚龄而未依法登记 的“试婚”者。武汉市近几年清理出的8851对违法婚姻中,不登记先“试婚”的占 7126对。在广州、深圳、珠海这样的开放城市,每年至少有3500对青年男女组成 “试婚”家庭。1994年8月中旬,某市查出4800对违法婚姻中,在校大学生的“试婚” 者占一半。[注] 2.谁同居? 一般认为同居是年轻人的“荒唐事”,但是根据实际情况看并不是这样的。19 77年美国国情调查局报告说,统计资料表明:同居的66万二人家庭中,23%是14岁 到24岁的户主,41%是25岁到44岁的户主,23%是45岁到64岁的户主,13%是65岁 以上的户主,这些数据明确地显示了同居的普及在年龄幅度上是相当宽的。[注] 结婚前的年轻人是同居行为的主体。奥尔迪指出:“1960年国情调查期间的这 种增长,几乎都发生在25岁以下的年轻人中间。”[注] 在美国大学,从全体看来,大约四分之一的学生有同居经历。男性比女性有更 高的同居比率。但如果只考虑同居三个月以上的人,则大体上没有什么差别。大学 生中的同居普及率,在毕业或结婚以前一直在上升。这显示了从一年级学生到四年 级学生的同居比率有增大的倾向。 1.阿拉法特和B.欧巴克在纽约市立大学的调查中报告说:回答“只要能给那种 机会,任何时候都和异性同居”的人占全体回答者的79.2%。卢拉·亨齐和约翰· 赫德森发现,亚利桑那州立大学29%的男子、18%的妇女曾经同居过。在那些尚未 同居的人当中,对“你想同居吗?”这个问题男学生的71.4%和女学生的42.6%回 答“yes”。[注]据调查了14所州立大学1191名学生的巴乌瓦和库利斯特法松的调查 研究,没有同居者的52%回答说想那样做(同居)。又据B.马格利的调查,在德拉 维亚大学,只有38%的学生回答“多半或绝对不同居”。[注] 如果再据L.J.劳的调查研究,1972年在伊利诺斯州立大学的调查中,只有女性 的23%,男性的8%回答“即使相互爱也绝对不同居”。在马克林的调查研究中,1 972年在康奈尔大学,不同居者中只有7%回答“这是出于道德的理由”,其他人的 共同理由几乎都是“因为找不到一星期想逗留四夜的对方”,或“因为在地点上的 原因和对方分离”。[注] 这些都说明美国大学里普遍存在同居现象,大学生对同居持好感或容许态度。 马克林总结认为“以全国考虑,大约25%的大学生恐怕经历过同居,50%只要发现 合适的关系和情况就准备同居,剩下的大约25%即使有可能,也因为宗教的、道德 的及个人的理由,恐怕不会同居”。据马克林说,最后的25%,将主要是女学生和 低年级学生。[注] 同居男女的比率始终都是男性较高。1974年对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1000多名大 学生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男子和妇女几乎有过完全相同的同居体验(33.4%的男 子,32.3%的妇女有过同居的体验)。同居百分比随班级地位的提高而增加(一年 级学生为19%,二年级学生为25%,三年级学生为34%,四年级学生为47%)。[注] 在美国,关于大学人士以外的同居者的比例,确切的统计资料几乎没有,但是, 实际人数也不一定少。如R.R.库勒依敦和M.L.高斯从1962年到1972年间,以进行过 服兵役登记的20岁至30岁男子为对象,做了全国随机抽样调查,采访了2510人。在 他们的了解中,这些人的18%回答有六个月以上和女性未婚同居,65%的人回答在 一个时期中一度经历过同居关系。回答现在仍在同居的占5%。而且,这样回答的人 几乎都是高中以下学历的人。[注] 据古利克和诺敦的报告,在1977年,65岁以上者有8.5万男子同居,在这个年龄 群体中占1.3%。可以设想这个数字比实际数字低得多。依罗根据全国抽样调查结果, 特别重视的是,同居率在51岁至60岁的年龄群体中占0.3%,相反在61岁以上的人们 中占0.9%,增长了3倍。[注] 英国1975年在18——49岁的女性中同居比例占12%,其中18—19岁年龄段占23 %,20—24岁年龄段占30%,即年轻女性中同居者所占比例较大。这项调查还表明, 在35岁以前结婚的女性中,有21%的人在婚前已经同居,而在配偶中的一个或两个 曾有过婚史的婚姻中,有67%在婚前已经同居。[注] 根据1982年英国政府所做的一项家庭调查表明,同居现象在二十多岁的妇女中 最为普遍,在分居和离婚的妇女中比从未结过婚的妇女要普遍得多。从1981——19 82年的政府一般家庭调查的抽样的综合报告中发现,在18—49岁的分居和离婚的妇 女中有20%的人正在同居,而与此相比,在未婚妇女中只有10%的人在同居。[注] 美国国情调查报告说,三十岁以上的人同居的比率相当高。这可以推测,有结 婚经历的同居者,即现在处于分居中、或离婚后的同居者,存在很多。一项在美国 全国抽样调查了2510个年轻男子的比较研究发现,未婚者的21%,有一次结婚经历 人的14%,几次结婚、离婚人的35%,分别在同居。这个资料也许是显示了几次结 婚失败的人在把同居作为可以代替的生活方式而更多地率先选择。[注] 令人惊讶的是,美国一些研究者发现同居者在适应尺度上和非同居者没有特别 的不同之处,在社会阶层和家庭背景上也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差异。也就是说,同居 者不是什么特殊的人或有特殊背景的人[注] 很多研究比较了同居生活和其他夫妇婚姻生活所经历过的安定性、情绪亲密和 满足程度后指出,几乎两方都看不到差异。结婚的人和同居的人在发挥当事人各自 作用的做法上,几乎或完全没有差异。在进一步比较研究正在同居的人和处于稳定 状态的恋爱关系的人后发现,这两种类型的情侣在伙伴关系上,或在相互关系的幸 福感上,相互很不好区别。但是处于稳定恋爱关系的人对结婚表示了更多的许诺。 [注] 3.同居:从地下转向公开。 同居现象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人们逐渐接受和容许的过程。下面以美国的历程 说明这个问题。[注] 未婚男女同居的现象,经过不同年代,在美国已有了很长的历史。它特别发生 在经济低下的社会阶层中。另外,作为不仅没有结婚登记,而且也不举行结婚仪式 的同居想法的试婚(trial marriage),在20世纪初期以来,也成为许多思想活跃 者议论的话题。但是,这件事在美国中间阶层中迅速实践起来,也就是最近二十年 间的现象。 美国人不会忘记本·B.林赛,他是一位美国法官,少年犯罪问题的国际权威, 有关青少年犯罪和家庭关系问题的法律诉讼程序的改革者。1927年与温顿特·埃文 斯合写了受到广泛议论的《伴侣婚姻》一书。在书中他提出了实行一种新的婚姻制 度,即试婚制度。他认为,青年应当采取一种新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从三个方面 区别于普通婚姻。其一,他们暂时不应希望有孩子,因此青年夫妇应当获得最先进 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而且妻子尚未怀孕,那么经过双方认可,可以 离婚;其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赡养费。他确信,如果这种制度得到法律的承 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入一种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这种关系将 包括共同的生活,而且避免了目前性关系中具有的类似“酒神节”的那种特点。为 了这一理论,林赛失去了他的职务,因为当三K党和天主教徒知道他提倡这一制度是 为了促进青年的幸福,而不是为了使他们意识到罪时,他们就联合起来把他赶走了。 林赛虽被罢了官,但他所倡导的试婚却被保留下来。[注] 大约在1960年前,一直仿效和发挥着英国习惯法的美国法律,力图依靠各种详 尽的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遏制未婚同居行为的,有禁止以假夫妻名义寄宿公寓的 地方法,有禁止跨州转运妇女以从事道德败坏活动的联邦条例,还有种种使未婚男 女无法购买房子或租用公寓的规定。与同龄女孩结合的男孩,常常被判犯强奸幼女 罪。通奸在理论上,有时在实际上被看作刑事犯罪,但通过民事诉讼可使其更有效 地受到处罚,因为被控犯通奸罪的丈夫或妻子在分居、赡养、离婚、监护等方面, 都会受到严厉的对待。非婚生子女几乎没有继承权。事实上,在美国的传统中,所 谓姘居关系的人,是被看作处于娼妇那样状态的配偶关系。直到1976年7月,同居在 20个州被认为是当然的违法行为。未婚男女间性交往的“私通”,在16个州和华盛 顿被看作是违法行为。而且,根据各自的规定,对同居的刑罚相当严厉,很多州规 定最高罚款500美元和6个月拘禁。尽管实际上这是很少强制执行的。 店主和房东在拒绝接纳未婚同居者时,常常比法律规定的还要严厉。在大学和 其他公共机构中,男女分住在门能上锁或有武装警卫隔开的房间。少年男女发生了 性行为,被看作少年犯而关禁闭,有时被送进监牢。怀孕少女自然要被学校开除, 还可能被送到与外界隔绝的机构,她们的孩子也被送给他人收养。 60年代初发行的康奈尔大学学生报纸说:“在1962年,一个研究生因在他的公 寓里和一个女性同居而受到学校无限期的停学处分。在1964年,一个男学生和与大 学无关的女人在地方旅馆过了一夜,受到严厉的批评。”性道德是大学当局从来就 关心的事。“和并非看护者的异性过一夜”,在学校管理者看来,是违反性道德的。 过去所有比较了父辈家庭和学生家庭的研究,都报告说大多数父母认为,未婚同居 是不道德的,在情绪上是不健康的,而且是愚蠢的。如果自己的孩子要做这种行动, 父母们都回答说将阻止这种行动,或使其断绝此念。[注] 1960年以前,那种尴尬的新郎携怀孕新娘在某种社会压力下举行仪式的勉强婚 礼,是非常普遍的。但1960年以后,这种现象已几乎绝迹。 从1965年开始,新法律开始出现新的动向。例如,在50年代的美国,未婚同居 男女所生的孩子,还被看作私生子,也当然被看作是违法的,但有关这些孩子的各 种权利,在许多判决中显著地扩大起来。关于同居者自身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存 在一定要使严密的规定继续发展的新动向,例如出现保护同居妇女财产权的规定。 但是,各州法律存在明显的多样性,很多州还不是很明确地承认这些权利。 官方的各种限制一经消除,民间管理人员除了照办以外,别无选择。 大学的校长们不再扮演负责学生贞操的监护人的角色。学生宿舍男女杂居,男 女学生同居也予以容忍。M.哥顿总结了这些变化:“第一,几乎所有男女同校的大 学,甚至只有女生的大学,都存在撤消现存的禁止学生夜间外出条款的动向。第二, 规定不准住学生宿舍带异性客人的规则流于自由化。而且现在在几乎所有的大学里, 学生夫妇在宿舍组成家庭已成为可能。第三,规定在校园外生活的规则也自由化起 来。曾经有若干大学和学院要求所有的学生住在大学管理的宿舍和受到大学监督的 学生宿舍。但在今天,对于学生在校园外生活,很多大学已使它的规定越来越自由 化了。”[注] 旅馆主人对共租一房的男女是否夫妻也不感兴趣。另外,最重要的变化之一, 是社会福利机构政策的改变,使得未婚母亲完全有资格领取福利津贴和其他家庭补 助款项。 3.为什么同居“热”起来? 对个人而言,同居具有一些相当吸引人的地方。1980年露西等人一项对大学生 进行的为期九年的研究发现,同居的五个最重要的原因包括:(1)便利;(2)协 调性试验;(3)对伴侣的爱慕;(4)希望建立一种较永久的关系;(5)经济原因。 他们未同居的原因包括:(1)父母不赞同;(3)伴侣不同意;(3)道德约束; (4)怀孕的恐惧。在有关同居者的文献中看到的三个最重要的积极效果是,友爱性、 性的满足和经济利益。同居者由于同居,都感到从他们付出强烈牺牲的关系中得到 相当的利益。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选择同居方式。[注] 但是,这些好处在过去也是存在的,为什么就没有流行起来呢?看来需要在社 会环境的变化中去寻求答案。 同居普及的原因,是无数因素相互影响造成的,当然不能只特定为单个的因素。 有人按照影响力从大到小的顺序对美国同居普及的原因进行了总结和解释。[注] 第一个被重视的是美国的“城市化”因素。城市化现象在种种意义上朝接受同 居行动的方向起了作用。城市化过程中,大量不同身份的人拥向城市,这使匿名性 的机会增加,而且使私生活和个人秘密的领域扩大。在这里,一方面是把人与人的 社会关系作为巨大组织机构的一部分,变成机械的东西,人与人相互之间只有非人 格的关系,即变成作为达到目的的单纯手段而接触的形态。另外一方面,人际关系 又疏远和孤立,渴望相互信赖的人们又被迫极小范围地缩小接触,变成不寄托于第 三者乃至自我陶醉的封闭关系。城市的生活形式可以说是培养新的生活方式——同 居的母体。 其二个因素,是20世纪初妇女解放的志向是在某种程度上的女性的二重基准 (double standard)挑战,以及伴随这种志向的对性自由的态度上的变化,即在性 的价值及其行动模式上的进化。这特别是从二十年代开始明显化,年轻女性非处女 率增大,即未满25岁的年轻女性有性交经验的比率增大,这种现象表面化了。另外 在60年代末期,以体制抗议运动为首,在许多社会变化的影响下,也带来了年轻女 性非处女率的增大,大大提高了性自由化下的性解放趋势。性解放不仅是在性的价 值和行动模式上向女性的二重基准挑战,以及间接跟来的年轻女性非处女率增大; 性解放还带来了在爱情关系或恋爱关系上接受“直接的性关系”行动模式的普及和 扩大。同时,接受直接性关系的行动模式的普及和扩大,反过来又对性解放的倾向 有推动作用。总之,美国这些期间的性自由化对同居普及产生消极作用是不能否定 的事实。 第三个因素,是和性的价值及其行动模式有很大关系的因素。这就是曾经在美 国成为习惯的约会模式的变化。过去,即使是在恋爱关系牢固的年轻人中也不许有 性的交往。但到60年代末期,最后遵守这种传统形式的约会行动模式消失了,在恋 爱牢固阶段交往的性,一般将被允许和可以实践。约会行动模式变化的这个因素, 与那种将性交往置于生殖行为位置上的严格的宗教价值观相反,它是置于真正爱情 表现的位置上而意味着性价值的胜利。作为科学避孕手段的药片在美国成为必要, 并终于在1954年被发明和大普及,确实是因为这种价值观转换的进步,而决不是因 为普及了药片才发生价值观的转换。当然,就是在今天,利用药片等避孕手段的可 能性增大,提高了非婚人员越来越顺利地中止性关系的可能性,这也是不可否认的 事实。 第四个因素,是美国大学生中发生的要求按照一般社会人对待他们,抵制大学 当局把他们作为孩子来对待。这和以前相比较,与学生们身体成熟早期化和意识成 熟早期化有关。这种按一般社会人对待的要求,近年美国大学中有若干制度上的变 化,要求允许24小时内访问学生宿舍和对宿舍规则的自由化要求,已具体地和实质 性地提出,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男女混合宿舍和夫妇宿舍已然出现了。 第五个因素,是今天美国离婚率的增大和以经济合作为第一职能来追求的结婚, 在意义概念上的变化。离婚和个人的经济独立的可能强烈相关,这种可能性越小, 离婚出现率也越小。结婚的意义比起“经济合作”来,如果把它放在“人类的成长” 和“余暇的探索”的位置上,保持在这种状态,那么结婚和离婚的选择自由度将因 此而变大,很多年轻人或很多离婚者可能选择的同居的幅度也将扩大。 第六个因素,是以人类发展为背景,强调个性发展的时代精神抬头。对传统的 约会行动和求婚方法的表面性,或对在生活道路上,过早而又简单地结婚并永远委 身于此的情形提出疑问,在年轻人中渐渐地具体化了。这和美国的离婚率增大也有 很大关系,年轻人把它拿来当作结婚是社会束缚的一个证据。作为这种现实的对应, 同居不言而喻是个人成长和发达的机会,而且它是在高水平上使人与人的完全亲密 成为可能,这样一种向新风格关系的探索形式开始出现了。 除此之外还可以指出无数因素,但这里只在最后指出一个个别原因。这个个别 原因关系到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某些方面。即对独身者有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退 休金系统,使很多高龄者对结婚或再婚存着疑虑,这是高龄者同居的一个理由。 需要在此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需要强调美国的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因素对同居普 及的推波助澜作用。 三、同性恋 “异性相吸”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直到最近,异性爱的自然性和优越性还被 非常普遍地承认,对同性恋爱则谴责地评价为“变态”。 一些研究者如著名的金西报告提供的材料表明:在许多人的生活中存在“双性 恋”,即既有异性恋经历又有同性恋经历。这些事实被用来论证这样一个观点:同 性恋是任何人都可能有的一种散漫的经历。从这种观点看来,异性爱是一种“社会 义务”,而不是一种“自然倾向性”,而同性恋的“变态”则是一种社会的解释, 而不是一种由疾病引起的状态。 普拉默1981年的研究认为,对同性恋的非难可能和它搅乱我们关于“自然世界” 的日常观念而造成的威胁有关。他指出,同性恋的含义是“爱”和性欲不必被引向 异性,性别是不确定的,在没有子女和不同于家庭的背景里生活照样可以进行。普 拉默宣称,对同性恋的非难是围绕家庭的社会组织的另一面。而且,有些女权主义 派别把女性问的同性恋描绘成姐妹关系的根本特征,并认为“义务异性恋”是一种 手段,通过这种手段,男子确立了获得和控制妇女性行为的权利。理奇1980年的研 究认为,女子同性恋的存在是“一个惊心动魄并在妇女之间得到准许的冲锋号”, “一种能量之源,一个女性力量的潜在源头,这种能量在异性爱制度下被严重地消 减和浪费了”[注] 随着异性爱的重建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不是一种先天的倾向性,而同性 恋的重建被认为是一种可以选择并为人们所赞赏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病态的不正常 的男人和女人偶然失足而误人的状态,同性夫妻变得更加常见了。 在美国同性恋相当流行,出现了同性恋家庭。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 一些大城市就出现了同性恋活动。1950年洛杉矾成立了美国第一个要求保护同性恋 权利的组织玛塔辛会社(Mattachine Society)。1955年,旧金山成立了女同性恋 者组织(Daughters of Bilitis)。50年代初,美国各地的同性恋组织进一步发展。 1966年,15个地方性同性恋组织代表在堪萨斯城召开会议,并成立了同性恋组织全 美会议。目前,在美国社会上、学校里、甚至军队中都有同性恋者;同性恋组织五 花八门,如“同性恋活动分子联盟”、“玛塔辛会社”等。纽约、旧金山、洛杉矾 是同性恋者最集中的城市。他们上街游行,高呼“打倒反对同性恋者的最高法院”、 “给所有人以权利”等口号。1971年6月27日,5000多个同性恋者在纽约曼哈顿示威 游行,他们队伍中有哈佛、哥伦比亚大学的学生。[注] 1982年7月,美国新闻界披露的国会重仆丑闻,揭露了国会山上2名众议员搞同 性恋的丑事。据有关资料透露,在美国现有的535名国会议员中大约有30多个知名的 同性恋者。 美国军队中的同性恋者也相当多,据1989年美国国防部一份报告透露,美军中 每年有1700人因同性恋被开除军籍。另一份调查报告表明,美国370万军人中每10人 就有1人是同性恋者。台湾《联合报》在引用上述统计后惊呼,“同性恋之风吹乱美 国军队。”[注] 据统计,美国男子中约有4%—6%的同性恋者,女子有2%—4%。[注] 现在美国有8个州和几个城市部分地承认了同性恋家庭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就 业、医疗、居住等方面。旧金山市政当局还通过一个地方性的“家庭关系”法令, 给予同性恋者“夫妻”享有配偶医疗保险补贴的权利。斯坦福等几所著名大学里, 校方也同意给同性恋者享有合法婚姻一样的权利,他们可以平等地获得一套夫妻住 房和其他设施。[注] 在美国,不少地方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可以登记结婚。教堂可以为同性恋者举 行婚礼。旧金山一个教堂牧师欧根·摩尔已为200对以上同性恋“夫妻”主持了结婚 仪式;夏威夷的阿森·尼尔逊牧师也为85对同性恋者主持了结婚庆典。 根据统计,现在英国每20个男人中,就有一个具有同性恋倾向。 在我国,同性恋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学者的兴趣,如李银河等进行了专门 研究。[注]根据上海性社会学研究进行的一项涉及7个省市同性恋问题的调查,在2 万例抽样中,曾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在城市已婚居民中占0.5%,在农村已婚居民中 占2.3%,在大学生中占7.5%。同性恋在一些地区形成一定小气候。在大城市中都 有若干所谓“同性恋角”,即同性恋者的自发聚集地,如公园或广场一角,或某建 筑物边。[注] 四、公共家庭:群居[注] 群居(有人指公社或居住共同体)的试验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基础上的,这 种理论许诺可以创立一种亲密的但是开放的、非专一的制度。群居者们采用了从共 同居住的组织如群居村到“开放的”婚姻组织的各种不同的形式。 群居的生活方式有一个漫长而又零散的历史。在过去,大多数群居方式都是以 宗教和政治的理想为轴心而建立的。 目前大的群居村的尝试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它们起初的意图可能不是重 建家庭关系,而是以进行神秘的或宗教的探索、经济的协作、或住房的理智的重组 为其核心计划。它们被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组织起来。按照关系结构分为:几个小家 庭组成的群居(常被称作“大家庭”),几对伴侣组成的群居,数名没有在居住集 体内结为伴侣的个人组成的群居,以及由以上的结构要素形成的混合形式。按照他 们的社会文化的、政治的和经济的要求可以分为:大学中的学生群居,实行无污染 种植法种植农作物的乡村集体,宗教的和以医疗为目的的集体,老人的、残疾人的 和其他社会边缘群体的居住集体,最后还有企业居住集体以及(继承了儿童商店和 反权威主义教育传统的)以教育为目的的父母和儿童集体。也有人按照群居村的各 种类型分为乡村群居村、城市群居村、年轻人群居村、老年人群居村。有的群居村 由独身者组成,有的由家庭组成或两者混合。 在群居村中,有的靠耕种土地生活,有的靠自己制造某种产品生存,有的靠亲 属支持。这种群居村主要是由共同志趣、共同宗教信仰、共同政见者所组成。他们 的目的是改造传统社会结构和体制,阻止人类向所谓非人性方向发展,以建立互相 理解与友爱的更加亲密的关系。有人把群居村作为对传统家庭的一种替代方式,称 之为“公共家庭”或“共同家庭”。所有这些生活方式的共同之处仅仅在于,较多 的部分无亲缘关系的人在一套住宅(或一幢楼房)中组合为在经济上共同管理家务 的住户,除此以外的动机、期望、要求和问题却不相同。但是不管它们当初的目的 是什么,不论它们是被如何组织起来的,群居生活方式的冒险扩大了亲密关系的范 围,使之超出了夫妇式家庭的狭隘限制。 所谓群居村,按美国人的解释是“为了建立一致的生活方式这个目标而联系在 一起的一群人”。在欧洲,60年代初期产生了一种以群居(居住共同体或公社)的 形式的实验。70年代初期,第一批出现的几个公社(柏林的第一和第二公社、慕尼 黑的赫尔拉公社)还曾被传播媒体热心宣传为可”怕的幽灵,公民们马上把它们与 吸毒集团、群体性交和恐怖主义联系在一起,而自此以后大家已逐渐放下心来。这 种变化也在于,迄今现存的或以后新成立的群居村的要求和设想都有了转变,它们 不再那么激进,常常很少政治色彩,有时甚至倒有些“市民化”了。[注] 目前,群居村在数量上的发展还不算多。如1981年,联邦德国15—24岁的人口 中,只有5%生活在群居村中。据估计,总共有8万至10万个集体,其中居住的人数 约占总人口的1%,在每4—5个居住共同体(约2万个居住共同体)中有儿童生活。 除所谓的“残余家庭”和单独负责教育的父母之外,这种居住共同体——从参与的 人数上看——是进行非传统家庭内的儿童教育的最大的试验模式。据1975年统计, 美国全国大约有3000个群居村,约10万人。在亚特兰大、波士顿、洛杉矶等城市均 可见到。 一提到群居,许多人想到了群婚和乱婚现象。群居村中确实有60年代嬉皮士那 种男女混合的群婚性质的群居。有人称之为“时髦娱乐”,即有规则地交换配偶, 也有人称为交换婚或群婚。群婚群居的生活是开放婚姻的一种变形。在时髦娱乐的 生活方式中,这个婚姻的配偶们可以广泛地分享其他婚姻的配偶,或者交换只能发 生在已是老朋友的两对夫妇之间。时髦娱乐为男子和妇女的性行为建立了一个简单 的规范。有研究认为丈夫是时髦娱乐的最经常的鼓动者。但是,在群居村中实现乌 托邦式的设想,如解除两人关系、“性自由”等等企图,大多失败了。群居村的大 多数居民都可能有或多或少持久的两性关系,但亲情伴侣常常却在另一个群居村中。 当然,一般地讲,居住群体在情爱、性生活、忠诚或解除约束问题方面进行试验的 兴趣比在小家庭中生活的人要高。[注] 群居中有同性恋群居及其相关的组织如同性恋俱乐部等,他们更多的是在寻求 身份和角色的社会认同。 群居村在一些方面如经济、情感、家务劳动和儿童教育等具有自己的一定优势。 群居村中以大学生群居村为主体。如在联邦德国1982年已经有18%的大学生生 活在居住集体中,几乎30%的大学生怀有这样居住的愿望。有些大学里,已经有30 %的大学生在集体的居住形式下生活。对大学生而言,除带来经济上的好处是解决 住房问题的实际方法外,群居尽管缺乏经济自主性,但是能够在生活中发展性与爱 的关系。此外,在集体中还可以有较强的试验能力,同时又有相互的团结作为保护, 其社会结构更接近于平等的而不是权威关系的要求(这并不是说,这里没有权威问 题,但这一问题的“解决”常常在集体生活的“日程”之中)。居住共同体便于克 服因性别产生的角色分工的传统形式,特别是家务劳动和子女教育方面的分工,它 给年轻母亲的就业和学习带来方便,促进有关个人困难和人际关系问题的交流。[注] 由于家务劳动和儿童教育由集体共同承担,轮流负责的“家务和儿童服务日” 特别减轻了妇女的负担,使她们得以从传统规定的“家务和父母责任”的单方面义 务中解脱出来,性别特有的劳动分工趋向于取消。居住集体还冲破了血缘关系的原 则,不管是谁的孩子,每个成员都应给予孩子以帮助和关心。集体成员共同协商讨 论、共同活动,在情感上避免了伴侣的孤独感。集体使用权减少了拥有个人财产的 必要性和意义。个人的需求受集体的自我监督,个人较少受到外界的影响和支配。 对一部分群居成员来说,这种生活方式具有过渡的性质,它在生活的历程中介 于在出身家庭中的成长和结婚或建立类似婚姻的生活共同体或者实行独居生活之间。 大多数群居的成员流动性很大,很少有两年以上不变的集体,群居对成员的更换从 组织上、社会角度和心理上给予的抵制比家庭要少得多。对于大多数年轻居民希望 具有灵活性和活动性(比如为了变换工作或学习地点)的要求来说,群居似乎比家 庭合适得多,它看来至少在接受教育的阶段是更起作用的初级群体的形式。在青年 人脱离父母的过程和与之相关的社会和心理问题发生的生活阶段上,与同龄人一起 居住还具有重要的确定方向的作用。[注] 五、“性解放”:人性彻底的解放 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性解放等同于“性放纵”和“淫乱”,被视为资本 主义腐朽和没落的生活方式的显著标志。性解放固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爱情自由” 和“婚姻自由”,但是也不能简单化理解。美国洪堡大学社会心理学家卡·瑞特纳 在1986年访华期间给我国的《家庭》杂志撰写了一篇文章,他谈到:“一提起西方 的性解放,许多中国人便会认为它的惟一含义是肤浅轻率的性放纵(例如,《家庭》 1983年5月号就刊载了这样一篇文章:《在性解放的歧途上》)。事实并不尽然。性 解放的含义更广泛复杂得多。凡是能够使人得到亲密、欢乐的爱情的一切,它都包 括在内。例如,对性神秘感的破除,力争从性生活中得到更大的乐趣,以及对形形 色色阻碍性生活幸福的传统观念加以反对,等等。当然,也有人把性问题公开到了 极端,随心所欲,惟‘乐’是图。但对大多数西方人来说,他们则受益于性解放进 步的一面和人与人之间建立了较以前为好的关系。”[注] “性解放”思潮在西方的出现有其人文主义的历史的根源。欧洲人文主义思潮 19世纪下半叶首先在意大利兴起,十五、十六世纪发展到欧洲各国,其主要内容有: 肯定现实人生的意义,要求享受人间的欢乐;提出个性解放,要求个性自由;歌颂 人性的完美与崇高等等。欧洲人文主义思潮范围极广,流派林立,影响深远。到19 世纪末20世纪初,影响到性领域并逐渐形成了“性自由”和“性解放”的思潮。 “性解放”从20世纪20年代前后在西方开始出现,到60年代以来已逐渐在一些 国家流行起来。西方性解放含义十分广泛。凡是能够使人得到亲密、欢乐的爱情的 一切,它都包含在内。 概括地说,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注] 1.破除人们对性的神秘感。 20世纪以后,性神秘观念受到巨大冲击。“性解放”论者认为,人身体的一切 都是上帝创造的,不必为此而害臊。在他们看来,男女性生活也没有什么神秘,没 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对性生活的难题要抱坦诚的态度,并主张开放性教育。在这种 观念的支配下,有些西方国家的“裸奔”,裸体日光浴场等是顺理成章出现的现象。 2.自主的性行为。 “性解放”论者认为,爱情不仅是精神的而且是肉体的。“如果人们相爱,性 生活当然是爱情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对性生活的种种限制是毫无道理的,因为 性生活是促进爱情的积极因素。他们还认为,婚前性行为是“透彻地了解人的一条 重要途径”,它有助于人们作出终生伴侣的抉择。结婚只不过是履行法律手续而已, 在此之前,男女只要彼此相爱,就可以在一起过性生活,通过一段同居,如果双方 感到满意,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手续结为夫妻,如果双方并不满意,那么就赶快 “散伙”。他们认为这样做可以保证今后正式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可见,他们对非 婚的两性生活持自由、纵容的态度,这种观点在实践中被一些人所接受和发展,并 提出了要求性解放的口号。 3.男女平等的性生活。 美国和西欧有些性学家把“性自由”、“性解放”看作是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 他们还用一个专门术语来表明这种进步的变化,即“性革命”。在一些女权主义者 看来,“性解放”同妇女解放密切相关。19世纪以前的妇女的作用无非是丈夫发泄 性歌、生儿育女的工具。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妇女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和参加各 种社会活动,这种性生活不平等现象也有所改变,妇女作为和谐性生活的一方,开 始要求平等。他们还认为,“性自由”、“性解放”带来的一项成果,就是妇女在 性行为方面长期所具有的生物学方面的自卑感,已经成为过去。 可见,西方“性解放”的内容,具有合理的因素,如破除在两性关系上的神秘 感,对性生活难题的坦诚态度,开放性教育,普及性知识,注意夫妇性生活的调适, 对各种各样阻碍性生活幸福的传统观念加以反对,并力图从理论上探讨两性关系的 发展趋势等等。尤其打破了传统的“性禁锢”,诚如许多西方学者所说的“这是一 切解放运动中具有最伟大意义的解放”。[注] 但是,性解放运动中为了反对“性禁锢”,一些人确实采取了极端的形式,使 人们将其与性放纵等同起来。在个人享乐主义基础上,一些人认为,肉体是属于个 人的,自己愿意和谁发生性关系,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享乐至上”和“实用主义” 哲学使人们认为,感官上的快乐就是人生目的。这种人生目的以追求最大限度的感 官刺激为满足,两性关系成了强调刺激、新奇、多样性和不断换胃口的东西。美国 有一些以颓废派自居的人,认为“许多当丈夫的和当妻子的都越来越多的只把他们 的配偶当成是满足感官需要的物体或工具”,当成“性机器”。因此,他们赞成像 “扔掉纸碟子,扔掉剃刀片,扔掉尿布”一样,扔掉一个用过的人。有人称之为 “杯水主义”。在恋爱时,满足性的要求远远超过了爱情这一精神上的需要;在择 偶时,“能不能满足床上的需要”、“床上表现如何”变成了第一位的问题。[注] “性解放”思潮流行也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一定程度上应合了社会的需要。 二战以后,随着西方的激烈竞争和消费主义的盛行,使人们很难掌握自己的命运, 从而在许多人中产生了一种不安全感和不安定感。人们普遍感到精种空虚、思想苦 闷。追求个性和享乐主义抬头。特别是美国越战以后的要自由,反传统运动,一些 年轻人采取了反社会形式,并首先从身边最近的家庭开刀,尤其是把矛头针对传统 婚姻家庭伦理。 第三节 我国婚姻:来去自由 一、寻找另一半:自己的事情自己办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为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的之言”。婚姻取决于家庭 的利益。婚姻当事人没有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一般青年男女成婚,都是在媒人蛊 惑下,由父母权衡利弊之后作出决定。儿女的义务就在于服从父母的旨意。在这种 婚姻状况下,父母的标准就是子女的标准,婚姻当事人不可能有自己的标准。一般 我们称之为“包办婚姻”。另外,还存在用金钱作交易的买卖婚姻。 婚姻自由作为想法和尝试在历史上早已有之,但是只是到20世纪以来才付诸于 实践。在解放前婚姻自由并没有真正在全国大范围内实现,但是积累了一些经验。 有人统计认为1949年以前包办婚姻占95%以上。 1949年解放以后,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 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 加以强迫。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表现在四个内容上:择偶权自主,男女平等择偶,择偶标准多样, 择偶方式多样。 1.择偶权自主化。 在短短的几十年里,我们从根本上改变了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传统结婚模式, 从包办婚姻走向了自主婚姻,这是一大历史的进步。 据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对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成都五城市的抽样调查, 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包办婚姻已降为0.94%,在农村已降为3.7%。1989年北京 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对977位已婚青年男女的调查显示,婚姻由家庭安排者只占4.7%; 在选择配偶的条件上,“对方人品好”占第一位;把“寻求感情伴侣”作为婚姻的 第一动机者占80%。根据1990年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的首次中国 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现今我国排除家庭和亲朋等外界干扰的自主婚姻已占了主导地 位。在已婚的被调查者中,属于“自己决定”或“共同商定”的婚姻占73.89%,男 性的自主婚姻率为78.34%,女性为69.72%。1991年妇女地位调查中,女性(妻子) 初婚自主者(包括父母反对也能自主决定)城市占94.64%,农村占70.88%。由父 母决定而自己同意者,城市仅为4.98%,农村为28.98%。同男性自主初婚者相比, 城乡仅分别低0.9和81个百分点。 尽管在形式上包办婚姻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有一些父母粗暴干涉子女婚姻 的现象,但是各种资料都显示,我国婚姻已属于自主型,基本上改变了过去父母包 办婚姻的传统模式。 择偶自主还表现在择偶过程中当事人受社会、政治环境和舆论的影响减少。[注] 在社会舆论、政策、思想观念“一边倒”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择偶中的“一边 倒”,以往择偶过程中出现的“干部热”、“工人热”、“军人热”、“知识分子 热”突出地反映了这种倾向。这种择偶中的从众心理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使择偶 者正确地利用群体的经验,并在群体中获得一种安全感,但是消极性也是显而易见 的:它容易使择偶者丧失主见,限制了择偶的自主性。改革开放以来,以往择偶中 的从众心理有了很大转变,据调查,就择偶者对职业的选择来讲,已看不出明显的 职业倾向性,明确限定职业范围的如:要求对方是干部、军人、医生、教师、远洋 海员等,只占择偶者的7%,而职业不限和未提出职业要求的占了93%。以往择偶中 人们崇尚和追求的干部、军人的比例已下降为3.1%。针对一些人择偶以有钱人作为 追逐的对象,时下流行“90年代傍大款”的说法,但是在杨新科等人调查的样本中 并没有得到证明,明确要求择偶对象是“老板”或经理的比例几乎为零。这充分说 明,如今人们在择偶中的从众趋向已减弱。 2.择偶的平等性增强。 以往择偶中,似乎只有男的“高大全”,女的“弱矮小”才般配。实际上使女 方在择偶中处于被动的不对等的境地,严重影响了女方在择偶中的自主性。改革开 放以来,随着妇女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的提高,男女在择偶中的不平等状况有了 变化。据杨新科调查,1985年要求对方条件相当或对等的女性占13.3%,男性为14. 8%;到1995年,女性已达到23.4%。上升了10个百分点,男性达到20%,上升了5 个多百分点。可以看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男女要求择偶条件相当或对等的比 例呈稳定的上升趋势,而女性则更快,这表明妇女在择偶中的平等意识、自主意识 大大增强。同时也表明择偶者双方已由传统的注重父母家庭条件等外在的“门当户 对”向注重双方自身素质等内在的“门当户对”转变。 在个人素质方面,传统的“男高女低”不再是人们择偶的惟一信条,男女相当 和女高男低有所发展。据调查,1995年要求男高女低的仍占60%,居主导地位,但 要求条件相当和女高男低的分别上升为21.2%、11%。这表明传统的男高女低的模 式已受到挑战。 在地域上,传统的城男城女、农男农女的模式已逐渐打破,农男城女、城男农 女、男向女流动成为新的动向。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差别的缩小,地域之间 的开放,以及交通、通信事业的发展,我国择偶的城乡限制、国界限制及传统的女 向男流动的模式已被打破。1995年择偶者要求对方是城市户口的已由1985年的10.3 %下降为5.5%;有跨地域择偶要求的已达到52.56%,地域不限或未提出地域要求 的占47.56%,其中,男性有跨地域要求的为39%,未有地域要求或不限的占61%。 女性有跨地域要求的占66%,未有地域要求或不限的占34%。女性的跨地域要求主 要是流向沿海开放城市及港澳台地区,占25%,海外占3%。由此可见,中国发展社 会主义商品经济所带来的大开放大流动的格局对择偶者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现今 虽然女向男流动仍然占主导地位,但男性向女性的流动也成为现实,仅甘肃省陇南 地区男到女家的就达15万人之多就是佐证。女性流动和男性流动的共同点都是由相 对贫困的地区向相对富裕的地区流动,由相对封闭的地域向开放的地域流动。区别 在于男性的定向定点意识较模糊,显示了“大丈夫四海为家”的风范,而女性则较 明确。 在年龄方面,传统的男大女小开始与男女同龄、女大男小并存,年龄差距拉大 的趋势有所加强。据调查,现今择偶者要求年龄相当的占9%,要求男大于女占88. 6%;另有4%男性要求女大于男5岁以下。这表明传统的男大于女模式仍占主导地位, 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男大于女的年龄差在扩大,据有关方面调查,80年代初,我国 男女婚龄差在3岁以内和男女同龄结婚占绝大多数,大于3岁以上、小于6岁以下者占 18.84%,为此有人预言我国婚龄差的差距将呈缩小趋势。但如今,男性中要求比自 己小5岁以下的只占10%,要求女性小6—10岁的占22%,小11至15岁的占7%,小2 0岁以下占2%。女性中要求年龄相当的占8%,要求男性大10岁以下的占41%,大1 5岁以下的占24%,大20岁以下的占9%,大25岁以下的占2%,另外未提年龄要求的 占6%。这表明,现今的男女青年均喜欢年龄差别拉大,尤以女性突出,今后老夫少 妻不再是个别现象了。造成男女择偶双方年龄差距拉大的原因很复杂,不能一概而 论,但一般讲,男性主要是为满足情感、生理、心理的需要,而女性则更多的是追 求大龄男性的成熟、事业和成就,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女性择偶的务实心理。 头婚配头婚与头婚配再婚、再婚配再婚并存,传统的贞洁观趋于淡化。据杨新 科调查结果,男女择偶者对未婚的要求呈下降趋势,女性择偶者中对婚史不限及未 提出要求的已占到71%,要求未婚占29%;男性择偶者中对婚史不限及未提出要求 的占44%,要求未婚的占56%。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男女在择偶中对婚史 的要求不再严格,特别是女性,在对传统婚配观、贞洁观的批判上比男性更胜一筹, 充分反映了我国择偶模式的进步和文明化趋势。 3.择偶标准多样。 建国以来,我国公民的择偶标准总体上讲属于传统道德型:找妻子要贤惠、勤 俭、孝敬老人;找丈夫要忠厚老实、吃苦耐劳、品行端正。随后,与国家“政治挂 帅”的氛围相适应,人们在注重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又逐渐重视对方的政治地位、政 治条件和荣誉。如50年代人们追求英雄模范人物、军官、党政干部;60年代后,特 别是“文化大革命”中,人们开始重视对方的家庭出身,工人、军人、贫下中农成 为追求的对象;1978年以后,随着知识分子地位的提高,人们的择偶目光又聚焦在 拥有文凭和学历的大学生、研究生身上,知识分子成为追求的对象。由此可见,改 革开放前,我国公民的择偶标准基本上属于政治道德型。 改革开放之初,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择偶中的政治因素趋于弱化,但道 德因素仍是人们首选的条件。据有关方面调查,1982年,绝大多数男女青年都把忠 厚、善良、”诚实、作风正派作为择偶的首要条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公 民的择偶标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根据我们的调查,目前,我国公民择偶的一个突 出特点是道德标准呈下降趋势,而务实性的标准普遍上升。从征婚者对自身条件的 介绍看,100%的男性均将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职业作为主要内容,92.3%的人提到自 己的身高,51%的人提到自己的教育程度,73.3%的人提到自己的容貌,只有40% 的人提到自己的品行。从择偶者对对方的要求来看,1985年,要求身体健康、经济 条件好的分别只占57.37%和2.1%;到1995年,这两项分别上升为73%和40.1%。 其中对经济条件的要求上升最快,幅度最大。相反,传统的道德品质要求如为人正 派、忠厚朴实、品行端正则分别由1985年的38.2%、35.9%和23.4%,下降为1995 年的22.2%、16.9%和9.4%。 择偶的务实标准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历史背景看,是改革开放以 来,国家把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了,这 是择偶中政治道德标准下降的重要原因。其次,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人们日益关心个人的自我生存、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成 为可能,这是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难以想象的,它充分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再次,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还没有 为完全以爱情为基础缔结婚姻提供充足的条件,以爱情为基础的理想与尚未排除物 质条件考虑的现实之间尚存一定的矛盾,对于多数还未完全摆脱经济羁绊的中国人 来讲,婚姻的“成本”还很高。因此,在择偶中重视经济物质条件就成为一种必然。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地区和性别的差异,择偶标准的务实性其表现是有差别的。 以地区而言,沿海开放地区比西部内陆地区更注重务实,我们以有文化知识、经济 基础好、相端貌美等条件作比较,沿海开放地区择偶者要求的比例分别是31.2%、 17.6%、17%,明显高于西部内陆地区的28%、14.2%、6.4%的比例。另外,沿海 开放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务实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西部内陆地区由于改革的深度和 广度都慢于沿海地区,人们的务实观念还留有较多的计划经济成分,就有正式职业 这项标准而言,西部内陆地区有此要求的占21.8%,而沿海开放地区则为7%。 不同性别对务实的要求也是有差别的,女性特别要求男方经济条件好和身体健 康,分别为35.9%、32.8%。男性则最重貌美和身体健康,分别为41.7%和40.2%。 这说明中国几千年的“嫁汉吃饭”、“男才女貌”或“男财女貌”的积习仍有一定 的影响,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现实社会中两性经济地位上比较悬殊的不平衡格局。以 这种男女经济地位上不平衡事实为依据,现实中男性经济收入必然成为女性择偶的 主要条件之一。 我国公民择偶中对政治道德标准要求下降、务实标准上升,并不意味着我国公 民的择偶标准已绝对功利化了。事实上,在人们重视务实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其他的 标准和要求,相反择偶标准的内容比以往更丰富多彩。据统计,现今我国公民的择 偶标准多达30多项,但使用频率较高的标准一般在20多项,其中外在的标准加健康 状况、相貌、职业、身高、年龄、地域、经济条件、文化程度、住房共有9项;内在 的标准如:品德好、为人正派、事业心强、正直善良、有才干、好学上进、大度豁 达、性格开朗、有修养、诚实可靠、忠厚、重感情、体贴人、通情达理、成熟稳重 等则达到15项之多,占了62.5%,其中“重感情、体贴人”所占的比重已由1985年 的6.4%上升到1995年的22.2%。“有修养”也由1985年9.4%上升为1995年的19%。 这充分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追求务实和外在标准的同时,并没有放弃道德 和情感等内在标准的要求,择偶标准已趋于综合化,区别在于每一个人均有自己不 同的侧重。 4.择偶方式由亲朋介绍为主向充分利用社会媒介发展,通过社会媒介择偶已成 为主要手段之一。 择偶方式是指配偶双方相结合的一种外在的手段或桥梁。由于民族传统习俗和 文化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在我国确定婚姻关系,多数需要中间媒介, 据统计,我国通过自己认识而结合的只占32.98%,大约77.02%的人需要通过各种 中间媒介。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择偶方式主要是以朋友介绍为主,朋友介绍也是社 会媒介择偶的重要形式之一,相对父母包办和亲戚介绍而言是一大进步,扩大了择 偶的范围,增强了婚姻的自主性,因为介绍人只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恋 爱和结婚的决定权,仍然操在婚姻当事人手里,但是,朋友介绍仍然使择偶受到社 区和群体活动圈子的限制。同时朋友的主观意志也直接和间接地影响择偶者的判断 和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第三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的发展,婚姻媒介已冲出家庭、 亲戚和朋友介绍的狭小圈子日益社会化。通过各种婚姻介绍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介择 偶的已越来越多。目前,全国各地的婚姻介绍机构不计其数,报刊征婚已是十分普 遍非常自然的社会现象,仅以新闻媒介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征婚为例,从19 81年北京《市场报》第一例征婚广告开始到1993年,全国各地报刊电台等发出的征 婚启事已达200多万条,平均每条收到应征信200余封,据此保守地估计,全国正式 征婚者加上应征者至少不下几千万。目前,中国社会现有的几十种主要职业中,几 乎所有的行业、部门都有人涉足多姿多彩的征婚世界。以往,在人们心目中,通过 社会媒介择偶的只有大男大女或中老年丧偶、离异者。如今,这种看法正被推翻。 据杨新科调查,1985年,通过社会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介择偶的主要是大龄青年。其 中,26岁至30岁之间的占44.0%,31岁至35岁的占32.5%,二者合计共占76.5%; 36岁至40岁之间占15%,41岁至45岁之间占4%,46岁至60岁之间占4%。25岁以下 的几乎没有。到1995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26岁到30岁之间的下降为29.5%,31 岁到35岁之间的下降为19.5%,36岁至40岁之间仍保持15%,41岁至45岁之间上升 为8.5%,46岁至60岁之间的上升为8.5%,而25岁以下的则占到了18.5%。这表明, 现今通过社会媒介择偶虽然仍以大龄青年为主,但已不仅是大龄青年的专利,而成 为各年龄段择偶者共同的方式和途径之一。他们中年龄最大的为79岁,最小的19岁, 可见跨度之大。从离异丧偶者占征婚的比例来看,1985年为17%,1995年为20%, 这表明,改革开放之初离异丧偶者并不占主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比例有 所上升,原因一是与我国离婚率增大再婚人数增多有关;二是离婚、再婚可耻的观 念已发生变化,尽管离婚丧偶的征婚比例在增大,但仍不占征婚的主要地位。上述 说明征婚这种形式并不是某个特殊阶层和群体的行为,而是一种广泛的社会行为。 当然,通过社会媒介择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首先从地域讲,城市的社会化程度高 于农村,沿海及交通信息发达的大中城市高于西部内陆地区。据杨新科调查,北京、 广东、江苏等沿海和开放地区利用现代大众传播媒介择偶的人数远远高于西部内陆 地区,其中,北京为9.6%、广东为13%,而地处内陆的甘肃仅为1.4%。这表明, 择偶方式的社会化程度与开放的程度是成正比关系的,内陆地区在择偶方式观念的 转变上明显落后于沿海开放地区和开放程度高的大中城市。 从性别看,尽管女性首先开创了报刊和电视征婚的先河,但她们最初在征婚大 军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1985年女性为22.5%,而男性则为77.5%。经过10年的发 展,1995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女性已达到41.5%,男性则下降为58.5%。这说明 由于女性独立性、开放性的发展使征婚者的人数正趋于接近男性,但仍比男性低17 个百分点。 从职业讲,不同职业者在择偶社会化方面是有差距的。据调查,通过社会媒介 择偶的工人、国家干部、教师、科技人员、农民、个体户、公司职员、打工者、厂 长、经理的比例分别为:23.7%、19.25%、10.8%、9.7%、9.6%、5.26%、2.1 6%、1.3%、0.79%。这表明,工人、国家干部、教师和科技人员在择偶的社会化 方面是走在前面的,这与他们所处的环境、具有的文化素质、见识和易接受新事物 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同时也表明,是否选择社会化的方式择偶与人们的经济收入并 无直截关系,主要取决于择偶者的思想观念和性格的开放程度,另外与他们的社会 地位也有一定关系。 择偶方式社会化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其一,它为择偶者跨地域、跨行业流动 提供了条件,为择偶者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天地。其二,它为择偶双方自主择偶创 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避免了某些介绍人在牵线搭桥过程中施加的主观影响。其三, 它为择偶者充分认识自我提供了机会,使择偶者在择偶中进行充分的自我认识,及 时调整择偶条件和目标。其四,它冲破了传统的将择偶视为庸俗、色情、见不得人 的陈腐观念,使含蓄、意会、转弯抹角的择偶方式向直截了当、更符合人的本性的 方向发展。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爱情始终被视为一种见不得人的事情,在十 年动乱期间,爱情被当成一种流氓语言,成了堕落、腐化的代名词,在这种条件下, 男女青年即使相爱了,也只能曲折地表达自己的感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观 念的更新,现代化生活节奏的加快,传统的观念必然遭到人们的批判。如今,在相 当多的人们仍习惯于爱的“意会”的同时,明快、爽朗、坦率、热烈和真诚将成为 择偶中新的美学原则,择偶方式的社会化正是适应人们择偶观念变化的需要而产生 并不断发展的。 我国择偶方式的社会化,从』总体上讲是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及文化的 变革息息相关的。信息事业的发展、西方先进思想的传播特别是思想观念和性格的 开放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择偶方式的社会化程 度将进一步得到发展,为更多的人所接受。 二、“阴阳大裂变” 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 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 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 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在发生变化。连年上升的离婚率及其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引起政 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关注。1986年,作家苏晓康写了一篇《阴阳大裂变》的报 告文学,专谈离婚问题,引起了全国振动,后来“阴阳裂变”就成为离婚的代名词。 1.中国离婚的总态势:三级跳。[注] 中国有关离婚的规定衍生于礼制,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本世纪以来中国 离婚发展过程可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辛亥革命之前的古代离婚阶段。这一时期沿袭中国传统社会的离婚制度, 主要采取休妻、义绝和离异等三种形式;同时,为了维护封建神权、族权、父权和 夫权统治和稳定家庭秩序的需要,古代离婚制度单方面实行禁止妇女离婚的规定, 也对男方的休妻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加之男方具 有纳妾的权利,许多家庭保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使得当时的离婚水平一直比较 低下。 第二,辛亥革命之后至建国之前的近代离婚阶段。以双方自愿离婚和判决离婚 为主的近代离婚制度,虽然接受了不少反映工业文明的西方离婚文化,但基本上还 是承袭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内涵,已婚妇女的离婚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这一阶段, 我国仍然没有全国性的离婚统计数字,但据一些地区的不完全估计,粗离婚率在0. 6%。左右,一般离婚率则介于0.9%。至1.6%。之间。 第三,1949年以来的当代离婚阶段。新中国的离婚制度以先后颁布的1950年和 1980年的婚姻法为法律依据,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为准则,并把通过民 政部门办理的登记离婚和通过法院系统判决的诉讼离婚作为最主要的婚姻解除方式。 这一时期我国由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从1950年的18.6万件猛升到1953年的117万 件,粗离婚率首次突破1‰,高达9‰。1954年我国的离婚率开始大幅度地回落,一 直到1960年都保持在0.5‰左右的较低水平。1960年后,我国又经历了一次离婚高潮, 但这一次高峰增长的幅度小于第一次,粗离婚率大约接近‰且2年后(即1962年)又 跌回1960年的低水平。自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我国再次进入离婚高峰期, 粗离婚率于1987年又一次超过1‰,而后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我国离婚总对数从1 979年的31.9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0.9万对,15年里增加了59万对,平均每年增长7. 8%;与此同时,我国的粗离婚率和结婚离婚比也从1979年的0.06‰和5.04‰分别提 高到1993年的1.57‰和9.96‰,平均每年分别增长6.4%和5%。90年代的中国,平均 每10对结婚的就有1对离婚。 有关离婚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离婚状况具有六大特点。第一,我国离婚现象 的发展不是一个平稳的过程,其间多次上下起落,幅度也不小。如1953年第一次离 婚高潮时的粗离婚率是60年代低谷水平的4倍,而“文革”期间的粗离婚率则只有9 0年代初期的1/3。第二,在国际大家庭里,我国仍然是一个离婚水平较低的社会。 1991年我国粗离婚率不及美国的1/3。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世界各国离婚水平基本 保持平稳的情况相反,这些年我国的离婚率在逐年上升;而在亚洲各国中,我国离 婚水平已超过韩国和日本,与新加坡同属离婚率较高的国家。第三,我国离婚人口 的绝对规模十分庞大。1990年我国离婚人口数为160万,分别是法国的15倍,日本的 10倍和美国的1.4倍;1993年我国离婚人口总数上升为182万,居世界各国之首。第 四,离婚率的城乡分布不平衡,城镇妇女的离婚概率比农村妇女高出58%左右。另 外,我国建国后出现的离婚率变化,在城乡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别。城市的增长一般 高于乡村,如1979年至1989年的十年里,上海和北京离婚率分别提高了5.2倍和3.9 倍,而同期全国离婚率只上升了2.1倍。第五,我国离婚当事人的再婚率较高,近些 年约为70%以上,略比美国低一些(80年代美国人离婚者再婚比例,男的为83%, 女的为80%),表明离婚率的上升并不意味着人们要否定婚姻本身。 最后,我国潜在的离婚增长势头很大。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第一,逐步 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势必把原是低离婚风险的农村人口转变为高离婚概率的城镇居民, 对离婚率的继续上扬发挥着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第二,这些年经济迅猛发展和物 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引导人们更加重视婚姻生活的精神构成和情感追求,对以 往只见物不求情的婚姻带来更为严重的挑战。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极“左” 思潮指导的社会道德宣传中维持下来的所谓“低质量高稳定”的婚姻赖以生存的社 会文化氛围发生变化,约占我国婚姻家庭60%的凑合家庭,具有潜在的破裂危机。 如果按照目前的状况发展下去,可以预计,未来中国的离婚率将继续提高,并可能 逼近西方社会的水平。 2.谁最容易遭遇离婚? 研究表明,已婚的青年女性、夫妇年龄差别较大和结婚时间不长的夫妻、文化 程度低下的男性农林牧副渔从业者和受过高等教育的脑力职业女性最容易出现离婚。 从性别来看,我国已婚女性人口表示愿意中止现存婚姻关系的比例远远高于男 性。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80年代以来经法院系统审理的全国离婚案件中 由女方提出离婚的,约占全部离婚案的70%左右。由此看来,对现存婚姻表示不满 的主要是妻子方面,她们已经从传统的“从一而终”社会伦理观念摆脱出来,并使 用离婚的权利去追求幸福的婚姻。另一方面,我国离婚人口出现低龄化。1986年全 国离婚案例中,离婚当事人的年龄介于26—35岁之间的占60%以上。上海、西安、 天津、广东的湛江和湖北的黄破等地举行的专门抽查也表明,35岁以下离婚者约占 离婚总对数的2/3。不过,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则显示,我国离婚人口似乎正从低 龄向中龄过渡:年龄在35岁以下的若干组离婚人数只占离婚总数的31.6%,而年龄 为35—44岁的两组离婚人口已占24.5%,离婚的高峰年龄组也移至35—39岁,该组 的比重达到13.6%。最近一项离婚研究也发现,我国男女离婚时平均年龄分别从80 年代初的34.4岁和31.2岁上升为90年代初的35.8岁和33.2岁,分别提高了1.4岁和2 岁。以上统计资料说明,如不考虑人口的其他特征,已婚的青年女性人口一般具有 较高的离婚风险。 从离婚者的婚姻年数和夫妇年龄差异观察。据了解,全国各地约有70%的离婚 者的婚姻都是在5年以内破裂的,但最近的全国11个区县组织的抽查结果却表明,我 国婚姻平均存活的年数有所延长。80年代初,我国离婚夫妇的平均婚龄为6年,到了 90年代,离婚夫妇的平均婚龄延长为7.6年,比80年代初提高1.6年。90年代初期, 婚后一年内离婚的比例为9.9%,1—2年内离婚的为11.9%,结婚满4年内离婚的比 重为38.7%,比80年代初的60.8%降低了不少,这说明了当代中国离婚事件也可能 发生在婚龄较长的夫妇当中。婚姻的另一个特征是夫妇年龄差基本上与离婚风险呈 正相关,即年龄差比较小的夫妇比年龄差比较大的夫妇离婚的概率低。我国涉外婚 姻的高离婚率不能不认为与它的配偶之间高年龄差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排除其他 因素的影响,夫妇年龄差别较大和婚龄较短的婚姻都相对比较容易发生破裂危机。 从夫妇双方的文化程度和职业性质角度观察。文化程度和职业性质是个人社会 面貌的重要标志,和离婚风险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从文化程度来看,我国离婚率呈 U字型分布,即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和文盲半文盲人口的离婚率都比较高,而中 等文化水平人口的离婚率则比较低。但是,当分别男女考察离婚人口的文化程度分 布时,女性人口离婚率与文化程度呈正相关,即文化程度越高的已婚女性,其离婚 概率越大,相反,男性人口离婚率则与文化程度呈负相关,即文化程度越低的已婚 男性,越容易成为离婚者。以1990年为例,文盲半文盲的男、女性人口的离婚率分 别为1.76%和0.28%,女性人口离婚率为男性的1/6,而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男女 离婚率分别为0.52%和0.8%,高知识水平女性离婚率比同等学历的男性超出了0.2 8%。从离婚人口的职业结构来看,男女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除了个别类型的职业 外,男性从业人口的离婚率和职业文化技术程度高低表现为负相关,越是从事文化 技术程度高的职业男性,越不会成为离婚者。相反地,职业女性的离婚率似乎呈正 态分布,即两头低中间高的钟形分布,其中女性农林牧副渔从业者的离婚率为最低, 大约只有女性办事人员以及商业和服务性工作人员的1/5强。所以,如果只从社会 面貌来分析的话,文化程度低下的男性农林牧副渔从业者和受过高等教育的脑力职 业女性都属于高离婚风险的人口群体。 3.为什么会离婚。 国外有关当代离婚的原因分析,大约可以分为4种不同的理论框架。一是人口学 的研究,认为人口期望寿命的不断延长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离婚,因为一个人20 岁时选择的最佳配偶,在10年、20年以后很难仍是最好的人选。二是社会学的解释, 认为离婚率的高低和种族类别、经济收入、教育水平、职业性质、初婚年龄和家庭 背景以及宗教信仰等社会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三是经济学的探讨,认为高离婚率 源于妇女户外就业的广泛性和经济上的真正独立。四是心理学的分析,认为婚前对 婚姻的过高期望、相互吸引的资源枯竭和婚外生活的心理诱惑等都可能影响婚姻的 稳定性。 与国外学者多学科多角度研究的方式相反,中国学者侧重于从个人和社会的角 度,或者说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探讨当代中国离婚的主要原因。微观研究离婚 动因主要包括性格志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第三者插足、性生活不协调、 一方残疾和一方犯罪等。 有人认为目前的离婚行为是受浪漫爱情的注重、妇女地位的提高、家庭功能的 改变、社会生活的变迁、法律对离婚条件的放宽以及受剥削阶级腐朽享乐思想的腐 蚀等六个社会因素的影响;有人认为我国近年离婚水平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改 革开放冲击了陈旧的传统观念、新婚姻法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增 强了妇女的经济自立能力;有人认为今日中国社会的离婚率高扬,是社会进步的标 志,是改革开放、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有人认为我国离婚现象的发展有明显的 历史阶段性,在50年代是反对封建婚姻的结果,在60年代归因于妇女争取权利平等 的觉醒,在70年代是政治运动带来的副产品,在80年代则是多元化原因的行为,不 能一概而论。 择偶观念与婚姻稳定性的关系十分密切,许多婚姻的悲剧缘于最初的择偶不当。 中国的择偶观念变化,主要是未婚女性择偶观念的变革。首先,当初的政治联姻转 变为如今的经济婚配,物化或钱化的条件成为把握婚恋天平的重要筹码。北京的一 次调查显示,近1/3的女性希望男方有高收入,而愿意选择男方比自己的收入低的 女性达不到1%。这种拜金不拜人或重经济实力轻感情基础的择偶价值标准很难为日 后的婚姻生活注入情感的活力。其次,不少年轻人仿效西方人,迷恋“感觉”婚姻, 以求潇洒走一回,他们用一时激情替换持久的感情,用生理冲动取代心理爱恋,于 是就草率成婚,最终又因激情的消退、“感觉”的淡化以及对缺乏感情基础和共同 情趣的婚姻失去热情,走向离婚。第三,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我国传统的狭小通 婚圈逐步扩大,跨大地域空间的异地择偶日渐增多。据统计,仅我国农村的跨县婚 姻目前已达到14%。这种异地婚姻往往由于缺少来自原居住地社区和家庭关系网络 的支持和约束,又面对更为严重的地区文化习俗差异的摩擦而相对不稳定。值得一 提的是,女性择偶观念的变化还表现为婚后对原先配偶选择的反省和对择偶标准潜 意识的调整,当这种调整或改变了的择偶标准与现有的配偶发生严重脱节时,就会 放弃眼前的婚姻换取重新选择的机会。 当代中国家庭观念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和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 庭内部男女之间的关系上。家庭关系一般可以分为家庭纵向或代际关系及家庭横向 或同辈关系。过去,我们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总是以家庭纵向的利益关系为重,先 是父母或家长居于家庭权力结构的最高峰,接着又是独生子女演化为家庭活动的中 心,而夫妻横向关系一直处于附属的位置。这种重纵轻横的传统家庭观对保持婚姻 的稳定性发挥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夫妻横向关系本身的质量,特别 是个人对在家庭纵横向关系中的位置和心理感觉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提出更高的要求, 人们愈发不情愿地通过委屈求全或牺牲自己去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完整。当家庭的重 心从过去的血缘关系向姻缘关系转移,又从姻缘关系向自我需求转移时,婚姻的变 动就不可避免了。与此同时,当代中国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的关系也发生重大的变化, 过去的男权夫权思想逐步让位于男女平权的意识,在一些家庭里,妻子甚至成为家 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大有提升自己作为家长之势,而不少男性仍然习惯于摆大丈 夫的架子,继续要求妻子承担全部家务,为自己提供服务。这样后滞的传统家庭分 工观念与当代家庭男女角色和地位变化之间的矛盾,势必引发婚姻关系的危机。 夫妻之间的性愉悦既是婚姻关系的生理基础,又是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用生育行为取代性行为,人们可以大谈生儿育女,却羞于直论 性事。性罪恶观念异化了人的正常的性欲念和性活动。在性关系上男女尤其不平等, 男人可以随时泄欲和追求性满足,而女人只能被动地去感受这些行为,绝不可以主 动地向男人提出性要求,更谈不上去获取性享受,至于国性事问题而调整婚姻关系, 更是不可想象。此外,家庭伦理和社会舆论都对婚前婚外性行为实行强有力的社会 控制,女子未婚失身和已婚女子红杏出墙,不仅是当事人甚至是整个家庭与家族的 耻辱。随着社会对性事看法的逐步放开,对性科学知识的积极传播,人们在获得更 多性知识的同时,对性愉悦追求也变得越来越强烈和敏感,特别是妻子性平等意识 的增强以及生育与性事在避孕技术进步的条件下的彻底分离,使得夫妻性生活是否 和谐满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因“性生活不协调”而离婚的案例明显增 加,据调查约占全国离婚人数的34.7%。而且,婚前性行为日渐活跃与中国男子不 喝“二锅头”观念的矛盾以及人们对婚外恋容忍程度的提高与婚姻关系私有观念的 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当代中国的婚姻生活。 前辈们有过“离婚难”、“不敢离婚”和“懒得离婚”的痛苦经历。离婚对社 会稳定不利和离婚是当事人思想品质有问题等形而上学观点左右着社会对婚姻纠纷 的调解,社会舆论的道德批判、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和年迈父母的苦口婆心甚至以 死相谏,都使离婚当事人事前不敢轻举妄动,事中经受反复折腾,事后落得身败名 裂。在这种反离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离婚事件是少了,但无端的婚姻纠纷和个人 痛苦却在扩大和延伸。改革开放以来,择偶观念、家庭观念和性事观念的历史性变 革,一方面揭开许多貌合神离的所谓“幸福婚姻”的虚假面纱,另一方面又产生许 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动摇了不少婚姻赖以生存延续的伦理道德的支柱,最终把当代 中国众多的婚姻推向不合就分的十字路口。此时,离异观就主宰着不稳定婚姻的命 运,其根本性的转变成为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的最重要的原因。 当代中国离异观的变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离异的家庭行为变为个人 行为。当离异再也不必把家庭的荣辱和父母的好恶牵扯进去时,当孩子的筹码减少 了对父母分手的约束分量时,离婚的家庭压力和社会责任相对缓解,人们就更习惯 于把离婚看作个人生活过程中的一个平常的变动。第二,离异的男性单向行为变为 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旧时代的男性可以娶妻纳妾和单方面休妻,女性只能“嫁鸡 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而今越来越多的妇女摆脱了在离异问题上的被 动的不平等的境遇,对自己的婚姻生活行使更多的自主权,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 率上升,足以说明这种变化。第三,离异的不光彩或不道德行为变为正常的社会行 为。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大环境下,否定离婚的封建主义的社会伦理观念和歧视离婚 的世俗偏见受到批判,把离婚看成是绝对的坏事,并把离婚行为机械地同个人思想 品质联系在一起的做法也得到相应的纠正。由于社会舆论对离婚采取更为理解和宽 容的态度,由于相关单位领导逐步减少对离婚行为的行政干预,离婚的社会影响和 个人的政治前途甚至名誉上的损失都明显地减少了,其结果不仅消除了离婚当事人 的政治顾虑,而且还降低了国婚姻生活的正常变动而付出的不正常代价或成本。最 后,离异的过错行为变为感情行为。以往,从整个社会来说,对以夫妻感情为依据 的“无过错离婚”的认识十分模糊,盲目实行“重理由轻感情”的离婚处理原则。 新婚姻法“重申婚姻的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解除无爱情的婚姻是社会主义法律 和道德的双重要求”,并明确规定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惟一条件, 这种“无过错离婚”原则不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减少了离婚在心理上的阴影, 而且还有利于当事人好离好散,在离婚后更好地共同承担养育己生孩子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