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囚犯登记簿
查看在押犯名册
认真记录上司的批示
清理诉讼名册
记下来客的话
登记堂签
造福与作孽的区别
为政勤与做的区别
上对得起国家,下对得起人民
熟记法律条文
留心法律条文的总则
- 查看囚犯登记簿
把犯人被抓的时间、原因记下来。犯人中等候审讯被关的,尤其要加以注意。
应该监禁或应该释放,随时都可办理。
- 查看在押犯名册
清点出在押人犯的名单,这是任何一条法规都没有用文字固定下来的,这其实
是万不得已才采用的一条办法。只要关押进监,便马上把它记下来。大概的原则是
这样:在小偷强盗之中,等候审讯的,最多的就是那种审讯之后就要定性。因此,
那种罪大的,就把他们关押起来;罪轻的就让人把他们保释出去;和案件没有牵连
的,干脆把他们释放了,立即销去他们的名字。如果是杀人案件中受到牵连的,那
就应该立即讯问证人,然后让人取保释放。如果不能够立即结案的,到了四五天,
都还不能够结案,那就要立即结案。如果说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当然可以让人把他
保释出去,第二次审讯的时候就不应该再派人押送。治理地方,最让老百姓受损累
的就是将其关押起来。有时这对当官的来说,关系也很重大。有时小偷被关押起来
了,但差没人员却放纵他去行窃,有的因为杀人案被关押起来,由于害怕拖累便轻
生而死;至于那种民事案件,虽然人被关押起来,但却起了一种招摇过市的作用。
总而言之,真是错漏百出。先前还有班房,到了晚上,官吏必须亲自检查,以防在
押犯人行贿,差人便将他放走。几年前,皇帝下令不要班房这玩意,叫原来捕捉犯
人的人带回家去,这样一来就更难查清楚,似乎还不如就把他押在班房妥当。捕役
人员中的那种贪婪狡诈之徒,凡是杀人案、民事案件,以及不是强盗的头目,小偷
中的要犯,他都随心所欲地敲诈勒索。捕役人员往往把犯人押在污秽不堪的地方,
要是夏天,便用烟熏气蒸,严冬之时便让犯人挨饿。等到保释出来,病死的很是不
少。所以说,不是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关押人。已经被关押起来了,也必须亲自过
问。幕僚人员害怕被别人欺骗,只求能够尽到一点心意,当官的则不仅该尽心而且
尽力。小心在意,不要受人蒙骗,要是没有这个登记册,也许会忘记。在这种情形
之下,一定会拖很久,老百姓将深受其害。
- 认真记录上司的批示
记录下上司批转下来的诉讼状,记下上司是哪年哪月批转下来的,以及这些案
子容易了结或不易了结的原因。我先前做幕宾的地方都是通都大邑,凡是我刚到这
个地方,立即把这些东西整理汇总,把这个册于放在办公桌上,每天拿些文件来查
看。有的应当审讯,了结此案;有的本当了结,我都一一把它记下来。那原来的案
件牵连了许多人,可以释放的,一律把他们释放了。在核定案件时,将这些人的名
字一一删去。如果碰上帮助处理案件的人,找出案件中的毛病,然后将其中的毛病
改正,也就可以在结案上明白批示。就是上司要提取案子,催促了结案件,也不难
把应该处理的马上处理了,把可以不立即处理的原因,据实际情况详细回报给上
司。这样,可以避免差役人员扰乱视线。这样依次办理了结案件,也不会让差役人
员控制权力。
- 清理诉讼名册
记录下诉讼双方的家庭住址、住处离宫府的远近,以及和他住在一块的邻居、
证人的姓名。一个地方,即使诉讼的人多,那也只是刚到那个地方的时候。即使这
样的话,允许诉讼的新状子,每天总计起来也不过十来张,其余的不过是诉讼状和
催促了结案子的讼状而已。只是获准诉讼的,就一定要定下审判的时间,而且审判
的时间也不能够改期。这样一来,催促了结案子的讼状就会减少,而且那种猖狂的
人必定害怕,不久之后,新的诉讼状就会减少了。对接到的诉讼状,每天自己亲自
注下该注的东西,即使如此,每天也只有几行字,哪里用得着幕僚来动手呢?我这
样做,结果是非常好的。做官的在接受诉讼状时,可以当堂不准其诉讼。这样一
来,新的诉讼状就绝然不会增多,怎么记不住呢?所以说,如果想没有太多的事,
那就先得为自己省事。这一个方法,我多次使用,均有良好效果,为老百姓办实
事、做官的声望等等,都会轻易得到。叫那些有冤枉受错判的人来告状,时间应该
放在中午,这样便可以从容地阅读诉讼状,讯问详细情况。叫代写的人在旁边侍
候,如果发现告状人所讲的情况与掌握的不符,就可以立即详细访问保释的人和写
状子的人,立即向师爷追根究底。这样就不会被乱告状的人拖累。安定老百姓的方
法,总的说来,没有比这样做更好的了。断断不能够叫自己的副官、参谋等接收老
百姓的诉讼状。
- 记下来客的话
民风民俗,每一个地方都不一样,更何况老百姓的疾苦呢?它又怎么能够整齐
划一呢?喜欢问老百姓的疾苦,考察老百姓的疾苦,这是当官的要做的事中最要紧
的一点。书吏役吏的话,往往各自为其私利;是不可轻信的。看门老头说的话,往
往是帮书吏役吏的。地方乡绅虽然说不一定都贤能得很,但他们毕竟要顾及自己的
脸面。所以,这样一来,会见客人不能不多一点。我刚到地方上任时,只要会见客
人,就马上问他住的地方的风土人情。第二次见面,便问他住的地方有没有不法之
徒、强盗小偷、帮助打官司的人等。如果有这样的人,我就把他们的年龄、相貌、
住址详细地问清楚。并且告诉这些人,不会马上动手抓他们,也不会让他们风闻乡
绅的作为而憎恨他们。所以乡绅们没有不完全讲出来的。等到客人走了,我就亲自
一一记录在记事本上。有时我也问他们住的地方的地形地貌,哪个地方土地平坦,
哪个地方多沼泽河流,哪个地方与另一个地方边界相连,我也亲手详细记录下来,
把它锁在箱子里面,放在内室里。我将要升堂问事的时候,更一一翻看,如果发现
有改换名字来打官司,却与所记的年龄相貌相像的人,我便突然发难,他的真相就
立即败露。如果碰上争水利这种事,偶然以自己所听说的来更正,观看的人必定惊
为神妙莫测。不到半年,那些帮人打官司的人、强盗小偷之类便迁往他处,不法之
人销声匿迹。上司问到境内的利弊以及边界,便都能详细道来。劳心的时间不过半
年,但享受其好处却是好多年,这都是靠了这个来客记事本。只要勤于接见客人,
那就完全知道外界发生的事。这种事是差役。守门人所不高兴的,这就要首先严加
约束他们,告诉他们有客人来了不能阻挡,也以此表示以礼相待绅士的诚意,从而
达到听别人讲话的好处。
- 登记堂签
如果说事情不是非常火急,那就千万不要用堂签提人。那些差役只要拿着堂
签,其凶狠简直胜过虎狼,往往是人还没有抓来,而官家拨给的费用却已经用完
了。我住在乡下的时候,便看见堂签使得别人家破人亡,简直像家常便饭一样平
常,因此,使用堂签一定要慎重。如果说万不得已发了堂签,那在当天就必须去过
问这事,假若拖延了一天,也就是让老百姓多受一天的累。假设路途遥远,要带来
的人又多,必须得两三天才到,那就要找一个本子登记起来。害怕万一事情多,偶
然之间忘记了这一档子事,那就会让差役把持权力,这个关系实在不小。在发出的
堂签上必须盖上大印。至于朱单、朱谕之类的事同堂签的处理一样。总之,一定要
盖上印鉴,登上号码,这样才可防止差役、地痞恶棍作弊,敲诈百姓。
以上所谈的两本册子,在官府中是必不可少的。不仅如此,还需要不时去翻检
查看。等到时间长了,对当地情况了解了,客人的谈话记录也就可以不要了。
- 造福与作孽的区别
我们都知道,州县一级的官吏,要做危害老百姓的事易如反掌,要为老百姓造
福,也不过是举手之劳。当今天下治理老百姓的权力之中,除了总督、巡抚这级官
外,县令的权力是最大的,即使那些手里握着道府一级权力的官也比不上的。这是
什么原因呢?这是因为他的权力非常集中。只要权力集中,他就可以事事都亲自过
问;事事都亲自过问,就会把事情的具体情况知道得确切。这样一来,形势的缓
急,事情的轻重缓急,都可以认真考虑。如果事情可以做,那就可以花大力气干,
也不必要上司恩准,请上司发令。并且,县官的上司不仅不阻挠他办事,而且会加
重他的权力。县官认为对的,上司也不能凭其主观臆断而说这事不对;县官认为不
对的,上司也不能认为他对。如果说县官尽心尽力地予他的本职工作,给老百姓造
了大福,那么,他也会在冥冥之中享受上天给他的福气。要是不这样,那么老百姓
就会被虐待,这是县官自己给自己造罪!我从二十三岁就做别人的参谋,一直到五
十七岁,拜见候补的官员也就有三十多年了,我所听到的州官、县官的事那就多
了。那种干下了伤天害理的事的人,报应也就会马上显现在他身上。不仅如此,所
带来的祸害还要延及子孙后代。这些人大抵都是上天把他们的福气给减少了。(大
约是乾隆三十四五年间的事:某人的地于中,有的犯法被杀头,有的流落到浙中沦
为无业游民,甚至有的作了富人家的看门人,别人还称他为某某少爷,以此嘲笑
他。也有的父母死了,但却不能够回家安葬的。如此等等,真是不一而足。这些人
的姓名我都知道,只是我不忍。已写出来。)如果真是老百姓的有才干的父母官,
却安分守己,不能够替老百姓干些造福的事,也不愿意干作恶的事,这种人偶然也
有照例升官的。勤于政事、爱惜老百姓,并且不同于一般的官吏的所作所为的官,
我亲眼看到他们的儿子官至太史、作侍御、作司道的官。老天爷的报应,快得像声
音的回音一样。因此,我作了数十年的官,我都非常小心把为老百姓造福作为一个
法宝。每当想到如果作恶的种种后果,我就汗流满面,心中惶恐。因此,俗话说,
在山上行走容易伤脚,趁我还没犯错误的时候,我最好是全身而退。但是,我却突
然四肢行动不便,看来这是老天爷不给我康宁的日子!大抵官不好做,也就到了这
个地步。我衷心希望在某个职位上做官的人,一定要记住我关于为老百姓造福的好
处、危害老百姓的严重后果的意见。只是有一点要声明,我们谈到的为老百姓造福
等等,并不是要当官的不按法律办事,一味地宽大老百姓。人,大抵还是正直的居
多,不正直的少。如果正直的人弱小,不正直的人就会强大。所以,无原则地宽恕
好险罪恶的人,那就是对不正直的人宽大,那样一来,其他的好险邪恶的人就会逞
凶行恶。总之一句话,只要能够除暴安良,就可以狠狠打击好险邪恶的人。这样的
话,其他的奸人就会纷纷改邪从正。这也就分得清什么是造福,什么是作孽了。战
国时候有个子产,他关于如何宽大为怀和严惩好人的议论,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细
读细想的。
- 为政勤与懒的区别
可以这么说,这是为老百姓造福,还是给老百姓造罪的根本原因。一个做官
的,忠于自己的职守,对于公事勤勤恳恳的良好结果,我在前面就已经说得很清楚
了。那种因为对政事不勤奋,而给老百姓造成的严重祸患,远远大于因为贪婪所犯
下的罪恶。如果做官的贪婪成性,在其他人中间出了名,别人也就心中有数。但是
对政事不勤奋而造下的种种罪恶,你是万难给他指出来的。所以,它比贪婪更有
害。但受到这种祸害的人,有着深刻的切肤之痛,看见的人却以为不关痛养,听到
的人或许要为当官的解释:政事太忙了,无暇兼顾,请多多包涵。于是,当官的也
就习以为常。但他却不知道把他造的罪加在一起,神明看得更加清楚。若百姓用劳
力来维持生计,如果你让他一天不做工,他一天的生活就无着落了。我小时候住在
乡里,看见别人进城去打官司,大概都是两天一个来回。过了不久,便等候批示。
又过不久,请亲戚朋友去照料,在差没门房前不停地奔走,这样动不动就是十天半
月。等到当官的告诉你什么时候审理,他又必须邀请这些相关的人前去帮忙。而等
到开始审理时,却又告诉他审讯日期改变。也有当官的被狡猾的差役牵着鼻子走,
便叫重新开始审判。这样搞来搞去,案子就不知该何时了,也许三五天,也许一二
十天。在这期间,差役不能离开,等候审讯的老百姓也走不了。真是使经商的人不
能营业,农民雇工干不了活。差役人员的应酬,老百姓住在城里的花销,打官司的
人没有任何一件事可以省钱。甚至等到诉讼双方的官司打完,双方的家产便都已经
花光,甚而至于有的人还没有返家的路费,走不了路,饥饿、寒冷、疾病交相压
来,有的就因此丧命。如果当官的勤于政事,又怎么会让打官司的人落到这个地步
呢?那种本来就受了冤枉,但得不到应有的清白,因而心情压抑而死的人;那种遭
到迫害,不得已便打官司,却一直等了许久才批示下来,又等了许久才开始审讯,
这其间又受暴徒们任意地迫害的人,他们之所以落得这样的结果,都是由于当官的
懒于公务所造成的。
鉴于以上原因,审理一个案件,最好是在接受诉讼的时候就开始审讯,就赶快
去查访情况,立即把诉状发还。其中准予起诉的过一个晚上就批示审讯时间,把结
束案子的时间定下来。说句实话,当官的只要早费一点神,都会减少打官司的人被
差役、看门人敲诈的机会,替打官司的人节省许多精力。如果说那些师爷教唆,打
官司的为一件事却往往把其他的事也扯进来,想以此打赢官司。但是,项庄舞剑,
意在沛公。只要当官的抓住他本来的案子不放手,官司也就可以马上了结。千万不
要株连无辜的人,把案子扩大,以免助长那种刁猾的风气。古人说,治理老百姓没
有固定的方法。我在这里替它加一个注脚,那就是,没有固定的治理方法,但应该
有治理好的决心。只要用安定老百姓的心去治理,那么,处理打官司的事就不会大
错。
- 上对得起国家,下对得起人民
国家对官吏是非常厚道的,在每月的俸禄之外,另外还有给官吏一笔养廉银。
那就是说,做一天的官,就吃一天老百姓。如果说不把治理百姓、搞好公务放在首
位,只下棋饮酒,高枕无忧,蒙头大睡作为自娱,老百姓一定要产生怨恨情绪,神
明也一定要发怒,这种情况怎不叫人害怕。我做幕宾都很久了,但我绝不愿我的子
孙再作幕宾。我也试着做了一两天官,但我决不希望我的儿子儿孙做官。大概是我
害怕他们造罪,对先人的德行有所污损。前面的《学治臆说》三卷,没有抄袭别人
的话,这里我也讲不出更多的道理。我姑且诚恳地说几句。我老了,身体也不好,
所说的话大抵是忠言。我秉笔疾书写这本书,以此劝告我的亲朋好友、故旧相知,
并不是希望当官的才看这本书,从而了解我的一片赤诚之心。如果我的子孙学习治
国安民之术,把它写下来作为座右铭,只要看见它,就在心里敲警钟。这样做,才
有可能上对得起国家,下不辜负百姓的厚望。这样的人,老天爷会保佑他的!
- 熟记法律条文
判决官司的时候,如果不按照实际情况而信手乱断,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委屈求
全,服从了你的判决,没有闹出乱子,可这毕竟是在作孽。在判决案件时,内心茫
茫然,毫无一点把握,往往又以不得不再次审讯而收场。这样做,怎么会不荒误了
政事呢。推究起这种情形产生的原因来,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当官的人不熟悉不了解
而产生的恶果。当官的人读法律学法律知识,跟那些幕僚们学习法律不是一码子
事。幕僚学习法律知识是要求全部熟读,并在心中有个中心加以贯串起来。而当官
的人则由于日常公务很繁重,于请于理都没有多少空闲时间可以支配。所以当官的
在读法律书时,可以不读那些与审讯、判决等无关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原本就是
幕僚们熟悉的。但是像诸如住宅、婚姻、钱债、赋人盗窃、人命案子、打架斗殴、
诈骗拐骗、男女奸情、其它类型的犯罪和如何审理案子等条款,如果当官的人不烂
熟于心,应用自如,那么,在当事人双方在公堂上对质时,突然向身边的幕友询
问,就必然会对案情的处理犹豫不决,不知所措。如此一来,当事人双方的辩护师
爷就会察言观色,从而导致判决过程中生出其它事端来。打官司的理由可以千变万
化,但是只要根据案情,马上就作了判断,心中有数,就可以震慑诉讼双方的辩护
师爷,使他们产生佩服之情。如此一来,不真实的诉讼案件自然而然就减少了。而
当官的马上也就可以得到诉讼简明、刑事案件减少的好处。因此,在公事的余暇
中,当官者应该熟悉法律条文。过不了几个月,就可以掌握其中的要领了。如果嫌
麻烦不去做,这就叫安于懒惰,心安理得地给老百姓造孽。
- 留心法律条文的总则
一部法律的全部精华之处,正好在它的总则部分。犯了罪以后,想要求生自
保,最有效的办法莫如去投案自首这个条文了。我在刚刚学习法律著作时,附近有
一个县,抓获了一名私自铸造官钱的案犯。他造假币的行为又是一个在逃犯给他出
的点子。这个案子经过吏部审查后,已经结案。过了两年后,这个出主意的在逃犯
被抓获并审讯了。但他却不承认自己是首犯。应当按照惯例,提取伪币制造者来和
他当面对质。而那个造假币的人已经被发配到遥远的地方去戍边了。这就使得这个
案子在办理中很多地方都遇上了困难。这时候恰好松江友人韩升庸在我那里作客。
他就建议道,可以依据原来的口供作为根据,同时把捕获这个犯人改成这个犯人自
首。那么论起他的罪行来,仍不致于获得死罪,而这个案子也就可以结束了。邻县
的那个县官便采纳了老韩这个建议,结果那个罪犯也就高高兴兴地全部如实地把供
了。我心里于是就暗暗地记下了这个好方法。后来我遇上那种情节不很严重,然而
依据法律却必须重判的情况,就沿用了这个原则。这个方法的使用,就保全了不少
罪犯的性命。
在前面的《佐治药言》一书中,我记得有删改成自首的事情。辛亥年,我落居
在长沙之时,听说绥宁县的强盗头儿杨辛宗正在逃亡中。但他知道了官府令他父亲
在限期之内把他交给官府的事,于是主动地投案自首。可是主办此案的官员认为杨
辛宗这个情况同法律上说的“没有经过侦破的案子,也不知道罪犯姓名,由于后悔
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投案自首”的情况不同,仍然上报判他死刑。我听说后,马上回
到乡里,也不知道刑部怎样议论看待这事,也没有见到官报。可是在我心里,却暗
暗地认为,案犯已经想到了自己的罪恶,同时也已自首了,那么法律上规定的“凡
是犯罪没有被发觉之时,就去投案自首了的,免除他已犯的罪行”,这是针对那种
没有让官方立案侦查之前就自首了的罪犯的。案情暴露而逃奔在外,法律上说:如
果罪犯在事情败露后逃跑,但还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查的,本来就不要加罪,仍然
可以把他所犯的罪减去二等。”
又例如,乾隆三十八年,刑部批准了苏某的提案条款。这些条款中有一条就是
这样讲的:“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主动投案自首者,除了盗窃犯按照本条例
针对具体情况判罪以外,其它的罪犯,全部都在他原本该判服的罪刑上,减轻一
等。”这条是针对正被通告通缉的罪犯而言的。所以在法律条款上说的是“罪犯听
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上文说的杨辛宗听说事情败露后,逃跑在外,而后来又听说
父亲被官府限期交出他的儿子,于是便挺身而出,投案自首。这种情况基本上符合
苏某所奏的那一条。虽然杨辛宗并没有悔过自新的想法,但却总还存在着畏惧法律
威严的思想,并且更多的想法是不忍心拖累父亲的孝义之心。这样,这个罪犯是值
得同情和原谅的,按上述的那个条款就应该免去他的死罪。而把他发配到某地并不
是依照法律办事。这和有关条文中“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破,也不知道罪犯姓名,
后悔自己的罪行而自行投案自首”是不相同的。如此说来,那罪犯非得要逃跑不
可,而在事情尚未告到官府,按法律可以免去罪行的罪犯,才能够使用“听说抓自
己就逃跑了,然后去投案自首”的条款,并按这条减罪。假设先前杨辛宗为了躲避
惩罚,远远地躲起来,也不顾念年老的父亲在期限到了后交不出儿子将要受到的惩
治。这样苟且偷生许久后,被抓住了,按照法律也只不过是杀头而已,而绝不可能
再加上其它什么罪行。当我读到对于杨辛宗一条的判词后,总是耿耿于怀。
最近,我有个朋友在学习法律。他只要碰上了加重判决的案子,便动手把它抄
录下来,以供将来判案时加以摹仿和学习。我想,杨辛宗一个人死了,算得了什
么!可万一“听说官府在追捕,便投案自首”的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那么从此
后,凡是类似杨辛宗这样被追缉而事实上又不是强盗的罪犯,一定会感到怀疑满
腹,而判案人也觉得棘手。何况在原判词上说,杨辛宗由于原告家里只有女人,
于是就对原告大叫大骂,临死逞一时之强。后来在被指名追捕,投案自首后,主办
官吏却没有援引律例为他减刑。再考查杨辛宗行凶仅一次,也并没有伤人。可是把
他的罪和行凶杀人的强盗相比,他是属于情节不太恶劣,案情较轻的一种。只是在
他投案自首后,却还是判了他的死刑。我最为担心的是,自此以后其他官吏在判案
时,都把杨辛宗一案作为典范来加以援引使用,从此以后盗贼们总是死路一条。况
且,案子未破之前却投案自首的罪犯,在千百个中从来就没有一两个人。那些心甘
情愿投案自首放弃反抗的罪犯,大多数都是由于官府追拿得紧,又加上官府限期他
的父母兄弟交出罪犯。于是便出于一种与生俱来的骨肉之情,自己跑到官府投案自
首。如果他们有了这种与生俱来的良心和道德了,我们法律却不给他一条改过自新
的活路,那么,那些正在潜逃中的罪犯,就更不会去投案自留了。以至于法律上
“听说在追捕通缉自己,便投案自首”之类的条文,便成了一纸空文毫无意义。杨
辛宗这个案子不是我亲自办理的,事情虽已过去了九年,对这个案子的怀疑始终藏
在我心里,终究难于自我宽慰。因此在本书谈论到治理方法,讨论到法律总则时,
就把这件案子提出来,以便高明的有识之上修正。
现在,皇上英明,把一颗慈悲的心用在对人实行宽大为怀的政事上。做官的人
遇到了那种可以宽可以严的,在法律上介于轻判和重判之间的案子,应该虚心地和
幕僚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上要好好体会皇上仁慈的用心,力求把案子办得妥
当些。学习法律总则这门功夫,是要义尽仁至的。大凡必不得已要用法律的地方,
也要细心地加以体察。而对于投案自首这一节内容,绝对不能够仅仅看个大概。假
如有投案自首的罪犯,总的原则便是让老百姓要有生路,从而保全他们的生命。欧
阳崇先生说过,求生者不能只有死路一条。对求生者来说,要让他即使是死也要死
而无怨;对判案的人来说,要在办案后不会觉得后悔。我斗胆地把这句话告诉学习
治理方法和研习法律的人,希望那些对治理方法很有一套的人,不要嘲笑我年迈力
衰,因而瞧不起我说的这番话。那么我心中的至诚之意,也就有了新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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