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先验方法论 导言 吾人如以一切纯粹思辨的理性所有知识之总和视为——吾人至少在吾人自身内 部具有其理念之——一种建筑物,则能调为在先验原理论中,吾人已评衡其材料而 决定其足以建筑何种建筑物及其高度与强度矣。吾人实见及吾人虽曾默思建筑一高 矗云霄之塔,而所供之材料,则仅足以建立一居宅,其广适足以合于吾人在经验水 平上之业务,其高仅足容俯视此经验之平野而已。故吾人所计划之勇敢事业,乃由 材料缺乏而不得不失败——更不必提及巴别城及其通天高塔矣,此城此塔,因语言 混乱,使工匠间关于应依照施工之设计发生争论,终以散遗此等工师于全世界,使 各按其自身之计划各自建筑自用之建筑物而无成者也。顾吾人今之所论究者,乃在 计划而非在材料;盖以吾人已受警告,不可任意以完全超越吾人能力之盲目计划冒 险为之,但尚不能抑遏为吾人自身建筑一安全居宅之心愿,故吾人必须就吾人所有, 及适于吾人需要之材料,以设计吾人之建筑物。 故我之所谓先验方法论,乃指规定“纯粹理性所有完全体系之方式的条件”而 言。在此方面,吾人应论究理性之训练、法规、建筑术及历史,以提供(在其先验的 方面)“僧院派以实践的逻辑之名在其与普泛所谓悟性之使用相关者所曾尝试而未能 满意”之事项。盖因普泛逻辑不限于“悟性所使之可能之任何特殊知识”(例如不限 于其纯粹知识),且亦不限于某种对象,故除由其他学问假借其所有知识以外,不能 在“可能的方法之名称及在一切学问中用以体系化之学术名词”之外,更有所论述; 且此种逻辑,仅用以使新学者预先认知名词而已,至此等名词之意义及用法,则非 至以后不能学习之也。 第一章 纯粹理性之训练 由于普遍之知识欲,消极的判断(即不仅关于其方式,且亦关于其内容之消极的 判断),不为人所重视。且实以此种消极的判断为吾人所有不断努力欲扩大知识之敌, 即欲得人宽容,亦须善为辩解,至欢迎及尊敬,则更无论矣。 在与逻辑的方式有关之范围内,吾人固能一如吾人所欲,使任何命题成为何消 极的;但关于或为判断所扩大、或为判断所制限,吾人所有普泛所谓知识之内容, 则消极的判断之特有任务,惟在摈除误谬。因之,意在摈除虚伪知识之消极的命题, 若用之于并无误谬可能之处,即属真实,亦极空虚无意义,盖此种用法,不合于其 目的,且正以此故,往往发生不合理之命题,如僧院派所提出“亚力山大若无军队, 则不能征服任何国土”之一类命题是也。 但在吾人可能的知识限界极狭之处,亟欲判断之心极强之处,围绕吾人之幻相 诱惑力极强而由误谬所发生之害处极大之处,则仅用以防免误谬之消极的教训,较 之由以增进吾人知识之无数积极的示知,更为重要。所由以拘束及消灭“违背某种 规律之常有倾向”之强制,吾人名之为训练。此与教化有别,教化之目的,仅在授 与某种技巧,并不铲除任何已有之习惯的行动方法。就才能之发展而言,则以才能 自身本有表现其自身之冲动,故训练之所贡献者乃消极的,而启发及学说之所贡献 者则为积极的。 天禀及吾人所有之种种天赋才能(如想像力及巧智等),皆倾于容许其自身自由 放纵之活动者,自种种方面言之,其须训练,任何人皆以为然。但在理性以对于其 他一切努力加以训练为其本有任务者,今谓其自身亦须受此种训练,则人当以为异 矣;实则理性迄今之所以免于训练者,仅因自其表面之庄严及既有之地位观之,故 无人能疑其窃以空想代概念,以言辞代事物之无聊举动也。 关于理性之在经验上使用,实无须批判,盖以在此方面,理性之原理,常受经 验之检讨。在数学中,亦无须批判,以此处理性概念必须进而具体的在纯粹直观中 展示,因而其中无根据及任意空想之一切事物,皆立即显露。但在既无经验的直观 又无纯粹直观保持理性在明显可见之轨道内时,盖即谓就理性依据纯然概念在其先 验的使用中考虑之之时,则须训练以制限其越出“可能的经验之狭小限界”以外之 倾向,及防免其放纵、误谬,自极重要,故纯粹理性之全部哲学,亦仅此种严格之 消极的效用而已。特殊的误谬,固能由检举而获免,其原因则由批判而更正。但如 在纯粹理性之事例中,吾人乃到达“种种幻相与误谬推理密切联结,在共同原理下 组织所成”之全部体系,故须有一特殊之消极的立法,根据理性本质及其纯粹使用 之对象,在训练之名称下建立一种警戒及自己检讨之体系——在此种体系之前,无 一伪辩的幻相能成立,且不问其因要求例外之特殊待遇所提呈之理由为何,立即显 露其身身之虚伪者也。 但极须注意者,在此先验的批判之第二主要部分,纯粹理性之训练,并非指向 由于纯粹理性所得知识之内容,乃在其方法耳。盖前者已在先验原理论中论究之矣。 顾“使用理性”之形相不问其所应用者为何种对象,实极相似,惟同时其先验的使 用,与一切其他用法,则又如是根本不同,故若无特别为此种目的所筹划之意在训 戒之消极的训练教示,则吾人不能期望避免由所用方法(此种方法在其他领域中实合 于理性之用,唯在此先验的领域中则不然)不当,而必然发生之误谬。 第一节 关于纯粹理性独断的使用之训练 数学呈显“纯粹理性无经验之助独自扩大成功”之最光荣例证。例证乃有传染 性者,尤其一种能力在一领域中已有成功,自必以为能在其他领域中,期望亦获同 一之幸运。是以纯粹理性期望在先验的使用中扩大其领域,亦如在其数学的使用时, 能同一成功,尤在其择用“在数学中显有功效之同一方法”时为然。故认知“到达 必然的正确性所名为数学的之方法”,与“吾人由以努力欲在哲学中获得同一正确 性及在哲学中应名为独断的之方法”是否同一,在吾人实极为重要者也。 哲学的知识乃由理性自概念所得之知识;数学的知识乃由理性自构成概念所得 之知识。所谓构成概念,乃指先天的展示“与概念相应之直观”而言。故构成一概 念,吾人需要“非经验的直观”。此种直观以其为一直观故,必须为一“个别的对 象”,但以其乃构成一概念(一普遍的表象),故在其表象中又必须表显适于“属此 同一概念之一切可能的直观”之普遍的效力。例如我之构成一三角形,或唯由想像 在纯粹直观中表现“与此种概念相应之对象”,或依据纯粹直观以经验的直观又表 现之于纸上——在两种事例中,皆完全为先天的,未尝在任何经验中求取范例。吾 人所描画之个别图形乃经验的,但亦用以表现概念而不损及概念之普遍性。盖在此 种经验的直观中,吾人仅考虑“吾人所由以构成概念之活动”,而抽去许多规定(如 边及角之大小等),此类规定,以其不能改变三角之概念,故极不相干者也。 是以哲学的知识,唯在普遍中考虑特殊,而数学的知识则在特殊中甚或在个别 事例中——虽常先天的及由于理性——考虑普遍。因之,正如此种个别的对象为一 用以构成此对象之某种普遍的条件”所规定,其概念(与此概念相应之个别对象,仅 为此概念之图型)之对象,亦必思维为普遍的所规定者。 故两种“理性知识”间之本质的相异,实在此方式上之不同,而不在其质料或 对象之不同。凡谓哲学仅以质为对象,数学仅以量为对象,以区别哲学与数学者, 实误以结果为原因耳。数学知识之方式,乃其“专限于量”之原因。盖仅有量之概 念容许构成,即容许先天的在直观中展示之;至“质”则不能在任何“非经验的直 观”中表现之。因之,理性仅能由概念获得“质”之知识。除由经验以外,无一人 能获得与实在之概念相应之直观;吾人绝不能先天的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源泉,及在 “实在之经验的意识”之先,具有此种直观。圆锥物之形状,吾人固能无须任何经 验之助、仅依据其概念自行在直观中构成之,但此圆锥物之色彩,则必先在某种经 验中授与吾人。我除经验所提供之例证以外,不能在直观中表现普泛所谓原因之概 念;关于其他概念,亦复如是。哲学与数学相同,实曾论究量之问题,如总体、无 限等等。数学亦论究质之问题,如以线、面之不同视为不同性质之空间,及以延扩 之连续性视为空间性质之一等等。但即哲学与数学,在此等事例中,有一共同对象, 而理性所由以处理此种对象之形相,则在哲学中者与在数学中者全然相异。哲学限 于普遍的概念;数学仅由概念则一无所成,故立即趋赴直观,数学在直观中具体的 考虑其概念(虽非在经验的直观中而仅在先天的所呈现之直观中,即在其所构成之直 观中考虑之),在此种直观中,凡自“用以构成此对象之普遍的条件”而来者,对于 其所构成之“概念之对象”必普遍的有效。 设令以一三角形概念授与哲学家,而任被以其自身之方法寻究三角形所有各角 之和与直角之关系。则彼所得者,仅有“为三直线所包围而具有三种角之图形”之 概念而已。不问彼默思此概念如何之久,决不能产生任何新事物。彼能分析直线、 角及三之数字等等之概念,而使之明晰,但绝不能到达“不包含于此等概念中之任 何性质”。今试令几何学家处理此等问题。彼立即开始构成一三角形。因彼知两直 角之和正等于自直线上之一点所能构成之一切邻角之和,故被延长三角形之一边而 得两邻角,此等邻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于是彼引一对边平行线以分割外角,而见彼 已得与内角相等之外邻角——以及等等。以此种方法,经由直观所导引之推理连锁, 彼乃到达关于此问题之圆满证明及普遍有效之解决。 但数学不仅构成几何学中所有之量(quanta);且亦构成代数学中所有之量(qua ntitas)。在代数中,数学完全抽去“以此种量之概念所思维之对象性质”。斯时数 学采用某种符号以代一切此种量(数)如加、减、开方等等之构成。数学一度在量之 普遍的概念中区别量所有之种种不同关系以后,即依据某种普遍的规律,在直观中 展示量所由以产生及变化之一切演算方法。例如一数量为其他数量所除时两种数量 之符号,依除法之记号而联结之,在其他之数学进程中,亦复如是;故在代数中由 符号的构成,正如在几何中由直证的构成(对象自身之几何的构成),吾人乃能到达 “论证的知识由纯然概念所绝不能到达”之结果。 哲学家与数学家二者皆实行理性之技术,其一由概念以行之:其一则由彼依据 概念先天的所展示之直观行之,顾二者所有之成功乃有如是之根本的差异,其理由 何在?就吾人以上阐明先验原理论时之所述各点观之,即能了然其原因所在。吾人 在此处并不论究仅由分权概念所能产生之分析命题(论究此种命题,哲学家优于数学 家),唯论究综合命题,且实论究所能先天认知之综合命题。盖我决不可专注意于 “我在所有之三角形概念中实际所思维之事物”(此仅纯然定义而已);必须越出概 念之外而到达“不包含于此概念中但又属于此概念”之性质。顾此事除我依据经验 的直观或纯粹的直观之条件以规定我之对象以外,实不可能。依据经验的直观之条 件以规定我之对象之方法,仅与吾人以经验的命题(依据各角之测量),此种经验的 命题并无普遍性,更无必然性;因而绝不合于吾人之目的。其第二种方法,乃数学 之方法,且在此种事例中则为几何学的构成之方法,我由此种方法联结——属于普 泛所谓三角形之图型因而属于其概念之——杂多在一纯粹直观中(正如我在经验的直 观中之所为者)。普遍的综合命题,必须由此种方法构成之。 故欲使三角形哲学化,即论证的思维此三角形,在我殆为极无益之事。除“以 之开始之纯然定义”以外,我不能更前进一步。世自有仅由概念所构成之先验的综 合,此种综合惟哲学家始能处理之;但此种综合仅与普泛所谓之事物相关,乃规定 “事物之知觉所以能属于可能的经验”之条件者。但在数学的问题中,并无此种问 题,亦绝无关于“存在”之问题,仅有关于对象自身所有性质之问题,盖即谓仅在 此等性质与对象之概念相联结之范围内成为问题耳。 在以上之例证中,吾人之所努力者,仅在使“理性依据概念之论证的使用”与 “理性由于构成概念之直观的使用”之间所存之极大差异,辨别明晰。顾此点自必 引达以下之问题,即使理性之二重使用成为必然者,其原因为何,且吾人如何认知 其所用者为第一种方法,抑第二种方法。 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最后皆与可能的直观有关,盖知识唯由直观始有对象授与。 顾先天的概念(即非经验的概念)或其自身中已包括一纯粹直观(设为如是,则其概念 能为吾人所构成)、或仅包括“非先天的所授与之可能的直观”之综合。在此后一事 例中,吾人固能用此种概念以构成先天的综合判断,但仅依据概念之论证的,绝非 由于构成概念之直观的也。 先天的所授与之唯一直观,乃纯然现象方式之直观,即空间时间。所视为量之 空间时间概念,能先天的在直观中展示之,即或自量之性质(形)方面构成之,或仅 就其量中所有“数”构成之(同质的杂多之纯然综合)。但事物所由以在时间空间中 授与吾人之“现象质料”,则仅能在知觉中表现,因而为后天的。先天的表现“此 种现象之经验的内容”之唯一概念,乃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此种普泛所谓事物之 先天的综合知识,仅能以——知觉所能后天的授与吾人之事物之——综合之规律授 与吾人而已。绝不能产生关于实在的对象之先天的直观,盖以此种直观必须为经验 的也。 关于普泛所谓事物(其直观不容先天的授与者)之综合命题,乃先验的。先验的 命题,绝不能由构成概念以授与吾人,仅依据先天的概念以授与吾人。此等命题所 包含者,仅为吾人依据之在经验上探求“所不能先天的以直观表现之事物(即知觉) 所有某种综合的统一”之规律。但此等综合的原理,不能在一特殊事例中,先天的 展示其所有概念任何之一;仅借经验(此经验自身仅依据此等综合的原理而始可能者) 后天的展示之。 吾人若就一概念,综合的判断之,则吾人必须越出此概念以外,而诉之于此概 念所由以授与之直观。盖若吾人限于所包含于此概念中者而判断之,则此判断纯为 分析的,就实际所包含于此概念中者,仅用为说明思维而已。但我能自概念转至与 其相应之纯粹的或经验的直观,以便具体的在此种直观中考虑概念,因而先天的或 后天的认知“此概念之对象”之性质为何。先天的方法由构成概念以合理的数学的 知识授与吾人,后天的方法则仅以经验的(机械的)知识授与吾人,此种知识乃不能 产生必然的自明的命题者。是以我即能分析我所有关于黄金之经验的概念,而所得 者仅为列举我实际以此名词所思维之一切事物而已,此虽改进我之知识所有之逻辑 的性格,但绝无所增益于其上者也。但我若探取“世所熟知以黄金所名之物体”, 则由此物体获得种种知觉;此等知觉产生综合的、但属于经验的之种种命题。当其 概念为数学的,例如在三角形之概念中之时,则我能构成此概念,即先天的在直观 中以此概 念授与吾人,且以此种方法而得综合的而又合理的之知识。但若所授与我者为 实在性、实体、力等等之先验的概念,则其所指示者既非经验的直观,又非纯粹直 观,仅为经验的直观之综合,此等直观以其为经验的之故,不能先天的授与吾人。 又因此种综合不能超出概念先天的进至其所相应之直观,故其概念不能产生任何有 所规定的综合命题,仅产生“可能之经验的直观之综合”所有之原理。故先验的命 题,乃由理性依据纯然概念所得之综合的知识;且为论证的知识,盖此种知识虽为 唯一所以使经验的知识之综合的统一可能者,但又不能先天的授与吾人直观者也。 于是有理性之二重使用;此二种使用形相在其知识之有普遍性及先天的起源之 点,彼此固相类似,但其结果则大异。其相异之理由,则以在现象领域中(在此范围 内一切对象皆为授与吾人者)有二种要素,即直观之方式(空间时间),此为完全能先 天的认知之规定之者,及质料(物质的要素)或内容,此指在空间时间中所见及之某 某事物,因而含有与感觉相应之一种现实存在。关于此种“除经验的形相以外,绝 不能以任何确定的形相授与”之质料的要素,吾人所能先天的具有之者,除“可能 的感觉之综合”云云之一类不确定概念(就其在可能的经验中属于统觉之统一限度内 而言)以外,实无其他任何事物。至关于方式的要素,则吾人能先天的在直观中规定 吾人所有之概念,盖因吾人在空间时间中由同质之综合自行创造对象自身——此等 对象乃仅被视为量者。前一方法名为依据概念之理性使用;用此方法时,吾人之所 能为者不过按现象之现实内容归摄之于概念之下耳。至其概念,则除经验的即后天 的(虽常依据此等概念,以之为经验的综合之规律)规定之以外,不能以此种方法使 其内容确定之。另一方法,名为“由于构成概念之理性使用”;且因概念在此处与 一先天的直观相关,故此等概念即以此故为先天的、而能无须经验的资料之助,以 十分确定之形相在纯粹直观中授与吾人。关于存在空间或时间中之一切事物,凡就 以下之问题所考虑者;(一)此种事物是否为量且其程度如何;(二)是否吾人以之为 积极的存在者,抑以之为缺乏此种积极的存在;(三)在何种程度内,此种占有空间 或时间之某某事物,为元始的基体,或仅实体所有之规定;(四)是否此种存在与其 他存在有为因或为果之关系;(五)最后关于其存在是否孤立,抑或与其他存在有相 互关系而彼此依存——此等问题亦以其为此种存在之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或 与此等等相反者之问题,一切皆属于理性自概念所得之知识,此种知识名为哲学的。 但(一)空间中之先天的直观所有之规定(形状),(二)时间之区分(延续),(三)乃至 “时间空间内同一事物之综合”中所有普遍的要素之知识,及由此所产生之一直观 量(数)——凡此种种皆由于构成概念之理性工作名为数学的。 理性在数学的使用中所到达之极大成效,自必发生此种期望,以为理性或至少 理性之方法,在其他领域中,亦将与在量之领域中相同,有同一之成效。盖此种方 法具有能使其一切概念在先天的所能提供之直观中实现之便益,由此即成为所谓 “控制自然”矣;反之,纯粹哲学当其由先天的论证概念,以求洞察自然世界时, 实陷于渺茫之中,盖以不能先天的直观此等概念之实在,因而证实之也。且在精通 数学之士,一旦从事彼等之计划,对于此种进程,从未缺乏自信,即在庸众,对于 数学家之熟练,亦抱有极大期望。盖因数学家关于其数学,从未企图使之哲学化(此 诚一难事!),故理性之二种使用间所有之特殊异点,彼等绝不思及之。自常识假借 而来之“通行之经验的规律”,数学家以之为公理。数学家之所从事者,虽正为空 间时间之概念(以之为唯一之本源的最),但关于空间时间概念由来之问题,则绝不 关心。复次,数学家以研究纯粹悟性概念之起源以及规定其效力所及范围之事,为 多余之举;盖彼等仅留意于使用此等概念而已。凡此种种,数学家若不逾越其固有 之限界(即自然世界之限界),则彼等完全正当。但若彼等于不知不识间越出感性领 域而进入纯粹的乃至先验的概念之不安定根据,则此一地域(instabilistellus,i nnabilisunda不安定地域,浊流)既不容其立足,亦不容其游泳,彼等仓猝就道,所 经之路程、痕迹,至此立即消失。反之,在数学中,凡彼等所经之路程,皆成为荡 荡大道,即后世子孙依然能以确信,高视阔步于其间也。 吾人以精密正确规定纯粹理性在先验的使用中之限界,为吾人之义务。但探求 此种先验的知识,实有此一种特点,即虽有极明显极迫切之警戒,吾人仍容其自身 为虚妄之期望所惑,因而不能立即全部放弃“越出经验疆域以达智性世界之惑入领 域”之一切企图。故必须切断此等迷妄的期望之最后一线,即指示在此类知识中以 数学的方法探求,决不能有丝毫益处(除更明显展示此种方法之限界而外);以及指 示数学与哲学,在自然科学中虽实携手共进,但仍为完全不同之学问,一方所有之 进行程序,他方决不能模拟之也。 数学之精密性基于定义、公理及证明。顾此等定义、公理、证明,就数学家所 解说之意义,无一能为哲学家所成就或模拟之者,我今说明此一事即已满足。几何 家在哲学中以其方法仅能制造无数空中楼阁,正与哲学的方法在数学中使用,仅能 产生空谈相同。哲学之所由以成,正在认知其限界;即如数学家,其才能本为一特 殊性格,专限于其固有领域,出此以外,则不能轻视哲学之警告,或傍若无人,一 若彼优胜于哲学家者然。 一、定义。下一定义,就此一语本身所指而言,其实际意义,仅在事物概念之 限界内,呈现事物之完全的本源的概念而已。如以此为吾人之标准,则经验的概念 绝不能加以定义,仅能使之明晓。盖因吾人在其中所发见者,仅为某种感性对象之 微少特征,故吾人绝不能保证不以其语在指示同一对象时有时表现较多特征,有时 较少特征。是以在黄金之概念中,一人之所思维者,或在其重量、颜色、坚韧性之 外,加以不朽之性质,但其他之人则或不知有此种性质。吾人之用某种特征,仅限 其能适合于辨别之目的;新有观察,则除去某种性质及增加其他性质;故概念之限 界,绝不能确定。且对于经验的概念,例如“水”一类之概念,加以定义,果有何 种效用?当吾人言及水与其性质时,并不就其语所思维者,即已终止,且进而实验 之。名词其具有吾人所加于其上之若干特征者,与其视为事物之概念,毋宁仅视为 一种记号,较为适当;其所谓定义,仅规定字义而已。第二、先天的授与之概念, 如实体、原因、权利、平等、等等,严格言之,无一能加以定义者。盖凡所与概念 之明晰表象(就其授与而言,或仍混杂),除我知其与对象适合以外,我绝不能保证 其已完全成就。顾对象之概念,则因其为所授与者,可包括无数晦昧之表象(此等表 象在吾人应用其概念时,虽常使用之,但在分析时,吾人多忽略之),故关于我之概 念之分析,其完全程度,常在可疑中,适切例证之多,亦仅足以使其完全程度成为 大概正确,绝不能使之成为必然正确。我宁择用阐释之名以代定义之名,盖以阐释 之名较为妥善,批判者关于其分析之完备与否,虽尚有所疑,但以此名至某种有效 程度而接受之。无论经验的概念或先天的所授与之概念,既皆不容有定义,则所能 加以定义之唯一种类之概念,仅有任意制造之概念。我所制造之概念,我常能加以 定义;盖因此种概念非由悟性性质或经验所授与,乃我有意自行制造之者,故我必 知我用此概念时所欲思维之事物。但我不能谓由此我已对于一真实对象,加以定义。 盖若此概念依存经验的条件,例如舟中时钟之概念等类,则此种我所任意制造之概 念,关于其对象之存在及可能性,并未有所保证。甚至我自此种概念并不知有否对 象,至我之说明与其谓为对象之定义,毋宁谓为表明我之计划。故除包含“容许先 天的构成之任意的综合”之一类概念以外,并无任何容许定义之概念留存。因之, 数学乃唯一具有定义之学问。盖数学所思维之对象,先天的在直观中展示之,且此 种对象所包含者确不能较之概念或多或少,盖因其对象之概念乃由定义而授与者— —此乃本源的授与吾人,即无须自任何其他源流引申其定义。对于阐释(expositio n)、说明(explication)、表明(declaration)、定义(definition)等等之原拉丁名 词,德语仅有(Erklarung)一语,故在吾人要求完全摈除以定义之尊称加之哲学的说 明时,实无须过于谨严。吾人之所注意者,仅限于以下一点,即哲学的定义绝不能 过于所与概念之阐释,而数学的定义则为构成“本源的由心自身所形成”之概念, 前者虽仅能由分析得之(其完全程度绝不能必然的确实),而后者则综合的所产生者 也。故数学的定义,乃构成概念,而哲学的定义,则仅说明其概念而已。由此所得 之结论如下: (甲)在哲学中除纯为试验以外,吾人绝不可模仿数学以定义开始。盖因定义乃 所与概念之分析,以概念之先行存在为前提(此等概念虽在混杂之状态中),而不完 全之说明,必先于完全之说明。因之,吾人在到达完全的说明即定义之前,能由不 完全的分析所得之少数特征,以推论无数事象。总之,在哲学中精密及明晰之定义, 应在吾人研讨之终结时到达之,非以之开始者也。反之,在数学中,吾人并无先于 定义之任何概念,概念自身由定义始授与吾人。职是之故,数学必常以(且常能)定 义开始。 (乙)数学的定义绝不能有误谬。盖因其概念由定义始授与吾人,其所包含者, 除定义所欲由概念以指示之者以外,绝不含有其他任何事物。关于数学之内容,虽 绝无不正确之事物能输入其中,但其所衣被之方式(即关于其精密),有时亦有缺陷 (此种事例虽极 少见)。例如圆之通常说明,“圆为曲线上所有之点与同一点(中心)等距离之曲 线”,即具有缺点,盖“曲”之规定,实无须加入者也。盖若如是,则必须有自定 义所演绎且易于证明之特殊定理,即“线中所有一切点如与同一点等距离,则其线 为曲线”(无一部分为直者)云云之特殊定理。反之,分析的定义则陷于误谬之道甚 多,或由于“以实际不属于其概念之特征加入之”,或由于缺乏“成为定义主要特 征之周密”。后一缺点,由于吾人关于分析之完全程度绝不能十分保证所致。因此 种种,定义之数学的方法,不容在哲学中模拟之也。 二、公理。此等公理,在其直接正确之限度内,皆为先天的综合原理。顾一概 念不能综合的而又直接的与其他概念相联结,盖因需要越出此二概念之外之第三者, 作为吾人知识之媒介。是以哲学因其仅为理性由概念所知者,故其中所有之原理, 无一足当公理之名。反之,数学能有公理,盖因其以构成概念之方法,能在对象之 直观中先天的直接的联结对象之宾词,例如“三点常在一平面中”之命题是。但仅 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原理,则绝不能直接的正确,例如“凡发生之事象皆有一原因” 之命题是。在此处我必须寻求一第三者,即经验中所有时间规定之条件;我不能直 接仅自概念获得此种原理之知识。故论证的原理与直观的原理(即公理)全然不同; 常须演绎。反之,公理则无须此种演绎,即以此故为自明的——哲学的原理不问其 正确性如何之大,绝不能提出此种要求。因之,纯粹的先验的理性之综合命题,皆 绝不能如“二二得四”命题之为自明的(但往往有人傲然主张此等命题有如是性质)。 在分析论中,我曾以某种直观之公理加入纯粹悟性之原理表中;但其中所用之原理, 其自身并非公理,仅用以标示“普泛所谓公理所以可能”之原理,至其自身则不过 自概念而来之原理耳。盖数学之可能性,其自身必在先验的哲学中证明之。故哲学 并无公理,且绝不能以任何此种绝对的态度制定其先天的原理,而必须甘愿承受由 彻底的演绎以证明其关于先天的原理之权威。 三、明示的证明。一必然的证明,在其为直观的之限度内,能名之为明示的证 明。经验教吾人以事物之所有相,并不教吾人以“事物除此所有相以外不能别有其 他”。因之证明之经验的根据,无一能成为必然的证明。乃至自论证的知识中所用 之先天的概念,亦绝不能发生直观的正确,即直证的自明证据,固不问其判断在其 他关系中如何必然的正确也。故仅数学具有“明示的证明”,盖因数学之知识,非 自概念得来,乃自构成概念得来,即自“能依据概念先天的授与之直观”得来。乃 至具有方程式之代数方式(正确之答案以及其证明,乃自此等方程式由归约所演绎之 者),其性质固非几何学的,但仍为构成的(以此种学问特有方法之符号构成其概念)。 系属此等符号之概念,尤其关于量之关系者,由符号在直观中呈现之;此种方法在 其具有辅导的利益以外,由于使其符号一一呈现于吾人目前而得防免推论之误。顾 哲学的知识必不能有此种利益,盖以其常抽象的(由概念)考虑普遍的事物,而数学 则能具体的(在个别之直观中)同时又由纯粹先天的表象考虑普遍的事物,因此一切 误谬立能自明。故我与其称哲学的知识为明示的证明(此种证明顾名思义乃由对象之 直观以进行且在其中进行者),毋宁谓为论述的(论证的)证明,盖因此等证明乃仅借 语言文字之力(思维中之对象)以行之者也。 由以上所述之种种,所得结论则为:傲然采取独断的步骤,以数学之名称标识 自饰者,实不适于哲学之本质,尤其在纯粹理性之领域内,更不适当,盖哲学虽有 种种根据,期望与数学有姊妹的联结,但实不属数学一类之等级。此种矫妄之主张, 实为绝不能成就之无聊主张,且实使哲学违反其真实之目的,所谓哲学之真实目的 者,即在暴露“忘却限界之理性幻想”,及充分使吾人之概念明晰,以使理性之矫 妄的思辨探求,复归于谦恭而彻底之自知之明耳。故理性在其先验的努力中,不可 以热烈期望急速前进,一若所经历之途径,乃直接趋向目标者,所承受之前提,一 若能安然依赖,无须常时还顾,无须考虑吾人是否能在推论进程中发见缺点,此等 缺点乃在原理中所忽略,且使此等原理必须更为圆满规定或全然变更之者。 我以必然的命题不问其为可明示证明的或直接的正确,分为定说(Dogmata)及定 理(Mathemata)两种。直接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命题为定说;直接由构成概念所得之综 合命题为定理。分析的判断,其关于对象,实际所教示吾人者,仅为吾人所有概念 之已包含者;此等判断,并不推广吾人知识于对象概念以外,仅在使概念明晰而已。 故此等判断不能名之为定说(此一名词或应译为学说Lehrspruche)。关于比二种先天 的综合命题,就通常之用语惯习而言,仅有属于哲学的知识之命题,可名为定说; 算术或几何之命 题,难以此名名之。故言语之习惯用法,证实吾人关于此名词之解释,即仅有 自概念而来之判断,始能名之为定说,而基于构成概念之命题,则不能以此名名之 也。 顾在纯粹理性之全部领域中,即在其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并不见有一直接自概 念而来之综合判断。盖就吾人之所论述者言之,理念不能构成“任何客观的有效之 综合判断”之基础。纯粹理性固曾由悟性概念建立巩固原理,但非直接唯由概念建 立之,常间接由此等概念与全然偶然的某某事物,即可能的经验之关系而建立之。 当以此种经验(即为可能的经验对象之某某事物)为前提时,此等原理实为必然的正 确;但直接就此等原理之自身而言,则绝不能先天的知之。例如“凡发生之一切事 象皆有其原因”之命题,无一人能仅自其所包含之概念洞察此命题。故此一命题, 虽自其他观点,即自其可能的使用之唯一领域(即经验),能以完全必然的正确证明 之,但此命题非定说。顾此种命题虽须证明,但应名之为原理,不应名之为定理, 盖因其具有此种特殊性格,即此种命题,乃使——为其自身所有证明之根据之—— 经验可能,且在经验中必常以之为前提者。 今若在纯粹理性之思辨使用中,并无定说用为其特殊主题,则一切独断的方法, 不问其假自数学或特行自创,皆为不适当者。盖此等独断的方法,仅用以掩藏缺点、 误谬、及陷哲学于歧途而已,盖哲学之真实目的,在使理性之一切步骤极明显呈显 于吾人之前。顾其方法则常能成为体系的。此乃因吾人之理性自身主观的即为一体 系,即在其“由于纯然概念之纯粹使用”中,亦不过“吾人之研讨所能依据统一原 理由以进行”之一种体系而已,至其材料则仅由经验提供之。吾人在此处不能论究 先验的哲学所特有之方法;今之所论究者,仅在批判的评衡“自吾人能力所能期待 之事物”而已——吾人是否能建筑;如能建筑,则以吾人所能支配之材料(先天的纯 粹概念),可期望此建筑物达如何高度。 第二节 关于纯粹理性争辩的使用之训练 理性在其一切事业中,必须从属批判;理性如以任何禁令限制批判之自由,则 必害及其身,而以一有害之疑虑加之其自身。实无较之“能自此种检讨幸免”,更 为重要(由于其效用)、更为神圣之事,盖以此种检讨,铁面无私,并不知有个人之 地位荣誉令其尊敬。理性之存在即依赖此种自由。盖理性并无专断的威权;其裁决, 无论何时纯为自由公民之同意所成,至此等公民,则每人必容许其(毫无障碍或嗾使) 自由发表其反对意见乃至其否决权。 顾理性虽绝不能拒绝从属批判,但并不常有畏惧批判之理由。理性在其独断的 (非数学的)使用中,并不彻底自觉应严格遵守其自身所有之最高法则,即以谦抑态 度,乃至完全放弃其一切僭窃之独断的威权,以立于高级裁判的理性之批判的检讨 之前而不觉其强迫难堪是也。 但在理性非处理法官之判决事件,而为处理同等公民之要求事件,其反对此等 要求,又仅在防卫自身时,则其情形完全不同。盖以此等要求在其自身所有之肯定 中,意在成为独断的,正与在否定之者成为独断的相同,故自人的标准言(),理性 能以一种防免一切侵犯之形态及以一种确保所有不惧外来要求之资格赋予之,以保 障其自身,惟就真理标准言(),此种资格,固不能决定的证明之也。 我之所谓纯粹理性之争辩的使用,乃指辩护其命题以反抗“否定此等命题之独 断的相反命题”而言。此处之争论,并不在其自身所有主张能不虚伪,而仅在无一 人能以必然的正确乃至以较大程度之近似主张其相反方面一点。吾人在此处并不依 据宽容保持吾人之所有;盖吾人对于所有之资格,虽不十分具备,但无一人能证明 此种资格之不合法,则固十分确实者也。 纯粹理性之必有矛盾等类事,且以一“为一切争执之最高法庭”之理性,而必 与自身争执,此诚可悲之事。在前章吾人已论究此种矛盾;但已知其仅为依据误解 之表面冲突。盖理性依据通常偏见,以现象为物自身,乃以两种方法之一,要求其 综合之绝对完全(此事在两种方法之任何一方,同一为不可能者)——此一种要求, 在现象方面乃绝不能容许者。故所提出之“以自身授与之现象系列有一绝对最初起 源”及“此种系列乃绝对的,及就其自身而言,并无任何起源”两命题,其中并无 真实之理性自相矛盾。盖此两命题互相一致,可以并存,诚以其为现象之故,就其 存在而言(视为现象),则绝非其自身即绝非所视为自相矛盾之某某事物;至以此等 现象为自身独立存在之一种假定,则自必引至自相矛盾之推论矣。 但尚有其他事例,吾人不能指摘任何此种误解之,故不能以以上之方法处理其 中之理性矛盾——例如一方以有神论的态度主张有一最高存在者,一方则以无神论 的态度主张并无最高存在者;又如在心理学中,一方以能思维之事物赋有绝对的常 住的统一,因而与转变无常之物质的统一有别,而其反对方面则以心非“非物质的 统一”,不能免于转变无常。盖因在此等事例中,悟性仅处理物自身而非现象,故 此等问题之对象,不杂有任何与其性质相矛盾之异质的要素。故若纯粹理性在否定 方面有所主张,其主张乃等于拥护其所否定的争辩之积极理由,则有真实之矛盾矣。 诚以在批判“独断的肯定方面所提呈之证明根据”之限度内,固自由容许批判,但 并不即以此故而放弃此等肯定主张,此等肯定主张至少理性之实际利益偏护之—— 此种利益在反对方面实不能陈诉之者也。 关于“有神”及“有来生”理性所有之两种基本命题,某某思虑深远之士(如苏 遂Sulzer等)见及过去所用论据之薄弱,以为他日吾人或能期望发见其坚强之佐证, 在我则绝不抱有此种意见。反之,我实确信此事绝不能有。盖对于此种“与经验之 对象及其内的可能性无关”之综合的主张,果从何处获得其根据。惟绝无一人能独 断的以丝毫(极少程度)证明,主张其相反方面,则亦十分确实者也。此因彼仅能由 纯粹理性以证明此点,故彼必须从事于证明“所视为纯粹智性之最高存在者及在吾 人内部之思维的主体之不可能”。但从何处获得此类知识,使彼有权能就存在于一 切可能的经验以外之事物,综合的判断之。故吾人能完全保证永无一人能证明其相 反方面,吾人亦无须论究其形式的论据。吾人当能容受此等命题——在理性之经验 的使用中,密切与吾人所有理性之思辨的利益相固结不解,且为调和思辨的利益与 实践的利益之唯一方策之一类命题。就反驳吾人之反对者(此处之所谓反对者不可仅 视为批判者),吾人实准备告以“事在疑似尚不能裁决”(Nonliquet),此不能不使 彼感受烦困者。同时吾人实不惧彼以此种论调反加之吾人自身,盖因吾人常保有理 性之主观的格率,此为反对者之所必无者,在此种格率掩护之下,故吾人对于彼之 无效攻讦,能冷静视之也。 由此观之,并无纯粹理性之真实矛盾。盖此种矛盾冲突之战场,应在纯粹神学 及心理学之领域中;在此等领域中断无一战士能准备充足,其所持武器,实不足惧。 讥笑与大言,为彼之全部武器,此等武器固能视为儿戏,一笑置之者也。此为慰藉 理性及鼓励理性之一种见解,盖理性职在扫除一切误谬,若亦必与其自身相矛盾而 无平和及静保所有之期望,则理性将何所依恃。 凡自然自身所组成之一切事物,皆适于某种目的之用。乃至毒物亦有其用途。 盖此等毒物乃用以对消吾人体液内所产生之其他毒物,在一切完备之药局中,为一 不可缺少之物。对于“纯粹思辨的理性之偏信及自负”所有之反对意见,乃自理性 自身之本质所生,故必有其效用及目的,不当蔑视之。何以神意设置“与吾人最高 利益有密切关联之许多事物”而远非吾人所能到达,仅容吾人以隐约及疑似之态度 理会之——在此种情形下吾人之探索目光与其谓为满足,毋宁更受其激刺?关于此 种不确定之事欲贸然有大胆辞说,吾人自当疑此种辞说是否有益,甚至疑其是否有 害矣。但关于探讨及批判容许理性完全自由,因而不致妨阻理性注意其固有之利益, 则常为最善之事,此固不容疑者。此等利益由制限理性之思辨以促进之,实不亚于 由扩大思辨以促进之,但当外来影响参杂其间,使理性逸出其本有之途径,以及由 “其与理性本有目的不相容之事物”拘束理性时,则常受损害矣。 故当容许汝之反对者以理性之名发言,且应仅以理性之武器反驳之。此外,对 于其结果与吾人实践的利益有关者,实毋庸过虑,盖在纯然思辨的论争中,此等利 益绝不受其影响。凡仅用以展示理性某种二律背驰之矛盾者,以其由理性之本质而 来,吾人必须倾听之而审察之。就对象之两面考虑,理性自受其益,有此制限,理 性之判断,自能更正。故此处之所论争者,实非理性之实践的利益,乃其表现之形 相耳。盖吾人在此处虽不当用知识二字,但在最严正的理性之前,吾人仍有充分根 据使用十分正当之坚强信仰一语也。 吾人如询问天性特适于公正判断之冷静的休谟,所以使彼以惨淡苦思之巧辩, 颠覆“慰藉人类而于人类有益”之信念——即人之理性具有充分洞察力以到达“关 于最高存在者之主张及确定的概念”之信念——者为何,则彼将答以:仅欲增进理 性自知之明,且因愤慨有人加理性以危害之故,盖此等人虽夸大理性之力量,但实 妨阻理性坦白自承其弱点,此等弱点由理性自行检讨,即行了然者也。在另一方面, 吾人若询问专信奉理性之经验的使用对于一切超验的思辨毫无同情之披立斯脱莱(P riestley),所以使彼(彼自身乃一宗教之虔诚教师)推翻宗教二大柱石——自由及灵 魂不灭(来生之期望在彼仅视为期待复活之奇迹耳)之动机何在,则彼之所能答者, 仅有关于理性之利益一点,盖若吾人欲使某对象选出物质的自然法则(此为吾人所能 知及能精密规定之唯一法则)之外,则理性之利益必大受损害。对于“能知如何使其 背理教说与宗教利益联结”而怀有善良意向之披立斯脱莱,加以苛责而与以苦痛, 实属不当,盖被实不能知其行为固已超出自然科学之领域以外者也。对于性情善良、 道德品格毫无缺陷之休谟,当其在此领域内主张其巧为辞说之思辨为正当时,亦当 予以同一之谅解。盖世人所有信念上之对象,正如体谟之所主张,完全在自然科学 之限界以外,而在纯粹理念之领域中也。 然则应何以处之,尤其在吾人见及似将危害人类之最善利益时?当无较之吾人 由此所不得不有之决断,更为自然更为合理矣。一任此等思想家自由采择其自身所 有之路线。彼等如显展其才能,如发动更新而深奥之论究,一言以蔽之,彼等如显 示其理性,则理性必常有所获。吾人如在不受羁勒之理性所有方策以外,依赖其他 方策,吾人如对于反对者高呼叛逆,一若欲召集凡庸,共同赴救火灾(此等凡庸之人 并不能理解此种精辟之议论)者然,则吾人将成为笑谈矣。盖在此等议论中所争之问 题,并不与人类最善利害有益或有害之事相关,仅在理性以“抽去一切利益之思辨” 究能进至何种程度,以及此种思辨是否能说明任何事物,或“必须放弃之,以与实 践的利益相交换”等等耳。故吾人且不必执剑赴战,宁愿在批判之安全地位,为一 平和之傍观者。此种争斗,在战士方面固极艰辛,但在吾人固能欢迎之者,且其结 果(确为完全不流血者)对于吾人理论上之识见,亦必有有益之贡献。盖欲求理性有 所启发,而又先行命令理性必须偏袒何方,此实背理之至。且就理性之自身而言, 已为理性所抑止而置之于限界之内,故吾人无须召集警卫,意在以市民权力加之于 “吾人以其优胜为危险之一方”。在此种辩证的论战中,实无足以引起吾人忧虑之 胜利可得。 理性实亟须此种辩证的论战;且极愿此种论战早日开始而在无拘束之公众赞同 下行之者也。盖在此种情形下,批判即能早日成熟,一切争论自必立即终止,论战 两方乃能认知所以使彼等争执之幻相及偏见。 在人类性质中实有不诚实之点,此与由自然而来之一切事物相同,最后必有所 贡献于良善目的,所谓不诚实之点即“掩藏真实情绪而表示所视为善良及可信之假 饰情绪”之一种倾向是也。此种掩藏吾人自身而表面粉饰为有所贡献于吾人利益之 一类倾向,不仅使吾人开化,且在某种程度内,渐使吾人道德化,固毫无疑义者也。 盖在吾人不能由礼让、诚实、谦抑之外表以透视其内部之时期内,吾人乃在围绕吾 人之外表善良之真实例证中,发见一改进自身之学校。但此种“表现吾人自身优于 吾人所有实际情形及表示吾人并未参有之情绪”之倾向,仅用为临时处置,引导吾 人脱离野蛮粗鲁之状态,而容吾人采取至少知其为善良之外表的行动。但当真实之 原理已行发展,且成为吾人所有思维方法之一部分时,则此种伪饰必日益为人所猛 烈攻击;否则此种伪饰将腐蚀人心,且以虚饰外表之杂草妨阻盖良情绪之成长矣。 乃至在思辨的思想之表现中(此处公正坦白以主张吾人之思想本极少障碍,且以 虚伪行之,亦未见有益),不幸乃亦见有不诚实及虚饰伪善等事。世无较之“以虚伪 方式传达思想以掩藏吾人对于自身主张所感觉之疑点,或对于吾人自身所认为不充 足之证明根据与以决定之外表形相”,对于知识,更为有害,在纯然个人的虚荣孕 育此等秘密计划之时期内(此为与特殊利益无关,且为“不易容许其必然正确”之一 类思辨的判断之普通情形),此等个人的虚荣乃为其他之个人虚荣在其夺取公众接受 之进程中所对抗;于是终局所得之结果,乃亦与完全由正直诚实之进程所得之结果 无异(此则得之更速)。常人之见解,以为“醉心微妙论辨之人,其目的唯在动摇公 众福利之基础时,与其静默退让至仅成为一实践的信念,而迫使吾人自承缺乏思辨 的必然正确性,使假定之敌得占优胜,毋宁进而以伪辩的论据促进善良主张”,不 仅贤明可许,且实堪嘉尚。顾我则不能不以为世无较之奸诈、虚伪、欺骗、与维护 善良主张之目的,更为根本不相容者。在纯粹思辨之事项中,吾人评衡理性所引之 意见时,吾人应以完全真诚的态度出之,此乃所能要求之最小限度。吾人对于此一 小事果能确实如所期望,则关于神、灵魂不灭、自由等之重要问题,早已解决,或 立即到达一结论矣。故目的纯洁与主张善良之为反比例,乃常有之事,且正直诚实 之人,在攻击一方,较之拥护一方,或更易于得之也。 故我假定为我之读者不愿见以不正之方法辩护正当之主张;且又假定读者因而 一致同意以下之点,即依据吾人之批判方法,不顾通常所有之事,而唯注意于所应 有之事,其实则不会有纯粹理性之论争也。盖关于一事物,两方皆不能在现实的经 验乃至可能的经验中表出其实在性,则两人如何能进行其论争(此一种论争,两方惟 熟思事物之纯然理念,欲自此纯然理念以抽绎理念以上之事物,即对象自身之实在 性)?彼等既皆不能使其正面主张为人所真实理解及使之正确,惟攻击驳斥其反对者 之主张而已,双方究有何种方策以终止其论争?以下之点,乃纯粹理性所有一切主 张之运命:即因此等主张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条件(出此条件以外真理之确证绝不 可能),同时又须使用悟性法则(此等法则仅适于经验的使用,但无此等法则,则在 综合的思维中不能前进一步),故两方皆不能避免各自暴露其弱点,因而各能利用他 方之弱点。 纯粹理性之批判,可视为纯粹理性所有一切论争之真实法庭;盖此批判不卷入 此等论争(即直接对于对象之论争)之中,而旨在依据其最初所制定之原理,规定及 评衡普泛所谓理性之权利而已。 在缺乏此种批判时,理性殆在自然状态中,唯由战争始能建立及维护其主张及 要求。反之,批判则按其自身所设定之根本原理,到达其所有之一切断定,无一人 能疑及其权威,使吾人保有法律的秩序之平和,在此种秩序中,吾人之争执,唯由 所认为法律的行动之方法以行之。在前一状态中,争执以互称胜利而终结,其后仅 有调停者所安排之一时休战;在后一状态中,则争执乃以司法的判决而终结,此种 判决以适中冲突之根本所在,故能保持永久之和平。独断的理性所有终止无期之争 执,最后迫使吾人求助于批判理性自身及基于此种批判之立法以消灭争端。一如霍 布斯(Hobbes)所言,自然状态乃一不正及暴乱之状态,吾人除中止此种状态,服从 法律之制裁以外,实无他途可择,至法律之限制吾人之自由,仅欲使其与他人之自 由及全体之公益相一致耳。 此种自由,自有权将吾人自觉所不能处理之思想及疑点公开请求评论,而不因 之被人斥为危险可厌之市民。此乃人类理性所有基本权利之一,人类理性除认“每 人于其中皆有其发言权之普遍的人类理性”以外,不认有其他任何法官。且因所能 改善吾人状态之一切改进,必自此种普遍的人类理性之源流得之,故此种权利乃神 圣而不可侵犯者。吾人声斥反对或攻击“已为社会大部分及最良部分所赞同之观点” 之大胆主张为危险,实不智之甚;盖若如是,则是以此等反对主张所不应具有之重 要性归之矣。无论何时,我闻及才智之士有否定人类意志自由、来生期望、及神之 存在之证明时,我必热望读其书,盖我期由彼之才能以增进我关于此等事项之识见。 顾在我未展读其书之前,已完全确定彼所有之特殊主张无一有正当理由;此非因我 自信关于此等重要命题具有决定的证明,实因“以纯粹理性之一切源流展示于我” 之先验的批判,已完全使我确信理性在此领域中,固不能到达肯定的主张,且亦不 能建立(甚或更有所不能)任何否定的断论。盖自由思想家果从何处获得其所自诩之 知识,例如“并无最高存在者”云云之知识?此种命题在可能的经验之外,因而在 一切人类之洞察限界以外。至独断的拥护善良主张者之辩解,则我绝不欲读之。盖 我已预知彼之攻击其敌人之伪辩的论据,仅欲使其自身之伪辩的论据得人承认耳; 且我又知人所熟知之虚伪的论据,实不及新奇及钩心斗角所创建之虚伪的论据,能 以如是多材料提供新观察。反对宗教者,就彼自身所有之方法而言,实亦独断的, 但彼实与我以应用及改善(在某一方面)我之批判原理之最适机缘,同时我又无须顾 虑此等原理有丝毫为其所危及也。 然则青年(至少在其受大学教育时)是否对于此种论著,不可接近,非至其判断 能力成熟以后,或宁在吾人所欲贯输彼等之学说在被等心中已根深蒂固足以抵抗 “令其趋向相反见解”之引诱(不问此种引诱来自何方)以前,不可不极力戒勉其不 可早知此种危险之命题乎? 吾人如在纯粹理性之事项中固执独断的进程,而以严格抗争的形态处置吾人之 论敌,即由吾人自身加入论战,因而自行准备所以维护相反主张之证明,则此程进 程在当时确最适切,但就久远而言,则世无较之“在一时置青年理性于保护之下” 之愚拙而无效果者也。此固一时能卫护青年抵抗诱惑。但当青年以好奇心或爱时尚 而注意及此等著作时,则青年之信念是否能经历试验而不为动摇?无论何人在抵御 论敌之攻击时,仅有独断的武器可用,而不能发展所隐藏于彼自身胸中与论敌胸中 所有者相同之辩证性质,则彼实处于危险之地位。彼见新奇引人之伪辩的论据与 “久已不能动人且反足令人疑其利用青年轻信之伪辩的论据”对抗。以致彼信为欲 表示其已脱离幼稚训练而趋于长成,除排弃此等怀有善意之警劝以外,实无较善之 方法;且以彼习于独断论之故,乃一口饮尽“以相反之独断论毁灭彼所有一切原理” 之毒药。 在大学教法中,吾人应遵循“与现今为人所欢迎者正相反”之途径——常准备 以纯粹理性批判中所有之彻底教训为依据之教法。盖欲使此种批判原理务能极早发 生作用,且欲表示此种批判原理,即在辩证的幻相发展至最高度之际,亦有其充分 力量,则在独断论者所视为可惧之攻击,应使其对于学生之理性发挥充分之力量(学 生之理性虽仍微弱,然已由批判启发之)及容许学生获有由自身检讨之机缘,引用批 判原理,逐一检讨攻击者所有主张之如何毫无根据,此实为绝对所必需者也。以解 决此等论据,使之烟消云灭,在彼实毫无困难,故彼极早即自觉其所有防卫自身抵 御此种有害的欺诈之能力,此等欺诈之于彼,最后必完全失其所有之诱惑力。毁灭 论敌所有结构之一种痛击,自必同一毁灭彼自身亦或欲建立之任何思辨的结构。顾 此点并不丝毫使彼有所不宁,盖因彼已无须此种托庇之所,且在实践方面仍保有极 大期望,彼在实践方面,确能期望发见“所能建立彼之合理的有益的体系”之坚强 根据。 故切实言之,在纯粹理之领域中,实无争执可言。两方皆凿空蹈虚,皆与自身 所有之阴影斗,盖因彼等所争者已出自然界限之外,彼处则绝无事物能为彼等以独 断的体会所争夺所把持者也。一任彼等争斗,顾彼等所击破之阴影又复立即团聚为 一,恢复常态,此正如天堂之勇士,时以不流血之争斗为消遣娱乐之具。 但吾人亦不能承认有纯粹理性之怀疑的使用,类如所可名为理性一切争论中之 中立原理。使理性自相冲突,与正反两方以武器,然后以冷静讥讽之态度傍观其猛 烈之斗争,此自独断论之观点言之,实非佳事,而显见其为幸灾乐祸之恶质。但吾 人苟思及独断论者之顽固不化、大言不惭、以及其坚拒以任何批判裁抑其主张,则 除使另一方与之有同等资格之大言与此一方之大言相冲突以外,实无其他可采之途 径,在此冲突中,所期望者,在由论敌之抵抗,至少能使理性爽然自失,对于自身 之矫妄主张有所怀疑,而愿倾听批判也。但一任吾人只安于此等疑点,因怀疑理论 而推崇信仰及自承无知二者,为不仅对于独断论者之自满对症发药,且又为终结理 性自相矛盾之正当方法云云,则实为一无益之举,绝不足以克服理性之不安者也。 就怀疑方法而言,最善亦不过为“觉醒理性之美满的独断迷梦,而引之进入更精密 的检讨其自身地位”之方策而已。顾因规避令人烦困之理性纷争事务之怀疑方法, 其外表颇似吾人到达哲学中永久和平之捷径,即不如是,至少在以“蔑视一切此种 研究佯为表示其具有哲学的资望”之人视之,为其所欢迎之途径,故我以阐明此种 思维方法之真相为一至要之事。 纯粹理性在其内部冲突时怀疑的满足之不可能 自觉无知之意识(除此种无知同时认为必然的以外),并不以此终止我之探究, 宁以其无知正应成为探究之理由。一切无知或为关于事物之无知,或为关于知识之 机能、限界之无知。无知若仅为偶然的,则在前一类无知中,必激动我关于事物(对 象)之独断的探究,在后一类之无知中,则必激动我关于可能的知识限界之批判的探 究。但“我之无知而为绝对的必然,因而放弃一切探究”之一事,不能自观察方面 经验的证明之,仅由关于吾人知识之根本源流,批判的行其检讨以证明之。故除先 天的根据以外,不能决定吾人理性之限界;顾在另一方面,以吾人之知识范围不能 确定不能不有所不知者之理性界限,则由参照吾人虽尽知一切亦尚有应知者留存其 后之事可后天的认知之。关于吾人所无知之前一种类之知识(按此指依据先天的根据 以决定理性之限界),仅由批判理性自身而可能知之者,故为学问;后一种类(按此 指后天的不能尽知)则仅为知觉,吾人不能谓自知觉可推论其所及之程度如何远也。 我若就地球所显现于感官者,表现其为具有圆形地平线之平面,则我不能知其延展 至如何程度。但经验所教示我者,凡我所往之处,常见有围绕我之空间,我能在此 空间中更向前进行;于是,我知在任何所与时间中我所关于地球之实际知识之限界, 但不知一切可能的地理学之限界。顾我若进至如是程度,知地球之为球形,其表面 之为球面,则我即自其一小部分,例如自其一经纬度之量,亦能依据先天的原理, 确定的知其直径,由直径以知地球之总体面积;故我对于此地球,表面所包括之种 种对象,虽属无知,但关于其圆周、大小及限界,则固有所知也。 吾人知识所有一切可能的对象之总和在吾人视之似为一具有明显地平线之平面 ——即在其周围一望之范围内,包括此平面之所有一切吾人所名为“不受条件制限 之总体”之理念。欲经验的到达此种概念,实不可能,且依据一确信之原理欲先天 的规定其概念之一切企图,亦已证明其无效。顾由纯粹理性所提出之一切问题,则 仍为关于地平线以外、或在其境界线上果有何物之一类问题。 体谟乃关于人类理性之地理学者之一,此等地理学者以为将此等问题置之于人 类理性之地平线以外,即已处理之矣——推此一种地平线,彼尚不能规定之者。休 谟尤特详论因果律,所见甚是,以为因果律之真理,乃至普泛所谓有效原因之概念 所有之客观 的效力,非根据洞察,即非根据先天的知识,故因果律所有之权威,不能归之 于必然性,仅能归之于其在经验过程中所有之普遍效用,及自此种效用所得彼所名 为习惯者之主观的必然性。由吾人理性无力以超经验之形相使用此种原理之故,休 谟乃推断理性所有超越经验的事物之一切越权主张为空虚无效。 此一类进行程序——检讨理性所有之事实,若必须责难,则责难之——可名之 为理性之检举。此种检举,自必致疑及“原理之一切超验的使用”。但此仅为第二 步,绝不能以此完成研讨工作。在纯粹理性事项中之第一步,标识其在幼稚时期者, 乃独断的。第二步则为怀疑的,及指示经验使吾人之判断力较为贤明,较为周密。 但尚须有第三步,此为完全成熟之判断力所能采取之步骤,根据“已证明为普遍性 之确信原理”,即非检讨理性所有之事实,乃就理性所有能力之全部范围及理性对 于纯粹先天的知识之适合倾向,以检讨理性之自身。此非理性之检举,乃理性之批 判,由此所证明者,非理性现有之疆界,乃其确定的必然的限界,非关于此或彼某 部分之无知,乃关于其某一种类一切可能的问题之不可知,凡此等等,皆自原理证 明之,非纯然推测所能到达者也。故怀疑论乃人类理性之休憩所,在此处,理性能 反省其独断的漫游旅程,检查理性所在之地域,俾在将来能更正确选择其途径。但 此非能永久安居之处。此种永久安居之处,仅能由完全正确之知识得之,所谓完全 正确之知识,乃对于对象自身及“吾人关于对象之一切知识所有之限界”二者之正 确知识。 吾人之理性,非如一延展至不知所届,其限界仅能约略认知之平面;此实须以 之与一球面相比较,其半径能自其表面上弧形之曲线规定之——盖即谓能自先天的 综合命题之性质规定之——由此吾人又能举示其容积及限界。出此球面(经验之领域) 之外,绝无能为理性对象之事物;不仅如是,即关于此种设想的对象之问题,亦仅 与理性以之图满规定“归摄于悟性概念下及能在经验的范围内见及之关系”者之主 观的原理有关。 吾人实际具有先天的综合知识,此由在经验之先预测经验之悟性原理所证明者。 任何人若不能完全理解此等原理之可能性,其初被自倾向于怀疑此等原理是否实际 先天的存于吾人内部中;但彼不能即以此故,宣告此等原理在悟性力量以外,因而 以理性在此等原理指导下所采取之一切步骤为空虚无效。彼之所能言者仅如是,即: 吾人如能洞察此等知识之起源及其真实性质,自能确定吾人所有理性之范围及限界, 但在未能有此种洞察以前,则任何关于理性限界之主张,皆任意言之者耳。以此之 故,对于一切独断的哲学之彻底的怀疑(此种哲学乃未经批判理性自身而进行者), 完全正当;但吾人不能因而完全否定理性有采取向前进展步骤之权利——吾人一度 已为理性准备及由更彻底准备之根据使之确保其向前进展之途径。盖纯粹理性所呈 显于吾人之一切概念乃至一切问题,其来源不在经验中而完全在理性自身中,故必 容许解决,且关于其有效力或无效力亦必容许决定之者也。吾人并无权利忽视此等 问题,一若其解决实以事物之性质为断者然,因而吾人不能借口于无能力,拒绝进 一步之研讨;盖因此等理念皆理性自身所产生,自有对其效力或其惑人的辩证的性 质说明之责任。 一切怀疑的争辩,应专向独断论者,盖独断论者对于彼所以为基础之客观的原 理,不挟任何疑虑(即毫无批判),沾沾自得向其所采之途径进行;怀疑的争辩,应 计划唯使此种独断论者失其面目,因而使彼有自知之明。顾就此种争辩之自身而言, 关于决定何者能为吾人所知,何者吾人所不能知,实不能使吾人有丝毫用处者也。 理性所有一切独断的企图之失败,皆属事实一类,使此等理性事实受怀疑论之检举, 常为有益之事。但此种怀疑论之检举关于使理性期望在未来之企图中较有所成就及 在此基础上建立其主张之理性期待,绝不能有所决定;因之纯然检举,不能终结关 于人类理性所有权利之争执。 休谟殆为一切怀疑论者中最优秀之士,关于“觉醒理性使之自行检讨之怀疑方 法”所能及之影响,实无人能与之匹敌。故吾人在合于吾人目的之范围内,究明如 是聪明可敬之人所用之推理过程及其错误,自必有以酬吾人之劳——此一种推理过 程,在其出发时,确在真理之轨道上者。 休谟殆知在某种判断中,吾人越出吾人关于对象所有之概念(彼虽从未推阐此事)。 我名此种判断为综合的。至说明我如何能由经验越出我所已有之概念,则绝非难事。 经验自身乃知觉之综合,因此我由知觉所得之概念,因增加其他知觉而亦增加。但 吾人假定吾人自身能先天的超出吾人之概念以扩大吾人之知识。此则吾人或由纯粹 悟性企图为之,此乃关于至少能为经验之对象者,或由纯粹理性企图为之,此乃关 于绝不能在经验中见及之事物,性质乃至此种事物之存在。顾吾人之怀疑的哲学家, 则对于此应有区别之两种判断,并不区别,直前径行以概念之此种自行增殖,及所 可谓为不由经验受胎,悟性及理性方面之自行生殖为不可能。故彼以此等能力所有 一切假定的先天原理为空想,断言此等原理不过由经验及其法则所发生之“习俗所 养成之一种习惯”,因而纯然经验的,即其自身乃偶然的一类规律,吾人乃以所假 定之必然性及普遍性归之。为欲维护此种惊人的主张,彼乃引用普遍所承认之因果 律。盖因无一悟性能力能使吾人自一事物之概念到达“普遍的必然的由此所授与之 其他某某事物之存在”,故彼信为彼能断言在缺乏经验时,吾人绝无任何事物能增 殖吾人之概念,及使吾人能有正当理由提出先天的如是扩大其自身之一种判断。日 光融化白蜡,而又使土块坚硬,彼指出无一悟性能自吾人关于此等事物所已有之概 念,以发见此等事实,更不能依据法则以推断此等事实。仅有经验能教吾人以此种 法则。顾就吾人在先验逻辑中之所发见者,吾人虽不能直接越出所与概念之内容, 但在与第三者事物,即与可能的经验相关时,吾人仍能知其与其他事物联结之法则, 且以先天的形相知之。我固不能离去经验先天的以任何特殊的方法自结果以决定其 原因,或自原因以决定其结果,但若以前坚硬之蜡今 乃融化,则我能先天的知必有某某事物在其前(例如太阳之热)、融化之事乃依 据固定法则继此某某事物而来者也。故休谟之误,乃在以吾人依据法则所决定者之 偶然性,推论法则自身之偶然性。彼以“越出事物之概念,到达可能的经验”(此为 先天的发生,乃构成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者)与“现实的经验对象之综合”(此则常 为经验的)相混。故彼以亲和性之原理(此根据于悟性而肯定必然的联结者)与联想之 规律(此仅存于模拟的想像力中,且仅能展示偶然的联结而非客观的联结)相混。 就其他之点而言,休谟乃一世罕与匹之锐利思想家,至其所有怀疑论之误谬, 主要由于彼与一切独断论者所共有之缺点而来,即彼对于所能归之于悟性之一切种 类之先天的综合,并未有一系统的评衡。盖彼若有一系统的评衡,则彼将见及(仅指 种种可能的例证之一而言)永久性之原理实即此种性格之原理,且与因果律相同,乃 在经验以前“预测经验”之原理。于是被对于悟性及纯粹理性所由以先天的扩大其 自身之种种活动,自能制定其确定之限界矣。顾不如是,彼仅限制悟性而不明定其 限界,且虽普遍不信任,而对于吾人所不可避免之无知,则又不能提供任何确定的 知识。盖彼虽检举某种悟性原理,彼实未尝企图以批判之评量权衡,就悟性所有之 一切力量检定悟性之自身;彼之否定“实际非悟性所能提供者”,固属正当,但彼 又进而否定悟性所有先天的扩大其自身之一切力量,且即如是,彼又绝未就悟性之 全体而检验之。故一切怀疑论所应有之运命,亦复降于休谟,即彼自身所有之怀疑 的教说亦成为可疑之事,以其仅依据偶然之事实,而非根据于“能迫使独断论的主 张必然放弃其一切权利”之原理。 加之,彼之攻击,主要虽在理性之辩证的越权主张,但彼在悟性之极有根据之 主张与理性之辩证的越权主张之间,并未设有区别。因之,理性要求“放任其自身” 之特有热诚,并未稍受影响,仅一时有所妨阻耳。理性并未觉其所欲放纵其自身之 场处为人所封锁;因之即在某某特殊方向感受阻塞,理性亦不能完全停止此等冒险 事业。反之,此种攻击仅引起敌对准备,而使人更益冥顽固执己见。但对于理性之 一切力量有一周密完全之评量——以及“对于理性在最适当之狭小疆域内之所有权 所由以获得确实性,且因而又知过大要求之为无益”之信念——即足终结一切争执, 而使理性安于“有限的而无争执”之世业矣。 无批判之独断论者,以彼并未测定其悟性之范围,因而并未依据原理规定其可 能的知识之限界,故此等怀疑论的攻击,在无批判的独断论者,不仅感有危险,且 将毁灭之也。盖独断论者并未预知彼之能力能扩大至如何程度,且信为此等限界仅 能由“尝试与失败”之单纯方法决定之。其结果,则当攻击来时,彼所不能辨正之 主张,即令仅有其一,或此种主张含有彼所不能以任何原理说明之幻相,其疑点即 遍及于彼所有之一切辩论,不问此等辩论表面如何动听也。 故怀疑论乃一严格教师,督使独断论的推理者发展“悟性及理性之坚实批判”。 当吾人已进步至如是程度,则毋庸更惧攻击,盖吾人已知以吾人实际所有与完全在 吾人所有以外者,严为区别;且因吾人对于在吾人所有以外之领域,并无任何要求, 故吾人不能陷入关于此一领域之争执。是以怀疑的程序就其自身而言,对于理性之 种种问题,虽不能有满意之解答,但此种方法由于引起理性趋于思虑周密,及指示 适于确保理性之“合法的所有”之根本方策,实为解答之准备途径。 第三节 纯粹理性关于假设之训练 以吾人之理性批判最后所教吾人者,为吾人不能以“理性之纯粹的思辨的使用” 到达任何知识,顾是否对于假设有较大之领域?盖在吾人不能有主张之处,是否并 最少限度创造理论、表示意见之自由亦无之? 想像力若非纯然幻想的,而为在理性严密监视下之创造的;则必常预有“十分 确实而非想像的或仅意见”之某某事物,即对象自身之可能性。此种可能性一度建 立以后,关于其现实性,自能容其以意见立论;但此种意见,如非无根据者,则必 与现实所授与者相联结,在此种联结内,此意见即为正确,盖因其用为说明现实所 授与者也。所以,假定惟在斯时,始能名为假设。 以吾人关于力学的联结之可能性,不能先天的构成丝毫概念,又因纯粹悟性之 范畴,不足规划任何此种概念,仅在经验中遇及此种概念时,用以理会之而已,故 吾人不能依据此等范畴,以经验中所不容有之任何新性质,创造的想像任何对象; 因而吾人不能在任何正当的假设中使用此种对象;否则吾人乃以理性根据于空想, 而非根据于事物之概念矣。故发明任何新本源的力量,例如无须感官之助,即能直 观其对象之悟性;又如无须任何接触即能吸引之力;又如存在空间中而又非不可入 者之新种类实体,皆为不可许者。又如设想“与经验中所见完全相异”之实体间交 通方式,以及非空间的之占居、非时间的之延续,亦皆为不应有者。总之,吾人之 理性仅能以可能的经验之条件用为事物可能性之条件;绝不能进而构成完全脱离此 等条件之事物概念。盖此种概念虽非自相矛盾,但无对象。 就以前所述,理性概念乃纯然理念,并无“在任何经验中所能见及”之对象。 但此种概念并不即以此故而能指其所设想之对象为可能的。此种概念,吾人仅以之 为想当然者,盖欲因此吾人能以“经验领域中悟性之系统的使用之规整的原理”建 立于其上耳(作为辅导的拟议)。除此种关系而外,此种概念纯为思维上之空想存在 物,其可能性不可证明,因而不容以假设之性格用之于说明现实的现象。思维“心” 为单纯的,自极可容许,盖欲依据此种理念,以心所有能力之完全的必然的统一, 用为吾人说明“心之内部现象”之原理;固不问此种统一绝不能具体的认知之者也。 但假定“心”为单纯的实体(一超验的概念),则是提出一种不仅不可证明(如在许多 物理的假设之事例中者然),且为十分盲目武断、姑妄言之之命题矣。盖单纯的事物 绝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见及之;且所谓实体,此处若指感性的直观之永久对象而言, 则单纯的现象之可能性,乃完全不可理解者。理性并未提供任何充分根据以假定(即 作为一种意见亦有所不可)纯然直悟的存在事物,或属于感性世界所有事物之纯然直 悟的性质——吾人虽亦不能自称有任何洞察能使吾人有正当理由独断的否定之(以吾 人并无关于此种事物可能或不可能之概念)。 在说明所与现象时,除此等已发见其依据现象之已知法则与“所与现象”联结 者以外,并无其他之事物或说明根据,可以引证。“以理性之纯然理念用为说明自 然的存在事实”之先验的假设,实际并非说明;若由此进行,则是以吾人绝不理解 之某某事物说明“吾人就已知之经验的原理所未充分理解之某某事物”矣。且此种 “假设”之原理,至多亦不过用以满足理性,而非用以促进悟性关于对象之使用。 自然中之秩序及目的性,必须以自然根据及依据自然法则说明之;即最妄诞之假设, 如仅为物理的,则较之“仅欲有一说明而假定”之超自然的假设(如诉之于神的创造 者一类之假设),可容受多矣。此种超自然的假设,形为理性怠情之原理(ignavara -tio),盖欲以一纯然理念为休止点(与理性十分适合之理念),吾人势必略去一切 原因,而此等原因之客观的实在性,至少关于其可能性,则固能在经验过程中认知 之者。至此等原因系列所有说明根据之绝对的总体,关于自然的存在事事自须提示, 并未有任何困难;盖因此等存在事实仅为现象,吾人对之,绝无须要求综合条件系 列中所有任何种类之完全性。 在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中,求之于先验的假设,及以为“吾人诉之于超自然的, 即能补正物理的说明根据所有之缺陷”云云,乃绝不能容许者。对于此种进行程序 之反对理由有二:一则以理性由此绝不能丝毫有所进展,且断绝其自身所有使用中 之一切进路;一则以此种放纵理想之法,终局将夺去理性在其固有领域中(即在经验 之领域中)耕耘所得之一切成果。盖凡在说明自然的存在事实发见有困难时,随处常 有一“先验的说明根据”,以免除吾人前进探求之困难,于是吾人之研究,非由洞 察而终结,乃由——最初即构成为必然包含“绝对元始者之概念”之——一种完全 不可理解之原理之助而终结之也。 容许假设之第二要求,乃在其充分先天的说明实际所与之结果。顾吾人若因此 种目的须求助于补充的假设,则将令人疑及此等假设纯为空想;盖每一假说需要解 释辩正,明其不妄,正与基本的假设之所需者相同,故此等假设不能信任为可恃之 证据。吾人若假定一绝对完全之原因,则在说明世界中所展示之目的性、秩序、广 大等等,自不致张皇失措;但就明显之变异及害恶而言(至少就吾人概念之所判断者), 则欲维护原有之假设,以应付此等变异及害恶所提示之相反事实,自须有其他新假 设。若以“人类心灵之单纯的圆满自足”,用为说明心之现象,则为“与物质中所 生变化相类之现象”而来之某种困难(成长及衰灭)所反驳,故吾人须求助于新假设, 顾此种新假设诚或不无可信,但除求其维持者之一类意见(即基本的假设)与以证明 以外,尚不能有可靠之证据。 此处所引“为理性所有主张之例证”——心之非物质的统一及最高存在者之存 在等——如非提出之为假设而以之为先天的所证明之教义定说,则我除告以须注意 其证明应有明示证明之必然的确实性以外,我今不欲论究之。盖所从事于说明者不 过此等理念之实在性为大概如是,其谬正与欲证明一几何命题之纯为大概如是者相 同。理性在其离一切经验而使用时,或能完全先天的知其命题以及知其为必然的, 或则绝不能有所知。故理性之判断,绝非意见;理性或必须放弃一切判断,或必须 以必然的正确性肯定之。至对于“属于事物者等类事项”所有意见及大概如是之判 断,仅能在说明现实所授与之事物时提出之,或为“依据经验的法则,由实际所与 事物之根底中所有事实而来”之结果。故意见及大概如是之判断,仅与经验之对象 系列相关。在此领域以外形成意见,则纯以思想为游戏耳。盖斯时吾人尚须以其他 意见为前提——即由不确实之途径或亦能到达真理之意见是也。 但在论究纯粹理性之纯然思辨的问题时,假设虽不能为建立命题于其上之用, 但为拥护命题起见,此等假设固仍完全可容许者;盖即谓假设不可以任何独断的形 态用之,仅能以争辩的形态用之。所谓拥护命题,我非指对于其主张增加新根据而 言,仅指论破“敌方用以摧毁此种主张之伪辩的论据”而言耳。顾纯粹理性所有一 切综合命题,皆有此种特点,即在主张某某理念之实在性时,吾人固绝不能有“足 以使吾人命题正确”之知识,但吾人之论敌亦不能主张其相反方面。此种人类理性 所有冒险尝试之运命相等,在思辨的知识中并不偏袒一方,此理性之所以常为争斗 无已之战场也。但理性关于其实践的使用,则有权设定“在纯然思辨领域中无充分 证明绝不容假定”之基本的某某事物。盖所有此种假定,虽破怀“思辨完善无缺” 之原理,顾实践的利益,则与此种原理绝不相关。在实践的范围内,理性有种种所 有权,关于此等所有权无须提呈证明,且理性亦不能提供之者。因之,证明之责任, 厥在论敌一方。但因后者关于所争论之对象在其所欲证明其不存在者,其一无所知, 与前者欲主张其实在者相同,故“以某某事物为实践上必然的假定”之人,显然居 有利之地位(melior est conditio posside。tis所有者居有利之地位)。盖以彼自卫其所有善良主张,能自由运用 敌方所用以攻击此种主张之同一武器,即假设是也。此等假设,意不在增强关于此 方主张之证明,仅在显示敌方关于所争论之事实,在彼所自以为关于思辨的洞察优 胜于人者,实则更一无所知耳。 故在纯粹理性之领域中,仅容以假设为战争之武器,仅为防卫权利而用之,而 非用以建立权利也。但吾人必须常在吾人自身中,探求敌方。盖思辨的理性,在其 先验的使用中,其自身即为辩证的;吾人所恐惧之驳论,实在吾人自身中。吾人欲 消灭此等反对论,俾能建立永久和平,吾人必须搜寻此等反对论一如吾人在权利诉 讼事件中之所为者然,盖此等权利主张虽已陈旧,但绝不成为丧失时效者也。外表 之平静,纯为虚有其表之平静。深藏人类理性本质中之扰乱根苗必须铲除之。顾除 “吾人与之以自由,乃至与之以滋养,使其滋生长养,以显现于吾人之前,从而完 全摧毁之”以外,尚有何术足以铲除之?顾吾人必须自身设想任何论敌所从未思及 之反对论,且与论敌以吾人所有之武器而穿其处于彼所能渴望之有利地位。在此种 种中,吾人绝无所惧,且有大望,即吾人因之能获得以后不再受人攻评之一种所有 是也。 故为准备完全起见,在其他种种准备事项中,吾人更需纯粹理性之假设。盖此 等假设虽以未受任何经验法则之锻炼而为不良之武器,但其尚有效力,正与敌人之 所用以攻击吾人之武器相等。故若假定(在某种非思辨的关系中)“心之本质非物质 的,不受物质的变化之影响”,而遇及此种困难,即经验似证明“吾人心力之发扬 及错乱,同为吾人所有肉体的器官之种种变状”,则吾人能以以下之基本假定减弱 此种证明之力,即假定肉体仅为“在吾人现有状态中(在此生中)用为吾人所有全部 感性能力以及一切思维之条件”之基本现象,以及假定其自肉体分离,可视为吾人 知识能力之感性的使用终结,智性的使用开始。如是见解,肉体始不为思维之原因, 而仅视为思维之制限的条件,因而肉体虽实促进感性的动物的生活,但即据此事实, 应以肉体为“纯粹的精神的生活”之障。动物的感性的生活之依存肉体的组织,当 不能因之证明吾人全部生活依存“吾人所有肉体的器官状态”之上。吾人应更进一 步,探求所从未提及或从未充分发展之新反对论。 生育一事,在人与在非理性之生物相同,惟机缘是赖,且常视资生之道,统治 者之气质心境,乃至罪恶等等情形而定。此种情形乃使假定人有永久生命十分困难, 即假定“其生命在其出生之初,情形即如是无聊,如是完全依属吾人自身选择”之 生物,乃能有延展至永久未来之生存之云,自必十分困难。至关于全体种族(在此地 上者)之延续,则此种困难可以忽视,盖各个事例中所有之偶然情形,仍从属一普遍 法则,惟就各个体而言,则由如是微细之原因以期待如是效力重大之结果,确见其 极为可疑耳。顾吾人能提出一种先验的假设以答复此种驳论,即谓一切生命(按即普 泛所谓生命),严格言之,仅为直悟的,不受时间变化之影响,既不以生而始,亦不 以死而终;且此生仅为现象,即纯粹精神的生活之感性的表象,而全部感性世界, 则纯为在吾人现有知识状态中所飘浮于吾人目前之图画,其自身殆如梦幻,并无客 观的实在性;又若吾人能直观吾人自身及事物,一如其实有之相,则吾人即能在一 精神世界中观察吾人自身,吾人与此种世界之唯一真实之交通,非由出生而始,自 亦不由肉体死亡而终——生与死二者纯为现象。 顾关于此种种,吾人实一无知识。吾人仅以假设的形相,借此以抵御反驳;并 非实际主张之。盖此尚不能列为理性之理念,仅为自卫起见所规画之概念耳。惟吾 人在此处进行,完全与理性相合。吾人之论敌妄以缺乏经验的条件即等于证明吾人 所有信念之全部不可能,因而假定被已竭尽所有之可能性以推论者。今吾人之所能 为者,唯在对于此种论敌,指示彼之不能为纯然经验之法则包括可能的事物之全部, 正犹吾人之不能在经验以外到达任何足证吾人理性有正当理由所到达之结论。任何 人以防卫之假设的方策,抵御其论敌所有粗率矫妄之否定,切勿以其意在采取此等 意见为彼自身所有之意见;当彼已能处置其论敌之断独的矫妄主张以后,即置此等 意见于不顾。盖对于“他人主张”所采之纯然否定的态度自可视为极中正和平,但 若进而以“对于一种主张之驳论”,为其相反主张之证明,则其所云云矫妄幻诞, 实不亚于其在积极的肯定的立场之所有者也。 故在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中所视为意见之假设,其自身并无效力,仅为敌方之超 验的矫妄主张相关时,始有效用可言耳。盖以可能的经验之原理为普泛所谓事物所 以可能之条件,其进行过程之为超验的,正与主张超验的概念(其对象除在一切可能 经验限界以外,任何处所皆不能见及之)之客观的实在相同。凡纯粹理性之所断言的 判断之者(与理性所知之一切事物相同),皆为必然的;不如是则为绝无所主张。因 之,纯粹理性实际并不包含任何意见。以上所引之假设,则纯为想当然之判断,此 等想当然之判断,虽不容有任何证明,但至少不能拒斥之。故此等假设仅为个人意 见。惟吾人不能不以之为抵御“所可发生之疑虑”之武器;乃至欲保全吾人内部之 安宁,亦必须有此等假设。吾人必须使此等假设保持此种性格谨慎,避免以其为有 独立权威或绝对效力之假定,盖不如是,则此等假设将陷理性于空想及幻想中也。 第四节 纯粹理性关于其证明之训练 先验的综合命题之证明,与“产生先天的综合知识之其他一切证明”所有之区 别,惟在以下之点,即在前一事例中,理性不能直接应用其概念于对象,必须首先 证明此等概念之客观的效力及其所有先天的综合之可能性。此种规律不仅为审慎严 密起见所必需,且实为“此等证明”自身所以可能之根本所在。我若先天的越出一 对象之概念,其所以能如是者,仅由此概念以外所提供之某某特殊引导为之助耳。 在数学中引导我之综合者为先天的直观;因而一切吾人所有之结论,能直接自纯粹 直观引来。在先验的知识中,就吾人仅与悟性概念相关而言,吾人之引导实为经验 之可能性。此种证明,并不显示所与概念(例如所发生之事象之概念)直接引达其他 概念(原因概念);盖此种转移将为一不能辩释其为正当之突飞。证明由于指示“经 验自身以至经验之对象无此种联结,则不可能”而进行者。因之,证明在同时又必 须指示“综合的先天的到达所不包含于事物概念中之事物知识”之可能性。除适合 此种要求以外,证明将如溃决两岸之河流,漫溢四野,随联想潜流之偶然所及,无 所不往。此种“依据联想之主观的原因,及所视为洞察自然的亲和性”之信念外表, 实不能抵消此种冒险之推论过程必然发生之疑虑。以此之故,凡欲证明充足理由之 原理所有一切企图,皆无效果可言,此为识者之所公认;顾以不能放弃此种原理, 故在到达吾人所有先验的批判以前,以为更尝试新的独断证明,毋宁大胆诉之人类 常识之为愈——求之常识,实为证明理性根据已在绝望状态中之一种征候。 但若所应证明之命题为纯粹理性之一种主张,又若我因而欲以纯然理念越出我 之经验的概念,则证明综合中所有此一步骤(假定其为可能的)之为正当,实一切中 最要之事,而为“凡欲证明命题自身”所有任何企图之先在条件。故关于吾人所有 思维的实体之单纯性质,自统觉统一引申而来之所谓证明,不问表面如何言之成理, 实遇及不可避免之困难,盖因绝对的单纯性非能直接与知觉相关之概念,乃为一理 念,应推论得之者,故不能了解仅仅意识(此为包含于一切思维中者或至能包含之) ——此虽为一单纯表象——如何能引导吾人到达“仅能包有思维在其中之一种事物” 之知识及意识。我如表现一“在运动中之物体”之力之表象,此在我自为绝对的统 一,我所有此力之表象,自亦单纯;因而我能以“点”之运动表现此种表象——盖 物体容积在此处并非有关联应考虑之事,故能毫不损及其运动之力,任意视为极小 之物,甚而视为存在一点中。但我不能因此即断言“若除物体之运动力以外,更无 其他事物授与我,则能以此物体为一单纯的实体”——仅因其表象抽去容积大小因 而成为单纯者。由抽象所到达之单纯者,与视为一对象之单纯者完全不同;抽象所 得之“我”在其自身中固能不包有任何杂多,但就其他意义而言,如指心自身而言, 则能成为一极度复杂之概念,以在其自身之中包有异常复杂之事物,且心云者,即 指此等复杂事物而言也。于是我在此等论据中,发见有一种误谬推理。但欲防御此 种误谬推理(盖若无某种预警,则吾人关于证明不怀抱任何疑念),则常须手际备有 “关于意在证明经验以上之事物之综合的命题”之所以可能之标准,实为至要之事。 此种标准,由以下之要求条件所成,即“证明”不应直接进达所愿望之断言,而仅 由——能论证以先天的形相扩展所与概念直至理念及实现此种理念等等之可能性之 ——原理到达之。如常遵守此种审慎态度,以及在企图任何证明以前,吾人如熟虑 如何及以何种可期待之根据,吾人能期望此种由于纯粹理性之扩展,及在此种事例 中“其非自概念发展而来且在其任何可能的经验相关时皆不能预测之者”之洞察, 果从何处得来,果如是,则吾人自能省免无数“困难而又无效果”之勤劳,对于理 性不再期待其有明显超越其能力之事矣——或宁谓为理性在其被“极欲思辨的扩大 其领域之热烈欲望”所袭时,不易使之服从自制纪律,以制止之也。 故第一规律为:吾人为此等证明获得正当之保证起见,非直至考虑“此等证明 所根据之原理,果自何种源流得来,及有何种权利能期待吾人之推论成功”等等以 后,不企图任何先验的证明。此等原理如为悟性原理(例如因果律),则以此等原理 企图到达纯粹理性之理念,实为无益之举;盖此等原理仅适用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 此等原理如为纯粹理性之原理,则亦为劳而无益之事。理性诚有其自身之原理;但 若以此等原理为客观的原理,则皆为辩证的,除欲使经验系统的一贯联结起见,以 之为理性在经验中使用之统制的原理以外,绝不能有何效力。但若提出此种所宣称 之证明,则吾人必须以成熟判断力所有“事在疑似尚不能裁决”(nonliquet)之词应 付其惑人之劝诱力;且吾人虽不能发见其所含之幻相,但吾人固有十分权利要求其 中所用原理之演绎;此等原理如仅来自理性,则绝不能应付此种要求。故吾人无须 论究一切无根据幻相之特殊性质而—一驳斥之;在固执法律之批判理性法庭之前, 此种策略层出不穷之全部辩证性质,固能总括处理之也。 先验的证明之第二特性为:每一先验的命题仅能有一种证明。我若不自概念推 论而自“与概念相应之直观”推论,则不问其为数学中之纯粹直观,或自然科学中 之经验的直观,所用为推论基础之直观,以综合命题所有之种种材料提供于我,此 种材料我能以种种方法联结之,因其能容我自种种之点出发,故我能由种种途径到 达同一命题。 顾在先验的证明之事例中,吾人常自一概念出发,依据此种概念以主张对象所 以可能之综合的条件。盖因在此概念以外,更无能由以规定对象之事物,故仅能有 一种证明根据。此种证明之所能包含者,仅为与此唯一概念相合之“普泛所谓对象 之规定”而已。例如在先验的分析论中,吾人自“唯一由以使普泛所谓发生之概念 客观的可能”之条件——即由于指示“时间中一事件之规定以及所视为属于经验之 事件,除从属力学的规律以外,则不可能”——引申而得“凡发生之一切事物皆有 一原因”之原理。此为唯一可能的证明根据;盖事件(在其被表现时)之具有客观的 效力(即真理),仅限于由因果律规定一对象合于概念耳。此种原理之其他证明,固 亦曾有人尝试及之,例如自所发生者之偶然性证明之。但检讨此种论据,除发生一 事以外,即除“先未存在之对象今存在”以外,吾人不能发见有任何偶然性征候, 故又还至以前所有之同一证明根据。事与此相同,如应证明“能思之一切事物皆为 单纯的”之命题,则吾人置思维之杂多于不顾,唯执持“单纯之、一切思维皆与其 相关”之“我”一概念。此点同一适用于“神存在”之先验的证明;盖此种证明, 仅根据最实在的存在者与必然的存在者二种概念之一致,而不在其他任何处所求之 也。 如是注意绵密,使关于理性主张之批判归约至极小范围。当理性仅由概念行其 职务时,设果有任何可能的证明,则仅有一种可能的证明。故若吾人见及独断论者 提出十种证明,吾人即能十分确定彼实一无所有。盖若彼有一必然的证明(此常为纯 粹理性事项之所必需者),则何以尚须其他证明?彼之目的,仅能与议会中辩士之目 的相同,此种辩士意在利用听众之弱点,对于不同之团体陈说其不同之论据——此 等听众并不深求事实之真相,极愿从速了事,故获得最初所能吸引彼等之注意者, 即决定之矣。 纯粹理性所特有之第三规律,在其服从关于先验的证明之训练之限度内,为: 其证明决不可迂回的(Apagogisch),常须明示的(Ostensiv)。在一切种类之知识中, 直接的即明示的证明,乃以“真理之信念”与“洞察真理之来源”相联结之证明; 反之,迂回的证明,虽能产生正确性,但不能使吾人就其与“所以可能之根据”相 联结,以了解真理。故后者与其视为满足一切理性要求之证明程序,毋宁视为最后 所依恃之一种方法。但关于使人信服之能力,则迂回的证明较优于直接的证明,盖 矛盾常较最善之联结,更伴有明晰之表象,而接近论证之直观的正确性也。 迂回的证明之用于种种学问之真实理由,殆即以此。当某种知识所由之而来之 根据或过多或过于隐秘之时,吾人乃尝试是否由其结果能到达所欲探索之知识。顾 此种肯定式(modus Ponens主张的形相)推理即自其结果之真理推论一主张之真理,仅在其所有一切 可能的结果皆已知其为真实时,方可用之;盖在此种事例中,对于其所以如是,仅 有一种可能的根据,故此种根据亦必真实。但此种过程为不能实行者;诚以欲探求 任何所与命题所有之一切可能的结果,实非吾人能力所及。顾在吾人仅努力欲证明 某某事物仅为一假设时,则此种推理方法仍可依恃,其须特别加以改变,自不待言。 至所加之改变,则为吾人依据类推以主张其结论,其所根据之理由为:吾人所检讨 之许多结果,若皆与所假定之根据相合,则其他一切可能的结果自亦与之相合。惟 就论据之性质而言,则一假设绝不能以此证据即能转变为已证明之真理,此则极明 显者也。至自结果进达理由之否定式(modus tollens废弃的形相)推理,则不仅十分严格,且亦为极易之证明方法。盖若有 一虚伪结果能自一命题引出,则命题之自身即伪。故非如直接的证明所用之方法, 须完全洞察命题之可能性,以检点所能引导吾人到达命题真理之全部根据系列,吾 人欲证明其相反方面之自身为伪,仅须指示自其相反方面所产生之结果中之一为伪 即足,于是吾人所应证明之命题亦因而真实矣。 但迂回的证明方法,仅在不能误以吾人表象中所有主观的事物更替客观的事物 (即对象中所有事物之知识)之学问中,方可行之。在能发生此种更替之学问中,则 必常有以下之事,即所与命题之相反方面,仅与思维之主观的条件相矛盾,并非与 对象相矛盾,或两命题仅在所误为客观的条件之主观的条件下互相矛盾;此条件若 伪,则两方皆能为伪,固不能自一方之伪以推论他方之真也。 在数学中此种更替实不可能;因而迂回的证明在数学中自有其真实地位。在自 然科学中,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皆根据经验的直观,此种更替,大抵能由观察之 重复校订防免之;但在此领域中,此种证明方法,大都并不置重。但纯粹理性之先 验的规划,皆在辩证的幻相所特适之领域内行之,即在主观的事物之领域内行之, 此种主观的事物,在其前提中,对于理性表现为客观的,甚或强理性以其自身为客 观的。故在此领域中,就综合命题有关之范围而言,绝不容“以否定其相反方面为 证实其自身主张为正当”之事。盖此种驳斥或仅为相反方面之意见与“任何事物唯 在其下始能为吾人理性所考虑之主观的条件”相冲突之表现,此种驳斥,固丝毫不 足以否定事物自身者——例如一存在者存在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完全非吾人 所能思议,因而必然的最高存在者之思辨的证明,在主观的理由上自当反对之,但 吾人尚无权利否定此种元始的存在者自身之可能性——或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两方 同为先验的幻相所欺,而以彼等之主张,根据于一不可能之对象概念。在此种事例 中吾人能以“不存在之事物并不具有何种性质”(non entis nullasunt Predicata)之规律适用之,即关于对象所有之一切主张,不问其为肯定的或否 定的,皆属误谬,因而吾人不能由驳斥相反方面迂回到达真理之知识。例如今假定 感性世界以其自身之总体授与吾人,则谓其非在空间中为无限的,即属有限的制限 的,实误矣。此二者皆伪。盖现象(以其为纯然表象)而又以自身(以之为对象)授与, 实为不可能之事;且此种想像的总体之无限性,固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但此则与概 念中所以为前提之“量之不受条件制限之规定”(即总体之规定)相矛盾(因现象中之 一切事物皆为受条件制限者)。 迂回的证明方法,具有真实之诱惑势力,独断的推理者常以之博得其赞美之人。 此有类一斗士对于怀疑彼党之名誉及权利者,必申请与之决斗,以此扶植彼党之名 誉及其不可争之权利。但此种傲慢夸大,于所争事项之是非,实无所证明,仅表示 斗士间各自之强力而已,且此仅表示采取攻势者之强力耳。旁观者见及各孤迭为胜 败,致常疑及其所争之对象。惟斗争者则无采取此种怀疑的态度之资格,当告以 “时间本身不需代辩者”(non defensoribusistis tempus eget)已足。各人必须以合法之证明(此种证明伴有其所依据根据之先验的演绎) 直接防护其所主张。仅在此点实行以后,吾人始能决断其主张所可认为合理者究至 何种程度。若其论敌根据主观的根据,则极易驳斥之。惟独断论者则不能沾有此种 利益。盖彼自身所有之判断,通常亦皆根据主观的势力;彼同一能为其论敌所窘迫。 但若两方皆由直接的方法进行,则或彼等立即发见对于其主张提示根据之困难,乃 至不可能,以致除乞求于“有时效的权威”之某种方式以外,一无所依恃;或吾人 之批判极易发见彼等独断的进程所由以发生之幻相,迫使纯粹理性放弃其在思辨领 域中之夸大的僭越,而退至其所固有领域(实践原理之领域)之限界中。 第二章 纯粹理性之法规 理性在其纯粹使用中一无所成就,且须训练以抑制其放纵而防免其由放纵所生 之欺诈,此实使人类理性感受屈辱者也。顾在另一方面,若见及理性自身能够且必 须实行训练,以及非强使其服属任何外来的检察,又若见及所强加于其思辨的使用 上之限界,亦复制限其所有一切论敌之伪辩的僭妄主张,以及使彼能抵御一切攻击, 保持“以前过分要求中之所可留存者”,则自必能使理性意气复振而获得自信。一 切纯粹理性之哲学,其所有最大(或为唯一的)之效用,仅为消极的;盖哲学非用为 扩大理性之工具,而仅为制限纯粹理性之训练,且其功效不在发见真理,仅有防免 误谬之寻常劳绩耳。 但必须有——属于纯粹理性领域其所以发生误谬仅在误解,但实际上仍为理性 努力所欲趋向之目标之——积极的知识之某种源泉。否则如何能说明吾人终难抑止 务欲在经验限界以外寻求坚固立场之愿望?理性预感有对于彼具有极大价值之对象。 但在遵循纯粹思辨之途径欲以接近此等对象时,此等对象即隐匿无踪。大抵理性可 在仍留存于彼仅有之其他途径中,即实践的使用中,期望有较大之成功。 我之所谓法规,乃指“某种知识能力正确使用所有先天的原理之总和”而言。 故普泛的逻辑,在其分析的部分中,乃普泛对于悟性及理性之法规,惟仅关于其形 式,而抽去一切内容。先验的分析论,亦同一显示其为纯粹悟性之法规;盖惟悟性 能有真实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但在无知识能力之正确使用可能时,则无法规。顾如 以前所有之证明所说明者,由纯粹理性在其思辨的使用中而来之综合知识,乃完全 不可能者。故关于理性之思辨的使用,并无法规;盖此种使用完全为辩证的。一切 先验的逻辑,在此一方面,纯为训练。是以若有纯粹理性之任何正确运用,则在此 种事例中必有其使用之法规,故此种法规非处理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乃处理理性之 实践的使用者。吾人今将进而研讨此种理性之实践的使用。 第一节 吾人所有理性纯粹使用之终极目的 理性为其本性之倾向所驱,欲越出其经验的使用之领域以外,突入纯粹使用中, 仅借理念到达一切知识之最后限界,除完成其在体会一“独立自存之系统的全体” 中所有之途径以外,决不满足。此种努力,是否纯为理性所有思辨的利益之结果? 抑或必须以之为其原由专在理性之实践的利益? 我关于纯粹理性在其思辨的发挥中之成就所有一切问题,姑置之不问,仅研讨 唯以其解决为理性之终极目的(不问到达与否)及以其他一切目的仅视为其方策之一 类问题。此等最高目的必须自理性之本性有某种统一,盖若如是统一,则此等目的 能促进人类至高(不附属于其他更高利益之下者)之利益。 理性之思辨在其先验的使用中所指向之终极目的,与三种对象相关:即意志自 由、灵魂不灭及神之存在是也。此三者与理性之纯然思辨的利益,关系甚浅;若仅 为理性之思辨的利益计,吾人殆不欲从事于先验的研讨之劳——与重重障碍争斗无 已令人疲困之一种事业——盖凡关于此等事项所能有之发见,吾人皆不能以任何具 体的有益形相用之,即不能用之于研究自然中。设令意志而为自由,此仅在吾人决 意之直悟的原因上能有意义而已。盖关于意志外部所表现之现象,即吾人行为之现 象,吾人必须依据“吾人无之则不能以任何经验的形相使用理性”之根本的及不可 破弃之一种格率以说明其他一切自然现象之同一方法,即依据一不变的法则说明之。 第二,吾人即能洞察心之精神的性质,因而洞察其不灭之精神的性质,吾人亦不能 以此种洞察用为说明“此生”之现象或“来生”之特殊性质。盖吾人所有非物质的 性质之概念,纯为消极的,丝毫未扩大吾人之知识,除纯为空想不为哲学所容许者 以外,对于此等推论,并未与以充分材料。第三,一最高智力之存在如被证明,吾 人固能借此使“世界之构造及排列中所有之目的”大概可以理解,但绝不能保证能 以任何特殊组织及布置为自此最高智力而来或在知觉所不及之处贸然推论有任何如 是等事。盖自“完全超越吾人所有一切可能的知识之某某事物”以演绎吾人所知之 某某事物,不可超越自然的原因,及废弃能由经验训示吾人之事项,实为理性所有 思辨的使用之必然的规律。总之,此三命题在思辨的理性,则常为超验的,不容有 内在的使用(即与经验之对象相关,因而在某种形相中实际为有益于吾人之一种使有), 且就命题之自身而言,第加重负于吾人之理性而已,实为完全无益之事。 故此三基本命题,如绝非知识所必需,而吾人之理性仍坚强推崇于吾人之前, 则其重要所在,适切言之,自必仅在实践的方面。 我之所谓“实践的”乃指由自由所可能之一切事物。顾在“行使吾人自由意志 之条件而为经验的”之时,则理性对之只能有一统制的使用,且仅能用以产生“其 在经验的法则中之统一”。例如在处世条规中,理性之全部任务,惟在联结“吾人 之欲望所加于吾人之一切目的”在幸福之唯一目的中,及调整“所有到达此唯一目 的之种种方策”与此目的相合而已。故在此领域内,为欲到达感性所提呈于吾人之 种种目的起见,理性只能提供自由行动之实用的法则;不能与吾人以纯粹的而完全 先天所规定之法则也。此后一类型之法则,即纯粹的实践法则,其目的完全由理性 先天所授与,且非以“经验的条件所限制之形相”加于吾人,乃以绝对的形相命令 吾人者,当为纯粹理性之产物。此种法则,即道德律;故惟道德律属于理性之实践 的运用,而容许有一种法规。 在“可名为纯粹哲学之训练”中,理性之全部准备,其实际目的皆在以上所举 之三问题。顾此等问题之自身,又复使吾人关涉更远与以下之问题相关,即若意志 而自由,有神有未来世界,则吾人之所应为者为何之问题是也。以此点与吾人对于 最高目的之态度有关,故自然在其“为吾人所备之贤明准备中”,即在吾人所有理 性之本性中,其最后意向,惟在道德的利益,此则极为明显者也。 但在吾人之注意转向“先验的哲学以外之对象”时,吾人务须审慎,不可过为 辞费,损及体系之统一,又不可过于简略,以致欠缺明晰而使人不生信念。我竭其 所能与先验的因素密接,而完全除去“所能偶然随伴之心理学的即经验的因素”, 以期避免此两种危险。 我首先所必须言及者,我今仅以此种实践的意义用此自由概念,“其不能经验 的用以说明现象,且其自身对于理性成为一问题”(如前已论及者)之其他先验的意 义,则皆置之不顾。除感性的冲动(病理的)以外不能决定之意志,乃纯粹动物的(a rbitrium bru-tum)。能离感性的冲动而唯由理性所表现之动机决定者,名为自由 意志(arbitrium liberum),凡与此种意志相联结者,不问为其原因或结果,皆名为 实践的。实践的意志自由之事实,能由经验证明之。盖人类意志非仅由刺激(即直接 影响于感官者)决定;吾人具有“以更间接的形相引起其有益或有害等之表象,以克 服在吾人之感性的欲求能力上所有印象”之力量。但就吾人全体状态以考虑可欲求 者为何(即关于考虑何者为善为有益)之等等考虑,则根据理性。故理性提供成为无 上命令之法则,即意志之客观的法则,此种法则告知吾人应发生者为何——虽或绝 不发生——因而与“仅与所发生者相关之自然法则”不同。是以此等法则应名为实 践的法则。 理性在其由以制定种种法则之行动中,是否其自身复为其他势力所决定,以及 在其与感性的冲动相关时,所名为自由者,是否在其与更高更远行动的原因相关时, 仍属于自然,此在实践的领域中实为与吾人无关之问题,盖此处吾人之所要求于理 性者,仅行为之规律而已;以上所言乃纯然思辨的问题,在吾人考虑何者应为、何 者不应为之范围内,固能置之不顾者也。吾人虽由经验知实践的自由为自然中原因 之一,即为决定意志之理性所有之因果作用,但先验的自由则要求此种理性——就 其开始一现象系列之因果作用而言——离去感性世界所有一切决定事物之原因而独 立。故先验的自由颇似与“自然法则以及一切可能的经验”相反;因而留存为一问 题。但此种问题不进入“理性在实践的运用中之领域”;故在纯粹理性之法规中, 吾人之所论究者,仅有两问题,皆与纯粹理性之实践的利益相关,且关于此两问题, 必有一理性使用之法规可能——即是否有神、是否有来生之两问题。先验的自由之 问题,则仅属思辨的知识之事,当吾人论究实践的事项之时,自能以之为与吾人无 关之争论而置之不顾。且关于此一问题,殆已在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一章内充分论 究之矣。 第二节 视为纯粹理性终极目的之决定根据之最高善理想 理性在其思辨的使用中引导吾人经由经验领域,因经验中不能发见完全满足, 乃自经验趋达思辨的理念,顾此等思辨的理念终极又引吾人复归经验。在此种进行 中,理念固已实现其目的,但其达此目的之情形(固极有益),则不足以副吾人之期 待。顾尚有一其他之研究方向留待吾人:即在实践的范围中是否能见及纯粹理性, 在此范围中纯粹理性是否能引导吾人到达——吾人适所陈述之纯粹理性所有最高目 的之——理念,以及理性是否能自其实践的利益立场以其“就思辨的利益而言所完 全绝拒斥之事物”提供吾人。 我之理性所有之一切关心事项(思辨的及实践的),皆总括在以下之三问题中: (一)我所能知者为何? (二)我所应为者为何? (三)我所可期望者为何? 第一问题纯为思辨的。对于此一问题,一如我所自负,已竭尽一切可能之解答, 最后且已发见理性所不得不满足之解答,且此种解答在理性不涉及实践的事项之范 围内,固有充分理由使理性满足。但就纯粹理性“全部努力”实际所指向之其他二 大目的而言,则吾人仍离之甚远,一若自始即联于安逸,规避此种研讨之劳者。是 以在与知识有关之范围内,吾人之不能到达其他二大问题之知识,至少极为确实, 且已确定的证明之矣。 第二问题纯为实践的。此一问题固能进入纯粹理性之范围,但即令如是,亦非 先验的而为道德的,故就此问题自身而言,不能成为本批判中所论究之固有主题。 第三问题——我如为我所应为者,则所可期望者为何?——乃实践的同时又为 理论的其情形如是,即实践的事项仅用为引导吾人到达解决理论问题之线索,当此 种线索觅得以后,则以之解决思辨的问题。盖一切期望皆在幸福,其与实践的事项 及道德律之关系,正与认知及自然法则与事物之理论的知识之关系相同。前者最后 到达“某某事物(规定“可能之终极目的”者)之存在乃因某某事物应当发生”之结 论;后者则到达“某某事物(其作用如最高原因”)之存在乃因某某事物发生”之结 论。 幸福乃满足吾人所有一切愿望之谓,就愿望之杂多而言,扩大的满足之,就愿 望之程度而言,则增强的满足之,就愿望之延续而言,则历久的满足之。自幸福动 机而来之实践的法则,我名之为实用的(处世规律),其除“以其行为足值幸福之动 机”以外别无其他动机之法则——没有此一种法则——我则名之为道德的(道德律)。 前者以“吾人如欲到达幸福则应为何事”劝告吾人;后者则以“吾人为具有享此幸 福之价值起见,必须如何行动”命令吾人。前者根据经验的原理;盖仅借经验,我 始能知有何种渴求满足之愿望,以及所能满足此等愿望之自然原因为何。后者则置 愿望及满足愿望之自然方策等等不顾,仅考虑普泛所谓理性的存在者之自由,及此 种自由所唯一由以能与幸福分配(此乃依据原理而分配者)相和谐之必然的条件。故 此后一法则,能根据纯粹理性之纯然理念而先天的知之。 我以为实际确有“完全先天规定(与经验的动机即幸福无关)何者应为何者不应 为(即规定普泛所谓理性的存在者之自由之使用)之纯粹的道德律”;此等道德律以 绝对的态度命令吾人(非以其他经验的目的为前提而纯为假设的),故在一切方面为 必然的。我之作此假定,实极正当,盖我不仅能诉之于最博学多闻之道德研究家所 用之证明,且能诉之于一切人之道德判断(在其努力欲明晰思维此种法则之限度内)。 是以纯粹理性实非在其思辨的使用中,而在其实践的使用中(此又为道德的使用), 包含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即包含“据在人类历史中所可见及与道德的训示符合之 行为”之原理。盖因理性命令应有此种行为,故此种行为之发生,必须可能。因之, 特殊种类之系统的统一即道德的统一,自亦必须可能。吾人已发见自然之系统的统 一,不能依据理性之思辨的原理证明之。盖理性关于普泛所谓自由,虽有因果作用, 但关于所视为一全体之自然,则并无因果作用;以及理性之道理的原理,虽能引起 自由行动,但不能引起自然法则。因之,纯粹理性之原理,在其实践的使用中(意即 指其道德的作用),始具有客观的实在性。 在世界能与一切道德律相合之限度内,我名此世界为一道德世界;此种世界乃 由理性的存在者之自由所能成立,且依据必然的道德律所应成立者。此处由于吾人 除去一切条件(种种目的)乃至道德所遭遇之一切特殊困难(人类本性之弱点或缺陷), 此种世界乃被思维为一直悟的(可想的)世界。故在此程度内,此种世界乃一纯然理 念(同时虽为一实践的理念),顾此理念实能具有(且以其亦应有)影响感性世界之势 力,就其力之所能,使感性世界与此理念相一致。是以道德世界之理念具有客观的 实在性,但非以其与直悟的直观之对象(吾人绝不能思维任何此种对象)相关,乃以 其与感性世界有关耳,但此感性世界乃视为纯粹理性在其实践的使用中之对象,即 在“每一理性的存在者之自由意志,在道德律之下,与其自身及一切人之自由,完 全系统的统一”之限度内,视为理性的存在者在感性世界中之神秘团体(corpus my sticum)。 此为解答纯粹理性关于其实践的关心事项所有两大问题之第一问题:-汝应为 “由之汝成为足值幸福者”之事。其第二问题为:——我若如是行动,即非不足值 幸福者,则我能否期望由之获得幸福?答复此一问题,吾人应考虑先天的制定法则 之纯粹理性原理,是否必然的亦以此期望与法则相联结。 我以为就理性之观点而言,即在理性之理论的使用范围内而言,假定一切人皆 有理由期望能得由彼之足值幸福之行为所致力程度之幸福,以及假定道德体系与幸 福体系密结不可分离(虽仅在纯粹理性之理念中),正与“就理性在其实践的使用上 而言道德律乃必然的”云云相同,实亦为必然的。 顾在直悟的世界中即在道德世界中(在此世界之概念中吾人抽去道德所有之一切 障碍“欲望”),则能以“幸福与道德联结而成 为比例之一种体系”视为必然的,盖以一方为道德律所鼓励,一方又为道德律 所限制之自由,其自身乃普泛的幸福之原因,此因理性的存在者在此种原理指导之 下,其自身乃成为“其自身所有以及他人所有之持久的福祉”之创造者。但此种自 食其报之道德体系,仅为一理念,实现此种理念,须根据“一切人为其所当为”之 条件,即理性的存在者之一切行动,一若自“包括一切私人意志在其自身内或在其 自身下”之最高意志而来。但因道德律在一切人行使其自由时,即令他人之行为不 合道德律,亦仍拘束之而务使遵守,故非世界事物之性质,亦非行为自身之因果关 系及其与道德之关系,能决定此等行为之结果如何与幸福相关者也。故以上所谓 “幸福之期望”与“锐意致力自身足值幸福”二者间之必然的联结,不能由理性知 之。此仅赖“依据道德律以统制一切之最高理性”亦在自然根底中设定为其原因而 后能者也。 最完善之道德意志与最高福祉在其中联结之一种智力之理念,乃世界中一切幸 福之原因,在幸福与道德(即足值幸福)有精密关系之限度内,我名之为最高善之理 想。故理性仅在本源的最高善之理想中,能发见引申的最高善之二要素(接即道德与 幸福)间 之联结根据(此种联结自实践的观点言之,乃必然的)——此种根据乃直悟的即 道德的世界之根据。今因理性必然的迫使吾人表现为属于此种道德世界,而感官所 呈现于吾人者只为一现象世界,故吾人必须假定道德世界乃吾人在感官世界(其中并 未展示价值与幸福间之联结)中行为之结果,因而道德世界之在吾人,成为一未来世 界。由此观之,“神”及“来生”乃两种基本设想,依据纯粹理性之原理,此两种 基本设想与此同一理性所加于吾人之责任,实不可分离。 道德由其自身构成一体系。顾幸福则不如是,除其与道德有精密比例以分配以 外,别无体系可言。但此精密比例分配,仅在贤明之创造者及统治者支配下之直悟 的世界中可能。理性不得不假定此种“统治者”及吾人所视为“未来世界中之生活”; 不如是则将以道德律为空想,盖因无此种基本没想,则理性所以之与道德律联结之 必然的结果(按即幸福)将不能推得之矣。故一切人又视道德律为命令;但若道德律 非先天的以适合之结果与其规律相联结,因而伴随有期许与逼迫,则道德律不能成 为命令。但若道德律不存于“唯一能使目的的统一可能,所视为最高善之必然的存 在者”之中,则道德律亦不能具有“期许”及“逼迫”之力。 在吾人仅就理性存在者在其中及彼等在最高善之统治下,依据道德律相互联结 而言之范围内,莱布尼兹名此世界为恩宠之国(Das Reich der Gnaden)以与自然之 国相区别,此等理性的存在者在自然之国固亦在道德律统治之下,但就其行为所可 期待之结果而言,则除依据自然过程在吾人之感官世界中所可得之结果以外,别无 其他结果可言。故视吾人自身为在恩宠国中之一事——此处除吾人由不值幸福之行 为自行限制其所应得之分以外,一切幸福皆等待吾人之来临——自实践的观点而言, 乃理性之一种必然的理念。 实践的法则在其为行为之主观的根据(即主观的原理)之限度内,名为格率。关 于道德之“纯洁程度及其结果”之评判,依据理念行之,至关于道德律之遵守,则 依据格率行之。 吾人生活之全部途径应从属道德的格率,实为必然之事;但除“理性以纯为理 念之道德律与——对于依据道德律之行为,规定其有精密与吾人最高目的适合之一 种结果(不问其在今生或来生)者——发动的原因相联结”以外,此事殆不可能。故 若无“神”及无“吾人今虽不可见而实期望之一种世界”,则光荣之道德理念,乃 成为赞美叹赏之对象,而非目的及行为之发动所在矣。盖因此等道德律,不能完全 实现——在一切理性的存在者实为自然之事,且为此同一纯粹理性先天所决定而使 之成为必然的之——目的。 幸福就其自身而言,在吾人之理性视之远非完全之善。理性除幸福与足值幸福 (即道德的行为)联结以外,并不称许幸福(不问个人倾问,如何愿望幸福)。道德就 其自身及所伴随之足享幸福之价值而言,亦远非完全之善。欲使“善”完全,则行 为足值“幸福”之人,必须能期望参与幸福。乃至毫无一切私人目的之理性,苟处 于应分配一切幸福于他人之地位,则除福德一致以外,亦不能有其他之判断;盖在 实践的理念中,道德与幸福两种要素本质上联结一致,至其联结之形相,则为道德 性情乃参与幸福之条件及使之可能者,而非相反的,幸福之展望使道德性情可能者。 盖在后一情形中,此种性情殆非道德的,因而不值完全之幸福——幸福自理性之观 点而言,除由吾人之不道德行为所发生之制限以外,不容有任何制限。 故幸福仅在与理性的存在者之道德有精密之比例中(理性的存在者由此精密的比 例致力于足值幸福之行为),构成——吾人依据纯粹的而又实践的理性之命令所不得 不处身其中——此种世界之最高善。此种世界实仅为一种直悟的世界,盖感性世界 并不期许吾人能自事物本质有任何此种“目的之系统的统一”。且此种统一之实在 性,除根据于本源的最高善之基本设想以外,亦无其他任何根据。在如是思维之最 高善中,备有“最高原因之一切充足性”之目性具足之理性,依据最完备之计划, 以建设事物之普遍的秩序,且维持之而完成之——此一种秩序在感官世界中,大部 分隐匿而不为吾人所见。 此种道德的神学,具有优于思辨的神学之特点,即道德的神学势必引达“唯一 的一切具足的理性的元始存在者”之概念,而思辨的神学则在客观根据上甚至指示 其途径之程度亦无之,至关于其存在,则更不能与人以确信矣。盖在先验神学及自 然神学中不问理性能引吾人到达如何之远,吾人皆不能发见有任何相当根据以假定 只有一唯一的存在者,此唯一的存在者,吾人极有理由应置之于一切自然的原因之 先,且能在一切方面以此等自然的原因依存其下。顾在另一方面,吾人若自所视为 世界之必然的法则之“道德的统一”之观点以考虑“所唯一能以其适切的结果授之 于此种必然的法则,使此种法则因而对于吾人具有强迫力”之原因,必须为何种原 因,则吾人自必断言必须有一唯一的最高意志,此种最高意志乃包括一切此等法则 在其自身中者。盖若在种种不同意志之下,吾人如何能发见目的之完全统一。以自 然全体及其与世界中道德之关系,从属彼之意志,故此“神”必为全能;以彼可知 吾人内部最深远之情绪及其道德的价值,故必为全知;以彼可立即满足最高善所要 求之一切要求,故必遍在;以此种自然与自由之和谐,永不失错,故必永恒,以及 等等。 但此种智性世界中所有此种目的之系统的统———此一种世界实仅所视为自然 之感性世界,但以之为一自由之体系,则能名之为直悟的即道德的世界(regnum gr atiae恩宠国)——势必引达“依据自然之普遍法则构成此种大全体之一切事物”之 有目的的统一(正与前一种统一依据道德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则相同),于是实践的理 性与思辨的理性相联结。若此世界应与理性此种使用,即无此种使用,则吾人自身 将不值其为具有理性者,盖即道德的使用一致——此种使用乃完全根据最高善之理 念——则此世界必须表现为起于理念。如是一切自然之探讨,皆倾向采取目的体系 之方式,扩而充之,即成为一种自然神学。但此种自然神学,以其渊源于道德秩序, 乃根据于自由本质之一种统一,而非由外部命令偶然所组成,故以自然之有目的性 与“先天的必与事物内部可能性联结而不可分离之根据”相联结,因而引达先验神 学——此一种神学以“最高本体论的圆满具足之理想”为系统的统一之原理。且因 一切事物皆起源于唯一的元始存在者之绝对的必然性。故此种原理依据自然之普遍 的必然的法则以联结此等事物。 吾人若非自身抱有目的,则即关于经验,其能以吾人之悟性有何用处?但最高 目的乃道德目的,吾人仅能知其为纯粹理性所授于吾人者。顾即具备此等道德目的, 且用之为一导线,但若非自然自身显示其计划之统一,则吾人不能用自然知识以任 何有益于吾人之形相建立知识。盖无此种统一,则吾人即不能自身具有理性,诚以 无此种统一则将无训练理性之学校,且亦无“由其对于必然的概念所能提供质料之 对象”而来之培植。但前一种目的的统一,乃必然的,并根据于意志之本质,后一 种自然中计划之统一,则以其包含具体的应用之条件,故亦必为必然的。由此观之, 吾人知识之先验的扩大(如由理性所保有者),不应视为原因,应仅视为“纯粹理性 所加于吾人之实践的目的”之结果。 因之,吾人在人类理性之历史中,发见此种情形即在道德概念未充分纯化及规 定以前,以及依据此等道德概念及自必然的原理以了解其目的之系统的统一以前, 自然知识乃至在许多其他科学中理性极显著之发展,对于神性亦仅能发生浅薄不一 贯之概念,或如某时代所见及关于一切此等事项致有令人惊异之异常冷淡。深入道 德的理念(此为吾人宗教所有极端之纯粹道德律,使之成为必然的),使理性由于其 所不得不参与之关心事项更锐敏感及其对象(按即神)。此则与一切由更为广博之自 然观点或由正确可恃之先验洞察(此种洞察实从未见有)而来之任何影响无关而到达 之者。产生吾人今所以为正确之“神之概念”者,乃道德理念——吾人之所以以此 种概念为正确者,非因思辨的理性能使吾人确信其正确所在,乃因此种概念完全与 理性之道德的原理一致耳。故吾人最后必须以吾人之最高利益与——理性仅能思维 而不能证明,因而显示其非已证明的定说,而为就“理性所有最基本的目的”而言, 所绝对必需之基本设想之——一种知识相联结之功绩,常归之于纯粹理性(虽仅在其 实践的使用一方)。 但当实践的理性到达此种目标,即到达所视为最高善之唯一的元始存在者之概 念时,则断不可以为理性自身已超脱其所适用之一切经验的条件而到达新对象之直 接知识,因而能自此种概念出发,以及能由此种概念以推演道德律本身。盖引吾人 到达“自性具足的原因”或“贤明的世界统治者”之基本设想即此等道德律,此由 于此等道德律内部之实践的必然性所致,盖以经由此种主动者(按即神),则能与道 德律以结果也。故吾人不可颠倒此种程序,以道德律为偶然的而纯自统治者之意志 而来,尤其除依据道德律以构成此一种意志以外,吾人关于此一种意志实无任何概 念。因而吾人在实践的理性具有权利指导吾人之限度内,吾人之视某种行为为义务 所在,不可不行,非以其为“神之命令”之故,乃因吾人对此等行为,内感其为义 务,始以之为神之命令耳。吾人应依据“规定其与理性原理相一致之目的的统一” 以研究自由,且仅在吾人以理性自“行为本身”之性质所教吾人之道德律为神圣之 限度内,始信吾人之行为与神之意志相合;且仅由促进“世界中所有在吾人自身以 及在他人皆为最善之事项”,吾人始信能为此意志服役。故道德的神学,仅有内在 的使用。此种神学由其指示吾人如何适应于“目的之全部体系”,及规戒吾人力避 “因欲直接自最高存在者之理念觅取指导,而废弃吾人一生在正当行为中所有道德 上立法的理性之指导”等等之狂热(且实非虔诚事神之道),使吾人能在现世中尽其 责分。盖直接欲自最高存在者之理念觅取指导,乃以道德的神学为“超经验的使用”; 此与纯粹思辨之超经验的使用相同,必使理念之终极目的颠倒错乱而挫折之也。 第三节 意见、知识及信仰 以一事物为真实及吾人悟性中所有之事,此虽可依据客观的根据,但亦需作此 判断者个人心中之主观的原因。其判断如对于一切具有理性之人有效,则其判断之 根据,自属客观的充分,其以此判断为真实云云名为确信。若其所有根据,仅属主 观之特殊性格,则名为“私见”。 “私见”乃纯然幻相,盖以“仅存于主观中之判断根据”,乃视为客观的。此 种判断,仅有个人私的效力,其以此为真实云云者不容传达他人。但真理唯赖“与 对象一致”,就此点而论,每一悟性之判断因而亦必须互相一致(Consentientla u ni tertio,consentiuntinter se凡与第三者一致者亦互相一致)。吾入所由以决定 吾人之以一事物为真实云云,其为确信抑为私见之标准,乃外部的,即传达他人及 发见其对于一切人类理性有效之可能性是也。盖斯时至少先有一种假定,即一切判 断互相一致之根据(不问个人之性格各各不同),在依据一共同根据,即在对象以此 之故,所有一切此等判断皆与对象一致——判断之真实,乃以此而证明者。 故在主观视判断纯为彼心之现象时,“私见”在主观上不能与“确信”相区别。 但吾人所由以检验他人悟性之实验,即“对于吾人有效之判断,其所有之根据,是 否对于他人之理性亦如对于吾人之理性,有同一之结果”,乃一种方策,此虽仅属 主观的并非产生确信之一种方策,但实为探索判断中所有任何纯然个人私的效力(即 其中所有纯然私见之任何事物)之方策。 此外吾人若能列举判断中吾人所以为其客观的根据之主观的原因,因而能说明 欺人的判断乃吾人心中所有之一种事象,且无须顾及对象之性格,即能如是说明为 之者,于是吾人显露其幻相而不再为其所欺,此虽就幻相之主观的原因本在吾人之 本性内而言,固时时仍须多少受其影响者也。 我除其产生确信者以外,不能有所主张,即不能宣称其为必然对于一切人有效 之判断。“私见”在我以为然时,自能随我之便而保持之,但不能(且不应)公然以 之为足以拘束我自身以外任何人之判断。 以一事物为真实云云,即判断之主观的效力,在其与确信(此乃同时为客观的有 效者)有关系时,有以下之三种等级:即意见、信仰及知识。意见乃其主持一判断在 意识上不仅客观的感其不充足即主观的亦感其不充足。若吾人所主持之判断,仅主 观的充足,同 时以为客观的不充足,此即吾人之所名为信仰者。最后,以一事物为真实云云, 在主观客观两方皆充足时,则为知识。其主观的充足性,名为确信(对于我自身), 其客观的充足性,名为正确(对于一切人)。此种极易了解之名词,固无须我多费时 间以解说之也。 若非至少就判断(其自身纯为想当然者)借之与真理相联结(此种联结虽不完备, 但非任意空想)之某某事物有所知,则决不冒昧树立意见。且此种联结之法则,又必 须正确。盖若关于此种法则,我亦仅有意见,则一切纯为想像之游戏,丝毫与真理 无关矣。复次,在以纯粹理性行其判断时,绝不容有意见。盖因此种判断,非根据 经验理由,乃在一切事例中所有一切皆必然先天的到达之者,故其联结之原理,须 有普遍性必然性以及完全之正确性;否则吾人将无到达真理之导引矣。故在纯粹数 学中欲有意见,实为背谬;盖非吾人必知之,即终止一切判断耳。此在道德原理之 事例中亦然,盖因吾人不可仅以“容许此行为之意见”为根据而贸然行动,必须知 其可以容许而后行之。 反之,在理性之先验的使用中,用意见之名词,自属过弱,但用知识之名词, 则又过强。故在纯然思辨的范围内,吾人不能有所判断。盖吾人以某某事物为真实 云云之主观的根据(如能产生信仰一类之主观的根据),在思辨的问题中,实不能容 许,诚以此等根据一离经验之支持,即不能主持,且不容以同等程度传达于他人者 也。 以事物为真实云云在理论上并不充足而能名之为信仰者,仅自实践的观点言之 耳。此种实践的观点,或与技能有关,或与道德有关,前者与任意的偶然的目的有 关,后者则与绝对的必然之目的相关。 凡一种目的,在一度接受以后,则到达此目的之条件,皆假设为必然的。我若 不知能自以到达此目的之其他条件,则此必然性乃主观的充足,但亦仅比较的充足 而已。反之,我若正确知无一人能知有到达所提示目的之任何其他条件,则此必然 性乃绝对的充足而适用于一切人。在前一事例中,我之假定及以某种条件为真实云 云,纯为一偶然的信仰;在后一事例中,则为必然的信仰。医生对病势危范之病人, 必有所处置,但不知其病之性质。彼观察种种症候,若不能更发见属于他种病症之 症候,则彼断为肺病。顾即以彼自身之评判而言,彼之信仰,亦仅为偶然的;其他 诊断者或许能有较为健全之断案。此种偶然的信仰,构成某种行动之实际的行使方 策之根据者,我名之为实用的信仰。 检验某人之所主张是否纯为彼一人之私见,抑至少为彼之主观的确信(即彼之坚 固的信仰),其通常方法,则为赌赛。常见有某种人以绝无错误之积极的不可妥协的 自信态度,提出其主张。与之赌赛,即足以窘迫之。有时显露彼所有之信仰,仅值 一“窦开脱”而非十“窦开脱”。盖彼极顾赌一“窦开脱”,当赌十“窦开脱”时, 则彼已非先前情形,自觉彼之有误,亦极可能。在某一事例中,吾人若以一生之幸 福相赌,则吾人所有意气飞扬之判断,必大为减色;成为极端自馁,始发见召人之 信仰,并未到如是程度。故实用的信仰程度不一,常按所储之利害不同,可大可小 者也。 但在许多事例中,当吾人处理一吾人对之不能有所作为之对象,因而关于此对 象之判断纯为理论的之时,吾人能想像一种态度,对于此种态度,吾人自以为具有 充分根据,但事实上并无到达其正确性之现存方策。故即在纯然理论的判断中,亦 有实践的判断之类似者,就其心理的情形而言,极合于信仰之名词,吾人可名之为 学说的信仰。如借任何经验能决定此问题,我愿以一切所有赌此一事,即吾人所见 之行星,至少其中之一,有人居住。故我谓其他世界有人居住之一事,非纯然意见, 乃一极强之信仰,盖我愿冒大险以赌其正确者也。 理人今必须承认“神”存在之说,属于学说的信仰。盖因关于世界之理论的知 识,我不能引证任何事物必然以此种思想(按即神之存在说)为我说明世界所展示之 现象之条件,毋宁谓为我不得不视一切事物一若纯为自然,以使用我之理性。顾有 目的的统一,乃应用我之理性于自然之一重要条件,我不能忽视之,尤其在经验以 如是丰富之目的的统一例证提供于我,更不能忽视之。但除“最高智力按其最贤明 之目的以安排一切事物”之基本设想以外,我不知更有“此种统一能由之在我研究 自然时供我以指导”之其他条件。因之,我必须设想一贤明之世界统治者以为“偶 然的但非不重要的目的”即指导自然研究之条件。且我在说明自然时所有企图之结 果,屡屡证实此种设想之效用,故我谓“我若进而声言仅以此种设想为一意见不足 以尽其意”云云,实无任何可引以决定的反对此言之事。即在此种理论的关系中, 亦能谓为我坚信神。故此种信仰,严格言之,非实践的;必须名之为学说的信仰, 自然之神学(自然神学)必常发生此种学说的信仰。见及人类本性天赋之优越,而生 命之短,实不适于发挥吾人之能力,故吾人能在此同一之神的智慧中,发见“人类 心灵之有来生”一种学说的信仰之,亦颇有充分根据。 在此种事例中,信仰之名词,自客观的观点言之,乃谦抑之名词,自主观的观 点言之,则为吾人自信坚强之表白。我若进而以理论上所有信仰为我有正当理由所 假定之假设,则我须因此保证我对于世界原因及另一世界等之性质,较之在我实际 所能提供者以上,更有适切之概念。盖我若有所假定,即令纯为一种假设,我至少 亦必须知“我所须假定者之性质”,此种性质非其概念,实其现实存在。故信仰之 名词,仅与“理念所授与我之指导”及“促进我之理性活动中——此使我坚信理念, 且毋须我能与以思辨的说明,即能坚信——理念的主观影响”相关。 但纯然学说的信仰则颇缺坚定性;吾人由于遭逢思辨的困难屡失去此种信仰— —吾人终极虽必回复此种信仰。 至道德的信仰则全然不同。盖在此处某某事象之必须发生,即我在一切方面必 须与道德律相合之一事,乃绝对必然者。此处目的坚强确立,就我所能有之洞察, “此种目的能由以与其他一切目的联结,因而具有实践的效力之条件”,仅有一种 可能的条件,即有“神”及有“未来世界”是也。我又确知无一人能知引达“此种 在道德律下之目的统一”之任何其他条件。以道德的训条同时即我之格率(理性命令 其应如是者)故我必信有神及来生之存在,且确信绝无动摇此种信仰之事物,盖以我 之道德律将由动摇信念而颠覆,我若不成为自身所深恶痛疾之人,则不能废弃此等 道德律。 故即在理性所有超出经验限界之一切抱有大望之企图失败以后,在与吾人实践 的立场有关之限度内,仍留有足以满足吾人者也。世固无一人能自诩彼知神及来生 之存在;设彼果知此事,则彼即为我所历久寻觅未得之人。凡一切知识如与纯然理 性之对象相关,则能传达;因而我自能期望在彼教导之下,我自身所有之知识,能 以此种惊奇形态开展。否,我之确信,非逻辑的确实,乃道德的确实;且因此种确 信依据(道德情绪之)主观的根据,甚至我不可谓“神之存在等等,在道德上确实”, 仅能谓我在道德上确信有“神之存在等等”耳。易言之,有神及另一世界之信仰, 与我之道德情绪,参伍交织,故决无能自我夺去信仰之恐惧,正与我无丝毫理由俱 有失去道德情绪相同。 其间唯一可疑之点,似为理性的信仰依据“道德情绪之假定”之一事。设吾人 置此等道德情绪于不顾,而就一完全漠视道德律之人言之,则斯时理性所提供之问 题,纯成为一思辨之问题,且能由类推之坚强根据支持之,而非由此种必须强迫极 端怀疑派屈服之根据支持之。但在此等问题中,无一人能超脱一切利害关系。盖由 缺乏善良情绪,彼虽可断绝道德上之利害关心,但即在此种事例中,仍留有足以使 被恐有神之存在及有来生。关于此点,仅须彼至少不能自以为有任何确实性断言无 神及无来生,即足证明之矣。盖若以无神及无来生为确实,则应纯由理性证明之, 因而被应必然的证明神及来生之不可能,此则确无一人能合理的从事之者也。故此 点可用为消极的信仰,固不能发生道德及善良情绪,但仍发生与此二者相类似之事, 即一种强有力之抑止,使恶劣情绪不致突发也。 但或有人谓纯粹理性在经验限界以外所有之展望中,所成就者仅有此乎?果不 出此二信条(神及来生)以外乎?设果如是则无须商之哲学家,通常悟性即优为之矣。 我在此处不再欲多论哲学由其批判之惨淡努力所尽力于人类理性之劳绩,乃至 最后承认此种劳绩乃纯然消极的;关于此点,在以下一节,当更详言之。我所欲即 时答复者,即:公等实际所要求者,是否与一切人有关之知识,应超越通常悟性, 而常由哲学家启示公等?是则公等之所以为误者,正为证实以上所有主张之正确无 误耳。盖吾人因而发见最初所不能预见之事,即在平等无别与一切人有关之事项中, 自然并无使天赋有偏颇之过误,且关于人类本性所有之主要目的,最高哲学之所能 到达者,亦不能逾越“在自然所赋与极平庸悟性之指导下所可能之事”。 第三章 纯粹理性之建筑术 我之所谓建筑术,乃指构成体系之技术而言。以系统的统一乃最初使通常知识 跻于学问等级之事,即自知识之纯然集合构成 一体系,故建筑术乃吾人知识中关于构成学问之学说,因而必然成为方法论之 一部分。 依据理性之立法的命令,吾人所有之纷歧知识不容纳为断片的,必须构成一体 系。仅有如是,始能促进理性之主要目的。我之所谓体系,乃指杂多之知识在一理 念下之统一而言。此种理念乃理性所提供之概念,即“一全体之方式”之概念—— 在“此种概念不仅先天的规定其所有杂多内容之范围,且亦决定其所有部分间相互 应占位置”之限度内。故理性之学问的概念,包含与此种要求适合之“全体之目的 及方式”。目的之统一(所有一切部分皆与此统一相关,且一切部分皆在此统一之理 念中相互关联),能使吾人自“吾人所有知识之其他部分”决定是否有任何部分遗漏, 以及阻止任何任意增加,或关于其全体之完成,阻止有“与先天的所决定之限界不 相合”之任何不确定性。故全体乃一有机组织的统一体(articulatio)非一集合体 (coacervatio)。此种统一体自内成长(perintussusceptionem由内摄取),非由外部 的增加(Per appositionem由于附加)所致。故有类动物肉体,其成长非由新肢体之 增加,乃由各肢体不变本有之比例日益增强,对于其所有之种种目的,更有效用耳。 理念为使其实现,需要一图型,即需要其各部分所有构成分子之繁复,及一种 秩序,此二者必须自其目的所阐明之原理先天的规定之。非依据理念即非就理性之 终极目的所规划,乃经验的依据其偶有之目的(其数不能预知)所规划之图型,产生 技术的统一;反之,自理念所创设之图型(其中之目的乃理性先天的所提出,非俟经 验的授与之者)则用为建筑术的统一之基础。至吾人之所称为学问者——其图型必须 与理念相合,包含纲领(Monogramma)及全体分为部分之区分,即先天的包含之,及 包含此纲领及区分时,则必须以正确性及依据原理以与一切其他全体相区别——非 就其繁复的构成分子之类似性,或为一切任意的外部目的起见偶然使用吾人之具体 知识,以技术的形态构成之者,乃就其各部分之亲和性及此等部分之自“其由之始 能构成一全体之唯一最高的内部的目的”而来,以建筑术的形态构成之也。 无论何人,除彼具有以为基础之理念以外,决不企图建立学问。但在缔造学问 时,图型乃至彼最初所与此学问之定义,罕能与彼之理念相合。盖此种理念深藏理 性中,有类一胚种,其中各部分尚未发达,即在显微镜之观察下,亦仅约略认知之。 是以因学问乃自某种普遍的利益之观点所规划者,故吾人不可依据其创立者对于此 等学问之叙述以说明之而规定之,其说明规定应与理念相合,此种理念乃根据于理 性自身,自吾人所已集合部分之自然的统一而来者也。盖吾人斯时将发见其创立者 及其最近之后继者,皆在探索彼等永不能使其自身明晰之一种理念,因而彼等无力 规定此学问之固有内容,以及其结构(系统的统一)限界等等。 仅在吾人按“潜藏吾人心中之理念之暗示”,浪费无数时间,以杂乱情形收集 材料以后,且实在吾人以技术的形态长期间集合材料以后,始使吾人能更明晰认知 其理念,以建筑术的形态与理念相合规划一全体,此诚不幸之至。体系之构成,其 情形颇似下等有机体,由于融合所集合之概念而偶然发生(generatio aequivoca), 其初极不完全,渐次达于完成,但此等逐渐发达之体系皆具有其图型,在理性之纯 然自行发展中,宛如一本源的胚种。故不仅每一体系结构与理念相合,且此等体系 又皆有机的联结在一“人类知识之体系”中,有类全体之一部分,而容许有一种 “人类总知识之建筑”,建筑此种人类总知识,就现时所集得材料之多,且能自古 代体系之废墟中获得材料之点言之,不仅可能,且实非难事。在此处,吾人以完成 吾人现有之业务为已足,即仅概述自纯粹理性所发生一切知识之建筑术之纲要;欲 概述此等建筑术,则吾人将自吾人知识能力之共同根干分为二大支之点开始,此二 大支之一即为理性。此处我之所谓理性,乃指高等知识能力之全部而言,因而以 “理性的”与“经验的”相对立。 我若抽去一切客观的所视为知识内容等物,则一切知识自主观的视之,或为历 史的、或为理性的。历史的知识,乃接受所得之知识(cognitio ex datis);理性的 知识,则由原理所得之知识(cog-nitio ex principiis)。授与吾人之知识即令为 独创的,但具有此知识之人,所知者若仅为自外所授与彼者(此即授彼知识之方式), 则不问其由直接经验或听闻而来,或由(如在通常知识之事例中)教导而来,在具有 此种知识之个人而言,仍仅为历史的知识。故在习得(就此名词之严格意义而言)一 种哲学体系(例如完尔夫哲学体系)之人,虽能以此种体系所有之原理、说明、证明 及其全部学说之形式的区分,——深印在心,如示诸掌,实亦仅有完尔夫哲学之完 全历史的知识耳。彼所知及所判断者,仅为所授之彼者。吾人若驳斥其一定义,则 彼殆不知自何处更得其他定义。彼以他人之心意构成彼所有之心意,模仿能力之本 身,实非生产的。易言之,彼之知识在彼非自理性发生,就客观言之,此虽亦由理 性而来之知识,但就其主观的性格而言,则纯为历史的知识。彼充分体会此种知识 而保有之;即彼已完全习得之,而纯为一生人之石膏模型。客观的合理之理性的知 识(即最初唯在人类理性中发生之知识),其所以亦能主观的名之为理性的知识者, 仅在此等知识自理性之普遍的源泉(即自原理)而来耳——此等源泉亦能自之发生批 判,乃至自此源泉驳斥所习得者。 自理性发生之一切知识,或自概念而来,或自构成概念而来。前者名为哲学的, 后者名为数学的。我在先验方法论之第一章中,已论究此两种知识间之根本区别。 如吾人适所言及知识能客观为哲学的而主观则为历史的,此在大多数之学徒及永不 在出其学派以外终身甘为学徒之人皆如是。但数学的知识,则就其主观的性格及适 如其所学习者之点而言,亦能视为自理性所发生之知识,因而关于数学,并无吾人 在哲学知识中所设立之区别,此则大可注意者也。此由于教师所唯一能引取其知识 之源泉,不在他处,唯在理性之基本的本有的原理中,因而学徒不能自任何其他源 泉以得知识,且亦不能争论其是非,且此又由于理性在此处之使用,虽亦先天的, 但仅具体的,即在“纯粹的因而无误”之直观中使用,排除一切幻相及误谬。故一 切自理性发生之(先天的)学问中,唯有数学可以学习;哲学则除历史的以外,绝不 能学习;至关于与理性有关之事项,则吾人至多学习哲学化而已。 哲学乃一切哲学的知识之体系。吾人若以哲学指评衡“一切哲学化企图”之原 型而言,又若此种原型为评衡各种主观的哲学(此种哲学之结构,往往分歧繁复而易 于改变)之用,则此种哲学必须视为客观的哲学。所视为客观的之哲学,乃一可能的 学问(非具体的存在)之纯然理念,但吾人由种种不同途径努力接近此种理念,直至 最后发见为感性产物所掩蔽之唯一真实途径,以及迄今无成之心象能与此原型相类 (在人力所能及之限度内)为止。非至此种时期,吾人不能学习哲学;盖哲学在何处, 何人有哲学,吾人如何认知哲学?吾人仅能学习哲学化,即依据理性之普遍原理在 “某种实际存在之哲学上企图”发挥理性之才能,但常保有“理性就此等原理所由 来之源泉中,探讨、证实或驳斥此等原理之权利”。 自来哲学之概念,纯为一种学究的形式概念,即专就其所视为学问之性格探索, 因而其所见者仅在学问所专有之系统的统一,其结果不过知识之逻辑的完成一种 “知识体系之概念”。但尚有哲学之另一概念,即世界概念(Conceptus cosmicus), 此种概念常构成哲学名称之真实基础,尤其在此种概念之宛然人格化,及其原型在 理想的哲学家中表现时为然。就此种观点而言,哲学乃一切知识与人类理性之基本 目的(Teleologia rationis humanae)相关之学问,哲学家非理性领域之技术家, 其自身乃人类理性之立法者。在此种意义中,凡有人自称哲学家而自以为与“唯存 于理念中之模型”相等者,实僭妄之至。 数学家、自然哲学家、逻辑家等,不问前二者在理性的知识领域中,后二者尤 其在哲学的知识领域中如何成功,实仅理性领域中之技术家而已。有一理想中所拟 议之教师,以数学家等等应有之业务加之被等,用彼等为工具,以促进人类理性之 基本目的。吾人所必须称之为哲学家者唯此人,唯以天壤间实际并无斯人,顾彼之 立法之理念,则在一切人类所天赋之理性中皆可见及之,故吾人应完全与此种立法 的理念相合,依据此种世界概念,自其基本的目的之立场更精密规定哲学关于系统 的统一之所训示者。 基本目的并非即最高目的;就理性对于完全系统的统一之要求而言,仅能以其 中之一为最高目的。故基本目的或为终极目的,或为必然与前者联结而为前者方策 之附属目的。前者实不外人之全部职分,论究此种目的之哲学,名为道德哲学。以 道德哲学高出于理性所有一切其他职务,故古人之所谓哲学家,常特指道德家而言; 即在今日,吾人由某种比拟,称“以理性自制之人”为哲学家,固不问其知识之如 何浅狭也。 人类理性之立法(哲学),有二大目标,即自然与自由,因而不仅包含自然法则, 且亦包含道德法则,最初在两种不同之体系中表现此二者,终极则在唯一之哲学的 体系中表现之。自然之哲学,论究一切所有之事物,道德之哲学则论究应有之事物。 一切哲学或为纯粹理性所发生之知识,或由理性自经验的原理所获得之知识。前者 名为纯粹哲学,后者名为经验哲学。 纯粹理性之哲学,或为预备的,此乃就理性所有一切纯粹先天的知识,研讨理 性之能力,名为批判,或为纯粹理性之体系,即“在系统的联结中,展示自纯粹理 性所发生之哲学的知识之全体”(不问真与伪)之学问,此则名为玄学。顾玄学之名 称,亦可加于纯粹哲学之全体(即批判亦包括在内),因而包括“一切能先天认知之 事物”之检讨,以及“构成此种纯粹哲学知识体系之事物”之阐释——因之与理性 之一切经验的数学的使用相区别。 玄学分为纯粹理性思辨的使用之玄学,及实践的使用之玄学,因而或为自然玄 学或为道德玄学。前者包含“纯自概念(因而数学除外)而来用于一切事物之理论知 识中”之一切纯粹理性原理;后者包含先天的规定吾人一切行动及使之成为必然者 之原理。顾道德乃应用于吾人所有“能完全先天的自原理而来之行动”之唯一法典。 因之,道德玄学实际乃纯粹的道德哲学,并不以人类学或其他经验的条件为其基础。 “玄学”之名称,就其严格意义言之,通常保留为“思辨的理性之去学”之用。但 以纯粹的道德哲学实际构成“自纯粹理性而来之人类知识及哲学的知识特殊部门” 之部分,故吾人应为道德哲学保留玄学之名称。顾吾人今则非论究此点,姑置之。 按知识所有种类及其起源之不同,离析种种不同知识而使之得保持其不相混淆 (此种混淆由于吾人使用此等知识时通常联结为一而起),实为至要之事。化学家在 分析物体时,数学家在其特殊训练中之所为者,在哲学家应以更高之程度为之,于 是彼始能在悟性之繁复使用中,正确规定属于各特殊种类知识之部分,及其特殊价 值与影响。人类理性自其最初开始思维(毋宁谓之反省)以来,从不能废弃玄学;但 又从未能以充分免除一切外来要素之方式获得玄学。此一种学问之理念,其渊源之 古,实与思辨的人类理性同时;果有理性的存在者而不以学术方法或通俗方法思辨 者乎?顾吾人所有知识之两种要素——在吾人所有力量中完全先天的得来之要素, 及仅能自经验后天的得来之要素——从未能充分明晰区别,乃至并职业的思想家亦 不能辨别明晰,是以彼等不能决定特种知识之分界,以致盘踞人类理性中如是之久 如是之深之“学问之真实理念”,不能成立。当宣称玄学为“人类知识所有第一原 理之学问”时,其意向所在,并非标识玄学为特殊种类之知识,仅以之为“就普遍 性而言占某种优越地位之知识”,顾此点尚不足使此种知识与经验的知识相区别。 盖在经验的原理中,吾人固能区别某种原理较其他原理更为普遍,因而其等级较高; 但在各部分互相隶属之系列中(在此一系列中,吾人并不辨别何者完全先天的、何者 仅为后天的所知),吾人应在何处划一界线,使最高或第一部分与较下之隶属部分相 区别?如在计算年代时,吾人之能区别世界时期,仅在分之为第一世纪及以后等等 之世纪,则吾人对之意将谓何?吾人应问:第五世纪、第十世纪等等,是否与第一 世纪同属于世纪?于是我以同一之态度问:延扩之概念是否属于玄学?公等答以是。 然则物体之概念是否亦如是?又答以是。然则液体之概念何如?则公等不胜其烦; 盖若如是推进,则一切事物皆将属于玄学矣。故(在普遍下所有特殊之)纯然隶属阶 段,不能决定学问之限界,极为明显;在今所考虑之事例中,唯规定种类及起源之 完全不同始足决定其限界。但玄学之基本理念,尚在其他方面有所晦昧,此由于其 显示与数学有某种类似性(以其为先天的知识故)而起。在二者皆属先天的起源之限 度内,二者确有关系;但当忆及哲学知识与数学知识间之差异时(即一自概念而来, 一则仅由构成概念以到达其先天的判断),吾人应认知其有种类上之决定的差异,此 种差异固常感觉之,但从未能以明晰之标准阐明之耳。于是乃有此种情形,因哲学 家并彼等所有学问之理念亦不能发展,致彼等在缔造其学问时,不能有确定之目的 及安全之指导,因之,在此种任意所思之创业中,以彼不知应择之途径,致关于各 人所自以为由其特殊途径所得之发见,常互相争执,其结果,彼等所有之学问,最 初为局外人所轻视,终则即彼等自身亦轻视之矣。 一切纯粹的先天知识,由于“此种知识所唯一能由以发生之特别知识能力,其 自身具有一种特殊的统一;玄学乃以叙述此种系统的统一中之纯粹先天的知识为其 事业”之哲学。“特别占有玄学名称即吾人所名为自然玄学及以先天的概念在每一 所有事物(非应有之事物)之范围内,考虑每一事物”之思辨的部分,今分类如下。 玄学就其狭义而言,由先验哲学及纯粹理性之自然学而成。前者在“其与普泛 所谓对象有关而不顾及其能授与之对象之原理及概念”之体系中,仅论究悟性及理 性(Ontologia本体论);后者论究自然即论究所与对象之总和(不问授与感官或授与 其他种类之直观——吾人如愿用此名词),因而为自然学——虽仅为合理的。在此种 合理的自然研究中之理性使用,或为物理的,或为超物理的,更以适当之名词言之, 即或为内在的或为超经验的。前者论究所能在经验(具体的)中应用之自然知识,后 者则论究超越一切经验之“经验对象之联结”。此种超经验的自然学、或以内的联 结或以外的联结为其对象,但二者皆超越可能的经验。其论究内的联结者,乃自然 全体之自然学,即先验的世界知识;其论究外的联结者,则为自然全体与“在自然 之上之存在者”有关之自然学,盖即谓关于“神”之先验的知识。 反之,内在的自然学,视自然为一切感官对象之总和,因而适如自然之所授与 吾人者,唯与“自然所唯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先天的条件相合耳。故此等对象仅 有两种。一、外感之对象及其总和,即物的自然。二、内感之对象即心,及与“吾 人所有关于心之基本概念”相合之对象,即思维的自然。物的自然之玄学,名为物 理学;以其必须仅包含关于物的自然之先天的知识之原理,故为合理的物理学。思 维的自然之玄学,名为心理学,以同一理由应仅指心理学之合理的知识而言。 于是玄学之全部体系由四种主要部分所成:(一)本体论;(二)合理的自然学; (三)合理的宇宙论;(四)合理的神学。其第二部分,即由纯粹理性所发展之自然学 说,包含二分科,即合理的物理学(Physica rationalis)及合理的心理学(Psychol ogla ra-tionalis)。 纯粹理性自身之哲学所本有之理念,制定此种区分,故此种区分与理性之基本 目的相合而为建筑术的,非仅与偶然所观察之类似性相合而为技术的,即非漫无方 针所创设者。因之,此种区分亦为不变的,而有立法的权威。但尚有某某数点,颇 似可疑,且足以减弱吾人关于其主张正当之信念。 第一、在此等对象授与吾人感官(即后天的授与吾人)之限度内,吾人如何能期 待具有关于对象之先天的知识(以及玄学)?且如何能知事物之本性及先天的依据原 理到达合理的自然学?其答复如是:吾人所取之经验者,除授与吾人以外感或内感 之对象以外,不再需要其他任何事物。吾人由物质之纯然概念(不可入性无生命的延 扩)以得外感对象,由思维的存在者之概念(在所谓“我思”之经验的内部表象中)以 得内感对象。至其余等等,则在全部玄学的论究此等对象时,吾人必须废弃一切 “意在为使吾人对于对象能有更进一步之判断、以任何其他更为特殊的经验加于此 等概念上”之经验的原理。 第二、吾人对于经验的心理学应以何种态度视之,此种心理学常要求在玄学中 占有位置,且当吾人之时代,在以先天的方法期在玄学有所成就之事失望以后,关 于玄学之进步,所期望于经验的心理学者甚大。我答以经验的心理学属于适切所谓 (经验的)自然学说所属之范围,即属于应用哲学一方面,至此应用哲学之先天的原 理则包含在纯粹哲学中;故纯粹哲学虽不可与应用哲学相混淆,但就此点而言,实 互相密切联结。是以经验的心理学完全摈弃于玄学领域以外;此实在玄学之理念中 已完全排除之矣。但按僧院派之旧习,吾人必须容许经验的心理学在玄学中占有某 种位置(虽仅属枝叶地位),且自经济的动机而言,亦当如是,盖因经验的心理学尚 未发达至能以其自身成为研究主题,但若完全摈弃之,或强以之安置于较其与玄学 为邻,更不适宜之处,则以其尚属重要,又似不宜。经验的心理学特如一容许其久 居家内之异乡人,直至其能在完全之人类学中设置其自身所有之居住区域(即属于经 验的自然学说之附属品)为止,吾人当许其一时寄居也。 概言之,以上种种即玄学之理念。最初所期待于玄学者较之所能合理要求者为 大,玄学一时颇以种种愉快的预期自娱。但在证明此等期望为欺人以后,玄学遂为 世人所蔑视。吾人所有批判之论证,就其全体而言,必已充分使读者确信,玄学虽 不能为宗教之基础,但必能常继续为宗教之堡垒,且人类理性就其本质之为辩证的 而言,绝不能废弃此种学问,盖玄学抑止理性,且以学问的完全确信的自知之明, 以防阻“纵横无法之思辨的理性失其制裁,必然在道德以及宗教之领域内所犯之残 毁荒芜之事”。故吾人确信玄学虽为“不就其性质判断学问,而仅就其偶有之效果 判断之人”所淡漠轻蔑,但吾人必常复归玄学一若复归曾与仳离之爱人者然。盖在 玄学中吾人论究基本目的——玄学必须不断从事此种目的,或努力如实洞察此等目 的,或驳斥自以为已到达此等目的之人。 仅有玄学(自然玄学及道德玄学二者,尤以“用为玄学之导论及准备”之尝试的 自恃的理性批判)能适切构成所可称为哲学者(就哲学一名词之严格意义言之)。哲学 所唯一首先从事者为智慧,哲学由学问之途径探索之,至学问之途径一旦跋涉以后, 即绝不能荒芜而为荆棘所蔽,且不容有迷离彷徨者也。数学,自然科学,乃至吾人 所有之经验的知识,其大部分虽为偶然的目的之工具,但其最后结果又为人类之必 然的基本的目的之工具而有高尚价值。顾此等学问之能尽此后一种任务,仅借助于 “由理性自纯然概念所得之知识”,此种知识吾人虽可任意名之,但其实则不过玄 学耳。 以此同一理由,玄学亦即人类理性圆满充足之发展。今姑置其与特殊目的联结 视为学问所有之影响不论,玄学亦为一种不可或缺之训练。盖玄学在论究理性时, 乃就其成为“某某学问所以可能及运用一切学问”之基础者等等要素及最高格率论 究之。故就玄学为纯然思辨而言,谓其用以防止误谬,非用以扩大知识云云,并不 伤及玄学之价值。反之,此实予玄学以尊严及权威,盖经玄学之检查,得以保持学 术界之共同秩序、和谐以及福祉,而防阻多所尽力于学术界之人有忽视“最高目的, 即一切人类之幸福者也”。 第四章 纯粹理性之历史 在此处揭示此一标题,仅为指示今后之从事哲学者在此体系内尚留有彼等必须 完成之一部分耳。我自先验的观点,即自纯粹理性之本质,对于在此领域中曾努力 从事之人士所有著作予以概括一览,即为已足——此一览中发见无数庄严之结构, 顾仅在废墟中耳。 人在哲学之幼稚时代所以之开始者,实为吾人所欲以之为终点者,即以关于神 之知识开始,专心从事于另一世界之期望,或宁谓为从事研讨另一世界之特殊性质, 不能别有其他途径,此实为极可注意之点。自各民族野蛮时代遗留至今之古代宗教 仪式所产生之宗教概念,虽极粗鄙,但此并不妨阻较为开化之人士致力于此等事项 之自由研讨;彼等极易认知除度其纯洁善良之生活以外,并无较善根据或较可依恃 之方法,以取悦于统治世界之不测威力,因而使彼等至少能在另一世界中获得幸福。 因之,神学及道德,及以后人所致力之一切抽象的理性研究之二种动机,或宁谓为 二种关联之点。其逐渐以此等以后以玄学著名之劳作委之纯粹思辨的理性者,主要 实为神学。 我在此处并不企图区分玄学中所发生种种变迁之历史时期,仅略述在玄学理论 中发生主要革命之各种理念。此处我发见在所有种种对立争论之过程中,发生最显 著之变迁者,共有三种争点。 (一)关于吾人由理性所得之一切知识之对象,有纯为感觉论者,有纯为智性论 者。伊壁鸠鲁可视为感觉论者中之特出哲学家,柏拉图则为智性论者中之巨孽。二 派间之区别(虽似不自然),自古已然;至此两派之观点则不断继续保待,直至今日。 感觉派主张实在性惟在感官对象中见之,其他一切事物皆为空想;反之,智性派则 谓感官中所有不过幻相而已,仅有悟性知真实之事物。感觉派固不否认悟性概念之 实在性;但此种实在性之在彼等,纯为逻辑的,反之,在智性派则此种实在性为神 秘的。感觉派容认智性的概念,但仅承认感性的对象。智性派要求真实对象应为纯 粹直悟的,且主张吾人由纯粹悟性具有一种不伴随感官之直观——就彼等之意见而 言,感官仅使悟性昏乱而已。 (二)关于由纯粹理性所得知识之起源,即此等知识是否自经验而来,抑或与经 验无关而起于理性之问题。亚里斯多德可视为经验论者之重镇,柏拉图则为理性论 者之领袖。在近代,洛克追随亚里斯多德之后,莱布尼兹则追随柏拉图之后(莱布尼 兹之说,虽多与柏拉图之神秘体系不合),并不能使此种争论到达任何确定的结论。 不问吾人对于伊壁鸠鲁之见解如何,至少彼在感觉论之体系中,其彻底一致,远过 于亚里斯多德及洛克,盖彼从未以推论越出经验限界以外。此点就洛克而言,尤为 确实,盖彼在以一切概念及原理自经验引来以后,乃在用此等概念原理时,突越出 经验如是之远,乃至主张吾人之能证明神之存在及灵魂不灭,一如任何数学的命题 同一坚决确实,——此二者虽完全在可能的经验限界以外。 (三)关于方法。如有任何事物可当方法之名,则必为一种与原理相合之进行程 序。吾人可将在此研究领域中今所通行之方法,分为自然论的及学术的。纯粹理性 之自然论者所奉以为原理者,乃“彼由通常理性无须学问”,即由彼所名为“坚实 之理性”关于成为玄学问题之最崇高问题,能较“由思辨之所可能者”更有所成就。 如是彼在实质上乃主张吾人由肉睛决定月之大小及距离,其确实性能远过于用数学 的规划所决定者。此纯为蔑视理论,并据以为原理;其中尤为背谬者,则以“蔑视 一切人为的技术”誉为扩大吾人知识之方法。以自然论派之人,缺乏较深洞见,故 不应深责彼等。被等追随通常理性,并未自诩其无知为含有“吾人如何自德谟克利 特(democritus)深井汲取真理”之一类神秘。quod Sapio,Satisest mihi;non e go curo,esse quod Arcesilas aerumnosique Sclones(我以我所知者为已足,既 不欲为亚尔采西拉斯,亦不欲为忧患孔多之索伦)云云,乃其标语,彼等以此标语可 渡其安舒及足值赞美之生涯,既不劳瘁于学问,亦不因被等之参与而使学问混乱。 至关于采用学术的方法之人,则彼等所择之方法,或为独断的或为怀疑的;但 不问其用何种方法,彼等皆须系统的进行。我可以完尔夫为前一种方法之代表,休 谟为后一种方法之代表,今为简略计,不再另举他人。此外唯有批判的途径,尚公 开于人。读者若有坚忍之心,惠然肯与我携手偕行此径,则彼可自行判断,设若被 小心翼翼竭其助力,使此小径成为大道,则是否若干世纪以来所未能成就之事业, 立能于本世纪终结以前成就;即关于“人类理性始终以其全力热烈从事迄今尚无所 获之事”,使之能完全满足是也。 第三章 纯粹理性之建筑术 我之所谓建筑术,乃指构成体系之技术而言。以系统的统一乃最初使通常知识 跻于学问等级之事,即自知识之纯然集合构成 一体系,故建筑术乃吾人知识中关于构成学问之学说,因而必然成为方法论之 一部分。 依据理性之立法的命令,吾人所有之纷歧知识不容纳为断片的,必须构成一体 系。仅有如是,始能促进理性之主要目的。我之所谓体系,乃指杂多之知识在一理 念下之统一而言。此种理念乃理性所提供之概念,即“一全体之方式”之概念—— 在“此种概念不仅先天的规定其所有杂多内容之范围,且亦决定其所有部分间相互 应占位置”之限度内。故理性之学问的概念,包含与此种要求适合之“全体之目的 及方式”。目的之统一(所有一切部分皆与此统一相关,且一切部分皆在此统一之理 念中相互关联),能使吾人自“吾人所有知识之其他部分”决定是否有任何部分遗漏, 以及阻止任何任意增加,或关于其全体之完成,阻止有“与先天的所决定之限界不 相合”之任何不确定性。故全体乃一有机组织的统一体(articulatio)非一集合体 (coacervatio)。此种统一体自内成长(perintussusceptionem由内摄取),非由外部 的增加(Per appositionem由于附加)所致。故有类动物肉体,其成长非由新肢体之 增加,乃由各肢体不变本有之比例日益增强,对于其所有之种种目的,更有效用耳。 理念为使其实现,需要一图型,即需要其各部分所有构成分子之繁复,及一种 秩序,此二者必须自其目的所阐明之原理先天的规定之。非依据理念即非就理性之 终极目的所规划,乃经验的依据其偶有之目的(其数不能预知)所规划之图型,产生 技术的统一;反之,自理念所创设之图型(其中之目的乃理性先天的所提出,非俟经 验的授与之者)则用为建筑术的统一之基础。至吾人之所称为学问者——其图型必须 与理念相合,包含纲领(Monogramma)及全体分为部分之区分,即先天的包含之,及 包含此纲领及区分时,则必须以正确性及依据原理以与一切其他全体相区别——非 就其繁复的构成分子之类似性,或为一切任意的外部目的起见偶然使用吾人之具体 知识,以技术的形态构成之者,乃就其各部分之亲和性及此等部分之自“其由之始 能构成一全体之唯一最高的内部的目的”而来,以建筑术的形态构成之也。 无论何人,除彼具有以为基础之理念以外,决不企图建立学问。但在缔造学问 时,图型乃至彼最初所与此学问之定义,罕能与彼之理念相合。盖此种理念深藏理 性中,有类一胚种,其中各部分尚未发达,即在显微镜之观察下,亦仅约略认知之。 是以因学问乃自某种普遍的利益之观点所规划者,故吾人不可依据其创立者对于此 等学问之叙述以说明之而规定之,其说明规定应与理念相合,此种理念乃根据于理 性自身,自吾人所已集合部分之自然的统一而来者也。盖吾人斯时将发见其创立者 及其最近之后继者,皆在探索彼等永不能使其自身明晰之一种理念,因而彼等无力 规定此学问之固有内容,以及其结构(系统的统一)限界等等。 仅在吾人按“潜藏吾人心中之理念之暗示”,浪费无数时间,以杂乱情形收集 材料以后,且实在吾人以技术的形态长期间集合材料以后,始使吾人能更明晰认知 其理念,以建筑术的形态与理念相合规划一全体,此诚不幸之至。体系之构成,其 情形颇似下等有机体,由于融合所集合之概念而偶然发生(generatio aequivoca), 其初极不完全,渐次达于完成,但此等逐渐发达之体系皆具有其图型,在理性之纯 然自行发展中,宛如一本源的胚种。故不仅每一体系结构与理念相合,且此等体系 又皆有机的联结在一“人类知识之体系”中,有类全体之一部分,而容许有一种 “人类总知识之建筑”,建筑此种人类总知识,就现时所集得材料之多,且能自古 代体系之废墟中获得材料之点言之,不仅可能,且实非难事。在此处,吾人以完成 吾人现有之业务为已足,即仅概述自纯粹理性所发生一切知识之建筑术之纲要;欲 概述此等建筑术,则吾人将自吾人知识能力之共同根干分为二大支之点开始,此二 大支之一即为理性。此处我之所谓理性,乃指高等知识能力之全部而言,因而以 “理性的”与“经验的”相对立。 我若抽去一切客观的所视为知识内容等物,则一切知识自主观的视之,或为历 史的、或为理性的。历史的知识,乃接受所得之知识(cognitio ex datis);理性的 知识,则由原理所得之知识(cog-nitio ex principiis)。授与吾人之知识即令为 独创的,但具有此知识之人,所知者若仅为自外所授与彼者(此即授彼知识之方式), 则不问其由直接经验或听闻而来,或由(如在通常知识之事例中)教导而来,在具有 此种知识之个人而言,仍仅为历史的知识。故在习得(就此名词之严格意义而言)一 种哲学体系(例如完尔夫哲学体系)之人,虽能以此种体系所有之原理、说明、证明 及其全部学说之形式的区分,——深印在心,如示诸掌,实亦仅有完尔夫哲学之完 全历史的知识耳。彼所知及所判断者,仅为所授之彼者。吾人若驳斥其一定义,则 彼殆不知自何处更得其他定义。彼以他人之心意构成彼所有之心意,模仿能力之本 身,实非生产的。易言之,彼之知识在彼非自理性发生,就客观言之,此虽亦由理 性而来之知识,但就其主观的性格而言,则纯为历史的知识。彼充分体会此种知识 而保有之;即彼已完全习得之,而纯为一生人之石膏模型。客观的合理之理性的知 识(即最初唯在人类理性中发生之知识),其所以亦能主观的名之为理性的知识者, 仅在此等知识自理性之普遍的源泉(即自原理)而来耳——此等源泉亦能自之发生批 判,乃至自此源泉驳斥所习得者。 自理性发生之一切知识,或自概念而来,或自构成概念而来。前者名为哲学的, 后者名为数学的。我在先验方法论之第一章中,已论究此两种知识间之根本区别。 如吾人适所言及知识能客观为哲学的而主观则为历史的,此在大多数之学徒及永不 在出其学派以外终身甘为学徒之人皆如是。但数学的知识,则就其主观的性格及适 如其所学习者之点而言,亦能视为自理性所发生之知识,因而关于数学,并无吾人 在哲学知识中所设立之区别,此则大可注意者也。此由于教师所唯一能引取其知识 之源泉,不在他处,唯在理性之基本的本有的原理中,因而学徒不能自任何其他源 泉以得知识,且亦不能争论其是非,且此又由于理性在此处之使用,虽亦先天的, 但仅具体的,即在“纯粹的因而无误”之直观中使用,排除一切幻相及误谬。故一 切自理性发生之(先天的)学问中,唯有数学可以学习;哲学则除历史的以外,绝不 能学习;至关于与理性有关之事项,则吾人至多学习哲学化而已。 哲学乃一切哲学的知识之体系。吾人若以哲学指评衡“一切哲学化企图”之原 型而言,又若此种原型为评衡各种主观的哲学(此种哲学之结构,往往分歧繁复而易 于改变)之用,则此种哲学必须视为客观的哲学。所视为客观的之哲学,乃一可能的 学问(非具体的存在)之纯然理念,但吾人由种种不同途径努力接近此种理念,直至 最后发见为感性产物所掩蔽之唯一真实途径,以及迄今无成之心象能与此原型相类 (在人力所能及之限度内)为止。非至此种时期,吾人不能学习哲学;盖哲学在何处, 何人有哲学,吾人如何认知哲学?吾人仅能学习哲学化,即依据理性之普遍原理在 “某种实际存在之哲学上企图”发挥理性之才能,但常保有“理性就此等原理所由 来之源泉中,探讨、证实或驳斥此等原理之权利”。 自来哲学之概念,纯为一种学究的形式概念,即专就其所视为学问之性格探索, 因而其所见者仅在学问所专有之系统的统一,其结果不过知识之逻辑的完成一种 “知识体系之概念”。但尚有哲学之另一概念,即世界概念(Conceptus cosmicus), 此种概念常构成哲学名称之真实基础,尤其在此种概念之宛然人格化,及其原型在 理想的哲学家中表现时为然。就此种观点而言,哲学乃一切知识与人类理性之基本 目的(Teleologia rationis humanae)相关之学问,哲学家非理性领域之技术家,其 自身乃人类理性之立法者。在此种意义中,凡有人自称哲学家而自以为与“唯存于 理念中之模型”相等者,实僭妄之至。 数学家、自然哲学家、逻辑家等,不问前二者在理性的知识领域中,后二者尤 其在哲学的知识领域中如何成功,实仅理性领域中之技术家而已。有一理想中所拟 议之教师,以数学家等等应有之业务加之被等,用彼等为工具,以促进人类理性之 基本目的。吾人所必须称之为哲学家者唯此人,唯以天壤间实际并无斯人,顾彼之 立法之理念,则在一切人类所天赋之理性中皆可见及之,故吾人应完全与此种立法 的理念相合,依据此种世界概念,自其基本的目的之立场更精密规定哲学关于系统 的统一之所训示者。 基本目的并非即最高目的;就理性对于完全系统的统一之要求而言,仅能以其 中之一为最高目的。故基本目的或为终极目的,或为必然与前者联结而为前者方策 之附属目的。前者实不外人之全部职分,论究此种目的之哲学,名为道德哲学。以 道德哲学高出于理性所有一切其他职务,故古人之所谓哲学家,常特指道德家而言; 即在今日,吾人由某种比拟,称“以理性自制之人”为哲学家,固不问其知识之如 何浅狭也。 人类理性之立法(哲学),有二大目标,即自然与自由,因而不仅包含自然法则, 且亦包含道德法则,最初在两种不同之体系中表现此二者,终极则在唯一之哲学的 体系中表现之。自然之哲学,论究一切所有之事物,道德之哲学则论究应有之事物。 一切哲学或为纯粹理性所发生之知识,或由理性自经验的原理所获得之知识。前者 名为纯粹哲学,后者名为经验哲学。 纯粹理性之哲学,或为预备的,此乃就理性所有一切纯粹先天的知识,研讨理 性之能力,名为批判,或为纯粹理性之体系,即“在系统的联结中,展示自纯粹理 性所发生之哲学的知识之全体”(不问真与伪)之学问,此则名为玄学。顾玄学之名 称,亦可加于纯粹哲学之全体(即批判亦包括在内),因而包括“一切能先天认知之 事物”之检讨,以及“构成此种纯粹哲学知识体系之事物”之阐释——因之与理性 之一切经验的数学的使用相区别。 玄学分为纯粹理性思辨的使用之玄学,及实践的使用之玄学,因而或为自然玄 学或为道德玄学。前者包含“纯自概念(因而数学除外)而来用于一切事物之理论知 识中”之一切纯粹理性原理;后者包含先天的规定吾人一切行动及使之成为必然者 之原理。顾道德乃应用于吾人所有“能完全先天的自原理而来之行动”之唯一法典。 因之,道德玄学实际乃纯粹的道德哲学,并不以人类学或其他经验的条件为其基础。 “玄学”之名称,就其严格意义言之,通常保留为“思辨的理性之去学”之用。但 以纯粹的道德哲学实际构成“自纯粹理性而来之人类知识及哲学的知识特殊部门” 之部分,故吾人应为道德哲学保留玄学之名称。顾吾人今则非论究此点,姑置之。 按知识所有种类及其起源之不同,离析种种不同知识而使之得保持其不相混淆 (此种混淆由于吾人使用此等知识时通常联结为一而起),实为至要之事。化学家在 分析物体时,数学家在其特殊训练中之所为者,在哲学家应以更高之程度为之,于 是彼始能在悟性之繁复使用中,正确规定属于各特殊种类知识之部分,及其特殊价 值与影响。人类理性自其最初开始思维(毋宁谓之反省)以来,从不能废弃玄学;但 又从未能以充分免除一切外来要素之方式获得玄学。此一种学问之理念,其渊源之 古,实与思辨的人类理性同时;果有理性的存在者而不以学术方法或通俗方法思辨 者乎?顾吾人所有知识之两种要素——在吾人所有力量中完全先天的得来之要素, 及仅能自经验后天的得来之要素——从未能充分明晰区别,乃至并职业的思想家亦 不能辨别明晰,是以彼等不能决定特种知识之分界,以致盘踞人类理性中如是之久 如是之深之“学问之真实理念”,不能成立。当宣称玄学为“人类知识所有第一原 理之学问”时,其意向所在,并非标识玄学为特殊种类之知识,仅以之为“就普遍 性而言占某种优越地位之知识”,顾此点尚不足使此种知识与经验的知识相区别。 盖在经验的原理中,吾人固能区别某种原理较其他原理更为普遍,因而其等级较高; 但在各部分互相隶属之系列中(在此一系列中,吾人并不辨别何者完全先天的、何者 仅为后天的所知),吾人应在何处划一界线,使最高或第一部分与较下之隶属部分相 区别?如在计算年代时,吾人之能区别世界时期,仅在分之为第一世纪及以后等等 之世纪,则吾人对之意将谓何?吾人应问:第五世纪、第十世纪等等,是否与第一 世纪同属于世纪?于是我以同一之态度问:延扩之概念是否属于玄学?公等答以是。 然则物体之概念是否亦如是?又答以是。然则液体之概念何如?则公等不胜其烦; 盖若如是推进,则一切事物皆将属于玄学矣。故(在普遍下所有特殊之)纯然隶属阶 段,不能决定学问之限界,极为明显;在今所考虑之事例中,唯规定种类及起源之 完全不同始足决定其限界。但玄学之基本理念,尚在其他方面有所晦昧,此由于其 显示与数学有某种类似性(以其为先天的知识故)而起。在二者皆属先天的起源之限 度内,二者确有关系;但当忆及哲学知识与数学知识间之差异时(即一自概念而来, 一则仅由构成概念以到达其先天的判断),吾人应认知其有种类上之决定的差异,此 种差异固常感觉之,但从未能以明晰之标准阐明之耳。于是乃有此种情形,因哲学 家并彼等所有学问之理念亦不能发展,致彼等在缔造其学问时,不能有确定之目的 及安全之指导,因之,在此种任意所思之创业中,以彼不知应择之途径,致关于各 人所自以为由其特殊途径所得之发见,常互相争执,其结果,彼等所有之学问,最 初为局外人所轻视,终则即彼等自身亦轻视之矣。 一切纯粹的先天知识,由于“此种知识所唯一能由以发生之特别知识能力,其 自身具有一种特殊的统一;玄学乃以叙述此种系统的统一中之纯粹先天的知识为其 事业”之哲学。“特别占有玄学名称即吾人所名为自然玄学及以先天的概念在每一 所有事物(非应有之事物)之范围内,考虑每一事物”之思辨的部分,今分类如下。 玄学就其狭义而言,由先验哲学及纯粹理性之自然学而成。前者在“其与普泛 所谓对象有关而不顾及其能授与之对象之原理及概念”之体系中,仅论究悟性及理 性(Ontologia本体论);后者论究自然即论究所与对象之总和(不问授与感官或授与 其他种类之直观——吾人如愿用此名词),因而为自然学——虽仅为合理的。在此种 合理的自然研究中之理性使用,或为物理的,或为超物理的,更以适当之名词言之, 即或为内在的或为超经验的。前者论究所能在经验(具体的)中应用之自然知识,后 者则论究超越一切经验之“经验对象之联结”。此种超经验的自然学、或以内的联 结或以外的联结为其对象,但二者皆超越可能的经验。其论究内的联结者,乃自然 全体之自然学,即先验的世界知识;其论究外的联结者,则为自然全体与“在自然 之上之存在者”有关之自然学,盖即谓关于“神”之先验的知识。 反之,内在的自然学,视自然为一切感官对象之总和,因而适如自然之所授与 吾人者,唯与“自然所唯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先天的条件相合耳。故此等对象仅 有两种。一、外感之对象及其总和,即物的自然。二、内感之对象即心,及与“吾 人所有关于心之基本概念”相合之对象,即思维的自然。物的自然之玄学,名为物 理学;以其必须仅包含关于物的自然之先天的知识之原理,故为合理的物理学。思 维的自然之玄学,名为心理学,以同一理由应仅指心理学之合理的知识而言。 于是玄学之全部体系由四种主要部分所成:(一)本体论;(二)合理的自然学; (三)合理的宇宙论;(四)合理的神学。其第二部分,即由纯粹理性所发展之自然学 说,包含二分科,即合理的物理学(Physica rationalis)及合理的心理学(Psychol ogla ra-tionalis)。 纯粹理性自身之哲学所本有之理念,制定此种区分,故此种区分与理性之基本 目的相合而为建筑术的,非仅与偶然所观察之类似性相合而为技术的,即非漫无方 针所创设者。因之,此种区分亦为不变的,而有立法的权威。但尚有某某数点,颇 似可疑,且足以减弱吾人关于其主张正当之信念。 第一、在此等对象授与吾人感官(即后天的授与吾人)之限度内,吾人如何能期 待具有关于对象之先天的知识(以及玄学)?且如何能知事物之本性及先天的依据原 理到达合理的自然学?其答复如是:吾人所取之经验者,除授与吾人以外感或内感 之对象以外,不再需要其他任何事物。吾人由物质之纯然概念(不可入性无生命的延 扩)以得外感对象,由思维的存在者之概念(在所谓“我思”之经验的内部表象中)以 得内感对象。至其余等等,则在全部玄学的论究此等对象时,吾人必须废弃一切 “意在为使吾人对于对象能有更进一步之判断、以任何其他更为特殊的经验加于此 等概念上”之经验的原理。 第二、吾人对于经验的心理学应以何种态度视之,此种心理学常要求在玄学中 占有位置,且当吾人之时代,在以先天的方法期在玄学有所成就之事失望以后,关 于玄学之进步,所期望于经验的心理学者甚大。我答以经验的心理学属于适切所谓 (经验的)自然学说所属之范围,即属于应用哲学一方面,至此应用哲学之先天的原 理则包含在纯粹哲学中;故纯粹哲学虽不可与应用哲学相混淆,但就此点而言,实 互相密切联结。是以经验的心理学完全摈弃于玄学领域以外;此实在玄学之理念中 已完全排除之矣。但按僧院派之旧习,吾人必须容许经验的心理学在玄学中占有某 种位置(虽仅属枝叶地位),且自经济的动机而言,亦当如是,盖因经验的心理学尚 未发达至能以其自身成为研究主题,但若完全摈弃之,或强以之安置于较其与玄学 为邻,更不适宜之处,则以其尚属重要,又似不宜。经验的心理学特如一容许其久 居家内之异乡人,直至其能在完全之人类学中设置其自身所有之居住区域(即属于经 验的自然学说之附属品)为止,吾人当许其一时寄居也。 概言之,以上种种即玄学之理念。最初所期待于玄学者较之所能合理要求者为 大,玄学一时颇以种种愉快的预期自娱。但在证明此等期望为欺人以后,玄学遂为 世人所蔑视。吾人所有批判之论证,就其全体而言,必已充分使读者确信,玄学虽 不能为宗教之基础,但必能常继续为宗教之堡垒,且人类理性就其本质之为辩证的 而言,绝不能废弃此种学问,盖玄学抑止理性,且以学问的完全确信的自知之明, 以防阻“纵横无法之思辨的理性失其制裁,必然在道德以及宗教之领域内所犯之残 毁荒芜之事”。故吾人确信玄学虽为“不就其性质判断学问,而仅就其偶有之效果 判断之人”所淡漠轻蔑,但吾人必常复归玄学一若复归曾与仳离之爱人者然。盖在 玄学中吾人论究基本目的——玄学必须不断从事此种目的,或努力如实洞察此等目 的,或驳斥自以为已到达此等目的之人。 仅有玄学(自然玄学及道德玄学二者,尤以“用为玄学之导论及准备”之尝试的 自恃的理性批判)能适切构成所可称为哲学者(就哲学一名词之严格意义言之)。哲学 所唯一首先从事者为智慧,哲学由学问之途径探索之,至学问之途径一旦跋涉以后, 即绝不能荒芜而为荆棘所蔽,且不容有迷离彷徨者也。数学,自然科学,乃至吾人 所有之经验的知识,其大部分虽为偶然的目的之工具,但其最后结果又为人类之必 然的基本的目的之工具而有高尚价值。顾此等学问之能尽此后一种任务,仅借助于 “由理性自纯然概念所得之知识”,此种知识吾人虽可任意名之,但其实则不过玄 学耳。 以此同一理由,玄学亦即人类理性圆满充足之发展。今姑置其与特殊目的联结 视为学问所有之影响不论,玄学亦为一种不可或缺之训练。盖玄学在论究理性时, 乃就其成为“某某学问所以可能及运用一切学问”之基础者等等要素及最高格率论 究之。故就玄学为纯然思辨而言,谓其用以防止误谬,非用以扩大知识云云,并不 伤及玄学之价值。反之,此实予玄学以尊严及权威,盖经玄学之检查,得以保持学 术界之共同秩序、和谐以及福祉,而防阻多所尽力于学术界之人有忽视“最高目的, 即一切人类之幸福者也”。 第四章 纯粹理性之历史 在此处揭示此一标题,仅为指示今后之从事哲学者在此体系内尚留有彼等必须 完成之一部分耳。我自先验的观点,即自纯粹理性之本质,对于在此领域中曾努力 从事之人士所有著作予以概括一览,即为已足——此一览中发见无数庄严之结构, 顾仅在废墟中耳。 人在哲学之幼稚时代所以之开始者,实为吾人所欲以之为终点者,即以关于神 之知识开始,专心从事于另一世界之期望,或宁谓为从事研讨另一世界之特殊性质, 不能别有其他途径,此实为极可注意之点。自各民族野蛮时代遗留至今之古代宗教 仪式所产生之宗教概念,虽极粗鄙,但此并不妨阻较为开化之人士致力于此等事项 之自由研讨;彼等极易认知除度其纯洁善良之生活以外,并无较善根据或较可依恃 之方法,以取悦于统治世界之不测威力,因而使彼等至少能在另一世界中获得幸福。 因之,神学及道德,及以后人所致力之一切抽象的理性研究之二种动机,或宁谓为 二种关联之点。其逐渐以此等以后以玄学著名之劳作委之纯粹思辨的理性者,主要 实为神学。 我在此处并不企图区分玄学中所发生种种变迁之历史时期,仅略述在玄学理论 中发生主要革命之各种理念。此处我发见在所有种种对立争论之过程中,发生最显 著之变迁者,共有三种争点。 (一)关于吾人由理性所得之一切知识之对象,有纯为感觉论者,有纯为智性论 者。伊壁鸠鲁可视为感觉论者中之特出哲学家,柏拉图则为智性论者中之巨孽。二 派间之区别(虽似不自然),自古已然;至此两派之观点则不断继续保待,直至今日。 感觉派主张实在性惟在感官对象中见之,其他一切事物皆为空想;反之,智性派则 谓感官中所有不过幻相而已,仅有悟性知真实之事物。感觉派固不否认悟性概念之 实在性;但此种实在性之在彼等,纯为逻辑的,反之,在智性派则此种实在性为神 秘的。感觉派容认智性的概念,但仅承认感性的对象。智性派要求真实对象应为纯 粹直悟的,且主张吾人由纯粹悟性具有一种不伴随感官之直观——就彼等之意见而 言,感官仅使悟性昏乱而已。 (二)关于由纯粹理性所得知识之起源,即此等知识是否自经验而来,抑或与经 验无关而起于理性之问题。亚里斯多德可视为经验论者之重镇,柏拉图则为理性论 者之领袖。在近代,洛克追随亚里斯多德之后,莱布尼兹则追随柏拉图之后(莱布尼 兹之说,虽多与柏拉图之神秘体系不合),并不能使此种争论到达任何确定的结论。 不问吾人对于伊壁鸠鲁之见解如何,至少彼在感觉论之体系中,其彻底一致,远过 于亚里斯多德及洛克,盖彼从未以推论越出经验限界以外。此点就洛克而言,尤为 确实,盖彼在以一切概念及原理自经验引来以后,乃在用此等概念原理时,突越出 经验如是之远,乃至主张吾人之能证明神之存在及灵魂不灭,一如任何数学的命题 同一坚决确实,——此二者虽完全在可能的经验限界以外。 (三)关于方法。如有任何事物可当方法之名,则必为一种与原理相合之进行程 序。吾人可将在此研究领域中今所通行之方法,分为自然论的及学术的。纯粹理性 之自然论者所奉以为原理者,乃“彼由通常理性无须学问”,即由彼所名为“坚实 之理性”关于成为玄学问题之最崇高问题,能较“由思辨之所可能者”更有所成就。 如是彼在实质上乃主张吾人由肉睛决定月之大小及距离,其确实性能远过于用数学 的规划所决定者。此纯为蔑视理论,并据以为原理;其中尤为背谬者,则以“蔑视 一切人为的技术”誉为扩大吾人知识之方法。以自然论派之人,缺乏较深洞见,故 不应深责彼等。被等追随通常理性,并未自诩其无知为含有“吾人如何自德谟克利 特(democritus)深井汲取真理”之一类神秘。quod Sapio,Satisest mihi;non e go curo,esse quod Arcesilas mnosiqueSclones(我以我所知者为已足,既不欲为 亚尔采西拉斯,亦不欲为忧患孔多之索伦)云云,乃其标语,彼等以此标语可渡其安 舒及足值赞美之生涯,既不劳瘁于学问,亦不因被等之参与而使学问混乱。 至关于采用学术的方法之人,则彼等所择之方法,或为独断的或为怀疑的;但 不问其用何种方法,彼等皆须系统的进行。我可以完尔夫为前一种方法之代表,休 谟为后一种方法之代表,今为简略计,不再另举他人。此外唯有批判的途径,尚公 开于人。读者若有坚忍之心,惠然肯与我携手偕行此径,则彼可自行判断,设若被 小心翼翼竭其助力,使此小径成为大道,则是否若干世纪以来所未能成就之事业, 立能于本世纪终结以前成就;即关于“人类理性始终以其全力热烈从事迄今尚无所 获之事”,使之能完全满足是也。 转自素心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