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可检验度 理论是或多或少可以严格地检验的;这就是说,或多或少可以容易地证伪的。 它们的可检验性的程度对于理论的选择是有意义的。 有这一章里,我要通过比较理论的潜在证伪者类来比较它们不同的可检验度或 可证伪度。这个考察完全独立于是否有可能在绝对意义上区别可证伪的和不可证伪 的理论这一问题。人们的确可以说,这一章通过表明可证伪性是一个程度问题而把 可证伪性的要求“相对化”。 31.纲领和例证 就如我们在第23节中看到的,假如至少存在一个同型基础陈述的非空类,而这 些基础陈述为一个理论所禁止;就是说,假如这理论的潜在证伪者类不是空的,这 个理论就是可证伪的。第23节中也说到,假如我们用一圆面积代表所有可能的基础 陈述类,用圆的半径代表可能的事情,那么我们可以说,至少有一条半径——也许 更确切地说,一条窄的扇形,它的宽度可以代表事件应是“可观察的”这一事实— —必须是和这理论不相容的,是为这理论所排除的。因此,人们可以用不同宽度的 扇形代表各种理论的潜在证伪者。按照这些理论排除的扇形宽度的大小,可以表明 理论具有或多或少的潜在证伪者(暂时不谈这个“或多”“或少”是否可能精确测 定的问题)。因此可以进一步说,假如一个理论的潜在证伪者类比另一个理论的潜 在证伪者类“大”,那么第一个理论就有更多的机会为经验所反驳;因此,和第二 个理论相比较,第一个理论可以说具有“更高的可证伪度”。这也就意味着,第一 个理论关于经验世界比第二个理论说得更多,因为它排除的基础陈述类较大。虽然 允许的陈述类因而变得更小,这并不影响我们的论证;因为我们已经看到,理论对 于这个类并不断言任何东西。因此可以说,一个理论传达的经验信息量,或者它的 经验内容,随着它的可证伪度的增加而增加。 现在我们设想:给我们一个理论,代表这理论禁止的基础陈述的扇形变得越来 越宽,最后只留下一条窄的扇形代表着不为这理论所禁止的基础陈述(假如这理论 是无矛盾的,就必定会有这样的扇形留下)。像这样的理论显然很容易证伪,因为 它只允许经验世界有一个很小范围的可能性;因为它排除了几乎所有可设想的,即 逻辑上可能的事件。它对经验世界断言如此之多。它的经验内容如此之大,以至可 以说很少有逃脱被证伪的机会。 确切地说,理论科学的目的就在于获得在上述意义上易于证伪的理论。它的目 的在于限制允许的事件到最小的范围,假如能够做到的话,小到这样的程度,任何 进一步的限制就会导致这理论的实际的经验的证伪。假如我们能成功地获得这样一 个理论,那么这个理论就能描述“我们的特殊世界’精确到理论描述所可能达到的 程度;因为它会用理论科学所可能达到的最大的精确性,来从所有在逻辑上可能的 经验世界类中挑选出“我们的经验”世界来。所有我们实际遭遇到和观察到的所有 事件或偶发事件类,而且只有这些,才称作“被允许的”。 32.如何比较潜在证伪者类 潜在证伪者类是无限类。直觉的“较多”和“较少”,不要任何特殊保证条件 就可应用于有限类,却不能同样地应用于无限类。 我们不容易躲开这个困难。即使我们为作比较而考虑被禁止的事件类,而不考 虑被禁止的基础陈述或偶发事件,为了弄清其中哪一个含有“更多的”被禁止的事 件,也不易躲开上述困难。因为某一经验理论所禁止的事件数也是无限的,这点可 以从下列事实中看出:一个被禁止的事件和任何其他事件(不管它是否是被禁止的) 的合取又是一个被禁止的事件。 我将考虑三种方法,即使在无限类的情况下,也给予这直觉的“较多”或“较 少”一个精确的意义,以便找出其中哪一种可用来比较被禁止的事件类。 (1)类的基数(或幂)的概念。这个概念不能帮助我们解决我们的问题,因为 很容易看出,潜在证伪者类对所有的理论有着同一的基数。 (2)维的概念。立方体以某种方式包含比直线更多的点,这个模糊的直观的观 念,能够通过集合论的“维”概念以逻辑上无懈可击的术语清楚地表述。这种概念 对点的类或集是按照在它们的元素之间的“邻域关系”的丰度加以区别的:更高维 的集具有更丰富的领域关系。维的概念,使我们能比较“较高”和“较低”维的类, 这里将被用来处理比较可检验度的问题。这是可能的,因为基础陈述通过和其他基 础陈述的合取结合起来又产生基础陈述,这个新产生的基础陈述比它们的组成部分 “具有更高的复合度”;而基础陈述的这个复合度可以和维的概念联系起来。不过, 必须使用被允许的事件的复合而不是被禁止的事件的复合。理由是,一个理论禁止 的事件可以有任何复合度;另一方面,某些被允许的陈述之所以被允许,只是因为 它们的形式,或者更确切地说,因为它们的复合度太低,以致使它们不能和该理论 相矛盾;可以利用这个事实来比较维。 (3)子类关系。设类α的所有元素也是类β的元素,因而α是β的子类(符号 表示:αβ)。那么,或者β的所有元素也是α的元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 这两类具有相同的外延或者说它们是等同的——或者β的有些元素不属于a。在后一 种情况下,不属于α的β的元素形成“余类”或称为α对于β的补类,α是β的一 个真子类。子类关系和直觉的“较多”和“较少”非常对应,但是,它的不利之处 是,这种关系只能用来比较两个互相包含的类。所以,假如两个潜在证伪者类不是 互相包含,而是互相交叉,或者它们没有共同的元素,那么,相应的理论的可证伪 度就不能用子类关系来比较;它们对于这种关系来说,是不可比的。 33.用子类关系比较可证伪度 暂时引进下列定义,以后在讨论理论的维数时将加以改进。 (1)说陈述x比陈述y“更高度可证伪”或“更可检验”,或用符号表示:Fsb (x)>Fsb(y),当且仅当x的潜在证伪者类包含作为一个真子类的y的潜在证伪者 类。 (2)如果两个陈述x和y的潜在证伪者类同一,则它们有相同的可证伪度,即: Fsb(x)=Fab(y)。 (3)如果这两个陈述的潜在证伪者类并不作为真子类相互包含,则这两个陈述 没有可比的可证伪度(Fsb(x)‖Fsb(y))。 假如(1)适用,总是有一个非空的补类。在全称陈述的情况下,这个补类必定 是无限的。因此,两个(严格全称)理论不可能有这样的区别:其中一个理论禁止 为另一个理论所允许的有限数量的单个偶发事件。 所有重言的和形而上学的陈述的潜在证伪者类都是空的。所以,按照(2),它 们是同一的。(因为,空类是所有类的子类,因而也是空类的子类,所以,所有空 类是同一的;这一点可以表示为:只存在一个空类。)如果我们用‘e’表示经验陈 述,用‘t’或‘m’分别表示重言的或形而上学的陈述(例如,纯粹存在陈述), 那么我们可以给重言的或形而上学的陈述一个零可证伪度,我们写作:Fsb(t)= Fsb(m)=0Fsb(e)>0。 自相矛盾的陈述(可以用(c)来表示),可以说是具有所有在逻辑上可能的基 础陈述作为它的潜在证伪者类。这个意思就是说,任何陈述,就其可证伪度而言, 都是和自相矛盾陈述可比的。我们得出:Fsb(c)>Fsb(e)>0。如果我们任意地 设Fsb(c)=1,即任意地把1赋予某一目相矛盾的陈述的可证伪度,那么我们甚至 可以用条件1>Fsb(e)>0来定义经验陈述e。按照这个公式,Fsb(e)总是在0和 1之间的间隔内,不包括两端,即在以这两个数字为界的“开放间隔”内。由于把矛 盾陈述和重言陈述(形而上学陈述也一样)排除在外,这个公式同时表达了无矛盾 性的要求和可证伪性的要求。 34.子类关系的结构 逻辑概率我们已经用子类关系对两个陈述的可证伪度的 比较下了定义。因此,可证伪度的比较就具有子类关系的所有结构性质。可比较性 问题可以用一个图(图1)来说明。在这个图中,左边画的是某些子类关系,右边画 的是相应的可检验性关系。右边的阿拉伯数字对应于左边的罗马数字,某一罗马数 字表示相应的阿拉伯数字所表示的那个陈述的潜在证伪者类。在这个图里表示可检 验度的箭头,从具有更可检验的或更可证伪的陈述走向不那么可检验的陈述(因此 它们相当准确地与可推导性箭头相当:参看第35节)。 从图中可以看出,各种子类序列可加以区别和追溯,例如,序列Ⅰ-Ⅱ-Ⅳ或 Ⅰ-Ⅲ-Ⅴ;并且可以看出,引进新的中间类,可以使得这些序列更加“密集”。 所有这些序列在这个特殊情况下都始于1和终于空类,因为空类被包含在每一个类里 (在左面的图里,不可能画出空类,只是因为它是每一个类的子类,因此可以说必 须出现在每一个地方)。如果我们选择类Ⅰ作为所有可能的基础陈述类,那么Ⅰ就 变成矛盾陈述(c),而0(相当于空类)就可以表示重言陈述(t)。从Ⅰ到空类, 或者从(c)到(t),可能通过各种途径;从右边的图中可以看出,某些途径可以 互相交叉。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关系的结构是一种网络结构(由箭头或子类关系 排列成的“序列的网络”)。在节结点(例如,陈述4和5)网络部分地联结起来。 只有在普遍类和空类里,对应于矛盾陈述c和重言陈述t;关系才完全联结起来。 是否可能把各种陈述的可证伪度排列在一个标尺上,即把按照它们的可证伪度 排列的数字同各种陈述相关起来?显然,我们不可能用这种方法把所有的陈述排列 起来,因为,如果能够的话,我们就会随意地使得那些不可比的陈述成为可比的。 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从网络中挑选出某个序列,用数字来表示该序列陈述的次序。 这样做时,我们必须给离矛盾陈述c较近的陈述的数字,比给离重言陈述t较近的陈 述高。由于我们已经分别以0和1赋予重言陈述和矛盾陈述,我们就必须以真分数赋 予所挑选的序列中的经验陈述。 然而,我并不真正想挑选出某一个序列来。赋予这序列中的陈述以数字也是完 全任意的。不过,可能给以分数这一事实有很大意义,特别是因为它说明了在可证 伪度和概率观念之间的联系。每当我们能比较两个陈述的可证伪度时,我们就能说, 可证伪度较小的陈述由于它的逻辑形式,也是概率较大的,这种概率我称为“逻辑 概率”。不可把它和在博奕论和统计学中使用的数值概率相混淆。陈述的逻辑概率 和它的可证伪度是互补的:它随可证伪度的减少而增加。逻辑概率1相当于可证伪度 0,反过来也是如此。具有更可检验度的陈述,即具有更高可证伪度的陈述,是在逻 辑上更少可几的陈述;而可检验性较差的陈述是在逻辑上更可几的陈述。 在第72节中将看到,数值概率能和逻辑概率联结起来,因而也能和可证伪度联 结起来。有可能把数值概率解释为适用于(从逻辑概率关系中挑选出来的)子系列 的东西,可以在频率估计的基础上为这子系列规定一种测量系统。 这些对可证伪度比较的考察不仅适用于全称陈述或理论系统;它们也可推广应 用于单称陈述。例如,它们适用于和初始条件合取的理论。在这种情况下,潜在证 伪者类不可被误认为事件类——同型的基础陈述类——,因为它是偶发事件类(这 点和将在第72节中分析的逻辑概率和数值概率之间的联系有某种关系)。 35.经验内容、衍推和可证伪度 在第31节中说到,我称之为陈述的经验内容的东西随着它的可证伪度而增加: 陈述禁止越多,它对经验世界所说越多(参看第6节)。我称为“经验内容”的东西 和比如,Carnap定义的“内容”概念有密切的关系,但不是同一的。对于后者,我 使用术语“逻辑内容”,以与经验内容相区别。 我定义陈述p的经验内容为它的潜在证伪者类(参看第31节)。逻辑内容,借可 推导性概念之助,被定义为从该陈述中可推导出的所有非重言陈述类(可以称作它 的“后承类”)。所以,p的逻辑内容至少等于(即大于或等于)陈述q的逻辑内容, 如q可从p中推导出来(符号表示:如‘p→ q’)。如果可推导性是相互的(符号 ‘p←→q’),则说p和q有相同的内容如q可从p中推导出,而p不能从q中推导出, 则q的后承类,一定是p的后承类的一个真子集;则p具有更大的后承类,并且从而具 有更大的逻辑内容(或者逻辑力)。 我的经验内容的定义的一个推断是,两个陈述p和q的逻辑内容和经验内容的比 较导致相同的结果,假如作比较的陈述不包含形而上学要素的话。因此我们要求: (a)有着相等的逻辑内容的两个陈述也必定具有相等的经验内容;(b)陈述p的逻 辑内容大于陈述q的逻辑内容,也必定具有更大的经验内容,或者至少相等的经验内 容;最后(c)假如陈述p的经验内容大于陈述q的经验内容,那么它的逻辑内容必定 更大,否则就是不可比的。在(b)里必须加上“或者至少相等的经验内容”,这个 限制因为p例如可能是q和某个纯粹存在陈述或其他某类形而上学陈述(我们必经赋 以一定的逻辑内容)的合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p的经验内容将不大于q的经验内 容。相应的考虑使得在(c)上加上“否则就是不可比的”这条限制成为必要。 因此,在比较可检验度或经验内容度时,我们通常——就是说,在纯粹经验陈 述的情况下——达到和比较逻辑内容或可推导性关系时所达到的相同的结果。因此, 可能把可证伪度的比较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可推导性关系的基础之上。两种关系都 表明网络的形式,这网络在自相矛盾陈述和重言陈述里完全地联结起来(参看第34 节)。这一点可以下列说法表示:自相矛盾陈述衍推每一个陈述,而重言陈述为每 一个陈述所衍推。而且,我们已经看到,经验陈述可被描述成这样的陈述:它们的 可证伪度落在以自相矛盾陈述的可证伪度为一端,以重言陈述的可证伪度为另一端 的开放间隔中间。相同地,一般的综合陈述(包括非经验的陈述)也由于衍推关系, 被放置在自相矛盾陈述和重言陈述之间的开放间隔中间。 因此,和所有非经验的(形而上学的)陈述都是“无意义的”实证主义命题相 对应的就会是这样的命题:我在经验的陈述和综合的陈述之间,或在经验内容和逻 辑内容之间所作的区别是多余的;因为所有综合陈述必须是经验的——即所有都是 真正的而不只是伪陈述。但是,我认为,这种使用词的方式,虽然是可行的,并不 能把问题澄清,反而把问题混淆了。 因此,我把对两个陈述的经验内容所作的比较,看作等同于对它们的可证伪度 所作的比较。这就使得我们的方法论规则,即应该选择那些能经受最严格的检验的 理论(参看第20节中反约定主义的规则),等同于这样的规则:选择具有最大可能 的经验内容的理论。 36.普遍性水平和精确度还有其他的方法论要求,可以还原为对最大可能的经 验内容的要求。其中两个要求是突出的:对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或程度)的普遍 性的要求,和对可能达到的最高精确度的要求。 考虑到这些要求,我们来考察下列可设想的自然律: p:所有在封闭轨道中运行的天体作圆形运动,或者更简洁地说,所有天体轨道 是圆。 q:所有行星轨道是圆。 r:所有天体轨道是椭圆。 s:所有行星轨道是椭圆。 在这四个陈述中存在的可推导性关系在我的图中用箭头表示。从p可以得出所有 其他的陈述,从q可以得出s,s也可从r得出;所以s可以从所有其他陈述得出。 从p移动到q,普遍性程度减少,q表达的比p少,因为行星轨道形成天体轨道的 一个真子类。因此,p比q更易于被证伪:如q被证伪,p也被证伪,但是反之不然。 从p移动到r,(谓语的)精确度减少:圆是椭圆的其子类;如r被证伪,p也被证伪, 但是反之不然。相应的话可以应用到其他的移动上:从p移动到s,普遍性程度和精 确度二者都减少;从q到s,精确度减少;而从r到s,普遍性程度减少。和较高程度 的普遍性或精确度相对应的是较大的(逻辑的,或)经验的内容,因而有较高的可 证伪度。 全称陈述和单称陈述二者都可以写成“全称条件陈述”的形式(或者经常称作 “一般蕴涵”)。假如我们把我们的四个定律写成这个形式,那么我们也许能更容 易和更准确地看到两个陈述的普遍性程度和精确度是如何进行比较的。 全称条件陈述(参看第14节注)可以写成下列形式:‘(x)(φx→fx)’, 或者读为:“所有x的值,满足陈述函项φx的,也满足陈述函项fx”。我们的图中 的陈述s产生下列例子:“(x)(x是一颗行星的轨道→x是一个椭圆)”的意思是: “不论x是什么,如果x是一颗行星的轨道,则x是一个椭圆”。设p和q是写成这种 “标准”形式的两个陈述;那么我们可以说,p比q有着更大的普遍性,如果p的前件 陈述函项(可以用‘φpx’来表示)是重言地蕴含于(或可合乎逻辑地推导于), 但是不等同于q的相应的陈述函项(可以用‘φqx’来表示);或换言之,如果‘ (x)φqx→φpx’是重言的(或逻辑上真的)。同样,我们说,p比q有着更大的精 确性,如果‘(x)(fpx→fqx)’是重言的。即如果p的谓词(或者后件陈述函项) 比q的谓词更窄,这就意味着:p的谓词衍推q的谓词。 这个定义可以推广到有着不止一个变量的陈述函项中。基本的逻辑变换从它导 致我们已断言过的可推导性关系,这种关系可以用下列规则来表示:如果两个陈述 的普遍性和精确性都是可比的,那么,较不普遍或较不精确的陈述可以从较普遍或 较精确的陈述中推导出来;当然,除非一个更普遍而另一个更精确(如在我的图中 q和r的情况)。 现在我们可以说,我们的方法论决定——有时被形而上学地解释成因果性原理 ——应不让任何事情得不到解释,即总是试图从其他具有更高普遍性的陈述中推导 出陈述来。这个决定是从可达到的最高普遍性程度和精确度的要求中推导出来的, 而这个要求可以还原成这样的要求或规则:应该选择能经受最严格检验的理论。 37.逻辑域 略论测量理论 如果陈述p,由于具有更高水平的普遍性或精确性,比陈述q更易于证伪,那么, 为p所允许的基础陈述类是为q所允许的基础陈述类的一个真子类。适用于被允许的 陈述类之间的子类关系,是适用于被禁止的陈述(潜在证伪者)类之间的子类关系 的对立物:这两个关系可以说是相反的(也许可以说是互补的)。为一个陈述所允 许的基础陈述类,可以称作它的“域”。一个陈述允许实在有的“域”,可以说是 它允许实在“自由活动”的范围(或者自由度)。域和经验内容(参看第35节)是 相反(或互补)的概念。因此,两个陈述的域的相互关系和它们的逻辑概率的相互 关系一样(参看第34、72节)。 我引进域概念,因为它帮助我们处理和测量的精确度相联系的某些问题。假定 两个理论的推断在所有的应用领域里区别是如此之小,以至在计算可观察事件之间 的细微差别,由于在我们的测量中可达到的精确度不够高而不能检测到。因此,不 首先改进我们的测量技术,就不可能用实验在这两个理论中作出判定。这表明,现 行的测量技术决定了一定的域——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观察其间的差别为理论 所允许。 因此,理论应该有可达到的最高可检验度(因此只允许最窄的域),这一规则 衍推这样的要求:测量的精确度应尽可能提高。 人们经常说,所有测量都在于确定点的重合。但是任何这种确定只能在某些限 度内才是正确的。在严格的意义上,不存在点的重合。两个物理“点”——比如, 在量杆上的一个标记,在被测量物体上的另一个标记——它们至多能做到靠得很近; 但不能重合,即不能合并成一点。不管在其他场合这个说法是如何的平凡,它对测 量的精确性来说是重要的。因为它使我们想到,测量应该用下列术语来描述。我们 发现,被测量的物体的点落在量杆的两个级别或标记之间,或者比方说,我们的测 量仪器的指针落在刻度的两级之间。然后我们可以或者把这些级别或标记看作我们 误差的两个最佳界限,或者去估计(比方说)指针在刻度间隔内的位置,因而得到 一个比较准确的结果。人们可以这样描述这后一情况:我们使指针落在两个想象中 的分级标记之间。因此,一个间隔、一个域总是存留着。物理学家的习惯是每一次 测量都要估计这个间隔。(因此,例如他们效法Milliken用静电单位测量电子的基 本电荷,得出e=4.774·10-10,加上:不精确范围是±O.005·10-10。)但是 这里发生一个问题。人们用两个标记——即间隔的两个边界——来代替刻度上的一 个标记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对于这两个边界的每一个,又一定会提出同样的问题: 对于这间隔的边界,什么是准确性的界限呢? 给出间隔的边界显然是无用的,除非这两个边界本身能以大大超过我们对原来 的测量所希望达到的精确度确定下来;即在它们不精确的间隔内确定下来,这些间 隔因此应该比它们为原来的测量值确定的间隔小几个数量级。换句话说,间隔的边 界不是截然分明的,而实际上是很小的间隔,这个间隔的边界本身仍然是更小得多 的间隔,等等。就这样我们达到了可以称为间隔的“不分明的边界”或“缩聚边界” 的观念。 这些考虑并不以误差的数学理论和概率论为前提。这走的是另一条迂迴的路; 通过分析测量间隔的观念,这些考虑提供了一个背景,如果没有这个背景,误差的 统计理论就没有什么意义。如果我们测量一个量许多次,我们得到的数值以不同的 密度分布在某一间隔——精确性的间隔依赖现行的测量技术。仅当我们知道我们追 求什么——即这个间隙的缩聚边界——我们才能把误差理论应用到这些数值上,并 确定间隔的边界。 现在我想所有这些多少说明了使用测量方法对于纯定性方法的优越性。即使在 定性估计的情况下,例如对一个乐音的音高的估计,有时也可能为这种估计给出一 个准确性的间隔,这是正确的;但是,没有测量,任何这样的间隔只能是很模糊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应用缩聚边界的概念。这个概念只能在我们可以谈到数量 级的地方因而只能在规定了测量方法的地方才适用。我将在第68节中,联系到概率 论,进一步运用精确性间隔的缩聚边界这一概念。 38.联系维来比较可检验度 直到现在为止,我们仅在理论可以借助子类关系来作比较的范围内来比较它们 的可检验度。在某些情况下,这个方法在指导我们选择理论方面很成功。因此现在 我们可以说,在第20节中举例说到的Pauli的不相容原理的确证明是一个令人满意的 辅助假说。因为它极大地增加了旧的量子论的精确度,因而增加了可检验度(如新 量子论的相应的陈述断言:电子具有反对称状态,而不带电粒子和某些带大量电荷 的粒子具有对称状态)。 然而,对于很多目的来说,用于类关系的方法来进行比较是不够的。因此,例 如Frank指出,具有高水平的普遍性的陈述——例如Planck公式里的能量守恒原理— —易于变成重言的,失去它们的经验内容,除非初始条件可以“……用少数测量,…… 即依靠系统状态特有的很少几个量值”来确定。关于必须确定和代入公式的参量的 数目的问题是不能借助子类关系的帮助来阐明的,尽管它是显然与可检验性和可证 伪性以及它们的程度密切联系着的。确定初始条件需要的量值越少,足以使理论被 证伪的基础陈述就越不是复合的;因为起证伪作用的基础陈述,是由初始条件和推 导出的预见的否定二者的合取组成的(参看第28节)。因此,通过弄清一个基础陈 述必须有的最小复合度(如果它能够与理论矛盾的话),就有可能比较理论的可检 验度;只要我们能找到一种方法来比较基础陈述以弄清它们是否更(或不那么)复 合的,即是否是大量(或小量)比较简单的一种基础陈述的复合物。所有复合度没 有达到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基础陈述,不管它们内容如何,只是由于它们的低复合度, 就都是为理论所允许的。 但是,任何这样的纲领都面临着困难。因为一般地说,单靠检查,是不容易说 出一个陈述是否是复合的,即是否等于更简单的陈述的合取。在所有的陈述里,都 出现普遍名称,通过分析它们,人们往往能把陈述分解为合取的组分(例如,陈述: “在k地有一玻璃杯水”也许可以被分析和分解成两个陈述:“在k地有一玻璃杯盛 着一种液体”和“在k地有水”)。用这种方法来分解陈述,没有希望找到任何自然 的终点,特别是因为,我们为了使进一步分解成为可能,总能引进新的已定义的普 遍名称。 为了使得所有基础陈述的复合度成为可比的,可以建议:我们必须选择一定的 陈述类作为基本的或原子的陈述,然后通过合取和其他的逻辑运算就能够从这些基 本或原子陈述中得到所有其他陈述。如果成功,我们就应用这种方法来定义复合的 “绝对零度”,然后可以把任何陈述的复合表示为可以说是绝对复合——度。但是 由于上面已经说过的理由,这样一种程序必须被认为是非常不适当的;因为它会给 科学语言的自由使用施加苛刻的限制。 然而,比较基础陈述的复合度,因而也比较其他陈述的复合度,仍然是可能的。 可以这样做:任意选择一个相对的原子陈述类,我们把它作为进行比较的基础。这 样一种相对原子陈述类可以用生成的图式或母式来定义(例如,“在……地方为了…… 有一个量器,它的指针指在刻度……和……之间”)。然后,我们可以把通过代入 确定值,从这种母式(或者陈述函项)中得到的所有陈述类定义为相对原子的,因 而定义为等复合的。这些陈述类,与所有可从这些陈述形成的合取一起,可以称之 为一个“场”。一个场的n个不同的相对原子陈述的合取,可以称之为“这场的n组 复合”,并且我们可以说,它的复合度等于数n。 如果对一个理论t,存在这样一个单称(但是不一定是基础)陈述场:对某个数 目d,理论t不能为这场的任何d组复合所证伪,虽然它能为某些d+1组复合所证伪, 那么我们称d为理论对于那个场的特性数。因此,这场的复合度低于d或等于d的所有 陈述是同这理论相容的,是为这理论所允许的,不管这些陈述的内容是什么。 现在就有可能把对理论的可检验度的比较建立在这个特性数d的基础之上。但是 为了避免在使用不同的场时可能造成的不一贯,有必要使用一个比场这一概念更窄 的概念,就是应用场的概念,如果已知理论t,我们说一个场是这理论t的一个应用 场,假如对于这个场,存在理论t的一个特征性数字d,而且假如它满足其他一些条 件。 一个理论t对于一个应用场的特性数d,我称之为t对于这个应用场的维。“维” 这个词本身就说明了问题,因为我们可以把场的所有可能的n组复合看作有空间结构 的(在无限维的构型空间中)。例如,若d=3,则那些可允许的陈述(因为它们的 复合度太低)形成这个构型的一个三维的子空间。从d=3过渡到变为d=2,相应于 从立体过渡到为平面。维数d越小,容许的陈述类(这些陈述由于它们的复合度低, 不管内容如何,不能与这理论矛盾)受到的限制就越严格,这理论的可证伪度就越 高。 应用场的概念不限于基础陈述,但各种单称陈述都被容许作为属于一个应用场 的陈述。但是通过借助场比较它们的维,我们能估计基础陈述的复合度(我们假定, 与高度复合的单称陈述相应的是高度复合的基础陈述)。因此可以假定,与较高维 的理论相应的是一个较高维的基础陈述类,这个类的所有陈述为这理论所容许,不 管它们断言的是什么。 这回答了两种比较可检验度的方法如何联系的问题——一种方法通过理论的维, 另一种方法通过子类关系。有这样一些情况:这两种方法都不适用,或者只有其中 一种方法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在这两种方法之间当然没有发生冲突的余地。但是 如果在一种特殊情况下,这两种方法都适用,那么可以想象会发生这种的事:两个 理论有相同的维,但是,假如用建基于子类关系的方法来评价,可能有不同的可证 伪度。在这种情况下,从后一种方法得出的判断应该被接受,因为这一种方法证明 是比较灵敏的方法。在这两种方法都适用的所有其他情况下,它们一定会导致相同 的结果;因为,借助维理论的一条简单定理可以表明:一个类的维一定大于或等于 它的子类的维。 39.曲线集的维 有时我们可把我所说的一个理论的“应用场”很简单地等同于它的图形表示场, 即图纸上的一块面积,我们在这张图纸上用图形表示理论:可认为这个图形表示场 的每一点相应于一个相对原子陈述。因此理论相对于这个场的维,就等于相应于这 理论的曲线集的维。我将用第36节中的两个陈述q和s来讨论这些关系(我们用维作 比较适用于具有不同谓词的陈述)。假说q——所有行星轨道都是圆——是三维的: 要证伪它,至少需要这场的四个单称陈述,相应于它的图形表示的四个点。假说s: 所有行星轨道都是椭圆,是五维的,因为要证伪它,至少需要六个单称陈述,相应 于图形上的六个点。我们在第36节里看到: q比s更易证伪:因为所有圆都是椭圆, 所以有可能把比较建基于子类关系之上。但是使用维使我们能比较以前不能比较的 理论。例如,我们现在可以比较一个圆假说和一个抛物线假说(它是四维的)。 “圆”、“椭圆”,“抛物线”,每一个词表示一个曲线类或集;这些集中的每一 个集有d个维,假如挑选出这集中的一条特定曲线,或者给以特征描述,d点是必要 和充分的话。在代数表示式里,这曲线集的维依赖于参量的数目,这些参量的值我 们可以自由选择。所以我们可以说,用以表示一个理论的一个曲线集的、可以自由 测定的参量的数目,是那个理论的可证伪(或可检验)度的特性数。 与我的例子中的陈述q和s相联系,我愿意对Kepler发现他的定律作一些方法论 的评论。 我并不想提出这样的看法:完美的信念——指导Kepler作出发现的助发现原理 ——是有意或无意地由对可证伪度的方法论考虑所引起的。但是,我的确认为,Ke pler取得成功部分地由于这一事实:作为他出发点的圆假说,相对地说是易于证伪 的。假如Kepler从由于其逻辑形式不是如圆假说那样易于检验的假说出发,考虑到 计算的困难,这种计算的基础是“在空中”——可以说,漂浮在天空中,以不知道 的方式在运动,他很可能得不到任何结果。Kepler通过证伪他的圆假说达到的毫不 含糊的否定结果,事实上是他的第一个真正的成功。他的方法也被证明完全正确, 因而他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特别是因为,即使这第一步尝试也已经产生一些近似值。 无疑,Kepler定律可以用另外的方法找到。但是我想,这是引致成功的方法, 这一点不仅是偶然的。这相当于消去法,仅当理论足够易于证伪——足够精确,能 够和观察经验相冲突时,这种方法才是可应用的。 40.两种减少曲线集维数的方法非常不同的曲线集可以有相同的维。例如,所 有圆的集是三维的;但是所有通过一个给定点的圆的集是一个二维集(和直线集一 样)。如果我们要求圆应该都通过两个给定点,则我们得一个一维集,如此等等。 每一个添加的要求,即一个集的所有曲线必须通过多一个给定点,减少这个集的一 个维。零维类 一维类 二维类 三维类 四维类 直线 圆 抛物线 通过一个给定点的直线 通过一个给定点的圆 通过一个给定点的抛物线 通过一个给定点的圆锥曲线 通过两个给定点的直线 通过两个给定点的圆 通过两个给定点的抛物线 通过两个给定点的圆锥曲线 通过三个给定点的圆 通过三个给定点的抛物线 通过三个给定点的圆锥曲线 除增加给定点数的方法以外,还有其他方法也可以减少维数。例如,给定长短 轴比的椭圆集是四维的(和抛物线集一样),已知偏心率数值的椭圆集也是这样。 从椭圆过渡到圆,当然等于指定一个偏心率(0)或者一个特定的长短轴比(1)。 因为我们对评价理论的可证伪度感兴趣,现在我们要问:这些减少维数的种种 方法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是否是等价的,或者我们是否应该更仔细地考察它们的相 对价值。一条曲线必须通过一定的单一点(或小区域),这样的规定常常是联接于 或相应于某一单称陈述即一个初始条件的接受。另一方面,比方说从一个椭圆假说 过渡到一个圆假说,显然相应于理论本身的维的减少。但是,如何区别清楚这两种 减少维的方法?一种减少维的方法并不根据有关曲线的“形式”或“形状”的规定 来进行;即例如通过指定一个或更多的点,或者通过某种等价的规定来减少维,我 们可以给这种方法一个名称:“内容的减少”。在另一个方法里,曲线的形式或形 状规定得更窄,例如,我们从椭圆到圆或从圆到直线等等,我称之为维数的“形式 的减少”的方法。 然而,要使得这个区别截然分明是不很容易的。这一点可以这样来看:减少理 论的维用代数术语来说意味着以常数代替参数。现在,我们如何能区别不同的以常 数代替参数的方法,是不大清楚的。从椭圆的一般方程过渡到圆的方程这种形式的 减少,可以被描述为使一个参数等于0,使第二个参数等于1。但是,如果另一个参 数(绝对项)等于0,那么这就意味着内容的减少,就是规定椭圆的一个点。但是, 我想,如果我们看到它和普遍名称问题的联系,就有可能使得区别清楚起来。因为 内容的减少引进一个个别名称到有关曲线集的定义中,而形式的减少则引进一个普 遍的名称。 让我们设想,也许根据“直指定义”,给予我们某一个别的平面。在这个平面 上的所有椭圆集可以用椭圆的一般方程来定义;圆集可以用圆的一般方程来定义。 这些定义不依赖于我们在这平面的什么地方画与它们有关的(Descartes)坐标;因 此,它们不依赖于坐标的原点和方向的选择。特定的坐标系统只能由个别名称来决 定;比方说由直接指定它的原点和方向来决定。由于椭圆(或圆)集的定义对于所 有Descartes坐标是相同的,它不依赖于这些个别名称的规定:它对Euclid群的所有 坐标变换(位移和相似变换)是不变的。 另一方面,假如人们想定义共同的在平面上有着一个特殊个别点的椭圆(或圆) 集,那么我们就必须运用一个方程,它对于Euclid群的变换不是不变的,而是和一 个单称的,即个别地或直指地规定的坐标系统相联系的。因此,它是和个别名称相 联系的。 可以把这种变换安排在一个等级系统里。对于比较一般的变换群是不变的一个 定义,对于比较特殊的变换群也是不变的。对于一个曲线集的每一个定义,有一个 它特有的(最一般的)变换群。现在我们可以说:一个曲线集的定义D1与一个曲线 集的定义D2“同样一般”(或比它更一般),假如D1和D2(或一个更一般的定义) 对于同一个变换群都是不变的话。一个曲线集的维的减少现在可以被称为形式的, 假如这个减少并不减弱定义的一般性;否则它可以被称为内容的。 如果我们通过考虑它们的维来比较两个理论的可证伪度,显然我们必须在考虑 它们的维的同时考虑它们的一般性,就是它们对于坐标变换的不变性。 按照理论(如Kepler理论)事实上是否作出了关于世界的几何陈述,或理论是 否只是在它可以用图形来表示的意义上是“几何的”——例如,表示压力依赖温度 的图形,上述程序当然必定是不同的。对后一种理论,或相应的曲线集提出这样的 要求:它的定义必须对于比方说坐标系统的旋转是不变的,这是不适当的;因为在 这些情况下,不同的坐标可以表示完全不同的东西(一个是压力,另一个是温度)。 这就是我对用以比较可证伪度的方法的阐述的结论。我相信这些方法能帮助我 们阐明认识论问题,例如简单性问题,我们接着就要讨论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将 要看到,还有其他问题通过我们对可证伪度的考察而得到新的说明;特别是所谓 “假说的概率”或验证的问题。 追记(1972) 这本书的比较重要的思想之一是关于理论的(经验的或信息的)内容的思想 (我们称自然律为“律”不是没有道理的:“它们禁止越多,它们说得越多”。比 较:上面第41页和第112页以后)。 在前一章里我强调两点:(1)理论的内容或可检验性(或简单性:参看第七章) 可以有度,因此可以说这度使得可证伪性概念相对化了(它的逻辑基础仍然是否定 后件假言推理)。(2)科学的目的——知识的增长——可以是和我们的理论的内容 的增长完全一致的。(参看我的论文:‘The Aim of Science’,载Ratio Ⅰ,19 57 PP.24-35,〔经过修改〕重载Contempo-rary Philosophy.ed R.Klibansk y 1969,PP.129-142;现又为我的书Objectiue Knowledge:An Euolutionary A pproach的第5章,这书即将由Clarendon Press出版。)最近我进一步发展了这些思 想;特别参看我的Conjec-tures,and Refutatinns第10章,1963年版和以后的版本。 两个新观点是:(3)内容或可检验性概念联系到正在讨论的问题或问题集而进一步 相对化(在1934年我已经把这些概念联系到应用场而相对化了)。(4)引进理论的 真性内容和它对真理的近似或接近(“逼真性”)的概念。 转自素心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