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宪法原则 ---------------------------------------------------------------- 宪法法著述一般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权力分划,它涉及美国宪政的两 项基本原则: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 权力分立讨论联邦政府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 宪法第一条专讲联邦政府立法部门,即国会的权力;第二条规定了行政部门的 权力;第三条则界定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 虽然这些权力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是互相分离的,但它们的行使却常常互相重叠。 因此,有必要认识到美国宪法法的另一重要特征,即制衡原则。国会可以立法,但 总统可以否决。同样,总统可以签订条约,但必须咨询参议院并征得其同意后,条 约才能生效。联邦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但却是国会在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 把它认为适当的管辖权授予这些法院。 制衡原则并不局限于联邦政府一级,还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中。 联邦制体现了在保留一定程度地方自治的同时,努力实现全国统一。它既要建立全 国政府体制,又要为地区多样性提供某种保证。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问题是,联邦 制的价值准则应在多大程度上表现于宪法权力分划中或政治进程的实际运行中。 从这些原则中还引出美国宪政的另一基础:限权政府。必须为政府提供手段, 使之有效地运行;但是它的权力又必须清楚地划定,以维护个人自由。麦迪逊民主 思想的一个基本信条是,权力集中对个人自主和自由构成威胁。因此,按照18世 纪的观点,至少是按照杰斐逊和麦迪逊的观点,联邦制和分权服务于自由事业。两 者都限制和分散政府权力。实际上,在美国制度中,既没有把全权交给联邦政府或 州政府,也没有交给美国联邦制的任何组成部门。通过联邦权力的划分,行政、国 会和联邦司法部门都同样未被给予绝对权力。 然而,在美国宪法体制中,维护自由并不完全依靠政府权力的分划。限权政府 还表现在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上。这是宪法法课程第二部分的中心。关于个 人权利和自由之保证,其中一部分包含在宪法正文中。例如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除非在发生叛乱时,禁止中止人身保护令状。同样地,第一条第九款和第十款规定,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利的法律和追溯既往的法律。但是, 19世纪的许多民主主义者认为,仅仅这些是不够的。第一届国会起草了《人权法 案》,即宪法的头10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不断地提醒人们,新建立的联邦政府 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必须时时考虑到对个人自由的这些基本保证。后来的16条宪 法修正案大都重申了这一原则(第十八条,即禁酒修正案除外)。对于后面的这些 修正案,必须提及的是,南北战争后的几条修正案,即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修正 案,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自由方面所起的作用最大。但是第五条中规定的宪 法修改程序始终未变,最近提出的关于平衡预算修正案和禁止亵渎美国国旗修正案 的建议就说明了这一点。 ------------------ 素心学苑 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