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保密责任
在治病过程中,凡我所见所闻,不论与行医业务有否直接关系,凡我认为保密
的事项坚决不予泄露。
——《希波克拉底誓言》
Whatever I see or hear in connecti
on with my professional practice or
not in the life of men which should
not be made public I will not divul
ge considering that all such knowle
dge should remain secret.
医生的保密责任
在作出证明书或同类文件时,医生务须小心,切勿未经采取适当步骤核实便作
出证明。医生若以证明书或类似文件达到个人目的,将可能面对纪律处分。应该特
别告诫医生的是,在空白的证明书上签署是绝对禁止的。
1990年代初期,在华北某地的一个小城市,发生了一起纵火及伤害的恶性案件,
原因就是妇科医生“不经意间”把女患者的病情传给外界。女患者因隐私部位奇痒
去妇科就诊,被诊断为淋病。就医不久,在超市两人见面,互相打了招呼。恰好与
医生同行的朋友中有一位也认识女患者,她为了满足好奇心,不住地问医生:“那
个人当时得什么病?”医生不耐烦,说:“淋病!这回你不好奇了吧?”
女患者病好,丈夫却在南方某地住了院,一时间关于这对夫妇患了“怪病”的
议论不胫而走。医生的那位朋友还乐意当解说员,编造了女患者两口子“男的潇洒,
女的风流”的花边故事。
女患者实际上是被生活不检点的丈夫传上的淋病。由于丈夫一人长期在南方,
她原谅了丈夫,可面对纷纷议论,她委屈极了于是服了超量的安眠药,告别了人
世。当他丈夫得知妻子自杀的消息后,匆忙赶回家;料理完丧事,除了悔恨自己的
不检点,就追查“小道儿消息”。在得知医生的朋友“广播”了他的“家丑”后,
气愤至极。先后对医生的朋友家纵火;继而又去医院行凶。由于那位医生不在,他
误伤了另外一位女医生。
结果,由于纵火罪和故意伤害罪,他被判刑(数罪并罚)十三年。
当地新闻媒体报道该案时,有过一句很恰当的评论:“医生的嘴关系到病人的
命!”,说得十分形象,也十分贴切。
医生应该坚决保守患者的秘密,因为稍有不慎,就会给患者及其家属乃至他人
造成巨大的伤害。首先伤害的是隐私权,进而可能是生命、财产权利。
2000年11月份,香港医务委员会修订了《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它的第3
部分“对病人的责任”一节中,专门规定了医生的保密责任,可资借鉴:
注重医疗记录保密
医疗记录包括病历、体格检验结果、化验、研究结果记录及由医生所保存的有
关病人的其他资料,包括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储存的资料。所有医疗记录须妥为存放,
确保未获授权人士不得查阅载于记录内的资料,并应采取足够程序防止他人不当地
披露或修改有关资料。医生应充分知悉病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查阅和更正医疗记录
内的资料,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拒绝病人行使这些权利。
注重体格检验及其报告的保密
每当医生为任何人进行健康检查,两者间便建立起医生与病人的关系,这种关
系任何时候均应受到重视。未预先征得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有关检查的资
料。若病人撤回其同意的决定,医生亦须尊重该决定。医生须确保病人充分了解提
交医疗报告所涉及的事项,以及与第三者的合约责任。医生须确保病人明白自己有
权不同意披露其医疗资料的某些内容。
向第三者披露医疗资料时的保密
医生应先征得病人同意,才可向不涉及医疗事宜的第三者披露任何医疗资料。
在特殊情况下,病人的医疗资料也可在未征得有关病人同意下向第三者披露,例如
:有理由为公众利益或为个别人士的利益披露有关资料,因为若未能披露适当资料,
会导致有关病人或其他人士遭受性命危险或严重伤害;法律规定须披露有关资料。
不过,在披露上述资料前,医生须小心衡量支持或反对披露资料的论据,并准确提
出支持有关决定的理由。如有疑问,应与经验丰富的同事讨论有关事宜,或向医务
办公机构、专业协会求助。
征求病人同意的原则
征求病人同意在医疗服务中不可缺少。征求同意须在知情和适当程序下进行,
即病人应适当地得知医疗程序的一般性质、影响及风险。.病人通常自行决定同意
与否,或在特定情况下,由一名被指定的人士作出决定。当病人的情况令其无法作
出决定时,若病人家人的意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及病人的自决权利,则应予考虑。
虽然在法律上,书面同意并非绝对需要,但征得的同意最好记录于文件内。但在一
些情形下,根据特定的法例条文,可能必须取得书面同意。若病人能清晰和自由地
作出判断,则有权拒绝同意接受治疗。病人若作出拒绝接受治疗的决定,其决定应
受到尊重,并尽可能予以记录。
证明书及其他专业文件的保密
由于医生作出的报告及证明书可资信赖,病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要求医生相关
文件(例如:保险索赔表格、收据、医疗报告、国际防疫注射证明书、或因病或因
伤不能工作的证明书等),以资证明。在一般情况下,证明书上须注有医生的声明,
证明病人已于某日接受检验。在作出证明书或同类文件时,医生务须小心,切勿未
经采取适当步骤核实便作出证明。医生若以证明书或类似文件达到个人目的,将可
能面对纪律处分。应该特别告诫医生的是,在空白的证明书上签署是绝对禁止的。
当保密与知情权冲突时
为了患者和公共利益,披露单位及业内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相关信息,维护公众
和个人的知情权,不仅不属于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负责任的道德
之举。这也是钟南山教授、蒋彦永医生自2003“非典”以来,受全社会尊重的原因。
出于维护职业道德的保密是职场不可或缺的要件,但是在公共利益与保密原则
发生冲突时,就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国内发生好多起医疗机构隐瞒真相,给患者作
有害的人体实验,导致患者死亡和中国人基因流失的案例。在抽血样、作医疗实验
的时候,一定要维护人的知情权,告知人们医疗措施的目的、用途和后果,绝不应
该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进行抽血样、作实验等医疗行为。只有尊重人们的人权和
知情权,才能真正树立良好的医学伦理和医生职业道德。从全世界立法实践方面,
这一原则在实践中逐步得以确立。
美国加州高院撤销下级法院判决案例
朴塔系某精神病医院的一个病人,在医院看病的时候,曾向该院精神病大夫莫
尔吐露要杀死塔梯安娜的打算。在莫尔大夫的坚持下,警察关押了朴塔。一段时间
后,当警察因病人的病情趋于正常而将其释放后,医院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来限
制朴塔的自由,也没有向塔第安娜及其父母发出警告。两个月后的某一天,朴塔杀
死了塔梯安娜。死者的父母将医院及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初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
医院的判决,原告不服而一直上诉到了加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托布莱纳大法官
代表承办法官的多数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托布莱纳法官分析了医生的豁免权问题:医生与精神病人之间有一种忠诚的保
密义务,如果医生将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公开,他就违反了这种秘密交流和保守秘密
的义务,托布莱纳法官承认,这种保密义务极为重要。但是,法官应衡量病人隐私
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这个方面,立法机关已经解决了这个麻烦的问题。依据法
典第1024节限定了医生与病人特权的范围:“当医生有理由得知病人的精神和心理
状况对他自己、对他人或者对他人的财产存在危险的时候,他就有公开有关信息的
义务,以此来防止威胁和危险;这时,他们之间的特权不成立。”
美国医疗学会医疗伦理原则第9 节同样规定,在保护医生与病人的秘密交流权
利的同时,更要保护其他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幸福。因此,托布莱纳法官的结论是,
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交流秘密权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因此,医生不
具有豁免权。最后,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死者的父
母胜诉。
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目的就在于唤醒职业者内心的良知、唤醒职业者对人类对社
会公众的责任,树立人类道德和伦理的神圣和尊严性,树立对人的权利与尊严的无
比尊崇感。在这些人类永恒的道义面前,所有的虚假、欺骗和隐瞒都是无比可耻的。
当保密与这些人类永恒的道义相冲突时,我们同样要牢记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精神,
将人类的道德尊严和人权价值置于一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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