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一个扑朔迷离的杀妻案——谈锤斧伤 1976年1月1日天刚亮,饲养员董振举去井里打水,发现井绳不见了,就用抓钩 去打捞,结果却捞起来一具女尸。经勘查此井井口是用四块青条石砌成的,略呈长 方形。井口至水面7.64m,水深1.78m。井壁光滑,为砖砌成。井口除软泥和打捞人 员足迹外, 无其他异常发现。抽干井水,深挖0.69m,打捞出半截砖头三筐,沾有 泥沙和头发的抓钩一个。 经尸表检验,死者张钦兰额部左侧距右眉弓上2.6cm处有一6.5×1.5cm挫裂创, 深达颅骨。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周围伴有表皮剥脱。骨膜挫裂,边缘不整,创 内无组织间桥,有少量泥沙。两眼角膜混浊,可视见瞳孔。左眼外眦,右眼内眦, 眼球结合膜及右下眼睑结合膜有小出血点。右肩蜂有3×2.5cm皮下瘀血,呈青紫色。 根据初步勘验和尸检,有的人认为张钦兰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杀。 但法医解剖发现,死者头部创角右上方有4×3.5cm皮下瘀血。剥离头皮下组织, 见额骨右侧有6.5×5.5cm类圆形骨折,稍呈凹陷。骨折的四周,有五处延伸骨裂, 最长的达15cm, 均伤及颅骨内外板。 头皮挫裂部位有一稍呈弧形、边缘不整齐的 2.5cm纵形条状骨折。 右侧颞骨头皮下组织有4.5×4.5cm瘀血。瘀血相应部位的头 皮无损伤。据以上各方面情况,公安人员综合分析认为:张钦兰是生前被人用钝器 打击,形成严重脑震荡后落水溺死的。 经过侦查,很快查明凶犯正是死者的丈夫董振河。董犯供认:他从部队半夜潜 回家后,谎称要洗澡,让妻子张钦兰模黑去井里打水。趁她往上提水时,在身后猛 推一掌,把她打倒在井台上,紧跟着又将她头朝下投入井中。刚逃离现场几步,便 听见井内喊救命,又返回抱起砖头砸下去,直到喊声消失。 根据口供看,坠并致颅骨破裂有这种可能性,但是从死者头部的总体损伤痕迹 看,头部撞击井底,一般颈椎应有间接损伤。而死者伤口部位和伤痕形态都不符合 井底撞伤特点。另外,死者头部的6.5×5.5cm类圆形骨折以及其他骨裂伤,显然也 不是砖头形成的。致伤凶器仍然不能认定。究竟是什么钝器才能形成死者头部的损 伤?侦查员以追查作案工具为重点,终于查明了案件真象:董振河杀妻念头由来已 久。他准备了钉锤一把,作为杀人工具。那天深夜他骗妻到井台边,将她推倒在井 台上,趁翻滚的时候,抡起钉锤猛击头部,当即打昏。然后把她投入井中,致其溺 水而死。至此,董犯供认和现场勘查、侦查和凶器检验结果一致。在该案中,公安 人员正是根据钉锤这种致伤物形成的损伤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而根据伤痕特征找到 致伤物,进行同一认定,作到了无懈可击。 在杀人案件中,锤、斧是常见的凶器。这类凶器获取容易,携带方便,打击力 量大。打击的部位多在头部。由于头部各部位有一定弧度,锤面、斧背打击时,通 常不易与头部全面接触,伤痕极少反应出凶器的完整形态。但这类凶器独具特征, 所以在伤痕上又可留下各自的特征。这对于认定凶器很有意义。 锤子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六角锤、八角锤、奶头锤、羊角锤、鸭嘴锤、鼓形 锤、检验锤等。圆形锤面打击头部或其他较平坦部位,常留下圆形成半圆形表皮剥 脱和皮下出血。打击颅骨则形成类圆形凹陷骨折,面积一般大于锤面直径。锤面斜 内或部分打击颅骨,多形成弧形挫裂创和弧形凹陷骨折。六角、八角锤面打击头部, 在较平坦部位可形成反应锤面完整形态的伤痕。打击在其他不平坦部位,在伤痕边 缘部分,尤其是皮下出血和颅骨凹陷骨折的边缘反映出一个或多个夹角。依据夹角 角度和边长,可以推断锤面形态。奶头锤面(球面)打击身体平坦部位形成类圆形伤 痕,伴有皮下出血、表皮剥脱。打击头颅,往往形成类圆形四陷骨折,中心区损伤 重,外周损伤较轻。周围有时伴有凹陷骨折为圆心的环形骨折。打击力量特别大时, 也可形成孔状骨折。羊角锤背面(羊角部分)垂直打击头部的不同部位,可形成相同 形态两羊角对称的挫裂创、凹陷骨折或孔状骨折。对称的两羊角间的骨质往往没有 缺损。方形锤形成的伤痕形态,与斧背形成的伤痕形态相同。 斧头既有钝器,又有锐器的性质。斧头的种类也比饺多,有木工斧、柴斧、石 匠斧、消防斧等。常作为凶器的是木工斧、柴斧。斧背有方形、长方形两种。斧背 垂直打击头部平坦处,接触面大,往往留下类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打击 严重时,能造成颅骨类长方形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斧背一端打击头部较平坦处, 可留下凵形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稍重时形成凵形挫裂创,特别严重时则出现凵形 凹陷骨折。底边长度可以反应出凶器的一部分边长。以斧背一棱边斜向打击头部时, 因头部弧度不同,可形成条形、弧形成棱形挫裂创。斧背的一角垂直打击头部,可 形成L形凹陷骨折或皮下出血。斧背打击在圆弧面(如额部)上,接触小部分凸出处, 常形成类圆形挫裂创和类圆形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 ------------------ 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