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演进和乌托邦(2)
哈耶克花在《法、立法与自由》上的时间比别的著作都要长,从1962年开
始动笔到1978年全部完成,前后共花了16年时间,其中大部分研究是在19
62年到1969年进行的。尽管该书最后成型后他不是完全满意,在前言中,在
随后几年的其它场合中,他都曾责备自己在写这部书的时候精力不断衰竭,不过,
《法、立法与自由》的贡献是非常深远的。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强调说:“使中央政府在处理与其它国家的问
题时处于强势的想法,已经导致在其它方面也授予中央政府过多权力,而这些权力
如果由地区或地方政府行使,会更有效率。政府权力一步一步地集中的主要根源,
通常都是战争的威胁。”{21}在这里,他也澄清了他自己的看法与社会达尔文主义
者的看法之间的区别:“‘社会达尔文主义’关注的是个体的选择而不是制度或惯
例的选择,强调的是天赋的选择而不是通过文化传递的技能的选择。”{22}
导致生物进化的三大因素是:个体的差异,环境的选择压力,随机的遗传突变。
当然,人们一般强调的都是前两者。个体间如果没有差异,就不能出现进化。只有
存在差异,才能出现遗传的或社会的进化。如果一种生物种群或一个社会内部的个
体都是静态的、完全相同的,那么,该物种或社会就不可能进一步发展。
导致生物或社会进化的除了多样性之外,还有环境因素。只要某一物种的成员
或共同体内部的成员、或不同共同体的成员间有所不同,那么,随着时间推移,不
同的环境就会造成其不同的属性。环境的差异和个体的差异所塑造的种群属性的差
异,就会推动生物进化或社会演进。
在整个20世纪,毫无疑问,备战是影响政府发展的最重要的一种社会环境因
素。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都导致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权力大幅度增加,
冷战也同样如此。在战争期间,强烈的民族主义感情弥漫在整个社会,政府的活动,
还有这些范式或世界观,就不再仅限于单纯的军事领域,而扩张到社会秩序的方方
面面。
在《法、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继续评论说:“现在,当我们相信,至少在
西欧和北美,已经排除了盟国之间爆发战争的可能性,并依靠一个超国家的机构来
进行防御之时,我们应该逐渐明白,我们可以减少中央集权的程度,毋须赋予民族
政府如此众多的重任,假如我们仅仅为了使政府面对外敌时比较强大的话。”{23}
哈耶克相信,进化的观念首先出现在社会领域,然后才被运用于生物学中。他
在《致命的自负》中说:“达尔文在构思自己的理论的时候,正在阅读亚当·斯密
的著作。”{24}在《法、立法与自由》中,他引用C.S.皮尔斯的话说,在《物
种起源》中,“达尔文不过是将政治经济学的进步观扩展运用于动物和植物生命领
域中”,哈耶克自己也说,如果某位19世纪的“社会理论家还需要达尔文来教给
他进化的观念,那他就不够称职”{25}。
社会演进是哈耶克思想中的核心命题。社会演进的观念与自生秩序理论紧密相
连。没有有形的发号施令者,生物也实现了进化,同样,社会内部的演进或社会的
演进,也不需要这么一个发号施令者。但哈耶克认为,在社会演进中,选择主要不
是透过个体的生理选择,而是透过文化传递的特性、制度和惯例而进行的。获得成
功的个体或群体的行为会被人普遍效仿,这些惯例将随着时间推移而占据主导地位。
在《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中,哈耶克说:“总是极少数人的新观念塑造着社会发
展的过程……那些具有较好观念的人将决定发展的进程,因为人们会效仿他们。”
{26}
市场就是一个演进机制。取得经济成功的社会会繁荣兴旺,而那些没有获得成
功的社会就萧条衰落。生物自然选择的淘汰过程被打乱后,物种就无法存活;同样,
如果市场的筛选功能被打乱,经济就会停止发展。
作为整体的社会,也存在演进的问题。在晚年的社会演进理论中,哈耶克考察
了竞争性市场的演进功能和过程,并将其用于解释共同体及其规则、法律、习俗和
伦理规范的变迁。随着时间推移,比较成功的法律和习俗———因而也是比较成功
的社会———会逐渐扩散取得主导地位。那些物质和技术最发达、最先进的社会,
就是最成功的社会。
哈耶克之所以为自由辩护,主要就是因为,自由能让社会内部的某些人或世界
上某个社会实现成功发展。“不幸的是,为了中央政府在承担起抵御外敌的任务时
比较强大而采取的种种措施。”{27}导致了政府的集权,从而妨碍了社会在很多方
面可能实现的更为可取的发展。
哈耶克是一位乌托邦哲学家。他曾在1949年写道:“我们必须再一次将建
设自由社会的努力视为一场知识上的冒险,一场需要勇气的事业。我们所缺乏的乃
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乌托邦,一份行动纲领,它既不是单纯地维护现状,也不是某种
淡化了的社会主义,而是某种名副其实的自由主义激进纲领。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必
须从传统社会主义的成功中学到一个重要经验,那就是他们成为乌托邦分子的勇气
;正是这种勇气,使他们得到了知识分子的支持,他们因此而就对公众舆论产生了
影响,而这种舆论在使那些目前看来遥不可及的事情一天比一天更接近变成现实。”
{28}
哈耶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写作《法、立法与自由》和《
致命的自负》之前所提出的可能的乌托邦,是有别于自由至上主义的、具有古典自
由主义色彩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要比现在小得多。应该尽
可能地让竞争成为社会的普遍原则,不仅经济活动,即便是政府服务,都应该按竞
争原则组织管理。法律、习俗、伦理规范将为社会提供一个突出强调私有产权、契
约自由、交换自由的框架。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政府总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
所占的比例,达到了30%到60%之间,哈耶克认为,这一比例应该降低到10
%到20%,这是19世纪后半叶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正常水平。福利不应由全
国政府提供,而应该由地方和(在美国)州一级政府提供,当然还可以由自愿的慈
善机构提供。
强制性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伤残保障项目确实应当继续保留,尤其是在过渡
时期,但这些福利项目也应该更多地以市场为导向,应该让那些乐意参与具体项目
的人有更多选择。非政府机构间为提供这些服务项目而进行竞争应该成为基本制度
———比如,个人可能确实需要拥有失业保险,但这种保险可以由竞争性的私人保
险机构提供,而不一定非得由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保障计划提供。污染控制也应当
更多地以市场为基础。在教育领域中则可以采用学券制。所有这些都迥然不同于传
统社会主义,但也不同于纯粹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提出了他认为最有利于人类且有可能实现的乌
托邦———“将地方甚至地区政府转变为准商业性公司,让他们为争取公民支持而
展开竞争。他们不得不提供一种实现收益-成本平衡的方案,从而使他们管辖区域
内的生活至少跟别的地方一样吸引人……将政府绝大多数服务活动的管理权重新交
还给较小的治理单位,很有可能促使某种社群精神的复兴。”{29}在一次访谈中他
又说:“我倾向于将更多权力交给地方当局,而不让中央政府拥有这些权力,因为
公民可以用脚投票,迫使地方政府按公民的意愿行事。”{31}
古典自由主义具有某种强烈的社群主义色彩。哈耶克反对一种观点,以为只有
由中央政府提供福利,才是提供这些服务最有效率的、也最合乎道德的方法。相反,
由地方政府提供福利,用自愿代替强制,对于创造民众休戚与共之感,具有莫大的
好处。
哈耶克认为,乌托邦———这正是他在他的大部分著作中所思考的问题———
与其说是伦理性问题,不如说是经验性问题。他不仅要搞清哪种乌托邦是可取的,
也要搞清哪种是可行的。哈耶克认为:“某种理想的社会图景,或者对于人们致力
于追求的整全秩序形成某种指导性观念,不仅是任何理性的政策不可或缺的前提,
也是科学能对解决实际政策问题所能做出的主要贡献。”{32}对于哈耶克来说,乌
托邦之所以是值得珍视的,主要并不是由于其具有启发意义,而是由于其能使人形
成概念。他的首要目标是启蒙人的精神,而不是激发人们的热情。乌托邦是一种实
实在在的理论,而不仅仅是某种伦理理想。
在《法、立法与自由》中,他最集中地表达了自己对乌托邦的看法,他写道:
“不可否认,从某种程度上看,根据某种模式指导创建整全的秩序,一向都是某种
乌托邦,现实只能不断地逼近它,很多人会视其为不可能完整地付诸实施。但只有
坚信下面的指导性观念———通过始终如一地运用这些原则,就可以实现某种保持
内在连贯性的模式———才可能建立起有助于自生秩序正常运转的某种有效的框架。”
{33}哈耶克觉得,当代政治学、经济学探讨中迫切需要的是“思考乌托邦的勇气”
{34}。乌托邦能为事态可能如何演变提供某种蓝图、模式,从而能够指引政府的秩
序和其它方面的社会秩序。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