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安处到仁爱庄(3) 在这一年里,他不仅遭受了刑求逼供的肉体上的折磨,更使他心伤的是他的情 人小蕾离他而去。他在回忆录中写道: 在这房中,我历经了国民党特务们的凌辱刑求、历经了好朋友的陷害出卖、历 经了亲弟弟的趁火打劫、历经了小情人的黯然离去、历经了终年不见阳光的孤单岁 月……虽然我在多少个子夜、多少个晦冥、多少个“昏黑日午”,我噙泪为自己打 气,鼓舞自己不要崩溃,但当十个月后,当小蕾终于写信来,说她不再等我了,我 捧信凄然,毕竟为之泪下。① 看着自己孤零零的影子,他感觉到天要塌下来了,整个世界都已不属于自己, 他的情绪一度处于低落状态。 1972年2月28日,李敖被移送到景美秀朗桥下军法看守所第二房,继续 看押,等候审判。数月后,转至11房,后又调第八房。在这里,他度过了四年八 个月的牢狱时光。在狭小的牢房里,他用一块破门板搭起了一个简易的书桌,这个 书桌加上床铺的面积,占了全房的1/2,另外的1/2用来散步、活动,吃喝拉 撒睡。在房的四角不乏潮湿中生存的其它生命,白蚁、蟑螂、壁虎、蜘蛛、蜈蚣… …都户限为穿、来去自如。他在房内的户限与来去,主要靠墙与地交接点上的一个 小洞,长方形,约有35×15公分大,每天三顿饭,就从小洞推进来;购买日用 品、借针线、借剪指甲刀、寄信、倒垃圾……统统经过小洞;甚至外面寄棉被来, 检查后,也卷成一长卷,从小洞一段段塞进。小房虽有门,却是极难一开的。门虽 设而常关,高高的窗户倒可开启,可是透过窗上的铁栏看到的窗外,一片灰墙与肃 杀,纵在晴天的时候,也令人有阴霾之感。 1972年3月10日,李敖以“与彭来往带信罪”、“家藏文件入伙罪”、 “监狱名单外泄罪”等三项罪名被判刑十年。收到判决书后,李敖拒绝上诉。但是 军事检察官韩延年认为量刑太轻,要求复判,于是又等待复判,这样一拖,三年半 过去了。1975年8月12日开庭重审,适逢蒋介石去世不久实行大赦减刑,故 李敖的刑期亦相应减短。判决书的“主文”是: 李敖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 减处有期徒刑五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