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节:政府如何应对高房价(6)
当然,上述假设基于一个前提:就是房价长远看是涨的。这个假设至少在未
来二三十年内没有问题。首先,即使按货币长远贬值和工资刚性增长的人类发展
趋势看,年均10% 的房价增长,从购房之日起满5 年后平均房价将增长61% ,6
年后就是77% ,7 年后是95% ,8 年后是114%。这是没有考虑城市化因素的“自
然增长”,如果考虑中国史无前例的高密度、大规模、高速度城市化、大城市化
因素,房价增长的速度可能还要更快一些。事实上,从2000年至2007年的过去 7
年间,多数城市的房价都不止翻倍,有的甚至翻了两番,计算下来年均上涨20%
还多。
既然左右都是对于穷人的负福利,不如干脆取消,用只能自住、不能发补贴、
不能转租的廉租房方式取而代之。我坚决反对辽宁沈阳市的做法,他们打算每户
按5.5 万元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让享受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家庭直接到市场上购
买商品房。无论发购房补贴,还是发租房补贴,最难避免的都是腐败问题。君不
见,某些地方的局长夫人,擦着胭脂香粉,却同时领着3 份低保呢!
经济适用房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多年来饱受争议的经济适用房因为受到茅于轼“炮轰”而再度成为人们关注
的焦点。茅于轼先生认为,廉租房可以解决人权中的住房权,而经济适用房这条
路是错误的。因为经济适用房是照顾中低收入人购买的,但实际上低收入人买不
起房,因此所谓的经济适用房照顾了中高收入人,而且是收入比较高的人。“经
济适用房就是政府拿大家缴的税收来帮助中高收入人置业!这个没有道理。”
我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有三种办法绝对可以使房价适当下降,至少不持续
上扬。第一,政府征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供村民实施地产开发。第二,把
经济适用房都限定在80平方米以下,甚至70、60平方米,而且只能自住,不能出
租和买卖,一经发现出租或出售,即行没收。或者政府强制原价收回并且在没收
不当得益后适当罚款。如果住经济适用房的人日后发达了,想住更好的房子,可
以,政府原价收回经济适用房。这样,就不会有高收入者为了沾那点便宜而委屈
自己的生活质量,原价回收政策也断绝了这些人的投机幻想。第三,对于进不了
市场也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人来说,政府提供廉租房,面积比经济适用房更小,
学习中国香港好榜样,30多平方米足矣。只有在调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问题上,
面积才是硬道理。至于房地产市场的问题,政府不用太操心,所谓政府的还给政
府,市场的还给市场。界限不清,必使市场和政府两败俱伤。
现在的经济适用房问题多多,大户型,中高收入的人群才买得起;政府机关
工作人员等社会中高收入人群近水楼台先得月,真正需要照顾的中低收入人群买
不起或者买不到;相当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并没有实现房主自住,而是大量用来出
租谋利。在北京,一个经济适用房房号炒卖到16、17万元。假设买一套90平方米
的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4 000 元,总价也就36万元,17万元一个房号,相当于
总价的一半了。还有的经济适用房只需2 650 元/ 平方米,还以90平方米计,一
个房号竟占总房款的71% !
只要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可以买卖,可以大户型,上述现象就永远无法避
免。因为巨大的差价明摆在那儿,各种腐败自然难以避免。但是,如果像我上述
说的,严格限制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而且只能自住,不能出租和自由买卖,只能
由政府原价收回,那么就堵住了一切借经济适用房谋利的企图,而且也使得中高
收入人群为了追求更舒适的生活主动放弃经济适用房,进入市场。
但这样一来,另一个问题又来了:既然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是政府的义务,
那么人们为什么要选择经济适用房而不选择廉租房?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条件约束
经济适用房,则有可能意味着购买经济适用房比住政府的廉租房更不“合算”,
因为购买经济适用房终归是要一大笔资金注入,而且不能买卖、出租和继承,本
质上和向政府租房住没有两样,却要比租住廉租房付出多得多的资金成本,而在
政府回购时,因为是原价回购,随着货币的贬值,意味着购房人要损失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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