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节:政府如何应对高房价(7)
这么一算,经济适用房就是一个完全不必要的存在。如此看,政府只需要做
好廉租房的建设就行了。我们可以搞“既往不咎”(其实这也是政府的契约责任,
不能出尔反尔),以前的经济适用房,根据原来政策,只要交足足够的土地出让
金,想出租的出租,想买卖的买卖。今后政府不再建设经济适用房,可以给租住
廉租房的人一定的门槛,在房源问题上,则要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中拿出足够的
比例用于购买小户型的二手房作为廉租房,也可以在土地出让中作为附加条件,
规定开发商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房交由政府管理。
共有产权房是不是富人的畏途
为解决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界限不清、退出机制难以操作的问题及其带
来的弊端,江苏省淮安市在全国首创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以出让土地的共有
产权房替代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房。
这种共有产权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按个人出资70% 、政府出资30% 形成7:3
和共有产权房,相当于按相关政策确定的传统经济适用房;另一种是在7:3 的基
础上,个人出资部分再乘以70% ,形成5:5 的共有产权房,后者的供应对象主要
为拆迁户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等。
据新华社的报道说,来自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研究室、财政部、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这一模式给予充分肯定。他们认为“淮安共
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从制度层面上堵塞了原来经济适用房的牟利空间。
如何“从制度层面上堵塞了原来经适房的牟利空间”?共有产权房的“独家
秘籍”是:
“因为在《房屋登记簿》及其《房屋所有权证》上有明确的比例及权属关系,
私下倒卖时,不仅购房人因无合法的产权凭证存在极大的风险,而且买卖双方都
已构成侵占共有产权人即国家的利益,对此行为政府可以依法制止、纠正、打击,
而且退出机制清晰可操作,不会像经济适用房那样不了了之。即使申购共有产权
房弄虚作假成功,倒卖时还必须交出政府产权收益,5 年内原价购买,获取的也
只是这部分的贷款利息。‘出口’时非法牟取暴利的空间不存在了,‘入口’时
弄虚作假的情况也就基本消失了,这就是以‘出口’反制‘入口’。”(摘自
《淮安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二十问》)
共有产权房事实上比传统的经济适用房更优惠,一是政府按照经济适用房价
格出售;二是在经济适用房价格基础上,个人可以按7:3 或5:5 的产权比例购买,
也就是个人只需出七成或五成的购房款。
考虑到购房人获得全产权的愿望及实际困难,购买政府产权的人性化操作办
法为:5 年内购房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 年以后8 年以内购买的,按原供应价
格加当年的利息结算(市场价低于原价或此价时取低价);8 年以后购买的按届
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也就是说,5 年以内可以原价
回购政府产权部分,5 ~8 年只增加政府产权部分的同期银行利息。
这两个规定合在一起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政府为购房人提供了5 年三成或五
成的无息贷款,外加3 年活期利率贷款。同时,还外加了一重保险:如果房价下
跌,市场价低于原经济适用房价格,则按最低市场价取价结算。
有这么多的好处,但对于骗购共有产权房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并不比传统经济
适用房严密,甚至更松。因为共有产权房的退出机制为:个人可以购买政府产权
部分形成完全产权(如上所述是一种极其优惠的无息贷款式的购买);直接通过
市场转让,按比例与政府分成收益;共有产权房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时,
仅对政府产权部分交纳市场租金,无须向政府退回住房。
这种规定,没有了传统经济适用房5 年内不得上市的规定(只要购得全部产
权即可上市),也没有骗购时必须退回住房的规定,而且只要购得全部产权,购
房人未来出售此房时,将不必对溢价部分和政府分成。而传统经济适用房即使在
5 年期满后出售,无论何时出售都必须将溢价的大部分分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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