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节:幸福的定义(8)
第一,这个定义的外延——" 需要的满足" 包含了任何能够解除痛苦的事物、
任何让人如愿以偿的事物、任何能够愉悦人心的事物以及一切对人有好处、有价
值的事物。这些对人产生了好处或实现了其价值的事物都必然从需要的满足中产
生,都毫无例外的是某类或某个具体需要满足的结果。所以,不是其他任何命题,
而是只有" 需要的满足" 这个命题才能够包含一切被人们当做幸福的那些事物。
第二,这个定义的内涵能够反映一切需要及其需要满足的本质属性。由于客
观事物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变动性,由于人的知识、经验、思维方式、认识工具
以及品德修养方面的局限性,人们经常会在需要的选择上犯错误,往往会陷入追
求非合理需要的误区,并因此而招致痛苦。因此,人类的幸福不是来自于所有需
要的满足,而是只来自于合理需要的满足,即来自于一切合理的生存需要、一切
合理的情感需要和一切合理的成就需要的满足。合理需要的满足还包括满足自己
的需要的行为必须合乎情理、合乎法理,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为前提。
合理性是对一切必要的、有益的正当需要本质属性的抽象和概括。而体内平衡、
心灵安逸和价值实现既是从一切需要中抽象出的最本质的需要,又是衡量一切需
要合理性的最高判据。同时,这样一个内涵也适合于由于人们经济条件、政治地
位、所处的环境、文化素养和人格特征各不相同而导致的千差万别的需要情形。
第三,这个定义揭示了人类生活的终极目的。人们所向往的、所追求的所谓
幸福,并不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似是而非、不可捉摸的纯粹主观的东西。
当敲开幸福的外壳后,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幸福的内核原来是相互联系、有机
结合的三种东西,即体内平衡、心灵安逸、价值实现。三个需要系统既有各自特
殊的目的,又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互为因果,相互作用,共同编织着人类的生
活。生存需要的满足是满足情感和成就需要的基础和前提;情感需要的满足是满
足生存和成就需要的条件;成就需要的满足是满足生存和情感需要的保障。三个
需要系统的不同匹配构成了不同的人生。每个人在不同的时期,面临不同的问题,
依据不同的客观条件,都会确定不同的目的,但它们都是由三个终极目的派生出
来的,都要服务和服从于终极目的。我们提倡以人为本不能只停留在与以神为本、
以物为本、以理想为本的区别上,也不能只停留在"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
质和文化需要" 这样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上。因为日益增长的需要中有相当一部
分需要是非合理的,不具有增加人类幸福总量的性质。我们认为,人的" 本" 就
是体内平衡、心灵安逸和价值实现的最大化。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体内平衡为
本、以人的心灵安逸为本、以人的价值实现的最大化为本。归结到一句话,就是
以绝大多数人合理需要的满足为本。
总之,这个定义使幸福概念有了质的规定性。确立了这样的幸福观,人们想
问题做事情就有了最高的明确的判据,无论是选择需要本身,还是选择满足需要
的行为,就不再那样茫然,那样容易出错,那样容易作恶了。如果人们能够把合
理需要和非合理需要正确地区分开来,在生活中尽量地增加合理需要,减少非合
理需要,那么,生活中必然会增加幸福的总量,而减少痛苦的总量。因此,我们
认为,这个定义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一个健康的、和谐的、理性的、积极进取的
幸福观,从而在人生的航程中,能够看到避开暗礁险滩的灯塔,也会有确保正确
航行的指针和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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