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节:秦朝的“大跃进”(8)
理啊。换了17世纪的英国,偷一瓶墨水就有可能被吊死,偷牛就更得吊死了。
但秦朝对强盗不会处以极刑。
当时处罚最重的不外乎对于“群盗”。五人以上算“群盗”,群盗危害性大,
所以处罚的也重:群盗被抓住以后,每人脸上刺字,斩去左脚趾,发配去当“城
旦”,修长城什么的,——即便最重的群盗,也并不杀头,只是作“城旦”,而
且城旦的劳役期通常不过是五六年,不是终身的。
可见,秦王朝的法律不算多么“苛”。判罚根据所盗价值大小,最多是判五
六年的劳改,算是仁义尽至,并无二话可说的了。
有人说:“秦法不苛吗?秦法规定:弃灰于路就要砍掉手。这还不苛吗?”
——其实“弃灰砍手”这句话来自法家文学作品,在出土秦简上却是找不到这一
条的,也找不到类似的如此严厉、不合人情的法令!
如果这种盗,不论是偷东西的还是啸聚山林的“强盗”,一不小心被抓了个
正着,然后斩去左脚趾,脸上刺字,发配去长城脚下当“城旦”,那么请问:如
果强盗同志在修长城期间不好好干活,那能不能鞭打他呢?
哈哈,这是个有趣的问题了。
或者,干脆会不会有哪个拎着鞭子的官吏,看他不顺眼,上去就抽他一顿呢?
像电影上演的那样。
呵,这该如何回答呢?
回答是:如果强盗在劳动过程中犯了法令条文上规定的错,那是可以打的!
譬如,法律规定:“城旦”在劳动中破坏了公物,无论是瓦器、铁器、木器,
还是折断了大车,都估价折以笞刑。价值一钱就笞打十下。如果价值二十钱以上,
就“熟笞之”,意思是放手打个够,直到把他打熟了冒泡为止。有的时候还要饿
他,每天减少半斗口粮,一天天递减。但是这种处罚决不是随意来的,不是随意
就可以虐待犯人。至于对什么样的错误行为可以给与“饿他”的处罚,饿多长时
间,限于资料,现在尚难于弄清。总之,可以打但不等于可以滥打。
另一个出土秦简上的实际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有一个大夫,无故鞭打了一
个劳改犯鬼薪,导致该鬼薪逃亡。那么,按法律规定,这个大夫必须受罚,要在
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获。如果他服役期间敢逃跑,被拿获后罚他一个盾。
如又逃亡,处以耐刑,就是刮去胡子再去服役——我们知道,胡子是当时人的脸
面,是做官的凭证,刘邦就特意有一副美须髯的。估计是他为了能被“推择”成
吏,专门请美发师打理的吧。
强盗在修长城期间,可能还会遇上孟姜女的老公“万喜良”先生。哈哈。但
是他俩身份不一样。强盗是劳改犯来的,穿着囚衣,带着枷锁,干活的时候干坏
了要挨揍。而万喜良同志是征发来的役夫,是按法律规定来为国家服劳役的,属
于良民——那么,请问:“如果万喜良同志在劳动中犯了错,可以打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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