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节:狼性征服(57)
成吉思汗的法律规定了各类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时的处置办法,如
规定万夫长、千夫长和百夫长们,“要在年初和年终时前来聆听成吉思汗的训诫
(必里克)”,回去后要实力奉行,管好自己的军队。“如果他们住在自己的营
盘(禹儿惕)里,不听训诫(必里克),就像石头沉没在深水中,箭射入芦苇丛
里般地消逝得无影无踪。这样的人就不适于当首长。”“万夫长、千夫长和百夫
长们,每一个都应将自己的军队保持得秩序井然,随时做好准备,一旦诏令和指
令不分昼夜地下达时,就能在任何时刻出征。”“居民在平时应像牛犊般地驯顺,
战时投入战斗应像扑向野禽的饿鹰。”“妇女在其丈夫出去打猎或作战时,应当
把家里安排得井井有条”,应当担负男子在家时所负的任务。禁止任何一个执事
者将自己的职务擅自移交给别人,擅离职守者处死;构乱皇室,挑拨是非,助此
反彼者处死。“凡诸临敌不用命者,虽贵必诛。”法律反映了战争年代对不同人
的要求,反映了明显的军事性和集权性。
成吉思汗的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继承权,尤其是保护奴隶主对
奴隶的所有权。如其中规定:“犯寇者杀之,没其妻子畜产,以入受寇之家。有
时则罚充八鲁军(犹汉之死士),或三次四次,然后免,其罪之至轻者,没其资
之半。”被盗马匹在破获之后,即应以九匹相同毛色的马匹归还原主。如无偿还
能力,可收其子女相抵,如无子女,应处死刑。在这里,犯人的子女、生命只相
当一匹马。成吉思汗法律还规定:捉获逃奴、俘虏而不归还其主者,处死。
成吉思汗的法律反对某些落后的、损人利己的意识,提倡急公好战。其训言
曾道:“凡是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听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
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
大人物信用奴仆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和
法令、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
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这也就是说,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
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
有。教戒子弟勿使忘本,他们将穿戴织金衣,吃鲜美肥食,骑乘骏马,拥抱美貌
的妻子,但他们不会说:“这一切都是由我们的父兄得来的,他们将忘掉我们和
这个伟大的日子!”
成吉思汗的法律中还保留了一些蒙古部落后的习惯和宗教色彩,如规定不许
洗涤衣物,认为洗后晾晒天将发怒,引起雷击等等;不能说吃食是不洁的,什么
东西都应该吃;吃食而噎者拉出去处刑。父亲死后,儿子有权决定其庶母的命运,
除生母外,可将其庶母收为妾或送给他人等等。
法律的不平等是成吉思汗法律的一个明显特点,他规定一些那颜贵族享有
“九次犯罪而不罚”的特权。那颜对其属下则可以“随意处分财产,且得处分其
身体”。并规定对亲者、近者以及神职人员都可以采取优待措施:“认识可汗的
人,要交可汗亲自处理,从轻发落;不认识可汗的人,一旦违反号令,则要立即
‘典刑’。”对宗室亲属的处理则更加宽大:“我们的兀鲁黑中若有人违犯已确
立的扎撒,初次违犯者,可口头教训;第二次违犯者,可按必里克(成吉思汗训
言)处罚;第三次违犯者,即将他流放到巴勒真—古勒尤儿的遥远地方去。此后,
当他到那里去了一趟回来时,他就觉悟过来了。如果他还是不改,那就判他带上
镣铐送到监狱里。如果他从狱中出来时学会了行为准则,那就较好,否则就让全
体远近宗亲聚集起来开会,以做出决定来处理他。”成吉思汗甚至降旨道:“如
果我的宗族中有人违背了扎撒,在未经与全体长幼兄弟们商议前,不得戕害他的
生命。”法律惩罚的轻重,不是看罪过的大小,而是看与可汗关系的亲疏远近,
这与汉族封建法律中的议亲、议贵、议功、议贤等“八议”具有相同性质。后来
又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回教徒、神职人员,付四十金币可以免死,这是对宗教人
员实行的一种赎刑,目的是增加收入,缓和矛盾;汉人付一驴可以赦免,这并不
是对汉人格外优待,只是表明汉人的生命价值低,只相当于一头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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