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只属于当事人
“五四”前四个月,鲁迅在《新青年》发表《随感录》《四十》提出了爱情
问题。“五四”以后,“男女平等”、“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在城市、在
青年学生中蔚然成风,是一种时代的新思潮,鲁迅的这则杂感也就成为名篇,迄
今葆有勃勃生气。这“也即证明”,70年前鲁迅攻击的“时弊”,依然尚未灭亡,
同志仍须努力。
一首题为《爱情》的诗以“我是一个可怜的中国人。爱情!我不知道你是什
么”开头,以“爱情!可怜我不知你是什么!”结束。鲁迅也说:“爱情是什么
东西?我也不知道。中国的男女大抵一对或一群——一男多女——的住着,不知
道有谁知道。”
的确,诗和杂文在提出问题之后,急转直下,都切入婚姻,没有回答“爱情
是什么东西?”
爱情,爱情,难言之矣,不信,请您想想,给它下个定义试试。爱情不是友
谊,但比友谊更亲密,哪怕友谊可以达到“刎颈之交”的程度;爱情不是性爱,
虽然不会没有性爱,或将来要有,或曾经有过;爱情不等于婚姻,有情人未必都
成眷属,司空见惯,没有爱情的婚姻,历史上多见,现如今也不少。爱情是一种
精神,不可操作。婚姻是一种关系,有章可循。
鲁迅在谈及理想的婚姻时,提纲挈领,作过全面论述。
第一,婚姻首先在于自主,自主必须自立。中国的传统是“男女之别,国之
大节也”,“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婚姻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结果,
觉醒的人于是发表了这样的怒吼:“这婚姻,是全凭别人主张、别人撮合:把他
们一日戏言,当我们百年的盟约。仿佛两个牲口听着主人的命令:”咄,你们好
好的住在一块儿罢!“特别是女性,中国的传统是”从一而终“,即”嫁鸡随鸡,
嫁狗随狗“,受到更严重的压迫。鲁迅在《伤逝》中写到子君在自由恋爱中争取
婚姻自主时,表示:”我是我自己的,他们谁也没有干涉我的权利!“是妇女觉
醒的心声,包含着妇女人格自立,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崭新内容的新文化。
第二,“觉醒的人,应该先洗净了东方固有的不净的思想,再纯洁明白一些,
了解夫妇是伴侣,是共同劳动者,又是新生命创造者的意义。”这就是说,夫妇
双方在家庭中地位是平等的,责任是共同的,权利是分享的。“东方固有的不净
的思想”是什么呢?就是儒家经典《礼记》所规定的“妇人从人者也”,就是鲁
迅所概括的:“照着旧派说起来,女子是‘阴类’,是主内的,是男子的附属品。”
这种传统观念还多得很,严重得很,报上讨论什么“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固然
是妇女就业有性别歧视的现实产生的愤懑的反映,但也出于更深刻的“妇者服也”
的国学的复旧,轻贱妇女的旧思想、旧观念的回潮和泛滥。与此作对的是男女平
等,在社会平等,在家里也平等,这后者往往更难做到,更难获得,更需要坚韧
地努力。
第三,爱情、婚姻完全是当事人的事,仅仅是当事人的事。《白蛇传》是几
乎家喻户晓的故事,《水漫金山》是皆大欢喜的折子戏,观众的同情大都在白蛇
娘娘一边。然而其中埋藏着的一个关于爱情,婚姻的哲理,大家却模模糊糊,视
而不见,听而不闻。鲁迅把它揭露了:“白蛇自迷许仙,许仙自娶妖怪,和别人
有什么相干呢?”不幸的是,一旦点破,许多人却又反对了。中国的父母以及自
诩有权干涉他人婚姻的人物,其中一个最冠冕堂皇最迷惑人的理由,就是“人”
不好:所爱非人,所娶非人,所嫁非人。我们批评“父母包办”总是指向父母别
有所图,存心不良。其实大多数父母还是出于“爱护”子女,怕他们上当,怕他
们后悔莫及的。关键恰恰在于:婚姻是谁的权利?如果承认爱情、婚姻完全是当
事人的事,仅仅是当事人的事,那么任何人,包括父母,任何理由,包括一片善
心,都不能干涉,更不能包办。建议是可以的,当当事人向您征求意见的时候,
劝劝是可以的,当您认为有些道义的时候。但必须明确,主权在当事人。鲁迅所
说“自迷”和“自娶”是极妙和极彻底的。在这个故事上通了,一通百通。男女
在爱情、婚姻问题上自主、自立、平等、自由,才有思想、观念上的保障。
在自己是这样,别人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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