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战争超越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中有三个原则需要很好地把握:一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这项原则赋予国家以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物的权力,确认国家主权在国内是最高
的,在国际上是独立的。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也就否定国际法的
存在。强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包括国家的交往权、自卫
权、外交权和管辖权等,一国如果侵犯了任何一项主权权力,都是侵犯他国主权的
不法行为;二是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
用威胁或武力,非法使用威胁或使用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的行
为,永远不应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各国均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
犯他国现有的国际边界。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商
船或民航飞机,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的领土等,无论是否经过宣
战都构成侵略行为;三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争端按性质可分为两大类:
法律性争端和政治性争端。法律性质的争端多通过仲裁和司法方式解决,政治性争
端多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法律原则是军事大国在遂行重大军事行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法则,主
要是指要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支持,这包括成文法和国际惯例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成文法方面,总统不能超越国会擅自发布战争令,一国在没有获得联合国安理会
授权的情况下,也无权超越《联合国宪章》擅自对另一个主权国家动用武力。国际
惯例主要是对一国行使武力行动过程中的道德准则和破坏人类文明的行为进行约束。
美国要想发动一场战争,必须做到出师有名。出师有名可从三个方面争取:一个方
面是争取安理会授权,这种授权可以是安理会正式决议,
也可以是常任理事国之间的默契;另一个方面是国会授权,因为总统关于宣战
的权力是受限制的,动用国家财政和动员预备役军队的权力等也在国会控制之中;
三是证据确凿,属正当防卫性质或属于依法动武性质。
1991年海湾战争是《联合国宪章》集体自卫条款的典型应用,因为伊拉克入侵
科威特在先。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属正当防卫性质,因为“9 ·11事件”在前,美
国属于受害者,恐怖袭击是主动进攻一方,美国有权依据国际法甚至启动《北大西
洋公约》第五条款进行集体自卫。1998年12月美、英发动的“沙漠之狐”空袭行动,
是在伊拉克没有明确违反联合国决议,也没有从根本上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情况下,
美国和英国绕过安理会和正常法律程序,仅仅以特委会报告为借口对一个主权国家
发动的空袭行动,因而构成了对安理会权威的挑战和蔑视,是一种显见的侵略行为
和违法行动。这种以强凌弱、国际警察式的军事冒险行动从此成为一个危险的先例。
几个月之后,于1999年3 月爆发的科索沃战争,就是北约在未经联合国批准的情况
下,独断专行的一个例证,也是强权政治在现代条件下复活的一个例证。包括联合
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对于美国这些所作所为基本上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得过且过。结果怎样,为虎作伥!美国从1991年海湾战争时期那样一个
比较遵守国际法规的国家,发展到现在这样一个无法无天的超级大国。2003年伊拉
克战争爆发之前,中、俄、法、德四国对于美、英发动伊拉克战争进行了坚决的外
交斗争,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也进行了许多声势浩大的反战示威游行,结果如何?
毫无用处!事实证明,一个国家如果强大到失去国际制约,强大到连世界各国联合
起来都毫不惧怕的时候,那就真的太危险了。
——转自泉石小说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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