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王建中冷笑着说:“这本账就是我做的,所有费用都是从我自己的提成里拿出
的,它能说明什么?”王说:“刘晓庆他们在告我侵权的案子里,提供假地址被法
院罚了1000元,法官亲口证实了,他们却说我造谣。今天,他们又作假,在我
走后,他们出了一份所谓的公司通知,任命新人到发行部。而据我了解,这个人当
时压根就没在刘晓庆公司里上班,可见他们一贯说谎。”
王建中在总结呈辞里说,“这么简单的案子,证据如此之多,一审居然驳回,
我觉得这没有以事实为根据,我相信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的判决,虽然刘晓庆是名
人,也不能歪曲事实……”
不料,这番话让刘晓庆那位辩护律师小姑娘坐不住了,她当庭要求法官采取
“严厉"措施让王停止”诽谤",并表示保留反诉其侵害名誉的权利。庭审结束时,
法官征求双方是否愿意和解,王的律师说,在对方愿意承认事实的前提下,同意和
解,1000万的数目可以商量。而那位小姑娘辩护律师斩钉截铁地表达了刘晓庆
的意见:我们不欠他钱,和解什么。
一番话,说得素有铁嘴之称的王建中就像一条被抛在岸上的鱼,拼命张嘴,却
说不出半句话来。
九 风乍起,回望“成名”路
不到一个月,双方较量的第一个回合便见分晓了。新闻媒体纷纷报道二审结果:
王建中诉刘晓庆千万元欠款案判决王建中败诉
今天(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王建中诉刘晓庆千万元欠
款案做出裁定,王建中上诉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2001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严格审查,在北京以
(2001)高民终字第255号裁定书,正式向王建中、刘晓庆下达民事裁定,
王建中依据晓庆公司发行部与晓庆公司签订的有关利益分成协议,以其个人名义向
晓庆公司主张权力,不符合法律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原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王
建中的起诉并无不当。王建中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注:今年9
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庭未开的情况下,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
驳回了王建中的起诉)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
王建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此,王建中很愤怒地表示,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法院认为刘晓庆不欠我的
钱,只是说我不具主体资格,如果有一家法院认为刘晓庆不欠我的钱,我绝对会向
刘晓庆致歉。虽然官司已经到这个份上,但我对自己胜诉还有百分之一百的把握,
因为我有证据,有全国人民的支持,我会和刘晓庆“打"到底,如果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判定我败诉的话,我会向全国人大,焦点访谈等一系列的公正之
处上诉。
不待王建中上诉,刘晓庆的反击一浪接一浪扑过来了。请看媒体报道:
目前,刘晓庆与王建中纠缠8个月之久的官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以刘
晓庆胜诉维持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原判告终。就在大家都以为尘埃已经落定之时,刘
晓庆与王建中之间的战火重燃,并且以比从前更加猛烈的势头在蔓延,刘晓庆在湖
南省郴州市中院以侵权为由再次将王建中及《我把刘晓庆推上法庭》一书的出版社
及销售单位都一并推上了法庭。刘晓庆在起诉书中不但向王建中、光明日报出版社
等索赔百万元,而且要求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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